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政府补助研发项目专账管理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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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东莞专项)
中标项目专账管理补充说明
一、项目资金管理要求
1、中标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帐簿对中标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2、项目资金包括中标企业配套项目资金与市财政资助项目资金;
二、市财政资助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1、市财政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依项目合同书中“市财政经费开支预算计划”。
2、设立专门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账簿进行核算、管理,建议在“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科目下按项目进行核算,另外按项目设立明细辅助帐,分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与中标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直接费用等明细进行核算。
2.1、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市财政按规定将项目资助款拨入中标企业的银行账户时,企业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专项名称”科目;
(1)项目资助款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专项名称”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2)项目资助款不形成资产需冲减费用或摊销低值易耗品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专项名称”科目,贷记需冲减的有关费用科目或“低值易耗品”科目;
(3)项目资助款需支付给个人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专项名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2、实施2007年1月1日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市财政按规定将项目资助款拨入中标企业的银行账户时,企业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专项名称”科目;
(1)项目资助款形成资产部分,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专项名称”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项目资助款不形成资产需冲减费用的,在发生相关费用的未来期间,按应补偿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专项名称”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项目配套资金支出管理
1、项目配套资金(包括项目前期投入和新增配套资金)核算范围为:用于中标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与中标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直接费用等。
以下费用开支,不得作为项目配套资金:企业的开办费用、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广告和销售费用、行政办公开支。
2、项目前期投入(指中标企业近两年,即签订中标项目合同前两年),按项目设立明细辅助帐,分人员费、技术转让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等明细,对前期投入进行辅助核算。
3、新增配套资金,建议与市财政资助项目资金合并在“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科目进行核算、管理,也可以在明细辅助帐中分设“配套资金”和“财政资助资金”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