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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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贪污贿赂罪【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贪污贿赂罪【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贪污贿赂罪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7分,几乎各种题型都会出现。

重点查考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对其他罪名考查频率也很高。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贪污罪:考查重点和难点集中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共犯理论,可能结合盗窃罪、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综合出题,容易给考生造成干扰的命题角度主要是对本罪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考查方面。

(2)挪用公款罪:考试对本罪与贪污罪主体方面存在的区别,客观行为方式,“归个人使用”的含义界定以及与其他挪用型犯罪之间的区别查考频率较高、难度较大,通常会相互混淆加以出题。

(3)受贿罪:本罪主体、行为方式和罪数的认定是考查重点,还可能结合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加以对比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本罪是司法考试的重点罪名之一。

1.贪污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原则上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刑法》第382条第2款将贪污罪的主体扩大到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是本罪的一大特点。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贪污罪的主体一般有以下几类人:①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a.这说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两者不能等同。

b.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和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第一,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2005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4.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主犯(武大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相关试题:主犯与首要分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量 刑【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量 刑【圣才出品】

第八章量刑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约占6分。

各种题型都会考查到。

主要涉及:量刑情节的一般规定和各种量刑情节、量刑制度,具体包括从轻、从重、减轻如何理解,累犯、自首、立功、坦白如何认定,以及数罪并罚、缓刑制度如何适用。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累犯:无论是对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的考查,通常难度不是很大,可能结合毒品再犯加以综合考查。

(2)自首、立功:考试对这两个知识点查考越来越细,难点是共同犯罪中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3)数罪并罚:通常会将数罪并罚的原则、适用、计算综合起来出题,还可能与缓刑、假释等结合起来提高试题难度。

(4)缓刑:考点主要集中在一般缓刑的条件、考验期及计算、撤销,考查重点和难点是一般缓刑的禁止条件、缓刑的撤销和缓刑期满后发现漏罪或新罪如何处理的问题,通常结合假释制度加以综合考查,特别容易对考生形成干扰。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刑罚裁量概述1.量刑的概念和一般原则(1)量刑的概念①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主要有两个基本环节,即定罪和量刑。

a.定罪是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b.量刑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是否需要立即执行(即是否可以判处缓刑)。

②定罪与量刑都是刑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关键环节:定罪是量刑活动的基础和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司法后果。

(2)量刑的原则量刑的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量刑时需要考虑的犯罪事实是广义上的犯罪事实,不仅包括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罪中事实,还包括能够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罪前事实和罪后事实,如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有立功情节等。

(3)量刑的内容量刑的内容包括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

①量刑情节包括:a.量刑情节的一般理论;b.累犯;c.自首;d.坦白;e.立功等。

②量刑制度包括:a.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b.数罪并罚制度;c.缓刑制度等。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核心讲义-第1~5章【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核心讲义-第1~5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解释及适用范围考查小贴士1.本章每年考查在5分左右,一般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本部分理论性较强,考点包括基本原则、刑法的解释和适用范围三个方面。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考查频率相当高,每年都会有相应题目。

必须准确掌握由该原则派生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体现。

近年考试常将该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起来加以考查。

(2)论理解释:刑法的解释每年都会考查到,重点、难点主要集中在论理解释,通常在同一考题中糅合论理解释的多种方法,还可能会用类推解释对考生加以干扰,加大试题难度。

(3)适用范围:针对该考点,通常将属地管辖权和“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命题角度进行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刑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1.刑法的渊源刑法是关于罪责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渊源(即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刑法典我国刑法典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单行刑法。

(2)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种(或某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罚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我国立法机关目前基本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作为现行刑法的必要补充,故单行刑法目前已不多见。

我国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主要是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①附属刑法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制定的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加制定的针对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调整的罪刑规范。

但在附属刑法中,刑事规范一般仅具有附属性,不是主体部分。

从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来看,一般都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并无特别的、实质性的规定。

②《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刑法的基本原则、解释及适用范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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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解释及适用范围考查小贴士1.本章每年考查在5分左右,一般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本部分理论性较强,考点包括基本原则、刑法的解释和适用范围三个方面。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考查频率相当高,每年都会有相应题目。

必须准确掌握由该原则派生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体现。

近年考试常将该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起来加以考查。

(2)论理解释:刑法的解释每年都会考查到,重点、难点主要集中在论理解释,通常在同一考题中糅合论理解释的多种方法,还可能会用类推解释对考生加以干扰,加大试题难度。

(3)适用范围:针对该考点,通常将属地管辖权和“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命题角度进行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刑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1.刑法的渊源刑法是关于罪责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渊源(即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刑法典我国刑法典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单行刑法。

(2)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种(或某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罚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我国立法机关目前基本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作为现行刑法的必要补充,故单行刑法目前已不多见。

我国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主要是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①附属刑法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制定的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加制定的针对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调整的罪刑规范。

但在附属刑法中,刑事规范一般仅具有附属性,不是主体部分。

从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来看,一般都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并无特别的、实质性的规定。

②《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八章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研;上交2005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4.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主犯(武大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相关试题:主犯与首要分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刑罚的体系【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刑罚的体系【圣才出品】

第七章刑罚的体系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约1分,五种主刑和四种附加刑都可能涉及。

针对本部分的学习,在深入理解每个知识点的前提下,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死刑:考查比较多的是死刑适用条件,尤其是不适用死刑的范围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2)附加刑:通常会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放在一道题中同时予以考查。

(3)剥夺政治权利:主要考查政治权利的范围和刑期计算,重点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刑罚论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刑罚的观念、刑罚的体系、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消灭。

1.刑罚的观念是刑罚论的基础理论问题。

在实务中,刑罚的观念并不重要。

但是在理论上,刑罚的观念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和根本的问题。

尤其是刑罚的目的,更是刑罚制度的先导和理论基础。

因此,理解刑罚的观念。

是掌握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的基本理论前提。

2.刑罚体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主刑和附加刑的适用问题,尤其是管制刑、死刑、罚金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问题。

3.刑罚的裁量是刑罚论中的重点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

量刑情节包括量刑情节的一般规定、累犯、自首、立功等内容;量刑制度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等内容。

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常见的法定情节、累犯的适用、自首的认定、立功的认定、数罪并罚制度以及缓刑制度。

4.刑罚执行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刑法关于减刑和假释的基本规定。

5.刑罚的消灭主要包括时效和赦免制度。

其中,需要掌握的是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一、刑罚概说与主刑1.刑罚概说刑罚是建立在剥夺性痛苦的基础之上的惩罚措施。

刑罚因犯罪而产生,以犯罪为前提,否则即无刑罚;刑罚只能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之人适用。

(1)刑罚的特征①本质上的严厉性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这表明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

因为刑罚中的自由刑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刑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资格刑、财产刑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行刑【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行刑【圣才出品】

第九章行刑考查小贴士1.本章每年考查1~2分,大多数考题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主要涉及:减刑的条件、限度和程序,假释的条件、考验和撤销,诉讼时效的中断等。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死缓犯的再减刑:该考点难度并不大,主要考查死缓犯包括哪些以及是如何限制减刑的。

(2)假释制度,可能会与数罪并罚、缓刑制度结合起来加以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减刑与假释1.减刑制度(1)减刑的含义①减刑是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即指由于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②减轻原判刑罚,包括:第一,刑种变更,即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刑期缩短,即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亦即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但不能变更刑种。

③减刑分为狭义上的减刑和广义上的减刑两种。

a.狭义上的减刑也被称为一般意义上的减刑,是指《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即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

b.广义的减刑是指除狭义上针对四种对象的减刑外,还包括死缓的减刑(《刑法》第50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刑法》第57条)、罚金刑的减刑(《刑法》第53条)以及缓刑犯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

一般地,如果没有特殊说明的,减刑一般均指狭义上的减刑。

理解小贴士:广义的减刑和狭义的减刑之间是有联系的,如死缓犯本身的减刑要依据《刑法》第50条而非第78条之规定,但原判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行刑期间再适用减刑的,则须依据《刑法》第78~80条的规定具体操作。

(2)减刑的条件①减刑中的立功不同于量刑阶段的立功。

量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在判决宣告前的立功表现,而减刑中的立功则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

前者是量刑情节,后者是行刑情节。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2分,考点主要集中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几个罪名。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公共安全:考试不会直接对公共安全进行考查,但公共安全是本章所有犯罪的法益,因此,可以说只要是对本章罪名的考查。

都是对公共安全的考查,还可能结合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加大试题难度。

(2)交通肇事罪:通常综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共犯理论、罪数理论等进行考查,加大对考生的干扰。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考查频率非常高,通常会在一道题中与本章其他罪名以及故意杀人罪、法条竞合理论一并查考。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1)概念①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②交通肇事罪属于责任事故类犯罪,之所以将其单列出来,是因为该罪在生活中极为多发,是过失犯罪的典型,有“过失之王”之称。

对于本罪,除了要掌握《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外,还要掌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案件解释》)。

(2)本罪的犯罪构成①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主要是指以电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进行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

破坏交通运输安全,一般就是指使用上述交通工具进行交通运输,发生重大事故,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a.使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农用拖拉机等非机动车辆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违章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理解这一点需要从交通肇事罪具有危害公共安全这一本质出发来把握。

由于驾驶非机动车辆一般情况下因其本身性能所限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但这并非说绝无可能,如当非机动车辆被用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等情况下,行为人违章驾驶,则可能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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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犯罪构成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约占11分,几乎各种题型都会出现。

本部分考点相当庞杂,命题角度呈现多、细、难的特点,试题涉及犯罪四大构成要件相关的所有知识点。

考生在深入掌握每个知识点的前提下,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不作为犯罪:在考查危害行为时,常将不作为犯罪作为出题重点,但考查难度并不大,需要重点掌握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2)因果关系:针对该考点,要区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生活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这三点对于理解因果关系理论非常有用。

出题形式上,常将判断基点、多因一果、介入因素、中断等知识点糅合起来加以综合考查。

(3)犯罪主体:针对犯罪主体的考查,多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和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出题。

通常难度不大,考生需要掌握本讲义基本讲解。

(4)罪过:考查重点集中在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等方面。

另外,另起犯意与犯意转化也是考查罪过时的重点命题角度之一。

(5)认识错误:考题一般以案例形式,将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等基本概念以及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等刑法原理综合起来加以考查,同时,以分则容易混淆的罪名对考生加以干扰。

2.本章新增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0条的解释。

3.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犯罪构成概说1.犯罪论体系概述(1)犯罪就是危害社会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论体系是指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即由主观和客观的一系列要件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所组成的犯罪成立的体系。

(2)犯罪论体系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上一般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为行为最终被评价为犯罪提供科学的标准。

在当今世界,刑法学界关于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①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有递进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圣才出品】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4分,除了各种选择题之外,还会在卷四的案例题进行深度考查。

考点涉及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具体的未完成形态。

本部分的考题灵活,常结合分则具体罪名出题。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犯罪形态:每种未完成形态的特征、所处阶段、停止原因和处罚原则是考查重点,通常在同一题中将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综合起来结合分则具体罪名进行考查,提高试题难度,对考生加以干扰。

(2)不能犯未遂:在考查犯罪未遂时,不能犯未遂的认定是重点和难点,包括工具不能犯和对象不能犯。

通常结合不可罚的不能犯进行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既遂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概念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

②从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

理解小贴士①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的过程中。

对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形态问题。

这是因为这两类犯罪没有犯罪目的,所以就没有是否既遂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的预备和未遂形态。

②在直接故意犯罪当中也并非所有犯罪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如虐待罪,只有反复多次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就不存在停止形态。

(2)故意犯罪的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①应明确过程、阶段与形态的关系。

犯罪过程是故意犯罪所要经历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

犯罪阶段是依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不同而划分的段落,过程与阶段都是动态的、可发展的。

②直接故意犯罪存在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而犯罪停止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是相对静止的。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十六章 执 行)【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十六章 执 行)【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执行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约3分,主要考查内容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死刑案件的执行与变更,财产刑的执行,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的适用。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1)执行机关:针对此知识点的考查主要涉及各刑罚的执行机关的对比,需要注意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范围。

(2)死刑的执行:对死刑执行的考查不仅会考查死刑的执行机关,还常常会结合死刑的核准出题。

另外,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也是考查的重点。

(3)监外执行:对监外执行的考查主要涉及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执行机关等,还可能会结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出题,考查三者在适用上的区别。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并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时,处理相应的诉讼问题的活动。

只有通过执行,判决、裁定的内容才能付诸实现。

执行包含两个内容:一个是交付执行,另一个是变更执行。

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就是交付执行;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问题,即变更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予以监督。

一、执行的依据和主体1.执行的依据只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才能执行。

包括:(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2.执行的主体刑罚执行机关及其具体权限刑罚执行机关及其具体权限(表-66)理解小贴士▲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关于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1月10日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1款以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连续犯与继续犯两者有相似之处。 1) 两者的犯罪行为都在一段时间之内处于 相当程度的进行状态。 2) 两者都是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 3) 都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连续犯与继续犯的主要区别表现为:
1) 连续犯实施的是数个行为,继续犯实施 的是一个行为。
2) 连续犯主观上必须是数个同一的犯罪故 意,而继续犯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
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 客体。我国刑法依据同类客体原理将犯罪分 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 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强奸罪的直接客体是妇 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 现,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 罪时间、地点、方法及刑法因果关系。 重点把握对危害行为的理解。
第五章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第25-29条)
1. 分工为标准划分: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 教唆犯
2. 作用为标准划分:主犯、从犯、胁从犯 3. 我国刑法典将其划分为: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五章 共同犯罪
二、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结合刑法97条学习) 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并非所有的主犯
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三、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第21条)
1. 起因条件:现实的危险存在 (假想避险) 2. 时机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 3. 主观条件:为使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不适时) 4.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实施 5.主体限制条件:职务上、业务上不负有特定责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罪数的特别形态——罪与数罪【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罪数的特别形态——罪与数罪【圣才出品】

第六章罪数的特别形态——罪与数罪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约占5分,除选择题之外,还会在卷四的案例题进行考查。

主要涉及: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等,本部分经常会与分则具体罪名结合起来考查。

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罪数判断标准:考试不会直接考查罪数判断标准,但判断标准是罪数问题的基础,尤其是不典型的罪数判断问题,考题难度通常很大。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命题角度主要从三者的特征、处罚原则出题,查考重点和难点是继续犯和连续犯的区分、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的联系、关于结果加重犯分则的特别立法例规定。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是罪数问题的考查重点和难点所在,尤其吸收犯和牵连犯如何处罚的问题,考题通常结合分则关于罪数的特别立法例规定加以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一行为与一罪1.罪数判断标准(1)罪数问题主要涉及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以一罪还是数罪处理。

我国刑法理论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①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

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

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②在判断现实中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符合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只看行为人的数行为之间有无联系,还要分析他的主观心理状态。

③一般来说,单纯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是容易认定的。

a.单纯的一罪,是指行为人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侵犯一种法益的犯罪。

如行为人以一个抢劫故意,抢劫了一个人财物的行为,就是单纯一罪。

b.典型的数罪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侵犯数种法益,而且数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连续等关系的数个犯罪。

例如,行为人第一天拦路抢劫、第二天入室盗窃,毫无疑问成立两个犯罪。

④难以区分的是一些介于一罪与数罪之间的情况,即罪数不典型的情况。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5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5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第5章共同犯罪5.1 考点精讲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一、共同犯罪的概念1.含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人的划分(1)各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各国刑法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另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如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

(2)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折中了这两种分类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标准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1)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2)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3)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

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

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3.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①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②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③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2)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即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6分,考查罪名相当庞杂,考点主要集中在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类犯罪、毒品类犯罪、卖淫类犯罪、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对妨害司法类犯罪、毒品类犯罪考查较多。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妨害公务罪:通常考查本罪的罪数,包括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例外,可能结合分则妨害公务特殊罪名对考生加以干扰。

(2)妨害司法类犯罪:重点考查罪名有伪证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其中,伪证罪常结合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加以考查,容易引起混淆。

(3)毒品类犯罪:本类犯罪考查频率非常高,除针对具体某一罪名考查外,毒品的认定和数量计算、毒品再犯、主观、罪数、吸食毒品等知识点都是命题重点、难点。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扰乱公共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构成(2)本罪的罪数研究2.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构成①“谋取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

②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本罪。

例如,某甲冒充自己是某市长的亲戚,诈骗他人钱财30余万元,就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诈骗罪。

③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三种情况:a.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级别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级别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相反;c.此种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对冒充军警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罪的处罚(区别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处罚):a.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定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刑法》第279条第2款)。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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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6分,主要考查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制猥亵他人罪、侮辱妇女罪,强迫劳动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

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杀害罪的考查,重点和难点集中在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区分、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的区分,还可能结合被害人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提高试题难度。

(2)由于强奸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两个罪名包容了很多犯罪,所以一直都是考查重点,考试通常以它们的加重处罚情节为角度命题。

同时可能糅合罪数理论对考生加以干扰。

(3)考查绑架罪,重点主要体现在发生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时的罪数问题以及如何处罚。

此外,勒索财物型的绑架与抢劫罪的区别也是重要考点之一。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指的是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与人身权利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行为。

本章的绝大多数罪名都是自然犯,除强迫劳动罪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可以由单位构成外,其他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本章的罪行基本都是常见的、多发的犯罪,也是每年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需要结合相关教材和借助刑法理论,对本章的有关犯罪构成详细分析。

本章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三种。

一、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利的犯罪直接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32条到第235条规定的罪名,重点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并对与这两个罪名密切相关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并进行讲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也在本节相关罪名之下阐述。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排除犯罪的事由【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排除犯罪的事由【圣才出品】

第三章排除犯罪的事由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约占3分。

主要涉及: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以及被害人承诺等其他正当行为。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正当防卫: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不法侵害的认定是重点和难点。

(2)相关概念:如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挑拨、互相侵害、偶然防卫、“黑吃黑”、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等,考试通常将这些概念结合起来出题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正当行为,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行为。

例如,正当防卫行为客观上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

表面上符合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仅不成立犯罪,而且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

在有被害人有效承诺的条件下,损害被害人利益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如经被害人(有效)同意伤害其身体的行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正当行为的种类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但是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正当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1)法令行为;(2)正当业务行为;(3)被害人的承诺;(4)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5)自救行为。

对正当行为的学习,关键是要掌握正当行为成立的条件,即具备什么条件。

一个看起来像犯罪的行为才会排除犯罪性。

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条件、被害人承诺的条件等。

一、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正当防卫理论最核心的知识点。

它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

缺乏这些条件之一的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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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共同犯罪
考查小贴士
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5分左右,几乎各种题型都会考到。

主要涉及共同犯罪的成立、分类、承继的共犯以及共同犯罪人、共犯停止状态。

考查重点、难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分类、间接正犯、教唆犯和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实行过限。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共犯的成立:通常同一试题中将构成共同犯罪与不构成共同犯罪结合分则罪名加以综合考查,其中,不构成共同犯罪认定是重点和难点,也是考生容易混淆的考点之一。

(2)2012年共同犯罪部分新增的几个考点:包括对合犯也是共同犯罪、不能负刑事责任的人和能负刑事责任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法律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帮助犯和本犯也能构成共同犯罪。

这三个新增考点已经多次考查,通常难度大,考生需要结合真题深入理解。

(3)停止状态:对于共犯的未完成形态,考查重点是共同犯罪的中止。

考题一般会设置众多不同的共同犯罪人,加大对考生的干扰,提高试题难度。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及分类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

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共同犯罪的成立中,怎样的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是重点和难点,实行过限如何定罪和间接正犯如何认定一直是考查的重点。

学习共同犯罪的知识,仅靠法条是不够的。

必须掌握关于本知识点涉及的基本理论。

1.共同犯罪的成立
(1)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因此,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①主体要件
a.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这种法律拟制的人。

b.共同犯罪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甚至可以由自然人与单位所构成,后两种情况可以称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的具体规定。

理解小贴士
以往司法考试观点认为共同犯罪的两个主体必须是都能为其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主体.根据这种观点,15周岁的少年和16周岁的少年共同盗窃,便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而两个16周岁的少年共同盗窃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但现在共犯成立理论出现了一个重要变化,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者与他人可以成立共犯,根据这种观点。

18周岁的甲和15周岁的乙共同盗窃他人财物,甲不是间接正犯,二人是盗窃罪的共犯。

2012年司法考试卷二第9题即对该知识点做了考查。

②客观要件
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后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各共犯人的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共同行为应当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不能成立共犯关系。

理解小贴士
“共同”的犯罪行为不是“相同”的犯罪行为。

这些共犯人可以都是实行犯,即简单共犯:也可以部分人是实行犯,部分人不是实行犯,即复杂共犯。

但他们的犯罪仍是一个整体,各
行为人的行为共同促进犯罪的发展。

仅参与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行为的情况下,也成立共犯关系。

因为共谋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一个人的犯罪预谋可能属于犯意表示,但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进行的犯罪预谋则属于犯罪预备。

③主观要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也就是说,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共同的意志因素。

理解小贴士
对于共犯成立的主观条件,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是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人之间都必须存在。

犯意联络指的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在犯罪意思上互相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或者是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而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

这一点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时尤其要注意。

例如,在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行犯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而彼此之间并不认识.但这不影响共犯的成立。

各共犯之间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这种共同的犯意还必须是共同犯同一罪的犯意。

(2)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①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但交通肇事罪存在例外。

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只有共同故意犯罪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但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
逸。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此规定,过失犯罪也能成立共同犯罪。

这是一个比较少见的规定。

②同时实施犯罪而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例如,一人是故意犯罪,另一人是过失犯罪的情况。

③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偶然碰巧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例如,甲、乙二人趁商店失火之际。

不谋而合地同时到该商店偷东西。

由于二人没有意思联络,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④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甲、乙二人共雇一艘船走私,甲走私毒品,乙走私淫秽物品,二人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

但是,如果二人分别为对方的走私行为实施了帮助或者为共同雇一艘船走私进行了共谋,则构成上述二罪的共犯。

⑤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此种情况下,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如甲、乙二人共同盗窃,乙在外望风,甲进屋行窃。

甲行窃时发现只有一女在家,遂实施了强奸行为,乙对此毫不知情。

甲、乙成立盗窃共犯,不成立强奸共犯。

甲单独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⑥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及窝赃、销赃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如甲与乙商议,乙去偷东西,之后由甲进行销赃,收益二人平分,则甲与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不单独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如果乙偷来东西找甲让甲帮忙卖,甲明知是乙偷来的而帮乙卖,则乙构成盗窃罪,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人不成立共犯。

⑦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a.行为人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或无辜者、不知情者的行为来实行犯罪的被称为间接正犯。

这种情况下,被利用者的行为视为利用者自己的行为,与行为人利用棍棒、动物实施犯罪没有实质的差别。

b.间接正犯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类:利用对犯罪知情但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的行为的,如利用孩子盗窃(孩子知道自己在进行盗窃),是缺乏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如果是利用对犯罪不知情者的行为的,则是缺乏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因而都不构成共同犯罪。

c.从上述对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判断共同犯罪的成立最根本的标准就是《刑法》第25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间接正犯
①间接正犯的概念
a.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人的行为来实行犯罪的人。

不发生共犯关系的情况主要是指被利用者不负刑事责任或被利用者不知情,因而不能和利用者构成共犯的情况。

b.间接正犯是相对于直接正犯而存在的。

直接正犯就是正犯,即亲手实行犯罪的人,也称实行犯。

间接正犯就是虽然没有实行犯罪,但被视为实行了犯罪的人。

间接正犯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自己并不亲自实施犯罪,具有犯罪实行的间接性。

②间接正犯的分类
间接正犯有很多分类。

最基本的分类应当分为利用不知情者的行为的犯罪和利用知情者的行为的犯罪。

a.利用不知情者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被利用人的年龄不影响间接正犯的成立。

因为二人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

利用精神病人进行的犯罪属于利用不知情者进行的犯罪。

主要类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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