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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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落户和建设(包括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 务平台建设)。(三)支持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 区(基地)。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
方式,支持镇街、园区内产业特色鲜明、辐射引领 突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创建国家级电子商 务示范园区
(基地)。第七条 鼓励电子商务销售和服务企业做大做 强。(一)鼓励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做大做强。对电子商 务销售产生的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销
售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 (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稽查查补税款)比上年 新增部
分的100%进行核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500 万元(以2013年为基准对比起始年份计核)。(二)鼓励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电子商务服务产生 的年营业额3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奖 励,奖励金额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指营业税、营
发生研发投入;(五)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须由其 所服务企业(单位)集中申报。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 虚假资料的;(二)已享受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 助的;(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 行
为的;(四)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被行政重 大处罚未满3年的;(五)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二)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表;(三)东莞市
子商务销售企业。对大型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 结算电子商务企业的,按其引进的在莞结算的电子 商务销售企业在莞投产之次年度,在我市实际缴纳 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20%标准给予奖励,每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上述 奖励将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 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第十二条 支持建立电
有出口经营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向保险公司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按企业实 缴保险费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 助50万元。第十五条 强化电子商务融资支持。对从 本市金融服务机构
或经批准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
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融资的在莞注册、纳税电 子商务企业,按照不超过其贷款实付利息的50%给予 贴息资助(如全市申请额度超过资金规模的,按不超 过50%的比例进行划分),每家企业贴息时间最长不 超过2年,每家
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在东 莞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实行独立核 算;(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三)符合本专 项资金适用范围以及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 要求;(四)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规上工业企业、重 点服务业企业同时要向市统计局填报《企业科技统 计年报》,且已
部,或将企业总部迁移至莞,并经市政府认定为企
业总部的,每年按其实际租用办公场所面积给予补 助(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连续补助三年,三年累 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十八条 国家、省电子商务 项目配套奖励
。对由我市各部门组织推荐并获国家、省相关部门 立项资助的各类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经专家评 审,按照项目实际绩效评价等级高低按比例进行事 后配套奖励。其中,对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电子商 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1:1 的比例用以奖代补的形
流公共服务平台;(八)扶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 业发展;(九)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 用保险;(十)强化电子商务融资支持;(十一)树立电 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十二)支持知名电子商 务企业总部落户东莞;(十三)国家、省电子商务项目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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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奖励;(十四)其他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及 相关工作。第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决定推动发展的
重鼓励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 信,做大做强。(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 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充 分发挥财政资金的
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 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 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 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 监督管理。第四条 专项资金将结合我市创新财政投 入方式,可采取奖励
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第十六条 树立电子商务 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的电子 商务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 奖励。同一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 奖励。第十七条 支持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总部落户东
莞。对国内外知
名、市场占有率高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莞设立企业总
式进行配套奖励;对省立项并获得省电子商务类财 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1:0.5的比 例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配套奖励。国家、省、市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和省多 个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只能申请一项 配套奖励。单个项目
获得国家、省、市补助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且市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三 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材料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
改增后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稽查查补税款) 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0%进行核定,每个企业每年最 高奖励额为500万元(以2013年为基准对比起始年份 计核)。上述奖励将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和 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第八条 鼓
励建立
专业园区形成产业集聚。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 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注册入驻数量达20家以 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60%以上的电 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给予奖励,奖励标 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 元的标准
电子商务企业。对注册地和结算地在我市,或将注 册地和结算地从其他市迁入我市,且已获得中国人 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互联网支 付业务的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 奖励的企业从获得奖
励金的次年起3年内不得搬离东莞,否则收回奖励资 金。第十一条 支持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结算电
(讯)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商务专项资 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 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是鼓励企 业应用电子商务,支持电商平台做大做强,逐步引 导全市电商企业规范经营,鼓励建立专业园区形成 产业集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 意见》(东府办〔2013〕121号),市财政每年在“科 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1.5亿元,用于支持我 市电子商务发展。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 括电子
务测试的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纳 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监管平台统计, 在我市年度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 美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分别给予人民 币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四 条
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
扶持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第 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 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 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如
期向市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 具体实施情况。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第二十五条 资金申报和
商务销售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本办法所称电
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 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 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 网上商城)和利用
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进行销售等企业。本 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 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 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代运 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
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电子商务专才来莞留莞工作。对聘用时
间超过1年(含1年)、在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电子商务 专业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给 予奖励。具体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认定条件和申报 程序由市
商务局另行牵头制订发布。第十条 培育引进结算型
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 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竞争, 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 选机制,公开透明,
广泛接受监督。(二)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 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
审批流程:(一)市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每 年专项资金的重点扶持方向,提出年度申报指南, 组织企业(单位)进行申报;(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园区管委会)商务等部门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 的企业
议,制订和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 申报,按
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组织项 目评审评估,编制项目资助或奖励计划,组织项目
实施、验收、绩效自评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市商
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 理需要,选择
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下简 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申报企业名称和其税务登 记证号码以及个人信息,反馈申报企业(个人)的纳税 金额、销售收入、税务登记、处罚记录等信息。市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
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 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各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商务等部门负责指导协 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 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协助市商务局等相关业 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
、以奖代补、“拨加贷”、“拨改贷”、股权投资 等方式安排使用。本办法以外的扶持方式将根据实 际情况另行制订方案实施。第二章 专项资金适用范 围及资助标准第五条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一)对市委、 市政府决定推动发展的电子商务项目和工作,按市 委、市政府“一
事一议”批复执行;(二)鼓励电子商务销售和服务企 业做大做强;(三)鼓励建立专业园区形成产业集聚; (四)鼓励电子商务专才来莞留莞工作;(五)培育引进 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六)支持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 在莞结算电子商务销售企业;(七)支持建立电子商务 物
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 地、楼宇)中物流场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能够为电 子商务企业
提供物流服务、仓储用地、物流信息发布等功能,
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 平台,按不超过其设备设施投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 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三条 扶持跨境贸易 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发展。对参与东莞跨境贸易电子 商务试点城市业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承诺函;(四)市工商局出具的 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五)专项资金年度申 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 申请“国
家、省电子商务项目配套奖励”专项的,应在国家、
省财政的资助资金划拨后才能申请市配套奖励,具 体操作和流程
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 162号)执行。第四章 职责分工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 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
电子商务项目和工作,按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 批复执行。(一)实施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工程。由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方式,研究 支持引进若干
个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性缺失项目、行业龙头项目 和战略性新业态项目,鼓励国内外知名的综合型或 垂直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 结算中心。(二)支持电子商务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方式,支 持电子商务重大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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