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职务犯罪及几种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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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 借款人同类货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
一、金融职务犯罪特征、类型
• (一)金融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一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 2、二是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图谋私利; 3、三是玩忽职守,对工作马虎、敷衍塞 责,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金融职务犯罪特征、类型
• (二)金融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新发大要案件多 2、涉案人员层次高 3、作案手段多样化 4、发案部位集中
三、银行员工常见的几种犯罪罪名
• 1、高利转贷罪 •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4、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 5、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 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7、洗钱罪 • 8、挪用资金罪 • 9、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金融职务犯罪特征、类型
• (三)金融职务犯罪的类型 :
1、结算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2、出纳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3、储蓄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4、信贷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5、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 伪造、涂改结算凭证,隐匿、销毁记帐单
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 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 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 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 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 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 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
• 1、行为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受到
强烈的冲击
• 2、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 • 3、行为人的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
• 1、受金融业与环境的影响至深 • 2、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决策权
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
• 3、内部控制薄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 4、在人事制度管理上存在缺陷 • 5、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薄弱 • 6、金融机构执法、执纪力度不够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 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 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 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巨
额透支供自己使用;授权他工恶意透支从中
谋利,虚增透支利息、侵吞利息款等。
源自文库
• 上述所谈到的犯罪类型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和原始,随着银行业务电子化,利
用电脑犯罪成为最主要、最常见的犯罪手段。自1986年7月我国发现第一起 利用电脑作案冒领储户存款以来,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递增,利用电脑实施 犯罪渗透到结算、储蓄、信贷、出纳、信用卡等各项业务之中,其作案手段 五花八门,有利用电脑伪造金融结算凭证的,有利用电脑系统偷支储户存款 的、有修改电脑程序盗取库款的等等。随着网上银行的开办,将来网络犯罪 也不容忽视。电脑犯罪作案时间短、隐蔽性强、犯罪数额大,取证和固定证 据难度大,社会危害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
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额利息等。
•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
人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将资金用 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自批自贷(包括冒 名骗取银行贷款;与贷款申请人恶意串通, 骗取贷款;与银行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互批 互贷三种形式)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虚增银 行贷款利息等。
• 另外,金融机构各部位和环节都可能引发行贿受贿犯罪,受贿犯罪是银行从
业人员犯罪的又一种重要形式,有因贷款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结算 业务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帐户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其它如章证管理密 押管理、金库管理,计算机管理均有可能引发受贿现象。
二、金融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 (一)主观原因 • (二)客观原因
•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
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监守自盗,现金抽头(从管理的现金中抽出
一部分资金);收不入帐或推迟入帐截留现金, 伪造缴款单,涂改出纳簿、变造日报表侵 吞库款等。另外,新《刑法》将银行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 为以及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 付款或保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类犯罪 常见于出纳业务中。
• 伪造储户存折,私自截留;涂改利息单,虚
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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