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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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总则

一、为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酒泉

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酒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酒泉市大气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年度考核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推进考核工作落实,结合《甘肃省大

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和我市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在《实施意见》、《行动计划》和《考

核办法》中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可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考核总成绩按百分制计,其中肃州

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得分权重占60%,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得分权重占40%;其他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得分权重占100%。

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

分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一、考核目的

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

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实施意见》、《行动计划》和《全市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

(PM2.5)年均浓度值下降和优良天数目标按期完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值稳定达标。

二、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 PM10

、PM2.5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值稳定达标。

三、考核要求

(一)考核PM10的要求

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根据《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确定的年均浓度控制目标值下降比例达到20%;2015年度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50%;2016年度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70%;2017年度终期考完成《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总目标。

(二)考核PM2.5的要求

2013、2014、2015年度不考核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2016、2017年度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分别达到《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核定的空气质量改善总目标的40%、70%。

(三)考核优良天数的要求

肃州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在考核上年底由省环保厅确定,用新标准评价优良天数,考核全年优良天数按自然年进行计算。

四、指标分值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其中,主要大气污染物年均浓度值下降指标分值50分,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指标分值50分。

五、数据来源

(一)肃州区采用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以下简称国控城市点位)监测数据。

(二)PM10、PM2.5、SO2、NO2年均浓度为肃州区(设置国控点位)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六、考核基数

(一)PM10考核基数: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

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

(二)PM2.5考核基数:2015年PM2.5年均浓度值。

(三)SO2、NO2考核基数:按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中确定SO2、NO2二级标准衡量(SO2年均浓度不高于60微克每立方米, NO2年

均浓度不高于40微克每立方米)。

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一)PM10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1、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计分方法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3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

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30分进行计分;PM10年

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2、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已达到《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计分方法

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要求,

计20分。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1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10进行计分;PM10年

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此基础上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个

百分点,扣1分。对超额完成《实施意见》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每增加1个

百分点,加1分。

(二)PM2.5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1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1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三)SO2、NO2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SO2、N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限值要求的,计10

分;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限值要求的,SO2、NO2年均浓度超标且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

(四)优良天数考核计分方法

按照《全市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目标,按期完成目标指标的,计50分;未完成按实际优良天数占考核指标优良天数的

比重乘以50进行计分。

第二类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一、考核目的

基于《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中重点任务措施要求,设立大气污染

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通过强化考核,以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实

施意见》、《行动计划》及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工

作要求,为全市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具体指标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指标解释

限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

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搬迁城市主城区重污染

企业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

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出城入园环保搬迁、改造”4

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限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

能项目。

(2)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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