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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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考试制度

第一条全体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工程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课时的学习,并参加由上级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二条考试将采取闭卷笔试、专题论文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条考试命题按“三新一德”教学内容的要求,既要反映教师对知识理解程度,也要反映教师对所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第四条结业成绩由考试成绩和日常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采用以考试成绩占60%,日常考核占40%的方法。日常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讨论、读书笔记、集中学习作业、心得体会、参加活动等情况。

第五条考试的有关规定:

1.因公、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

2.凡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记。

3.教师无故旷课两次(或不参加讨论、活动等)不得参加考试,取消结业资格。

4.教师参加考试要提前10分钟入场,按规定座位就坐,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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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

5.教师参加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本期学员资格,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6.考试不及格者,如本人有补考的迫切要求,须写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补考;凡因违纪而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7.综合考核成绩满60分者,可获准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或继教登分,未及格者不予结业。

8.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规定,年满45周岁的教师可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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