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的三大内容
(2020年编辑)司法考试三大本口诀大全
司法考试三大本口诀大全(一)第一卷一、法理学1、法的规范作用——指教评测制2、归纳推理的规则——多广大3、法产生的根源——私有商品,阶级社会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条件——高权统备制衡全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条件——本约上等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国民正大党7、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征——自爱定力主义二、宪法1、宪政的要素——人民法制2、1988年修正案——私营土地,补引监管3、1993年修正案——初级改革政协,国产县大市场4、1999年修正案——邓论长期重要,法治个体按劳,私营承包危国,引导监督管理。
5、2004年修正案——乡大代表,保障人权;土地国歌,国事建设;行政区紧急,持鼓引监管;私有财继承,征收用补偿。
6、宪法一般功能——确保调制7、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原本权定纲8、基本权利特点——广诉实体9、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不防求享10、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民法内外,财华教环农三、国际法1、国家的要素——土民政权2、国家的基本权利——管平自立3、交战团体被承认条件——管控守全4、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对自力偶危急5、国家责任形式——当道复制保赔6、领土取得传统方式——先时服添让7、可对无害通过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情形——扰乱及于,请求取缔8、公海自由——飞鱼岛学道行9、最惠国待遇例外——自达邻地共盟他10、外交保护条件——用尽不当国籍11、外交职务终止情形——拒灭终断命12、领事职务终止情形——撤回绝认13、引渡法第8条:应当拒绝引渡情形——公正赦免军事酷刑,缺席判决国籍庇护。
14、出入境法第8条:不批准出境情形——未了结危害,犯罪教养服刑。
司法考试三大本口诀大全(二)四、国际私法1、拒绝司法协助情形——公安主禁实权2、我国不予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形——违反缺席审理,没管辖,未生效。
3、台湾民事判决不予认可情形——违反管辖仲裁,未经合法判决,效力未确定。
五、国际经济法1、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情形——私卖公家电机船票证货令2、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除外责任——本性自跌,迟短不发被罢战。
论述题必背
论述题必背黄亚飞 2012.09一.法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与深度是有限的: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4.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2)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3)法律的僵化性:法律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4)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二. 法的价值冲突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
主要原则有:(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①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②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③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此只需是最低层次的法律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1. 非正式渊源使用的条件①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②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冲突③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出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2. 基本原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①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理由拒绝进行裁判。
即当没有正式渊源时,法官依然有义务借助非正式渊源做出裁判②非正式渊源的运用通常仅限于民事和行政审判的领域,由于“罪刑法定原”的存在,刑事领域不适用此标准。
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要点
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要点编者前话: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的变态水平大概大部分考生都领略过了,但是司考卷四答题是有“套路”的。
只要你掌握了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的答题要点,那么它就变得不再那么高不可攀了。
社会现实论证。
法律人不是艺术家,其五。
法律中也不允许出现不切合实际的浪漫遐想,所有的想法都应立足现实,符合社会需求,不逾越真实生活。
一、画龙点睛—为你文章起个漂亮的名字题目不要太长,简单地讲。
简洁明了就好;不要太学究气,一上来就是“论什么什么”题目也不要公文化和生活化,一看就象机关里的工作演讲或报纸上的八卦新闻,没有法律人的犀利和严谨。
关于题目,建议是文章题目应当能够标明你立场,一语道破你观点;应当使用法律语言,应当准确,但并不排斥轻松和活泼。
二、确立合适的中心观点观点必需鲜明。
也就是说,首先。
作者不能持一个左右摇摆、摸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观点,说了半天,让阅卷老师还是不明白你底支持什么反对什么。
观点必需切题。
也就是说,其次。
观点应该和考卷给出的资料或案例紧密结合,可以从资料或案例中合理而自然地引申和归纳出来的而不是风马牛不相及。
也是最重要的观点必需正确。
所谓观点正确,最后。
主要是指观点要符合民主法治的精神,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有利于保证人权和实现社会公正,同时也必需符合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说服阅卷人—如何进行有力的论证规范论证或制度论证。
就是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证成你观点,其一。
这是律师在法庭上最常用和最有效的论证方法。
法理论证。
法理论证或法哲学论证是论述题中最经常使用的论证方法,其二。
这种论证不依赖和局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是运用法学的一般原理进行证明或反驳。
比较法论证。
简单地讲,其三。
就是引用和借鉴外国的法律经验解决我自己的问题。
历史论证。
就是通过对历史情况的梳理来说明今天的问题,其四。
从历史资料中寻找自己观点或建议得以成立的依据。
论述题必背
法理学部分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当今时代,我国正处于历史的转型时期,在各种思潮的影响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新型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
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律不再单纯归结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往往是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在以下情况下适用: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因为法律规则是明确的具体的,而法律原则是抽象的模糊的,所以法官在一般情况下为了法的可预测性和安定性要首先适用具体明确的规则。
然后才能适用抽象模糊的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由于法律原则能弥补法律的漏洞,赋予了法官作出正义决定的依据,同时不能防止法官恣意裁判,而法律规则却能防止法官恣意裁判。
综上,只有按照上述规则进行法律适用既能防止法官恣意裁判又能保证法律决定的正当性。
二、法律渊源作为法律渊源,从法理学角度是指法的效力以及法的表现形式,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法的渊源就是能够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
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是指能够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得到的为正式渊源,不能从国家规范性文件中得到的而是仅仅表现为法律意义的准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道德信念和社会思潮等等。
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首先适用正式的法律渊源,找不到正式的法律渊源时才适用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非正式法律渊源存在价值只能在正式渊源出现漏洞时,为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提供依据。
特别注意:在刑事领域中,只能依据正式渊源且还是在法律层面的,不适用非正式渊源,没有正式渊源认定无罪。
而在民事领域中,有法律依据法律,没法律依据习惯,没有习惯依据法理。
在判例法国家也有制定法。
在英国制定法比判例法地位高,制定法可以修改判例法。
美国有成文宪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对判例法的作用,如法国是成文法国家。
但其行政法几乎是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
司考论述题 考前万能必背材料汇总
司考论述题考前万能必背材料(打印版)司法考试中论述题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
一般都会涉及到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本文总结了司考论述题万能必背材料,只要是论述题,基本上都可以用哦。
大家可以打印出来作为考前背诵。
一、法的局限性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
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
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学法网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
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卡尔。
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考行政法三原则
2014年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考行政法三原则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较为详尽地提出了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
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项,这里由于论述题论述的需要,简化为三个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的相抵触。
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与这一原则相比,其他原则都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
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
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法无授权即禁止。
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
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合理行政原则所谓合理,即合乎理性,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平”。
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
法律原则中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即可。
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公平公正对待,即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3.符合适当比例,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
司法考试民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民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
民法学科和论述题有关:一是意思自治原则。
2006年考题:某国民法典规定,法律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依照法理,请你比较该条规定和罪刑法定主义的区别。
二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是指公民的权利是有限的,是有边界的,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也要有法律的依据;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符合比例原则;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补偿或赔偿;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追求利益的平衡。
注意以下几点为论述题的重点:
(1)民法权中的人格的保护,如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法治理论;
(3)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意味着法律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我们应积极吸取包括调解和解等方式在内的各种解决方式;
(4)最高法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5)判例法;
(6)行政法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及信赖保护原则。
司法考试论述题资料
答: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 ,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2、论述题的结尾部分的升华部分很重要。具体要求是:
A:文字不宜太多,不能冲淡了论述题的主题,即主要属于行政法学科。
B:文字尽可能简练有力。
C:论述题的升华方向是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宪法学基本知识。所以思考的方向要紧紧围绕大纲规定的法理和宪法学科基本知识点。
注意:一般来说,论述题的主要内容是部门法学科,而不宜确立为宪法和法理。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认真地对待权利。[美国](法学家)德沃金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徒法不足以自行。
关于名言的使用:
1、建议结合案情使用,有一些名言属于万能使用的,例如凡是涉及程序的内容几乎都可以使用:“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或者:“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国家司法考试政治性论述题答题要点
去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雷到了很多考⽣,政治性的论述题⼀向不太好答,但也不是洪⽔猛兽。
多了解⼀下实事政治和法检系统关注的问题,对通过司考后的⼯作也很有帮助。
以下是法检系统⼤学习⼤讨论中的相关问题。
⼀、坚持党的事业⾄上,牢牢把握法院⼯作的政治性 1、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觉地服从党的领导。
2、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主动地服务发展⼤局。
3、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有⼒地维护稳定⼤局。
⼆、坚持⼈民利益⾄上,⽣动体现法院⼯作的⼈民性 1、切实关注民⽣,追求司法和谐。
通过司法和谐来关爱民⽣、保障民⽣,通过司法和谐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民法院责任重⼤。
谈及司法和谐,我们会联想到近年来法学界出现频率较⾼的⼀个词: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本质在于尽可能减弱和消除当事⼈之间的冲突与对抗。
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与当事⼈之间是⼀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共同促进的作业。
这种模式要求我们的法官不拘泥于成⽂规则、条⽂条款,要充分考虑当事⼈对裁判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在作出判决时以⼀个理智正常的普通⼈⾓度,来观察和判断问题,来检视判决是否合法合理合情,使法意与民情相融,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
2、落实为民举措,回应司法期待。
有⼈对宋鱼⽔有这样⼀句评价:“她让⽼百姓抚摸到司法的温度”。
这种温度可以温暖很多在社会⽭盾冲突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使他们感到被重视。
宋鱼⽔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司法不仅要有⼒度,⽽且要有温度;司法如果没有温度,就会缺少⼒度。
因此,我们要不断强化法院的服务功能,从民众最急、最盼、最忧、最怨之处做起,努⼒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过程透明、服务上乘,使当事⼈在法院的服务之中,不仅感知到法律的公正和神圣,⽽且体味到⼀份热诚与尊重,使法律适⽤更有亲和⼒,更具⼈情味。
坚持司法为民,满⾜⼈民群众⽇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要求我们程度地发现客观真实,程度地追求实体公正,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要求我们进⼀步落实巡回审理、假⽇法庭等便民举措,尽可能减少⼈民接近司法的负担、困难或障碍,加⼤司法救助⼒度,决不能让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
司法考试论述题 内容
法的局限性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
一、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二、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四)法律语言有其拙劣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于我们考虑法治的代价、认识法治的规律、做好政治上的思想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
补救措施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手段)的辅佐等等。
法与道德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法律是最低限度地道德。
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地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第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刑法鱼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
它表明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好要立足于保障人权;刑法不但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一、引言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与论述题是考察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的重要环节。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通过对法律的分析和解释,帮助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本文将介绍一些司法考试中常见的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旨在帮助考生对这些知识点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法律是指国家统治活动的规则体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等特征。
2.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法律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调整社会关系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
3. 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法律的制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符合立法程序和原则;法律的解释是由司法机关进行,根据法律的语言文字、背景和精神意图进行解释。
三、法理学的理论体系1. 法律的规范性理论: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本质特征,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约束。
2. 法律的公正性理论:认为法律应当具备公正性和公平性,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的权威性理论: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人们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4. 法律的效力理论:法律具有强制效力,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和处罚。
四、论述题的解题技巧1. 理解问题:仔细阅读论述题的问题,准确理解题意,确定问题的要点和关键。
2. 选取观点:在解答论述题时,要明确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可以选择支持或反对的立场,并据此展开论证。
3. 论证过程:进行论证时,可以采用举例、引用法律条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问题进行逐步分析和解释。
4. 结论和总结:在解答论述题的结尾,要得出明确的结论,并进行总结,回答问题。
五、常见的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1.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制度解释和价值解释等方法。
2. 法律效力的条件:包括法律的公布、法律的颁布和法律的施行等。
3.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平等、保护、公正、效率、合理等原则。
司法考试宪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宪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一、宪法的基本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等)1.宪法的概念宪法被称为是根本法。
西方说宪法是高级法或最高法。
宪法是以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的。
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根本法。
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总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第二,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包括一是宪法是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违背;二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行为的最高准则。
宪法效力会引起宪法制裁,表现为两种方式:如果法律法规违宪,将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如果一个国家机关的领导人或人大代表违宪,将会被罢免。
第三,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这三层含义的关系: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是宪法效力最高性的原因;2)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是宪法效力最高性的要求和外在表现。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这句话表明在宪法出现之前一定要出现民主的事实。
2.宪法产生的条件:(1)经济条件。
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2)政治条件。
是资产阶级掌握政权;(3)思想条件。
是指启蒙思想家的启蒙思想。
近代的启蒙思想家的主要观点:英国的洛克,是世界上现宪政思想第一人。
提出“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和外交。
法国的孟德斯鸠在洛克三权分立学说的基础上,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
洛克在名著《政府论》中提出自然权利学说,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洛克的自由主义深刻的影响了美国,是美国自由主义思想的来源。
洛克被认为是美国的精神偶像。
法国的孟德斯鸠写的名著《论法的精神》,曾对自由下过定义: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做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就不自由了。
因为别人同样也可以这么做。
所以孟德斯鸠为自由做了个界限:就是不能超越法律去做事情。
孟得斯鸠还提出一个观点: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地理环境是能够决定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特色的。
如果一个国家的气候很严寒,则这个国家民族的法律是有民族性的,如果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处在温和的气候下,他的法律更多是一种装饰色彩。
法考论述题的常考考点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绝不仅仅是拼智力、拼体力,非智力性因素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必胜的信念是整个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的一盏指路明灯,有了这个强大精神支柱,以后的许多困难都不在话下。
所以,首先要树立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必胜信心,以“不考则已,一考必中”的昂扬斗志投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当中去。
1.法的本体”部分,如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价值(尤其是法的价值冲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尤其是适用法律规则审判可能导致结果严重不公因而需要适用法律原则进行审判的情形)、法的渊源(尤其是国家法与民间法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注意掌握如何对不同案件中所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法律责任(尤其是归责与免责)等。
2.“法的运行”部分,如立法(尤其是立法原则)、执法(尤其是法治社会中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尤其是法治社会中司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尤其是运用不同法律解释方法可能产生不同结果的情形)等。
3.“法的演进”部分,如法的传统(尤其是中国法的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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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宪法与行政法的内容中,涉及国家机关的法治建设、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最为重要,许多论述题的设置都与这两部分的内容有关。
6.经济法中,涉及弱势群体的内容最为重要。
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双方力量对比中明显处于弱势的一方。
7.三大诉讼法中,涉及如何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救济的内容最为重要,因此,应当注意掌握我国法律制度如何为受害者提供一整套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无论从法考的特点看,还是从以往法考的情况看,考生通过法考并不是“神话”,关键在于,你是否真的去学了。
古人云:“谋事在人”,这一点不错:“有志者事竟成”则更是智理名言。
司考理论法学论述题背诵专用资料
司考理论法学论述题背诵专用资料1.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合法性与合理性是法学的两大基本范畴。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合法性原则是指权利的行使主体、范围、方式以及内容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合理性原则是指权利的行使主体、范围、方式以及内容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理性;法治实践中需要处理好合法与合理的关系。
(1)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合法性指向可预测性,实现的是法治的确定性价值;(2)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归宿,合法性指向可接受性,实现的是法治的正当性价值。
正确处理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实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协调发展。
2.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自由与秩序是法律的两大基本价值,具有密切XXX。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所谓法律秩序是指通过法律形成的稳定的社会状态。
秩序是社会统治的首要价值,是自由等价值的基础。
(2)所谓自由是指通过法律形成的自主状态,反映了主客体的和谐关系。
自由反映了人们的本性需要,是秩序价值的约束和指引。
法治实践中需要处理好秩序与自由的关系。
(1)秩序是自由的基础,为自由价值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平台。
(2)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一般而言,相对于秩序具有优先性。
(3)当秩序与自由发生冲突时,要恪守“价值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正确处理秩序与自由的关系,这是法治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的要求,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必然要求。
3.行政合法、合理与诚信原则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否则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
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3)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4.人权保障原则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而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本质目标是实现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第一章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的争议(法与道德的关系)第一章中的重要问题是法的概念的争议。
要注意两大学派,一个是自然法学派,也称非实证主义法学派。
他们认为恶法非法,强调法律一定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另一个是分析法学派,也称实证主义法学派。
他们认为恶法亦法,他们并不要求法律符合道德的要求。
他们关注两个方面,第一,权威性制定。
第二,社会实效。
因此,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有关法的定义或概念有2种,即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法的概念。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
而自然法学派,要求法要符合道德要求。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
同时也可能关注法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
第一,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第二,以内容正确性与权威性和社会实证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前者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
二、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有三个特性:第一,正式性;第二,阶级性;第三,社会性;注意社会性,社会性是指法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也就是说,是社会决定了法。
社会是土壤,而法是在土壤上结出的花。
在答论述题时,要注意最后的拔高。
例如2005年的一道题:请你就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进行论述。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治建设中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
司法解释按照它的本来的含义,是属于最高法和最高检在具体运用法律时所做的解释。
事实上,司法解释在很多情况下都突破了被解释的法律内容。
实际上是新的立法活动。
在这个意义上,司法解释的出现其实也是司法机关司法权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的一种侵犯。
这构成了我们法治建设中的不和谐。
而且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
司法考试宪法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考试,对于想要进入司法行业的人来说,宪法学与论述题是其中一部分的考察内容。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介绍与宪法学与论述题相关的知识点。
首先,让我们先来了解宪法学的基本概念。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法学科目,它关注宪法的内容、起源、性质、原则等方面的问题。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结构、权力范围和运行方式,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司法考试中,宪法学与论述题是考察考生对宪法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的重要方式。
以下是一些与宪法学与论述题相关的知识点,供考生参考:1.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包含了各种基本原则,如主权在人民、平等权利保障、法治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
考生应该了解这些基本原则的含义和作用,并能够在论述题中进行准确的解释和运用。
2. 宪法的权力机关: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机关,如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考生需要熟悉各个权力机关的职责和关系,并能够进行比较和分析。
3. 宪法的修宪程序: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修宪是一项重要的程序。
考生需要了解宪法的修宪程序,包括提出修宪议案、通过修宪议案的程序和机构等。
4. 宪法与人权: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限制条件,并能就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
5. 基本法律理论:宪法学涉及到一些基本的法律理论,如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法律解释和适用等。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基本法律理论,并能够在论述题中进行运用。
6. 宪法的解释与适用:宪法的解释与适用是宪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宪法的解释准则、宪法法院的作用,以及宪法解释与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的20个点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的20个点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
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4. 正义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
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
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5.法的实施与实现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
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⑷.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6.司法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⑴.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司法考试论述题理论要点归总
司法考试论述题理论要点归总编者前话:司法考试的卷四论述题分值很高,许多考生为此感到很迷茫,特别是理论的知识点非常多。
小编把司法考试论述题的理论要点给大家归总了一下,方便记忆。
一、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定法,是指有定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合宪性原则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
(1)主体的合宪性指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
(2)内容的合宪性,指法律制定出来的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指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3)程序的合宪性、制所有法律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程序是民主的体现之一,是保证法律得到正确制定的有效措施。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合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1)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性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
(2)应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合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
(3)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2. 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科学性原则(1)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化的产物,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原则的具体体现。
(2)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还体现合理化,合理化更进一步体现了科学性原则。
(3)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第三个体现就是主管符合客观。
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法律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民主性原则(1)指有在一个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的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利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其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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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的三大内容
每年司法考试考生都会面临司法考试论述题失分的情况,尽管考生们理论基础知识扎实。
特总结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的三大内容,助考生们论述题得高分。
司法考试论述题是理论知识和运用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在此总结了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内容,考生们一定要花点功夫把他背下来,到考试时才会顺利的进行答题。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内容如下:
1. 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
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
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2. 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
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3.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
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纵观历年真题,几乎每一道真题都需要进行高度抽象地概括和论述,出题人实际上希望通过论述题的考查来培养考生的抽象思维能力。
因此,考生们在掌握各大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再结合以上三大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内容,考生们得高分将不再是梦想。
司法考试资料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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