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正确理解
会计实务:例题详解不能抵扣的14种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例题详解不能抵扣的14种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 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6000贷:银行存款6000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或相关科目117000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117000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第五种情形: 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发生(1)、(2)、(8)这三种情况的,应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列入货物或固定资产的成本。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3)、(4)、(5)、(6)、(7)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不予抵扣项目的账务处理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
增值税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解析
增值税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中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以列举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主要规定为:“(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对于第(1)项中“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较好理解,而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规定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容易混淆,难以理解;对于第(2)、(3)项中“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规定难以准确把握和运用。
一、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视同销售”的理解由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这两项行为往往易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相关行为混淆,并产生疑问:为何这些行为在“视同销售货物”中应当计算销项税额,而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却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现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增值税的目的,用图示法和举例法进行分析说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有五项,具体包括:“(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进项税额是什么-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进项税额是什么?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进项税额是什么?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
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账户的时候记在借方。
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规范了增值税相关的会计账户处理,今天我们结合实际分录来解答一下“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其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
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要求。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
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一、取得下列项目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根据粤国税发[1994]034号文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修理备件及各种机物料等货物,用于各种机器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用于机器设备的大修理工程且增加机器设备的价值的,按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货物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和大修理的区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凡是修理支出达不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则为经营性支出,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凡是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不予抵扣。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有两种特殊情况应排除在外,当纳税人做出应确定为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时,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免税项目是指:(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都有哪些
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都有哪些问题: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都有哪些?回答:(1)、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影视娱乐服务。
(2)、纳税人接受或者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须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许抵扣进项税额。
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原指控管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并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
⑷、值税一般税赋得到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加以控制参评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在进项税额转出。
经核实,符合现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例如:走逃(失联)企业(指没有履行税收义务并企业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存续经营期间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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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种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
十五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1、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 0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老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3、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4、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5、第五种情形:用于个人消费的。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
如: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上述第二至五种情形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正确分摊方法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正确分摊方法前言:实务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须按一定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交增值税政策时,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的,需按一定方法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享受出口退税的,享同时享受进项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须按一定方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那么,对于上述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其分摊方法有哪些呢?朴税为您整理如下一、按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免税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二、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含实务案例及会计处理)1.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6,000贷:银行存款6,000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或相关科目117,000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117,000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04.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及原因分析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及原因分析首先,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劳务的发票,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内容要求,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
如果发票上的内容不完整或者与业务实际情况不相符,就不能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这是因为税法要求纳税人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要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假发票或者虚假交易的情况屡见不鲜,通过限制抵扣来遏制非法抵扣行为。
其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还受到一些税务法规限制。
比如,对于号码连续、不断缺的发票,或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时未取得发票的,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这是为了防止非法抵扣行为,保证进项税额的合法性。
此外,如果企业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劳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或者购买的商品或接受劳务用于非产生应税行为,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税法规定只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联的购买行为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是为了避免滥用购买行为进行非法抵扣。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企业销售的货物、劳务免税,或者应税劳务使用不同发票额度计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税法规定,只有应税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才能抵扣,如果销售行为不能产生应税行为,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不动产,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得抵扣或者不可抵扣,就不能将该进项税额抵扣到销售行为上。
这是因为不动产的特殊性,增值税法对不动产的抵扣行为有一定的限制,包括抵扣的金额和条件等。
综上所述,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发票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购买发票连续不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销售货物、劳务免税或者应税劳务使用不同发票额度计算、购进的不动产不可抵扣等。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非法抵扣行为,保真保税,维护税收公平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抵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有哪些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有哪些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的规定可知,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有多个。
关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什么项⽬的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有哪些
1、计算增值税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项⽬包括:
(1)⽤于简易计税⽅法计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形资产和不动产;
(2)⾮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
⼆、增值税销项税常见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1、将购进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2、从事货物⽣产及销售的企业发⽣除《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3、处置⾃⼰使⽤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4、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销售⾃⼰使⽤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上述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的规定,计算增值税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项⽬包括:⽤于简易计税⽅法计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形资产和不动产;⾮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四个案例说明进项抵扣与不得抵扣
四个案例说明进项抵扣与不得抵扣进项抵扣、不得抵扣的知识点有些复杂,实务过程中经常不知如何区分,你能给我讲解一下吗?当然可以啦,王老师这就通过案例给大家讲讲!01案例一根据国务院令第691号、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01案例《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04)说明如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与其它允许抵扣的项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
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
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
因此,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发生不允许抵扣的处理方法
已抵扣进项税额发生不允许抵扣的处理方法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其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将其缴纳的增值税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企业负担。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进项税额发生不允许抵扣的情况,如无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条件等。
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合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首先,当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满足税法规定的抵扣条件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根据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实质性交易等。
如果企业在这些方面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错误,停止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
其次,对于已经发生的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纳税补缴。
当企业发现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存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时,应积极主动与税务部门联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补缴。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填报相关税务申报表,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税额,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
此外,企业在纳税补缴的过程中,可以积极申请税务部门的优惠政策。
中国税法对纳税补缴有一定的容错机制,提供了一些打分和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积极自查自纠。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根据自身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税款。
但是,在申请政策优惠时需要注意,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此外,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情况,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对进项税额抵扣的规范控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加强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确保所购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具备合规条件,能够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企业还可以运用先进的财务软件和技术手段,对进项发票进行自动化管理,提高检查审核的效率和准确度。
总之,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发生不允许抵扣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并进行纳税补缴。
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之我见
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之我见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为22号文),22号文规范和统一了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很及时、很必要。
在学习22号文时,笔者深深感觉到可能是因为时间过于仓促的原因,22号文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特别是22号文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有些明显的误漏处理,笔者重点就“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部分提出自己的理解,愿与大家探讨。
笔者认为,22号文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二、账务处理(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存在非常明显的逻辑错误。
原文是这样的: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错误分析一:“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是一个二级科目,应该是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平行阶位的,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三级科目,“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个二级科目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个三级科目的一借一贷根本就结转不平。
错误分析二:“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是一个22号文规定的新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正确计算和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正确计算和抵扣在企业的财务活动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和抵扣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一环节,不仅能够确保企业合规纳税,还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聊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正确计算和抵扣那些事儿。
首先,咱们得搞清楚啥是增值税进项税额。
简单来说,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那这进项税额是咋计算的呢?一般情况下,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这里的买价,指的是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的价款。
而扣除率呢,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所不同。
比如说,购进农产品,如果是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扣除率为 9%;如果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再来说说抵扣的事儿。
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得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
首先,得有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常见的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等。
要是没有这些凭证,那可就没法抵扣啦。
其次,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得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如果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的项目,那相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举个例子,一家生产企业购进了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这时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但要是购进的这批原材料被用于给员工发放福利,那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
还有啊,进项税额的抵扣也有时限要求。
比如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 360 天内。
超过这个期限,可就没法抵扣了。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进项税额的计算和抵扣也有特别的规定。
比如说,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
在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财税处理
纳税类r n ^i f-营改增后.随着简易计税范围的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逐渐认识到了 简易计税政策带来的“福利”,并选择了 简易计税方法,但是,按照税法规定简 易计税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这也给会 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带来了新问题:一、简易计税需设置单独科目核算 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6] 22号,以下简称《会计处理规 定》)第一款及其第(八)项的规定,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 下设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与“未交 增值税”科目级別相同,用于核算一般 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增值税计 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其中:1.计提的会计分录为:简易计税项目取得收人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 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 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同时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时,根据开具的红字 发票等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扣减的会计分录为:按照《会计 处理规定》要求,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 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 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 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 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 程施工”等科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 经营地发生简易计税业务时,根据在经 营地预交增值税的完税凭证借记“应交 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等科 目。
等等。
3.预缴的会计分录为:实行简易计税项目发生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 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
4.缴纳的会计分录为:进人纳税期后,根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方余额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及会计处理随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税务管理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在企业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过程中,支付给供应商的税款金额。
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减少企业应纳税额,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支出。
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不得抵扣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情形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情形一:购买禁止抵扣货物或接受禁止抵扣劳务。
企业在购买某些特定货物或接受某些特定劳务时,无法将支付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些特定货物和劳务包括贵重金属、珠宝、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等。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或接受特定货物/劳务的费用记载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二:购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或接受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劳务。
当企业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的费用记载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三:购买生活性服务。
购买企业员工的生活性服务,如住宿、餐饮、娱乐等,无论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服务的费用记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四:购买或租赁乘用车。
购买或租赁乘用车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视为固定资产投资,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本化和摊销。
情形五:与应税项目不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与其应税项目不相关,无论支付的进项税额金额多少,都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记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
情形六:购买国债、国库券等金融债券。
企业购买国债、国库券等金融债券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于这种情况下支付的进项税额,企业应当将其列入金融资产科目中。
情形七:项目进展滞后导致无实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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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正确理解
税务检查人员在对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对不得抵扣进项税计算公式理解有误,从而导致企业少缴。
该企业系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工业企业,2007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业务范围为:
收购菜籽与棉籽,加工销售植物油和免税的菜粕棉粕,同时购进成品植物油直接销售。
2009年企业实现全部销售收入4297万元,其中,免税销售收入192万元,外购成品植物油直接对外销售收入2600万元,外购成品植物油进项税金为280万元,累计进项税金为510万元。
由于无法划分用于免税的菜籽与棉籽进项税额,企业在计算当期不予抵扣进项税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计算公式的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510-280)×192÷4297=10.35(万元),从而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34万元。
税务人员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企业在运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时,将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的外购成品植物油品直接对外销售收入2600万元也纳入“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进行计算,这实际上是对该计算公式的曲解。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应该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有关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收入,即与“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