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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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经费和公务事业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职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工资、住房补贴、房租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超额劳务补贴,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条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遵循按劳分配、属地管理、宏观控制、合同约定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文职人员的工资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卫生津贴、职务补贴等。
第五条文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发[2006]56号)执行。其中,护理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
第六条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在试用期内执行试
用期工资标准。试用(见习)期工资标准为:大学专科毕业生为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为710元;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试用期工资分别为770元和845元。从社会流动人才中招聘的文职人员,根据其工作年限比照同年资文职人员套改确定岗位、薪级工资标准。
第七条文职人员的军队服务津贴标准,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
第八条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的岗位共设置13个等级,文职人员根据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九条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共设置65个薪级,文职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
第十条文职人员职务补贴根据聘用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确定,标准如下:初职岗位340元/月、中职岗位460元/月、副高职岗位640元/月、正高职岗位785元/月。见习(试用)期300元/月。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岗位津贴根据聘用岗位确定,初职、中职、副高职、正高职岗位分别按照400元/月、500元/月、600元/月、700元/月的标准执行。见习(试用)期不享受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每工作一年增加10元的院龄工
资。
第十三条文职人员增发年度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当年第12个月的基本工资与职务补贴、岗位津贴之和。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享受院内生活补贴,按照最初职、初职、中职、副高职、正高职岗位分别按700元/月、800元/月、1000元/月、1200元/月、1500元/月、1800元/月的标准发放院内生活补助费;见习(试用)期按照600元/月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规定的,享有独生子女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第十六条文职人员享受与同年资现役干部同等标准的社会化粮食补贴。
第十七条文职人员的住房补贴执行《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文件规定。月住房补贴标准=文职人员当月基本工资×0.66(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第十八条文职人员的房租补贴参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第二条规定执行。文职人员房租补贴标准,初职、中职、副高职、正高职岗位分别按照70元/月、80元/月、100元/月、115元/月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医院及文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北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出台后,医院及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二十一条在文职人员生育保险没有解决之前,生育费用报销的标准及办法,参照医院印发的《聘用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费用报销实施细则》(院务[2010]676号)执行。
第四章住房待遇
第二十二条文职人员的住房保障,按照标准属地化、分配货币化、供应社会化的方式,由个人通过市场购买或租住住房,不参加院内购房、分房。
第二十三条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前,需调查核实受聘人员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审查住房补贴发放资格。对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核定住房补贴标准,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四条文职人员及其配偶按照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住房或本人聘用前在地方已享受全额住房补贴的,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文职人员住房补贴、房租补贴,自聘用批准当月起按月随工资发放。其标准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同类同岗位人员的标准执行。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从停发工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归集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批准聘用当月起,由医院和个人按照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逐月交纳,存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职人员需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文职人员在聘用期间住房确有困难的,医院可根据住房条件,向其出租集体宿舍或个人宿舍,并签订租房协议,解聘后收回。租住期间,按军队有关规定交纳房租和水、电、气、取暖等费用。
第五章超额劳务补贴
第二十八条文职人员超额劳务补贴根据本人所在岗位特点和工作绩效确定,与同技术职务、同岗位现役干部执行同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是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见习期)按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发放超额劳务补贴;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通过考核,并能够独立上岗的,按所在科室同岗位、同系数文职干部的标准发放;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满后按所在科室同岗位、同系数文
职干部的标准发放。
第三十条医院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其中医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医院按照《条例》规定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金根据文职人员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确定,在院每聘满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工资,聘用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其数额以实际聘用月份的工资平均数计算。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六章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文职人员探亲和休假的审批权限,参照现役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时间比照服役年限,与聘用前的工龄合并计算,确定相应的休假、探亲时间。
文职人员正常休假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安排,探亲路费参照现役干部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文职人员降温费标准参照现役军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