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必背的基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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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的三大内容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的三大内容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的三大内容每年司法考试考生都会面临司法考试论述题失分的情况,尽管考生们理论基础知识扎实。

特总结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的三大内容,助考生们论述题得高分。

司法考试论述题是理论知识和运用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在此总结了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内容,考生们一定要花点功夫把他背下来,到考试时才会顺利的进行答题。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内容如下:1. 法的局限性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

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

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2. 自由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

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3.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

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纵观历年真题,几乎每一道真题都需要进行高度抽象地概括和论述,出题人实际上希望通过论述题的考查来培养考生的抽象思维能力。

因此,考生们在掌握各大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再结合以上三大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内容,考生们得高分将不再是梦想。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中的核心概念,对于理解和运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面对论述题时,掌握这些基本原则并能够清晰准确地阐述,是取得高分的关键。

罪刑法定原则,堪称刑法的基石。

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旨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从历史角度看,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是对封建专制刑法中罪刑擅断的否定。

在现代社会,它要求犯罪和刑罚都必须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法律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就不能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这一原则对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障公民的行为自由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贯彻。

这一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公民,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在刑法面前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

平等适用刑法,不仅包括定罪上的平等,也包括量刑上的平等和行刑上的平等。

在定罪方面,相同的犯罪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相同的罪名;在量刑方面,犯罪情节相同的人应当受到相同的刑罚处罚;在行刑方面,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改造机会。

只有真正实现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才能让刑法的公正性得到充分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原则的内涵是,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也就不同,从而判处的刑罚也应当轻重有别。

比如,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比交通肇事罪更为严重,因此其刑罚也更为严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犯罪分子的年龄、精神状态、一贯表现等。

通过科学合理地裁量刑罚,实现刑罚的公正和有效,既能够惩罚犯罪,又能够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实现刑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论述题必背

论述题必背

论述题必背黄亚飞 2012.09一.法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与深度是有限的: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4.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2)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3)法律的僵化性:法律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4)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二. 法的价值冲突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

主要原则有:(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①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②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③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此只需是最低层次的法律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1. 非正式渊源使用的条件①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②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冲突③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出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2. 基本原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①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理由拒绝进行裁判。

即当没有正式渊源时,法官依然有义务借助非正式渊源做出裁判②非正式渊源的运用通常仅限于民事和行政审判的领域,由于“罪刑法定原”的存在,刑事领域不适用此标准。

历史论述题答题技巧七下

历史论述题答题技巧七下

历史论述题答题技巧七下高考历史答题有什么技巧可以利用?这是每一位文科考生都想知道的“秘籍”。

但经过高考的人都知道,高考文科并不像想象的简单。

下面我们来看看高考历史试题答题技巧,欢迎阅读借鉴。

一、选择题:审清两个要素无论是通常类型的单个选择题,还是专题式选择题,都必须审清2个要素,即为:条件管制和题目的主题内容。

1、审清条件限制:条件限制一般有时间限制、地点(或国别)限制、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思想文化等)限制、人物限制(如唐太宗)等。

就时间限制而言,通常有四种情况,一是有明确的时间限定,如20世纪四、五十年代,年等等;二是有上限,无下限,如秦代以来中央集权制的发展;三是有下限,无上限,如明朝中期以前我国对外关系的突出特征;四是上下限皆不明确,如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辛亥革命时期等。

解答时间限制的题目时首先必须根据历史知识,准确判断时间的上下限制(也就是我平时所说的时间定位)。

近年来文综试卷中出现的专题式选择题,除了总序中对时间有限定以外,每一道小题中均有指定的概念,所以做这一类选择题,既要把握总序中的时间限制,又要弄清楚每个小题的时间要求。

2、审清答题主题。

答题主题就是指试题所提供更多的各种材料(材料的形式就是多样的,比如说图表、漫画、民谣、历史俗语、小说等),也就是命题人建议你所答的主题和主流价值价值观念。

审清了这一建议,挑选的方向就确认了。

专题式选择题,每小题都存有相同的答题主题,考查的主题内容可以就是历史事物的原因、内容、目的、特点、性质、结果、影响等,挑选的时候特别注意提问的方向,比如说本题建议你提问某一措施的目的,你却挑选了客观促进作用的有关选项。

二、非选择题(包括材料解析题和论述题):做好非选择题,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把握住六种题型在高考试题中,材料解析题通常以下列六种题型出现:叙述型、综合型、说明型、比较型、评述型和开放型。

下面对六种题型做以简单的阐释。

1、描述型。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下将详细论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旨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

如果法律对某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那么就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这就使得公民能够事先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刑法的制裁,从而能够合理地规划自己的行为。

同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定罪量刑,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犯罪的范围,也不能随意加重或减轻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还禁止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比照类似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这种做法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它实际上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公民进行定罪处罚。

在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并非一帆风顺。

有时候,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或者社会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犯罪行为,而法律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谨慎处理,不能轻易地突破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无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种族、性别等因素如何,只要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受到同样的法律评价和处罚。

不能因为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而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不能因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低下而对其加重处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法律适用上实现平等,才能让人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然而,在现实中,要真正实现刑法适用平等并非易事。

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比如权力干预、人情关系等。

因此,需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

司法考试民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民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民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
民法学科和论述题有关:一是意思自治原则。

2006年考题:某国民法典规定,法律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依照法理,请你比较该条规定和罪刑法定主义的区别。

二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是指公民的权利是有限的,是有边界的,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也要有法律的依据;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符合比例原则;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补偿或赔偿;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追求利益的平衡。

注意以下几点为论述题的重点:
(1)民法权中的人格的保护,如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法治理论;
(3)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意味着法律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我们应积极吸取包括调解和解等方式在内的各种解决方式;
(4)最高法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5)判例法;
(6)行政法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及信赖保护原则。

民法诚信原则论述题

民法诚信原则论述题

有关“民法诚信原则”的论述题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也称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以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背信等行为。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遵循基本的道德准则,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有关“民法诚信原则”的论述题如下:首先,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自愿性和等价性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双方都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建立互信、互利的良好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不得有任何欺诈、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行为,应当真实、客观地陈述事实,履行自己的承诺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平衡的方式行使权利。

当事人行使权利时,应当考虑到对方的利益,不得以损害对方利益的方式行使权利。

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对方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诚信原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和裁决。

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法官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以利益平衡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同时,诚信原则也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的重要基石,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以下将详细阐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旨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从历史发展来看,罪刑法定原则是对封建刑法罪刑擅断的否定。

在封建时代,君主或统治者可以随意定罪量刑,公民的权利毫无保障。

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使得刑法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禁止习惯法;刑法的规定必须明确,不得含混不清。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例如,对于某些新型的社会现象,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就不能仅仅因为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予以定罪。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无论是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名人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触犯刑法,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

在定罪方面,不能因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同样的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是谁,都应当给予相同的定性。

在量刑方面,也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不允许因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而减轻或加重处罚。

同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所有罪犯都应当平等地遵守法律规定的服刑制度,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原则要求在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不仅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自从2008年考了“裸聊”的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后,整整五年过去了,都没有对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考查。

不过,司考总是出人意料之外,2013年有可能会让所有预测考民诉法的老师和考生大跌眼镜,直接考唯一一次考过的原则——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本人认真研读了司法部的三大本和刑法大牛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2012年最新版),结合自己的理解,认为在刑法论述题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原则,供大家准备!要注意,2013年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表述有重大变化,以此内容为准!(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从实质上说,限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入罪权、施刑权与制刑权,是为了保障行为人的自由。

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仅仅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结果是否严重。

对被告人实施的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给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是否定罪处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

虽然某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但是根据刑法分则找不到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其相对应,则只能按无罪处理。

1、形式的侧面——三权分立与心理强制说(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故行政与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事后法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适用事后法(溯及既往),意味着国民必须遵守行为时根本不存在的“法律”。

法律一方面具有安定的机能,另一方面又具有推动或塑造的机能。

即法律在保障社会生活的延续,保障国民的权利和正当期盼的同时,能够使所建立的秩序与社会演变相适应,甚至在特定意义上来促进这种演变。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论述题中,准确把握和阐述这些原则是取得高分的关键。

以下是刑法基本原则中必须牢记的几个要点: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禁止类推解释,即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将其纳入犯罪范畴;二是禁止溯及既往,刑法不能适用于其生效前的行为,除非新法对行为人更有利。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它要求立法机关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定罪量刑。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刑事追究,从而避免了随意入罪和恣意处罚的情况。

在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一些新型犯罪不断出现,如何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对这些犯罪进行准确认定和处罚是一个难题。

此外,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也可能存在争议,如何确保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应用。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不仅意味着在定罪上平等,即在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下,不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如何,都应当认定为犯罪;也意味着在量刑上平等,即对于犯罪情节相同的犯罪人,应当判处相同的刑罚。

同时,在行刑过程中也应当平等对待罪犯,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中,要真正实现刑法适用平等并非易事。

社会地位、财富、人际关系等因素可能会对刑事司法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因此,需要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确保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解答论述题要点原则

解答论述题要点原则

解题技巧论述题主要测试考生运用法律和法学知识,发现、概括、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依据论述题性质,并结合2003年以来的四次论述题的考试情况,我把论述题解答的一般要求概括为两点:(一)内容要求:专业化。

这里的专业化,指的是法律专业化。

这是由论述题的法律专业性质决定的。

具体到考题当中,就是要运用掌握的法律概念分析解决问题。

一般来说,对于论述题解答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概念要及时下定义。

论述题的得分点主要就蕴涵在定义及其分析之中。

例如2006年卷四第五题是一行政法论述题,通过审题可以发现主要涉及两个行政法概念。

一个是合法行政原则;另一个是信赖保护原则。

此时就要及时对这两个概念下定义,并且结合题干的素材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

以上内容基本上囊括了本论述题在法律专业要求上的得分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许多考生对论述题的解答要求泛泛的理解界定在,只要运用法言法语就可以了。

这是一些考生对论述题答题要求的认识误区。

例如2006年卷四第五题,该题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合法行政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极其关系。

因此只能运用行政法的知识解答。

如果抛开行政法知识点,从宪法或者法理学的角度做答,虽然使用了所谓法言法语,但是由于不符合该题的解答要求,因此就无法获得该知识点的分数。

类似的错误属于典型的跑题现象。

以上分析说明,论述题的答题要求有明显的案例化趋势。

司法考试第四卷案例题的每一个得分点,都是明确的,无可替代的。

论述题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各具体学科中。

除非论述题有明确的要求,否则一般不能只从法理学的角度做答。

法理学的知识主要在论述题结尾时“提升主题”或者“引深主题”的时候才会用到。

(二)形式要求:准作文化。

论述题毕竟不是案例分析,因此在答题要求上除了有一些案例化的特点外,还有一些作文化的要求。

例如,在答题的字数上有明确的要求(2006年的要求是不少于600字);在文字上有所谓语言流畅,文字通顺的要求;在文体上,一般要求是议论文体。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中的核心概念,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应对论述题时,掌握以下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首先,法律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刑法条文应当清晰、准确地描述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种类、幅度,避免模糊不清和歧义。

只有这样,公民才能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面临的刑罚后果,从而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

其次,禁止类推解释旨在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防止对法律条文进行过度的扩张解释。

类推解释可能导致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保障公民权利的初衷。

最后,禁止溯及既往要求刑法只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行为,不能对生效之前的行为进行追溯处罚。

这是为了保障公民对法律的合理预期,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意味着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等各个环节。

无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性别、种族等因素如何,只要其行为构成犯罪,就应当依法受到相同的定罪和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要坚决杜绝因权力、金钱、关系等因素而导致的司法不公现象。

对于相同性质和情节的犯罪,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结果,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行的轻重主要取决于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刑事责任的大小则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悔罪表现等情况。

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对于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有悔罪表现等情况,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基本规范和原则,是民法体系的基础和灵魂。

在我看来,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1. 平等自由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民
事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同时也具有
自由的意志和行为能力。

这一原则体现了现代社会中个体的平等地
位和自由意志的尊重,是民事关系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2.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即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合同、履行
义务,不得欺诈他人。

这一原则体现了社会诚信和信用的重要性,
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准则。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保护当事
人合法权益原则,即民事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制度应当确保当事人在民事
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保障其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

4. 自愿协议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还涉及自愿协议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应当基于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强迫、欺骗、威胁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意识和自由选择权,是民事关系中的基本准则之一。

总的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它们构成了民法体系的核心,指导和规范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

这些原则在实际的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中的核心概念,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以下将对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详细论述。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都必须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从其历史发展来看,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是对封建专制时期罪刑擅断的否定,是保障公民自由和人权的重要防线。

在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公民的预测可能性。

公民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会受到何种处罚,从而能够合理地规划自己的行为,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其次,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滥用。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受到刑罚处罚,防止国家随意扩大刑罚的范围,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再次,促进了刑法的规范和明确。

为了满足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的规定必须尽可能地清晰、具体,避免模糊和歧义,这有助于提高刑法的适用准确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如何在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变化之间保持平衡,如何处理法律漏洞和新型犯罪等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解决。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无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性别、种族等因素如何,都应当平等地受到刑法的评价和制裁。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使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另一方面,增强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实现平等适用刑法并非易事。

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如权力干预、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人员的偏见等。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和核心,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刑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中,准确把握刑法基本原则是必备的知识要点。

以下将对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进行详细论述。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罪刑法定要求法律对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

法律条文应当清晰地界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种类、幅度,避免模糊不清和弹性过大的表述。

只有这样,公民才能事先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以及可能受到的刑罚,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有合理的预期,指导自己的行为选择。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定罪量刑。

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进行类推解释或者适用习惯法。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进行定罪量刑。

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它实际上是在创造新的法律,而不是适用已有的法律。

同样,习惯法也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为习惯法往往不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难以保障公民的预测可能性。

再者,罪刑法定原则还要求禁止溯及既往。

法律只能对其生效后的行为产生效力,不能对其生效前的行为进行追溯处罚。

否则,公民将无法依据当时的法律来规划自己的行为,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也将受到损害。

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行使,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原则要求在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较轻的刑罚;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民法考研论述基本原则

民法考研论述基本原则

民法考研论述基本原则
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表达自己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自主决定民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强迫或胁迫。

(3)公平原则,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时要兼顾各方的利益。

不是仅顾一方的利益而对他方的利益忽略不计,符合公平的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讲信誉,恪守约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的基石,对于理解和运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应对论述题时,熟练掌握这些基本原则不仅能够展现对刑法体系的深刻把握,还能为清晰、准确地阐述观点提供有力支撑。

以下将详细探讨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被视为现代刑法的“铁则”。

其核心思想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意味着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官随意创设。

从历史渊源来看,罪刑法定原则是对封建专制时期罪刑擅断的有力否定,旨在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在实际应用中,它要求刑法条文必须清晰明确,避免模糊和歧义。

例如,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能够依据现有的刑法条文得出明确的结论。

如果法律规定不清晰,就可能导致司法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同时,禁止类推解释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要求。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比照类似的条文进行定罪处罚。

这种做法实际上超越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公民对自身行为后果的预测可能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排斥对刑法条文的合理解释。

在解释刑法时,应当遵循文理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以确保解释的结果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的公平和正义。

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都应当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例如,对于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犯罪,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而对于轻微的盗窃行为,则应当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

如果刑罚与罪行不相适应,过轻或过重,都无法实现刑法的目的。

过轻的刑罚可能无法起到威慑作用,导致犯罪的泛滥;过重的刑罚则可能侵犯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社会的不满和质疑。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法官充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评估犯罪的各种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量刑判决。

如何使用教学原则论述题

如何使用教学原则论述题

如何使用教学原则论述题教学原则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的理论,总结出来的指导教学实践的规律和原则。

教学原则的作用在于指导教师进行教学设计和教学实施,以促进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发展。

在论述题的教学中,可以运用以下几个教学原则:1. 渐进原则,渐进原则是指教学应该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地进行。

在论述题的教学中,可以通过逐步引导学生掌握论述的基本结构和要点,然后逐渐引入复杂的论述题目,帮助学生提高论述的能力。

2. 活动性原则,活动性原则是指教学应该注重学生的主动参与和实践,通过各种教学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在论述题的教学中,可以设计一些小组讨论、案例分析、写作练习等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论述能力。

3. 可理解原则,可理解原则是指教学内容应该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发展特点,易于学生理解和接受。

在论述题的教学中,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选择与他们认知水平相适应的论述题目和教学方法,帮助他们理解和掌握论述的技巧。

4. 情感因素原则,情感因素原则是指教学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激发他们对学习的兴趣和热情。

在论述题的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引导学生思考、讨论社会热点话题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价值观,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论述。

5. 反馈原则,反馈原则是指教学应该及时给予学生学习成果的反馈,帮助他们及时调整学习策略和方法。

在论述题的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批改作业、讨论评价等方式,给予学生及时的反馈,帮助他们改进论述的能力。

综上所述,论述题的教学可以运用渐进原则、活动性原则、可理解原则、情感因素原则和反馈原则等教学原则,通过多种教学活动和方法,帮助学生全面提高论述能力。

高考政治复习论述题答题的基本要求

高考政治复习论述题答题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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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治复习论述题答题的基本要求
高考政治论述题是高考政治必考的题型,为了帮助考生取得更好的成绩,政治网整理了论述题答题的基本要求,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①辨型
②审题
审材料
审设问(注意特殊要求运用、联系、结合等)
③选材
④构思
⑤作答:现象与本质的统一,定量与定性结合,观点与材料的统一,切忌两张皮
(3)注意点:审题要准确,答题要规范
①答案段落化。

答案不能一逗到底,要注意分段。

②段落要点化。

答案要简明概括,抓住要点。

③要点条理化。

应用知识点要有条理,一个主观题往往需要多个知识点,知识点之间不能相互窜门。

正式答题之前,可利用草稿纸,先列出提纲,以增强答题的逻辑性和规范化。

④语言科学化。

语言要严密,使用科学术语,书写要规范,卷面要整洁,字迹要清楚。

特别提醒:不少考生在答题时习惯于粗粗看题后即答。

这种陋习的最大缺点是挂一漏万,影响了解题的全面性,丢分很多。

有些考生想到一二即以为想全了,匆匆作答,草草一二行即收笔。

还有考生一开始思考很多,但由于没有先列下要点,在答题时出现遗漏。

如此种种原因失分,实在可惜。

因此,要求考生在答主观题时必须老老实实遵循以上几个解题步骤,方能题题分分必争,最后夺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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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必背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注:该内容是结合2013年“三大本”的权威表述与出题人的论文相
结合,以飨读者!
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引人瞩目之处,是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
化。

新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鉴于在民事诉讼
实践中,普遍地存在着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时有发生,因此,在应对社会诉求方面,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
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并非仅仅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政治层面的意义。

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有助于引导、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也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
度。

人们相信只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公正、高效、低成本的价值追求都能够充分得以
实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化的含义与认识基础
民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权或履行
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法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应当公正、诚实和
守信。

随着诚实信用规制逐渐超越私法领域,扩展至公法领域,成为普遍的法律原则,即使不
考虑私法权利义务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也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这样一来不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也
同样适用于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1.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

真实陈述义务通常被认为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般认为,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仅
为主观性义务(正直义务或真诚义务)或主观真实义务,即只要当事人根据本意为真实陈述
时,就属于履行了义务。

也就是说,即使事后发现和认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案件事实不符,也
不属于违反真实义务。

如证人不能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等。

2.促进诉讼的义务。

当事人负有促进诉讼的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这一义务要求当事人在
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
完成审判。

这一义务具体体现在不得迟延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不得故意申请无
理由的回避(回避权的滥用);不得故意拆分诉讼标的,以规避相应的诉讼程序(如通过拆分诉讼标的使之适用于小额诉讼,由此获得小额诉讼程序带来的利益)等。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法规的不
当使用或不适用。

例如管辖权的滥用,原告通过编造虚假的管辖原因事实,从而获得有利于
自己的管辖。

又如,在票据诉讼中票据持有人向出票人行使权利,但为了让自己所在地的法
院获得管辖权,特意将同一所在地的背书人作为被告,提起共同诉讼,从而获得所在地法院
的管辖权,但在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中又故意撤回对背书人的请求。

再如,当事人在诉讼即
将开始之前,廉价取得几乎没有价值的自动债权,然后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的情形。

另外,外
国当事人为了规避诉讼担保义务而让所在国当事人代为起诉的情形,也属于违反诚信原则。

4.禁反言。

民事诉讼上的禁反言,也称之为禁反言原则。

其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
讼中或诉讼外)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其二,在对方信赖的前提下,作出了违反承诺的行为;其三,给信赖其先行行为的对方造成了不利。

例如,作出自认之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
形下撤回自认。

5.诉讼上权能的滥用。

诉讼上权能的滥用,如无正当理由反复要求审理法官回避;期日指定申请权的滥用等。

这些权能的滥用可以从有无正当理由来判断,不容易把握的是诉权的滥用问题。

由于诉权是
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基本诉讼权利,因此,在外国民诉的实践中,以诚实信用原则对诉权滥用
的处置是相当谨慎的。

实质是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包含对诉讼上权能或权利滥用的规制。

6.诉讼上权能的丧失。

因行为人长时期不行使诉讼上的特定权能,使得对方产生一种行为人大概不会行使该权
能的期待,一旦达到如此阶段,行为人还可以行使权能的话,就将有损对方的期待,因此,
为了维护这种期待,在此情形下权能的行使是不合法的,也就是所谓失权的原则。

在规定的
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救济的方法,可以适用失权原则,通常认为没有问题。

但对于诉权的失效
或失权问题与对待诉权滥用的问题一样需要谨慎对待。

:诉讼上权能的丧失与诉讼
上权能因滥用而被禁止的情形不同在于,前者是因消极的不作为而发生的,后者却是因积极的作为而发生的,前者的效果是失权,后者的效果是无效。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对法官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中,要注意如何正确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而不至于不正当限制当事人
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

因为总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是对当事人
行使诉讼权利的制约,因此,在没有明确制度规定的情形下,也容易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为由,发生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当干预,有损程序正义、诉讼平等,尤其是在以追求实质
正义、实质平等的名义下。

要使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提
升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强化裁判的功能,增强审判中法律理论的解释、说理作用,否则
诚实信用原则很容易因为“适用难”搁置起来,成为一条“睡眠”条款。

因此,法官在审判
中也要公正和合理,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实事求是,客观中立,切实保障程序权益,不
得突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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