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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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摘要】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是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目的,手段是利用职权或影响力,结果是非法占有或非法收受财物。

贪污罪与职务犯罪存在一定关系,但是二者的构成要件和目的不同。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动机和涉及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量刑规定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通常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情况进行判罚。

贪污罪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被告人承担。

贪污罪各条款之间的关系需要从刑法中具体条款来进行分析,同时应当加强对贪污罪的防范和打击措施,减少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关键词】- 刑法中贪污罪- 定义- 相关条款- 构成要件- 职务犯罪- 受贿罪- 量刑规定- 举证责任- 社会危害- 防范措施1. 引言1.1 介绍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财产安全的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贪污罪涉及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居多。

贪污行为主要表现为贪污行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行为,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危害性。

贪污罪的定义并不固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其界定和罪种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贪污罪的定义涉及到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方式,以及附带的后果和犯后表现等方面。

贪污罪的定义是刑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型,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严格加以打击和处罚。

1.2 概述贪污罪的相关条款贪污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罪的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至第三百九十六条。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在第三百八十七条中有详细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这表明了对于贪污罪行为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尤其是
对于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贪污罪行为,刑罚更是相当严厉。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
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贪污数额
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这也再次强调了对于贪污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对于情节较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贪污罪行为,量刑标准更是要加
重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这表明了对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情况,可以适当从轻处罚,但对于贪污罪行为的严惩依然
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总的来说,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十分严格的,尤其是对于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贪污罪行为,刑罚更是相当严厉。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依法严格裁量刑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相信在法律的严惩下,贪污罪行为会得到有效遏制,社会秩序会得到更好的维护。

贪污罪立案标准

贪污罪立案标准

贪污罪立案标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
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我国,贪污罪的立案标
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这就意味着在立案之前,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利用职权
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些证据
可以是书面文件、财务记录、证人证言等,必须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和可靠性。

其次,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有一定的数额限制。

在我
国刑法中规定,对于不同数额的贪污罪,将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贪污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因此,在
立案之前,必须要对涉案金额进行明确的界定,以便依法进行处理。

再次,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人身份。


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立案之前,必须要明
确被告人的身份,确定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便依法
进行处理。

最后,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贪污罪的相关规定非常清晰,因此在立案之前,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便依法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必须要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一定的数额限制、明确的被告人身份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只有在符合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处理。

对于贪污行为,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打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

贪污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贪污罪的数额以损失计算还是获利?

贪污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贪污罪的数额以损失计算还是获利?

贪污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贪污罪的数额以损失计算还是获利?贪污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就会成立该罪,那么贪污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呢?贪污罪的数额以损失计算还是获利?贪污罪的数额标准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的数额以损失计算还是获利贪污罪贪污数额计算《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作了专门规定,即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罚金标准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罚金标准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罚金标准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或者非法所得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

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数额较大的贪污罪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贪污罪行,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就意味着,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与涉案金额有着密切的关系,金额越大,刑罚越重。

其次,对于贪污罪的罚金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贪污罪的罚金,一般是根据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对于数额较大的贪污罪行,可以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贪污罪行,可以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

这就意味着,贪污罪的罚金标准也是与涉案金额挂钩的,金额越大,罚金越高。

再次,对于数额较小的贪污罪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对于数额较大的贪污罪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意味着,对于不同金额的贪污罪行,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是有所不同的,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量刑,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与涉案金额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只有严格依法判决,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以及以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私分公共财物或者收受贿赂,破坏行政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贪污罪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下面将对贪污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汇总。

1.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法法律体系的基石,对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也在其中。

根据刑法第 383 条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

挪用公款罪: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将本应用于公共用途的公款、公物、公民个人存款、信用卡资金、项目资金以及其他应当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公共资金,侵占占用或者挪用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非法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收受财物罪: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收受财物罪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也与贪污罪有关,下面其中的几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明确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察职责和程序,对贪污罪行的查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侦查机关案件处理权制度》:该制度规定了侦查机关对贪污罪案件的处理权限和程序,确保了对贪污罪的正当审讯和公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反腐败法规定了反腐败工作的原则、任务和措施,对打击贪污罪起到了重要的法律支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贪污罪的查处提供了行政追责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办法,对贪污罪行的处分提供了具体的程序和标准。

3. 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除了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对贪污罪的适用进行了补充和解释,以保护法律的公正贯彻。

贪污贿赂的犯罪

贪污贿赂的犯罪

4、本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利用影响力。 (1)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 中,影响或者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 (2)影响力可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本罪的影响力只包括非权力性影响力,利用权力性影 响力受贿的属于受贿罪(斡旋受贿) 非权力性影响力,从实践看主要表现为: ①基于感情所产生的影响力 ②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③基于一定的地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④基于一定的事务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二、挪用公款罪 1、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依据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 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 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 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 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人员通过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概念:根据修正案(七)第14条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经责 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1)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2)差额巨大,根据99年最高检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的标准的规定(试行)》,“差额巨大” 的标准是以30万为起点的。 (3)经责令说明,不能说明来源。具体表现为: ①拒不说明 财产来源; ②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③行为人所说的来 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④行为人所说明的财产来源因线 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 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本罪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贪污多少钱构成犯罪(最新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贪污多少钱构成犯罪(最新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贪污多少钱构成犯罪(最新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贪污,也称贪赃、窃取公款、受贿、贪污受贿、行贿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以职权或职务之便,利用公权力或管理资源,非法获取私利的行为。

贪污已成为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就贪污犯罪量刑标准来进行阐述。

一、贪污多少钱才构成犯罪?贪污多少钱才构成犯罪一直是困扰司法部门的难题。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以职权或职务之便,侵吞、挪用、私分或者故意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行为。

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量刑标准,职务犯罪案件,情节特别严重,则与盗窃罪事实相似的行为,以涉案金额多少来判处相应的刑罚。

职务犯罪的严重性与其涉及金额成正比。

一般说来,职务犯罪涉及的金额越大,其犯罪情节也越严重。

涉案金额也是司法部门判处量刑的重要指标,法律规定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即为刑事犯罪。

二、最新贪污犯罪量刑金额标准贪污的量刑标准因案情而异,涉及金额越大,判决就越重。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或者在数量上、质量上特别重大的情况,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5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宣告刑罚后一年以上十年以下3、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10万元以下的,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缓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数额较小或者不足数额:10万元以下的,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缓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量刑标准仅供参考,实际判决仍须考虑具体情况。

贪污罪的案例

贪污罪的案例

贪污罪的案例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

贪污罪是犯罪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破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下面将介绍一些贪污罪的案例。

案例一,某市政府领导利用职权为某建筑公司谋取利益,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收受该公司巨额贿赂。

在该建筑公司的工程项目中,该市政府领导为该公司提供了种种便利,使得该公司在竞争中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最终,该市政府领导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案例二,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企业的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违规支取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该负责人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企业资金流失,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最终,该负责人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返还财物和罚款的刑罚。

案例三,某医院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医院的财务账目,将医院
的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并将医院的采购资金用于个人投资。

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医院的财务安全,导致医院的正常运转受到了严重影响。

最终,该财务人员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返还财物和罚款的刑罚。

以上案例表明,贪污罪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社会的公
平和正义。

对于贪污罪的行为,国家法律有严格的惩处措施,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也提醒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要正确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廉洁奉公、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共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共同建设美好社会。

贪污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贪污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贪污罪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以一起贪污罪案例为切入点,对贪污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某市某局原局长王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

经查,王某在2015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报冒领、隐瞒截留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法律分析(一)贪污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为公共财物。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犯罪客体:贪污罪的客体为公共财物,即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

3. 犯罪客观方面: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a. 侵吞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b. 窃取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共财物。

c. 骗取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

d.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如虚报冒领、隐瞒截留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犯罪主观方面: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物,仍然故意实施。

(三)贪污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罪量刑标准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贪污和受贿是我国刑法中有罪行为。

对于犯贪污罪或受贿罪的人员,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依法予以量刑。

量刑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同时可以给予犯罪者适当的警戒和教育。

下面是关于贪污和受贿犯罪量刑的金额标准。

1. 贪污罪的罚款金额标准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法利益,非法侵占、隐匿、私分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其刑法规定了两个标准:标的和数额。

标的是指公共财物的种类,包括行贿、非法借贷、违规处置资产等公共财物。

数额是指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量。

当标的为国有资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果数额较大,非法占有国家的公共财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3款规定,数量在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可以以罚款和拘役并罚;数量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应以拘役并罚;数量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应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贪污行为,可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

2. 受贿罪的罚款金额标准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他们的职务便利,非法获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行贿数额在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但不足五万元或者受贿数额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但不足十万元的,应当以拘役和罚款并罚;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有期徒刑和罚款并罚。

如果受贿数额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行为,应当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

3. 没收贪污罪和受贿罪所得对国有资产等公共财物的盗窃、侵占、非法占有等行为,不仅会受到刑事惩罚的制裁,还应当追缴其非法所得。

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追缴非法所得的制度更为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犯罪人的非法所得财物,应当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需追回经济损失款和赔偿金等。

例如,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犯罪者应当返还所贪污和受贿的钱款,并计算利息。

贪污罪量刑标准

贪污罪量刑标准

贪污罪量刑标准贪污罪量刑标准法律条⽂1、个⼈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个⼈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要分⼦⽽⾔,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则是指某个⼈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般是指重⼤贪污犯罪集团的⾸要分⼦、贪污犯罪给国家和⼈民利益造成特别重⼤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只有在同时具备个⼈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

只具备其中⼀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政处分。

据此,如果个⼈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政处理。

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

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法律案例贪污受贿(3篇)

法律案例贪污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的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贪污受贿案件为例,对贪污受贿罪进行剖析,以期对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原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处长。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8年,王某被查获,经审理,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二)犯罪事实1. 王某在担任副处长期间,负责该市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在此过程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00万元,为李某的公司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提供便利。

2.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建筑公司总经理赵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赵某的公司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

3.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装修公司总经理张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张某的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提供便利。

三、案例分析(一)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贪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非法所得,仍予以收受。

(二)王某犯罪行为的定性1. 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收受的贿赂数额巨大,且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四、警示与启示1. 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质。

贪污罪指什么

贪污罪指什么

贪污罪指什么我们很多⼈都有欲念,对于⾦钱的追求始终得不到满⾜,因此就会有贪污的⾏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贪污罪。

那么贪污罪指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贪污罪指什么⼀、贪污罪定义《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量刑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有第⼀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贪污罪指什么”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试论贪污罪

试论贪污罪

试论贪污罪【摘要】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定义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个人利益获得的行为。

贪污罪的危害性在于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破坏了社会和谐。

贪污罪构成要件包括明知贪污、行为特征和行为效果等要素。

对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法严格追究,法律适用应当立法明确且严格执行。

为防范贪污罪的发生,应制定严格的监管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打击贪污罪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和监督机制相结合的方式。

加大贪污罪的打击力度,严惩不贷,减少贪污罪的发生。

贪污罪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需要国际合作加强打击,共同维护国际社会治安和秩序。

【关键词】贪污罪、定义、危害性、构成要件、刑事责任、法律适用、预防措施、打击手段、严惩不贷、社会影响、国际合作1. 引言1.1 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的定义是指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职权、地位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索取、收受贿赂等手段,违法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物,或者以其他手段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以腐败和贪欲为基础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贪污罪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贪污行为不仅破坏了政府机构的公信力,也损害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贪污行为导致公共资源被非法转移,限制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贪污行为也容易导致人民的不满和不信任,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贪污罪的严肃打击和有效预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贪污现象的蔓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秩序。

1.2 贪污罪的危害性贪污罪的危害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贪污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利益,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运行。

贪污罪的存在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形象和政治生态,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导致社会大众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信任感降低。

贪污行为也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使得社会贫富分化更加严重,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影响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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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内容摘要:如何理解和把握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常见问题,又是一个难点问题,必须结合个案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点要审查三个要素,即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行为是否与行为人的职权存在实质的联系、行为人的职务是否具有现实性和稳定性。

关键词: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适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刑法第八章中规定的多数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因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认定罪与非罪,职务犯罪与普通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重要区别。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看似容易理解,但是如何在具体个案中进行解释尚存在争议,我们有必要对该其内涵及外延做必要的梳理。

一、何谓“职务”(一)职务与职权《现代汉语词典》将“职务”一词解释为“职位所规定应承担的工作”。

从行政法的角度讲,职务是权与责的统一,是为了行使国家、社会的管理职能而设置在各种行政组织中具有法定权力和义务的国家公职。

职权是职务所赋予的权力,职责是担任一定职务应尽的责任,职权是职责的外化。

同样,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中的某些职务虽然不具有国家、社会的管理职能,但是也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可见,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职务”是广义的,在贪污罪中的“职务”与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没有本质区别,两罪的区别仅在于是否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经上文分析,笔者认为职权是职务的下位概念,是由具体职务派生出来的权力。

职权是权力主体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往往表现在利用职权的方面。

刑法将某类型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旨在保护一定的法益,贪污罪所重点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由职责与职权统一构成,其中职责是对职务的约束,约束职务主体规范自己行为积极履行某种责任。

显然,这种职责的本意在于对己约束,多是负担性的义务,往往不涉及利益。

当这种职责没有被遵守时就会带来秩序的混乱,所以侵犯职责的行为往往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者说是不作为,这种职务上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典型的渎职行为。

另一方面,职权是权力的一种,可以实现某种利益。

所以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谋取私利不合法运用职权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危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

(二)职务与公务、劳务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从事“公务”的人员吗?贪污罪中的“职务”是指公务吗?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公务”的理解众说纷纭。

有观点认为, 它是指“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其他办理国家事务的行为。

”[1]另有观点认为“从事公务是依法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

”[2] 此外, 还有观点认为“从事公务就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3]对于上述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以是否从事公务来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方法已为法律认可。

当然,事实上从事公务是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性要件,而形式上是否获得委派或授权也是界定主体身份的标准之一。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要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应有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如此看来,贪污罪中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成立需要符合实质性要件即稳定性地从事公务活动和形式要件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人员或受相关单位的委派或有法律的授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笔者综合上述观点认为,公务应当指公共事务, 具有管理性, 同时具有代表国家性, 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

单纯劳务是相对公务而言的, 它不具有管理性, 是具体的劳动力的付出。

从职务概念的内涵来看, 职务是指工作中所担任的事情或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 职务的范围当然包括公务和劳务。

而单纯的劳务即体力劳动不具有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力,劳务虽然可以产生是对公共财物的占有,但是这种占有是为了完成搬运、加工等工作的必要前提,不具有控制管理权力。

其实不难发现职务的外延较为宽泛, 以至于贪污罪主体要件从事“公务”的要求与客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求产生了矛盾。

笔者认为应当用贪污罪主体要件的要求对“职务”概念的外延进行限制,所以贪污罪的“职务”不包括单纯的劳务。

对比而言,刑法第271条第(1)款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规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显然不仅包括其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董事、经理、领导,而且包括其他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那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劳务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事业或其他单位的劳务人员)利用劳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应归入其中。

因为贪污罪涵盖的仅仅是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从事劳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二、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学界的不同看法1.有学者认为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合法条件,而不是利用与其职权或者职责无关的条件,如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者凭借工作人员的身份,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方便。

[4]2.有学者认为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权力,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用本人主管、经管财物的职务的便利条件;另一种是担任其他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而临时经手、管理公共财物。

[5]3. 第三种观点认为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有利条件,而且包括与职权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对案件环境比较熟悉,凭借身份便于进出本单位、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的方便条件。

4.也有学者认为贪污罪和贿赂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放在一起考虑,认为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务所造成的便利条件,也包括间接利用本人职务造所成的便利条件。

所谓间接利用职务便利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所谓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便利就是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从表面上看是通过第三人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从实质上看,行为人是利用了本人职务而产生的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可以左右和影响第三人的利益,使之就范,否则就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6](二)对上述观点的评析笔者认为,上述这些关于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都存在一些不够准确或者没有完全把握立法本意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强调贪污罪的职务上的便利其职务必须是合法的。

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设立贪污罪旨在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果这种职务本身不合法,也就根本谈不上廉洁性的要求了。

但是现实中的案例往往是复杂的,如果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手段获得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相应职务,并利用该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不定贪污罪显然有违常理。

笔者认为,在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职务合法性时,只能是现行存在的职务的合法性而且合法性也只能是形式上的合法性。

对于上述案例中,虽然行为人存在欺骗手段,但是经过组织任命或者选举考察,该职务在形式上就具有了合法性。

对外,这种职务就具有了公信力,其职务权力行使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其他合法取得的职务没有区别。

第二种观点将临时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看做是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这涉及到关于职务行为有无时间限制的问题。

有些学者主张从“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来说,职务、职权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如果行为人本来不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权,只是偶然一次接受委托经手公共财物,则不能认为其具有“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从而将其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

[7]笔者同意此种观点,职务是“职位所规定应承担的工作”,可见职务是基于职位产生的,贪污罪中的职位往往是管理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职位,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这些职位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是一次性的。

即使行为人接受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从事一次性的经手公共财物的活动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也不能认定为贪污罪,而应当根据其手段认定为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普通犯罪。

第三种观点显然扩张解释了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不符合立法本意。

这里就要提到一道很有争议的司法考试试题。

2008年司考卷二第18题为“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

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当年司法部公布的正确答案为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很多学者认为通过题干描述甲未使用职务上的管理、经手的便利条件,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第四种观点存在严重偏差,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混为一谈考虑。

虽然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解释为包括“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但是这是在“关于受贿罪”的语境下对“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解释,不能将其直接套用于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388条,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而笔者认为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限于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无论是在纵向的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还是横向的制约关系都可以归入到“管理、主管、经手”的范畴。

事实上,这也被司法解释所确定。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于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指利用职务权利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处置、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主管,主要是指本人虽不具体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但负责调拨、处置及其它支配公共财物决策权的职务活动;管理,是指直接负责保管、处理及其他使公共财物不被流失的职务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

三、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评析(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比较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第382条规定贪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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