合作社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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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鸭子塘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
选举办法
第1条为规范鸭子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选举工作,保障社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鸭子塘自然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鸭子塘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选举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鸭子塘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筹备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2条本合作社设理事会(由 38 组成),常任理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理事长1人);合作社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人)。理事长、监事长分别在其新当选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理事会、常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等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由社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后,再由理事会选举常任理事会,最后在常任理事会和监事会中选举理事长和监事长。
第3条合作社社员资格截止日期为2009年10月30日18时止。凡本村农业户口、年满十八周岁的社员,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社员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4条社员名单在选举日前通过张榜方式公布。
第5条由9名合作社成员选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60名合作社成员选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理事会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任理事组成常任理事会,常任理事会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为:
1、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全局观念和集体观念,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2、新进合作社人员,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强的办事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事业心,能密切联系群众,为村民谋利益、办实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得到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4、能团结同志,合作共事,坚持原则,主持公道,作风正派;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敢于同各种不良现象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5、近三年没有受过司法机关、党纪政纪处分、处罚;自觉履行社员义务,道德品质好。
第6条筹备委员会应及时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7条本次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可以通过召开社员大会进行集中投票选举。
第8条采取投票选举时,选票由社员代表本人填写,任何人不得干预其行使选举权。对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其他社员的在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只写姓名不画“○”的无效。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为投票。受委托人不得违背社员代表本人的意愿。
第9条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选票,作出记录,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后,封存选票。
第10条参加投票的社员代表超过应到社员代表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无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对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筹备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11条候选人获得参加应到社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获半数以上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12条当选不足21人不能组成理事会,应该进行二轮选举。
第13条选举结果经筹备委员会当场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工商局、农业局备案。
第14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无效。妨害社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选举的,有权向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纪委举报。
第15条选举中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由筹备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16条本选举办法于2009年6月15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鲁甸县鸭子塘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筹备委员会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