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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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3篇)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提出质疑,认为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法律依据、处理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提出异议: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审查异议:受诉人民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异议是否成立、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

3.作出裁定:受诉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裁定。

裁定内容包括:驳回异议、变更管辖法院、撤销案件等。

4.复议程序: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复议,并作出裁定。

四、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1.异议成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将不再继续审理。

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异议不成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案件继续审理。

此时,当事人不得再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3.裁定变更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一、引言法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多个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时,当事人可能会提出法院管辖权异议。

这意味着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产生了争议,认为该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本文将就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展开讨论,并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

二、法院管辖权的基本概念法院管辖权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限度。

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是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与法院的级别、地域、案件性质等因素有关。

三、法院管辖权的主要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法院管辖权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了法院的基本管辖权,包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此外,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特别程序案件、跨行政区划案件等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需要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2.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明确了一些具体的管辖划分标准,如居民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为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提供了具体的指引。

四、法院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若对法院的管辖权产生异议,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向法院提出。

通常情况下,异议应在答辩及提交证据的期限内提出,以确保争议能及时得到解决。

五、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处理1. 原审法院的处理方式原审法院将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作出是否接受异议的决定。

如异议一经采纳,原审法院将撤销之前的案件受理决定,并移送相关的法院。

2. 上诉法院的审查若异议被驳回,当事人仍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将对原审法院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并判决是否支持原判决。

六、实际案例分析1. 案例一:A与B签订的合同约定管辖权属于A所在地的法院。

B提起诉讼并选择了B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A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A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3篇)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是否合法、公正。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种类、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可以包括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三、管辖权异议的种类1. 级别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级别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2. 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地域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3)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4)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

3. 专属管辖异议专属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专属管辖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2)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异议。

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 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异议事项、理由和依据。

2. 审查与裁定受案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当事人是否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2)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

《2024年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法院无权审理某一案件。

然而,随着社会复杂性和纠纷多样性的增加,民事诉讼中出现了管辖权异议被滥用的情况。

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的现状及原因(一)现状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且存在明显滥用现象。

许多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提出不合理的管辖权异议,甚至有些当事人以此作为拖延诉讼、规避责任或转移法院的策略。

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和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原因1. 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相对宽泛,导致当事人对管辖权的认知存在差异,从而产生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

2. 司法环境问题:部分地区司法环境存在不公、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从而倾向于提出管辖权异议。

3. 当事人策略性运用:部分当事人出于拖延诉讼、规避责任等目的,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

三、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影响(一)浪费司法资源:大量的管辖权异议导致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审查,从而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影响案件审理效率: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会使得案件无法及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影响案件的审理效率。

(三)损害司法公信力: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会给公众留下司法不公、不透明的印象,损害司法公信力。

四、解决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的对策(一)完善法律规定:明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减少法律漏洞,降低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差异。

(二)优化司法环境:加强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信心,从而减少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

(三)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监督机制,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处罚,如限制其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措施。

《民事诉讼滥用管辖权异议规制研究》

《民事诉讼滥用管辖权异议规制研究》

《民事诉讼滥用管辖权异议规制研究》一、引言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常用来拖延诉讼进程的手段之一。

然而,部分当事人滥用此权利,导致诉讼效率降低,司法资源浪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原因及其规制措施,以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概述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受理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此项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案误判,确保司法公正。

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滥用此权利,故意提出无根据的异议,以拖延诉讼。

三、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及原因(一)现象在民事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进程、争取时间、制造诉讼障碍等目的,故意提出无根据或理由不充分的管辖权异议。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原因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认识不足,不了解管辖权异议的正确使用方式。

2. 恶意诉讼:部分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3. 制度漏洞:现行法律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制不够完善,导致部分当事人得以钻空子。

四、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措施(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管辖权异议的正确使用方式,防止滥用。

(二)完善法律规定1. 明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规定只有当管辖权异议有充分理由时,才能提出。

2. 设定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措施:对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应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3. 完善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加强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力度,确保审查程序的公正、透明。

(三)强化法院监管职责1. 严格把关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法院应严格审查管辖权异议的合理性,防止滥用。

2. 建立监管机制: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3. 提高审判效率:法院应提高审判效率,缩短诉讼周期,减少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机会。

论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

论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

论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摘要:管辖异议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这一权利既体现了一国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也反映出立法者在程序价值上对公正和效率的取舍。

但目前从我国民事诉讼法来看,管辖异议制度的规定简单而模糊,相关司法解释也不明确。

在管辖异议制度上,我国仍然比较看重人民法院的职权作用,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比较淡漠。

本文通过分析相关立法,从管辖异议权主体和管辖异议程序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不享有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权而提出的主张和意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是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依据,这一制度体现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监督。

但由于我国对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立法简单而模糊,使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多有失当。

而且管辖异议制度职权因素比较强,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比较淡漠,仍偏重实体结果,比较看重规范人民法院的职权作用,不太强调当事人对人民人民法院职权的约束作用。

1、管辖异议权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一方面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为“当事人”,从学理上来理解就包括原告、被告与第三人,但另一方面又规定管辖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因此似乎只有被告才是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立法本身的歧义导致理论界的争论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1.1 原告的管辖异议权一般认为,原告向受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原告不应享有异议权,这一观点有些绝对化。

(1)原告自行发现受诉人民法院错误的。

从法理来看,原告本应对自己的起诉行为负责,承担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起诉后发现受诉人民法院错误的,不再享有管辖异议权。

这样既能督促原告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体现了原被告双方的平等性。

(2)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

若是基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受诉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而移送管辖,由于管辖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因此不必赋予原告管辖异议权;若是受诉人民法院自行移送,原告应享有管辖异议权来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若是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属共同管辖,可在做出裁定前征求原告的意见,不必采用管辖异议制度处理。

《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案件的管辖权应由其他法院行使。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当事人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因此,对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概述、现状、原因及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管辖权异议概述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提出诉讼的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的行为。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若被滥用,则会对诉讼效率、司法公正等造成不良影响。

三、民事管辖权异议的现状当前,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滥用现象较为普遍。

一些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规避责任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故意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

这不仅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司法资源浪费,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问题。

此外,一些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剧了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问题。

四、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尚不完善,一些条款的表述模糊、缺乏操作性,为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措施也不够明确,难以有效遏制其滥用现象。

(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对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不够了解,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导而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

此外,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或规避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的不当操作一些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例如,对于某些不符合管辖条件的案件仍予以受理或错误地认定某些案件的管辖权。

这些不当操作为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提供了机会。

五、解决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明确管辖权的认定标准、程序及处罚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程序是指当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表示异议时,按照法定规定进行的一种程序。

本文将重点讨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具体步骤。

一、管辖权异议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这意味着在以下情况下,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程序:1. 被告认为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存在问题;2. 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并具备相关证据;3. 异议提出在法定期限内。

二、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具体步骤1. 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在接到诉讼状后,应尽快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申请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提出。

被告应明确陈述对法院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2. 法庭审查管辖权异议法庭将在接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召开庭审。

在庭审中,法庭将仔细审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据,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3. 审查结果与裁定根据审查结果,法庭将作出裁定。

如果法庭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法庭将会裁定以其他法院管辖,撤销原法院的管辖权。

相反,如果法庭认为被告的异议不成立,法庭将维持原法院的管辖权。

4. 上诉程序对于法庭的裁定结果,被告或原告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将进一步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成立与否。

三、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和前述步骤的执行;3. 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中对管辖权异议程序有进一步细化和解释。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程序是在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情况下,经过提出申请、法庭审查、裁定与上诉程序等一系列程序进行的。

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不足与完善

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不足与完善

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不足与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对法院准确行使审判权有着不可小视的作用。

但是我国针对管辖权异议的法条只在《民诉法》第127条有规定,针对主体、客体、时间等具体规定均模棱两可,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真正发挥其功能,甚至有时成为一种逃避法律制裁、拖延时间的手段。

本文针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不足稍作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进而使我国现行法规定之管辖异议权能够得到正确行使,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益。

标签:管辖权异议;程序设计;司法实践运用引言此篇文章是针对目前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在国内实践过程中普遍出现的问题进行论点分析。

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救济手段应当被正确运用,但是因目前我国法律关于此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出现较多法律漏洞,因此使得一些恶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运用此制度拖延诉讼时间。

这违背了该制度的设立初衷,若该制度不能被准确的运用,则会使得公权力的威信大打折扣,同时也不能做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作用。

因此,本文针对该制度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对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有帮助。

一、管辖权异议的定义所谓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指确定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一级哪一个法院受理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多数是由被告在答辩期间对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就其是否有权进行审理而提出的异议。

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则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若异议不成立,则驳回。

如当事双方对于驳回异议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则可继续进行上诉。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的状态,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合理,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规定1。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不足(一)适用主体模糊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27条规定,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

《2024年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应诉管辖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的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应诉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应诉管辖制度是指被告在接到原告起诉状后,有权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后由受理法院决定是否变更管辖的制度。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二是确保案件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三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三、应诉管辖制度的实践应用应诉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首先,该制度为被告提供了抗辩的机会,使其能够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应诉管辖制度有助于确保案件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避免因管辖权不明确而导致的重复诉讼和司法资源浪费。

最后,该制度还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四、应诉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尽管应诉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当事人滥用应诉管辖制度,故意拖延诉讼进程,增加诉讼成本。

其次,法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可能存在审查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此外,跨区域案件的管辖权争议也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不便。

五、完善应诉管辖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明确应诉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2. 强化法院审查力度:法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应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公正。

3. 跨区域案件协调机制:建立跨区域案件的协调机制,明确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避免因管辖权争议而导致的诉讼延误。

4. 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权利: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应诉管辖权利,避免滥用。

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陷

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陷
问题
时 提出管 辖权 异议 , 致 开 庭 当 即中 断。 因此 如 此简 单 原则 的 导 立法 不利 于 当事人诉讼 权利 的充分行 使 和保 护 。 ( ) 五 当事人 滥用 管辖 异议 权的现 象比较 普遍 作 为救济 制度 的管辖 权 异议 制 度 , 意在 于 纠正 法 院 的错 本 误 管辖 , 但在我 国 由于法 律 没有 强制 性 地 规定 提 出管 辖 权 异议 必 须 同时附 于说服 力的理 由和相应 的证据 材 料加 上提 出异 议成 本极 低 ( 当事人提 出管 辖权异议 是不需 交纳 费用 ) 以及法律也 没 有 对 当事人行 使管 辖权异 议有相应 的规制 措施 所 以常 常为 被告 方 当事 人所滥 用 , 为一种 免费拖 延诉讼 的 策 略 , 成 具体 表现 为无 理 由无 证据 就提 出管辖 权异 议 , 被裁 定 驳 回后提 起 上诉 来 拖延 时间 。实 际上 , 当事人 往往 就是利 用这个 时 间差 来转 移财 产 、 收 集 证据 或者造 成对 方当事 人的诉 累 , 加其 诉讼 成本 , 至可 以 增 甚
化 、 式化 , 形 也就是 说 由法 院主 导 自行 审 查处 理 , 不 进行 法 庭 既 审理 , 也不举 行 听证 , 即便异 议 成立 的 , 是 由法 院 自行 移 送 案 也 件管辖 , 压根 不考 虑当事人 的意愿 , 而作 为权 利 人 的当事人 无 法
度无 论是在 立法 上还是 实务上 都存在 较大 缺陷 。 二、 管辖 权异议 制度 之 内涵
客体范 围外 , 这显然是不恰 当的。
( ) 三 管辖 权异议 处理规 程规 定的缺 失 以及 不合理
虽然《 民事诉讼 法》 有规 定人 民法院对 当事人 提 出的管辖 权 异议必 须进行 审查 并做 出裁 定 , 是却 未 具体 规 定 当事 人 提 出 但 异议该 采用 什么形 式 、 院要采 取什么 审查 方式 , 法 举证 时 间是 多 长等等 具体 规程 , 这使 得法 官处 理 管辖 权 异 议 时容 易 出现 行 政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及完善建议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及完善建议

法治论坛FA ZHI LUN TAN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及完善建议◎张蕾由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管理弊端,在审判实践中常有被告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

这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原告方权利的保护。

为此,需要进一步对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中所存在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作为主要的救济方式,管辖权异议能够对程序违法和管辖错误进行及时的纠正,也能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和构建程序正义,对我国法律体质的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行制度下,管辖权异议运用的现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原则,有关的司法解释也不甚完善。

然而,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增长和律师诉讼参与率的提高,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明显增加。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大量的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异议权,以此拖延诉讼。

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偏离了设立初衷,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实践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及主要表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査。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这一规定使得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都应当“审査”并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

该规定对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这是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而其滥用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1.缺乏正当理由,明显滥用权利。

具体的表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1有些当事人明知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并且异议理由明显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但当事人就要生搬硬套提出异议申请;有的合同纠纷中,合同中存在约定管辖条款,但发生诉讼后被告仍提出管辖权异议。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
法学 新 论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
文/白海英
摘 要 : 管辖 权 异 议 ,是 指 当事人 认 为 受 诉人 民 法 院对 该 案 无 管 辖权 ,而 向 受 诉人 民 法 院提 出的 不服 谈 法 院 管 辖 的 意 见或 主 张 。我 国设 立 管辖 权 异议 制度 的 目的在 于 纠正 法 院 的 错误 管 辖 ,使 法 院正 确 合 法 地 行 使 审 判 权 ,平 等 地 保 护 当事人 的 诉权 ,一 定程 度 上 克 服 和 防 范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然 而 ,在 司 法 实践 中 , 由于 我 国对 管辖 权 异 议 制 度 立 法 规 定 得 过 于 原 则 , 司法 解释 也 不 是 很 周全 ,存 在很 多 问题 ,从 而 影 响 了管辖 权 异 议 稍 度 功 能 的 正 常 发挥 。所 以就如 何 完 善 氏 事诉 讼 管 辖权 异 议 进行 讨论 是 本 文 的核 心 问题 。 关 键 词 :民 事诉 讼 ;管 辖权 l蕾 辖杈 异议 ;完 善 文 章 编号 :10 - 16 ( 0 1 0 () 0 4—0 0 9 9 6 2 1 )0 8C一 18 2 中图分类号 :D 2 . 951 文献标识码 :B


民事诉讼法对人 民法院如何审查管辖权异议并没有 意见 。我 国 ( ( 诉讼法 第3 条规定 : “ 民法院 民事 8 人 受理案件后 ,当事 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 ,应 当在提 交 作 出明确规定 ,在实践 中往往是 由案件的主审法 官或 答 辩 状 期 间提 出 。 人 民 法 院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异 议 ,应 者合议庭通过 行使 自由裁量权来进行的 ,管辖权异 议 当审查。异议成立 的,裁定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处理程序规定 的立 法缺 失 ,直接导致 了法院在解决管 民 法 院 ;异 议 不 成 立 的 ,裁定 驳 回。 ” 第 10 4 条规 定 : 辖权异议时起 主导 作用 ,而且基本上是通过上级人 民 “ 人 民 法 院 就 管 辖 权 异 议 所 作 的 裁 定 ,当 事 人 可 以 法院用行政命令手 段加 以解决。这种运用行政化方式 对 提起 上诉 。”根据以上 的法律规 定可以看出 ,当事人 解决的做法 ,在一定程 度上侵害 了当事人就管辖提 出 异 议 的 程 序 主 张 权 ,限 制 了 当事 人 诉 讼 权 利 的 行 使 , 提 出管辖权异议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第一 ,人民法院 已经受理了案件 ,但还没有进入实 也不利于管辖权异议的解决。 体审理程序 。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 已经进入 实体审理 3 、管辖异议救济程序的设置过于复杂 程序的 ,不得提 出管辖权异议 。 为 当事人管 辖异议 权的行 使设置相应 的救济程 序 第二 ,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对 是是 必要 的 ,不过救济程序的设 置必须考虑 当事人 所 涉利益 的大小和诉讼效率 。因为救济程序越 复杂 ,诉 于 第 二 审人 民法 院 不得 提 出管 辖权 异 议 。 第三 ,提 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必须是本案的当事 讼的效率就会越 低 ;对于管辖权利的救济 ,我 国现行

论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论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论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判决某一诉讼案件的法院所拥有的权力和职责,涉及案件受理、管辖和裁判等多个环节。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当事人的选择、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管辖权争议。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异议制度。

异议制度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审理程序,更涉及到案件受理及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视角,探讨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相关问题,旨在全面、深入地分析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为推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二、研究内容1. 管辖权异议制度概述:介绍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分析其法律适用的范围和限制。

2. 诚实信用原则与管辖权异议制度: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视角,探讨管辖权异议制度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3. 具体情形下的异议制度适用: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探讨异议制度在具体情形下的适用,并对其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4. 异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经验,对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存问题和存在难点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提高其在实践中的效果和适用性。

三、研究方法1.文献法:就诉讼制度、诚实信用原则、管辖权异议制度等理论方面的文献、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研究。

2.调查法: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3.对比分析法:比较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及其实践效果,分析其差异和优缺点,为其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四、论文结构第一章绪论(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二)研究内容(三)研究方法(四)论文结构第二章管辖权异议制度概述(一)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基本概念(二)异议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历史演进(三)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法律规定(四)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第三章诚实信用原则与管辖权异议制度(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意义(二)诚实信用原则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关系(三)诚实信用原则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及可行性第四章具体情形下的异议制度适用(一)经济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二)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权异议(三)人格权纠纷的管辖权异议第五章异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国内外相关法律体系下异议制度的对比分析(二)我国异议制度现存问题和存在难点(三)异议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建议第六章结论(一)研究综述(二)主要结论(三)展望与建议。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 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 干问题 的意见》 若 2管辖权异议人证明责任 的缺失。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 . 第6 6条中明确否定 了有独立请求权第 三人及无独立请求权 议 , 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人 民法院提出。但在提交管辖权异议 第三人的管辖异议权。综上 , 由于现行法律关于有权提起管
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民事诉讼法》 3 条规定 , 《 第 8 人民法院 在异议 审查 阶段 , 院在普通程序中能够行使的各项权力都 法 受到了限制 , 例如法 院传唤 当事人来法 院陈述 事实 、 发表意 见 以协助调查 ,当事人不来 法院不能对其采取任何 强制 措
施, 也不能因此作 出对其不利的处理。而管辖权异议裁定作
辖转移提 出管辖权异议 ? 司法实务中 , 当事人提 出的管辖异 议大多数是针对地域 管辖 而言 的, 也有少数是针对级别管辖
的, 对于 移送 管 辖 、 定 管 辖 以 及管 辖 转 移 当事 人 提 出管 辖 指 权 异议 的 , 院一 般 不予 审查 。 法
19 年颁布的 《 91 民事诉讼 法》始确 立我 国的管辖权异议制 度 。管辖权异议是指民事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 间内提 出的 , 认为受理案件 的第一审 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的意见 或主张。 ’
威 性 和 Biblioteka 一性 。 ( ) 二 明确管辖权异议 的客体范围 1 . 管辖异议 问题 。学者一般均认 为当事人可以对级 级别 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l 笔者赞 同此观点 , 羽 。 民事诉讼法设立
二、 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 ) 一 进一步 明确提 出管辖权异议 的主体范围
的实现。由- ̄ 国民事诉讼 法对管辖权异议制度 的规定相 当粗疏, TL - 司法解释 的规定也不周 详, 学术界对这一问题 的理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XXX v. XXX原告:XXX被告:XXX引言:起诉的法院管辖权是指原告提起诉讼时,对于所选择的法院是否具有适当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文旨在讨论起诉的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并探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法院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法院管辖权是司法行为的前提,保证了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基于法治原则,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1. 绝对管辖权原则根据绝对管辖权原则,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管辖权限制度,明确界定其管辖范围。

只有当法院明确规定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受理相关案件。

1.2. 相对管辖权原则相对管辖权原则要求法院的管辖权应基于被告的居所地、合同约定、侵权行为地等因素来决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案件在合适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得到解决。

二、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当起诉一案后,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产生异议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提出。

以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2.1.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在审判监督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2.2.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当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

三、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是常见的案件处理程序之一。

下面通过实例来说明:3.1. 案例一XXX与XXX之间发生商业争议,XXX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而XXX主张该案应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本地法院应立即停止审理,并将案件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以确定合适的管辖权。

3.2. 案例二在离婚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居住地不同,原告选择将起诉的法院设在自己的居住地,而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所在地法院审理。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处理(3篇)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处理(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级别提出异议,认为案件不应由该法院受理或不应由该法院审理至终审。

管辖权异议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起1. 提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提起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管辖权异议。

3. 提起方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1. 审查程序(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是否具备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提出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等。

2. 审查结果(1)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

3.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1)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定。

四、管辖权异议的适用范围1. 地域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权。

(2)当事人对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权。

2. 级别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可以裁定将案件提审。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所在地如果不在同一个地方,还有就是户籍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导致很多的民事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尤其是被告方会认为原告方所提交的诉讼状的民事法庭根本就不具备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所以接下来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所在地如果不在同一个地方,还有就是户籍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导致很多的民事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尤其是被告方会认为原告方所提交的诉讼状的民事法庭根本就不具备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所以接下来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要先行,队伍是关键。

用法治政府来推动社会法治化,这需要广大公职人员具有整体法治素养,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纪执法从业人员。

要用法治思维方式产生的公务言行孜孜引导群众,严谨地对待处置利益诉求个体或群体,不让他们产生任何与政策法规相左的歧意,引导他们搜索寻找与政策法规相符的理由和条件;对符合条件要及时办理兑现,坚决防止“不闹不解决”的被动行为,防止无理取闹不良发酵。

以有效的法治行为告诫民众,所有矛盾纠纷和正当诉求都有正当渠道;时刻注重引导民众按照法治思维方式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认识社会问题、解决利益诉求,从而达到民众对法律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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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谓 管 辖 权 异 议 是 指 在诉 讼 程 序 中 . 当 事人 在 司 法 机 关 违 复 》法 复 19 f 9 6第 5号)分 别 从 约 束 当事 人 和法 院 的 角 度 做 了 两 背 管 辖 的规 定 .管 辖 了其 无 权 管 辖 的案 件 或 者认 为 其 他 司法 机 条 规定 : 当事 人 在 诉 讼 中增 加 诉 讼 请 求 从 而 加 大 诉 讼 标 的额 , 致 关 更 适 合 管 辖 的 情 况 下 .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向 有 审 查 权 的 法 院 提 出 使 诉讼 标 的 额超 过 受 诉 法 院 级 别 管 辖 权 限 的 . 一 般 不 再 子 以 变
要 求 该 司法 机 关 将 案 件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或 更 适 合 管 辖 的 司 法 机 关 管 辖 的 主 张 .它 是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赋 予 民 事 诉 讼 当事 人 的 一项 诉 讼 权 利 我 国 民事 诉 讼 法 和 行 政 诉 讼 法 都 明 确 规 定 了 当事 人 的管 辖 权 异 议 制 度 就 目前 来 看 , 律 的 这 一 规 定 还 比 较 笼 统 。 法 虽有较 多的司法解释 . 在使用 中仍难免有这样那样 的问题 . 但 以 致 学 术 界 和 业 务 界 具 体 实践 中都 产 生 了一 定 的 分 歧
交 答 辩 状 期 间 . 也 正是 当事 人 行 使 管 辖 异 议权 的期 限 根 据 我 这 国 民诉 法 第 13条 的规 定 :被 告 应 在 收 到起 诉 状 副本 之 日起 1 3 “ 5 日内提 出答 辩 状 ” 么 当事 人 对 管辖 权 提 出异 议 的期 限 应 当 就 那 是 接 到起 诉 状 副 本 后 的 1 日内 。第 三 . 体 条 件 . 5 主 即谁 有 权 提 出 管 辖权 异议 这 是 目前 争议 最 大 的 问题 。 民事 诉 讼 法 的规 定 来 从 看 . 提 出管 辖 权 异 议 的 只 能 是 本 案 的 当事 人 . 这 里 的 当 事 人 能 但 到 底 指 的 是 哪 些 人 .是 所 有 的 当事 人 还 是 被 告 一 方 当 事人 以 及 是 否包 括 涉 案 第 三 人 . 事诉 讼 法 无 明确 规 定 . 是 在 司 法 解 释 民 仅 中有 些 零 散 的 规 定 若 干 年 的 实 践 理 论 认 为 享 有 管 辖 异 议 权 的 应 当是 被 告 方 当事 人 二 、 践 中 管 辖 权异 议 制度 所 存 在 的 问题 实 ( ) 辖 权 异 议 制 度设 计 的行 政 化 色 彩 一 管 我 国 管 辖权 争议 的 解 决 模 式 .在 立 法 规 定 和 实 践 操 作 中 带 有 鲜 明 的行 政 化 特 征 在我 周行 政 化 解 决 管 辖 权 冲 突 的进 程 中 . 当 事人 显 然 不 能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确 立 的行 政 化 规 则 实 质 性 的 主 导 管 辖 权 冲突 解 决 的逻 辑 方 向 1管 辖 权 争 议 解 决 行 政 化 模 式 的程 序 规 则 及 弊 端 在 司 法 、 实 践 中 . 院在 解 决 管 辖 权 冲 突 时 起 主 导 作 用 . 且 在 相 关 法 院 法 而 协 商 不 成 的 情 况 下 习 惯 于 通 过 上 级 用 行 政 命 令 手 段 解 决 按 照 既 存 的 管辖 权 冲 突解 决方 式 . 发 生 的 管 辖 权 争 议 . 争 议 人 民 对 各 法 院 应 该 首 先 协 商 解 决 . 商 不 成 的 . 逐级 上 报 申请 上 级 法 院 协 要 指 定 管 辖 法院 指定 管 辖程 序 也 凸显 出浓 厚 的行 政化 的色 彩 国 我 司法 解 释规 定 , 管辖 权 的 人 民法 院 发现 本 院不 能行 使 管 辖权 时 . 有 先 F合 议庭 进 行 合议 后 作 出决 定 . 南独 任 审 判 员做 出决 定 . 请 h 或 报 上 级 人 民法 院 , 由上级 人 民法 院在 本 院辖 区内指 定 管 辖 法 院 . 续 继 本 案 的 审理 : 个 以 上法 院 发生 管 辖 权争 议 时 . 上报 双 方 共 同 的 两 应 上级法院, 有共 同的 上级 法 院指 定 管 辖法 院 上级 人 民法 院指 定 管 辖 法 院后 . 以书 面 通知 报 送 的人 民法 院和 被 指定 的人 民法 院 管 对 辖 权 异议 处 理 程序 也 大 致如 此 . 由于 我 国没 有相 应 的制 度 规范 . 而 是 惯 于运 用 行 政 手段 来 处理 2管 辖 权 异议 中当 事人 诉 讼 权 利 义 、 务 虚 无 。 当事 人缺 乏 参 与解 决 管 辖 权 争议 的机 会 和 场 合 . 能就 不 管 辖 权 问题 进 行 攻 击 和 防御 . 当然 也 就 不 能 富 有 意 义 的影 响管 辖 权 争 议 解 决 的 结 果 。从 理 论 上 讲 . 当事 人 不 得 不 以 不 正 当 的 手 段 骗 取 审 判 管 辖 . 致 管 辖 权 冲 突 因为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时便 存 在 导 着 随 意 的契 机 . 因为 确 定 管 辖 也 同 样 存 在 着 诚 实 信 用 的约 束 问 题 . 院 也 不 得 利 用 违 法 手 段 . 避 民 事 诉 讼 法 关 于 级 别 管 辖 的 法 规 规 定 对 此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执 行 级 别 管 辖 规 定 几个 问题 的批 关


管 辖 权 异议 概 述
我 国 民 事诉 讼 法 第 3 8条 规 定 :人 民法 院受 理 案 件 后 . 事 “ 当 人 对 管 辖 权 有 异 议 的 . 当在 提 交 答 辩 状 期 间 提 出 ” 这 一 规 应 从 定 来 看 , 辖 权 异议 应 当具 备 下列 条 件 : 一 . 提 条 件 , 出 管 管 第 前 提 辖 权异 议必 须 在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后 。第 二 . 间 范 围 . 在 提 时 是

马 婷 婷 ( L I 法大 学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讲师 i -政  ̄I : 陕西 西 安 7 0 6 1 0 3J

论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管 辖 权 异 议 制 度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 0 3 0 1 0 — 2 X 2 1 O7 0 8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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