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省民政厅对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前以省民政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民〔2011〕1号)等7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管〔2003〕20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保证所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宪)性、适当性,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2020年5月9日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进程、问题与对策
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进程、问题与对策郭道久;康炯慧【期刊名称】《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年(卷),期】2017(000)009【总页数】5页(P6-10)【作者】郭道久;康炯慧【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正文语种】中文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脱钩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力求发挥其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脱钩改革至今两年有余,在政策和实践层面推进到什么程度、改革取得怎样的效果、还存在哪些问题,本文尝试对这一改革进行阶段性分析总结,为脱钩改革逐步实现、构建规范化的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关系提供对策建议。
从改革开放至2014年底,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数量已增长到近7万个,且每年都以10%—15%的速度快速增长①,成为社会组织中发展速度最快的类型之一。
它们一方面在服务会员、沟通政企双方上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与政府保持着紧密关系,特别是那些政府支持和辅助建立的组织。
所以,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关系由来已久。
早在1999年,国家经贸委出台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就已经提出了要按照政社分开原则,转变协会商会的管理模式,以协会商会的身份定位和政会关系改革作为两个方向,推动协会商会去行政化。
当时部分经济发达的地区率先开展了以人事分离为内容的改革,如南京等。
到2005年,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的要求已经从原来的以人事为主转变为从职能、机构、人员和财务四个方面进行,去行政化改革的思路逐渐清晰。
因此,2015年《方案》的出台并提出“五分离”改革,实际上是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改革的升级。
《方案》出台以来的改革,主要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政策和实践两个维度展开。
《方案》出台后,为保障脱钩工作有序推进,中央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和规范脱钩进程的政策措施。
中组部出台了《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的通知》(2015年7月),民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7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2015年9月)、《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有关经费支持方式改革的通知(试行)》(2015年9月),民政部出台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9月),发改委、民政部等10部委联合出台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2016年12月)等。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2022版)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完成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备注:本章程中可以统一使用“本团体”或者“本会”作为指代词,前后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总则可选项】国”,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规范的行政区划名称】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主要的行业管理部门,且需在申请章程修改核准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文件;如暂不能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可不写】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主席等)、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等)、秘书长。
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
【可填写: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以下为可选项】(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商会人事管理制度
商会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商会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商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照国家有关劳动和人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商会的员工是指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商会的人事管理主要包括员工的聘用,解聘,薪酬与福利管理,员工考核,劳动合同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考勤管理等。
第四条本商会的人事管理工作归商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人员聘用第五条商会的招聘工作秉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六条商会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和工作需要,设置机构,并确定人员编制。
第七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负责提名,报会长审批。
聘用人员必须经过三个月试用期。
试用期合格者,由秘书长呈报会长批准后正式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者,由秘书长报会长批准解聘。
第三章人员解聘第八条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工作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2.品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不符合岗位要求者;3.由于个人失误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者;第九条员工的解聘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批准。
第十条员工离职时必须结清财务借支,退还办公设备及所配置的办公用品。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商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一经转正,即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员工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第五章员工考核第十三条每年年终由商会秘书长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员工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员工自转正起,即建立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员工档案由秘书处保管。
第七章薪酬和福利待遇第十六条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底为员工工资发放日。
第十七条其它福利和补贴1.一经转正的员工,商会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已转正的员工,根据其工作的性质和需要,每月享有一定额度的手机通讯费用补贴。
3.已转正的员工每天可享受10元午餐补贴。
第八章考勤管理第十八条工作时间:商会执行一周40小时工作制(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第十九条作息时间:上午9:00-12:30 下午1:00-5:30。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7-08-31 00:00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字体大小: 大中小打印发改经体﹝2016﹞2657号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会”)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1.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
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湖北省全面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
文化产业类、环保领域类、金融类、涉 外类等具有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以及 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 会,不纳入脱钩范围。经过认真调研, 将异地商会都纳入到省工商联主管范 围,并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 关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文件中予以 明确。全省还统一了脱钩范围的认定标 准,上下联动,认定并锁定脱钩范围, 为全面推进脱钩工作奠定了基础。为避 免一边推动脱钩,一边又新登记双重管 理的行业协会,在实际工作中,湖北省 严格执行对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行业协 会商会实行直接登记。
脱钩工作促进了行业协会商会健康 有序发展
一是促进了行业协会建立独立的法 人主体。此次脱钩工作,取消了行政机 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 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实现了 行业协会商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在职能、 机构、人员管理、资产财务、党建外事 等方面“五分离”,促进了行业协会商 会建立独立的法人体系.引导行业协会 开展规范化制度建设。
四是加强宣传培训督导。各部门多 措并举,形成推进脱钩工作的强大合力。 省民政厅与省发改委的工作人员到省商 务厅、省经信委进行脱钩工作实地督导 调研,赴进度相对较慢的市州县现场督 办。对各市(州)县(市、区)的行业 协会商会脱钩情况进行深入摸排并予以 通报.旨在督促各地加快行业协会商会 脱钩步伐,形成了促进脱钩工作开展的 强大合力。•
湖北立足“紧、全、实” 助推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跨越式发展
0文丨刘建国
年来,湖北省民政厅大力推进社 会组织信息化建设和数据质量提 升工作。截至目前,全省社会组织“一 网一库一平台”架构基本建立,17个市 (州)基本已实行信息化管理,“信息 多联通、群众少跑腿”的良好局面初步 形成。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青民发[2016]5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6.01.13【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民发〔2016〕5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青办发〔2015〕50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2016年1月13日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本省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在本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理事长、主席)、执行会长(理事长、主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行业协会商会须设1名会长(理事长、主席)和1名秘书长。
会长(理事长、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秘书长。
会长(理事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行业协会商会可设1名执行会长。
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规定设立理事会,理事人数不。
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管理办法
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是由全国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经济类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实行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主管理。
第四条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通过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利益、加强自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二章筹备成立第五条申请成立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二)会员总数不得少于60个,其中单位会员(企业、团体)不得少于50个;(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须有10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申请成立行业商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发起人向全国工商联提出申请,阐明成立商会的理由,经会员部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会领导,由主席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论证,主席、专职副主席会签审定;(二)由主要发起人组成筹备组(7至9人),开展筹备工作,由全国工商联民政部确定需要征求意见的行业主管部门,筹备组启动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工作;(三)筹备组提出筹备成立申请(载明拟成立的行业商会的必要性、名称及名称解释、主要业务内容、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内容),连同章程草案、住所使用权证明、活动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承诺书、拟任负责人名单及简历、企业情况登记表、会员名单等,一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
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筹备组向民政部申请筹备成立。
《XX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全文及解读
XX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自律和民主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XX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同步”有关要求的通知》和《XX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是指对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任期届满的选举。
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坚持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深化社会组织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五条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按照章程规定期限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应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换届筹备第七条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向党建工作主管单位书面提出换届申请,并提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理事会提名,并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9至15名,且为单数。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会长和党组织书记担任,会长、党组织书记因特殊情况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党员负责人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党建工作主管单位收到换届申请及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后,及时进行审核,书面征求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给予正式答复意见。
第八条理事会因故不能履职导致无法正常启动换届工作的,经行业协会商会1/3以上理事或1/5以上会员联名书面申请,可由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在广泛征求理事或会员意见基础上,牵头组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江西省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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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宙 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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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启动社会组织 “ 导师计划 ”
搭 建公 益 l 社 会组纵 问 助合作的半台 ,促进社 会组 织健 发展 ,2 0 1 7 年 ,汀苏 省镇汀市 民政 创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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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之 一
南 宁市 民政局 召开社会组织 党建工作 推进会
近 日,为贯彻落实中央 、自治区和南宁市委父 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二 『 一 作的部署 , 扎实推进礼 会绀 织党建发肥 , 广 西壮族 自治 南宁市K政 局组织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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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党建~ I 作 南宁 市 “ 阿新组织 ”党 I 1 委、 市A 属机关工委 和市民政局仃关领 导、 部 分} 十 会组织 负 责人共 7 0多人参加会 议 南宁市 民政局党组 书记 、局 K 葡 彳 F 会、 义 讲话 中强调 :管理 部 r J 和广大 社会组织 一曼提尚 认识 ,高 度醺视卒 1 : 会组织 党建 作 党建 ] 作,积极作 朋就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7(000)017【摘要】各市民政局,各省管行业协会商会:《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17年5月26日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7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123【相关文献】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J], 济南市民政局;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J], 山东省民政厅;5.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完成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完成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备注:本章程中可以统一使用“本团体”或者“本会”作为指代词,前后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是由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英文名称为,缩写为。
【本款为可选项】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规范的行政区划名称】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工作机构是,行业管理部门是。
【行业管理部门为可选项。
填写行业管理部门,只填写一个主要的行业管理部门,且需在申请章程修改核准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文件;如暂不能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可不写】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主席等)、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等)、秘书长。
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
【填写省级行政区划名称】本会的网址:。
【本款为可选项】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一);(二);(三);……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
【可填写: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一);(二);(三);……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试 行)
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 2018-01-18 15:09:15 浏览次数: 418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全省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限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总数限定为5-13人。
第四条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员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
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由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2015年9月7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3 . 加强 党 的领导 , 建立 健全 协会 商会 党组 织 . 发挥 党组织 的政治核 心作 用
二、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机 制
4 . 健 全 内部 法人 治理 结构 。协 会商会 根 据 《 总体 方 案》 要 求调 整 完善 章 程 , 健 全 会员 大会 ( 会 员代 表大 会) 、 理事 会 ( 常务理 事会 ) 、 内部监 事会 ( 监事) 以及党 组织 参 与协会 商会 重大 问题决 策 等制度 。 5 . 协会 商会 负 责人 即理 事长 ( 会长 ) 、 副理 事长 ( 副会 长 ) 、 秘 书 长 的产 生 、 变更 , 分别 依 照《 全 国性 行业 协会 商会 负责 人任 职管 理办 法 ( 试行) 》 ( 民发[ 2 0 1 5 ] 1 6 6号 ) 和各 地 方 民政 部 门 出台 的协会 商会 负 责人 任 职
为促进 行 业协 会 商会 成为 依 法 自治 的现代 社 会组 织 。 明确 政 府综 合监 管 责任 , 落实 各项 监 管制 度 , 创 新 监管 方式 , 规 范脱 钩后 行业 协会 商会 和直 接登 记 的行业 协会 商会 ( 以下 统一 简称 “ 协 会商会 ” ) 行为 . 根据 《 行业 协会 商会 与行 政机 关脱 钩 总体方 案》 ( 以下 简称 “ 《 总体方 案》 ” ) , 制定 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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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机关 对发 现 的违规 违 纪行 为进行 查处 。 审计 部 门对 执行 规定情 况 依法进 行 审计监 督 三、 加 强 资产与 财务 监管
l 0 . 协 会商 会 应建立 完 善资产 使 用和管 理 制度 , 承担 相应 主体 责任 。依据 《 财政 部关 于加 强行业 协 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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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 -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参照文本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3.11.10
•【字号】济民发〔2023〕33号
•【施行日期】2023.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济民发〔2023〕33号
各区县(功能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我局对2023年10月31日前发布执行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确定继续有效7件,废止1件,修改1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济南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商会执委管理制度
商会执委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会执委会的管理工作,发挥商会执委会的作用,提高商会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商会执委会是商会的决策机构,是商会的决策机构,是商会的执行机构,是商会的监督机构,是商会的行政机构。
第三条商会执委会依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履行商会的各项职责,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会执委会必须以服务企业、服务会员为宗旨,积极开展商会工作,促进商会的发展。
第二章商会执委会的组成和任职第五条商会执委会由商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商会执委会的组成人数不得超过25人。
第七条商会执委会成员必须是商会会员,具有市场、管理、法律等方面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商会执委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商会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商会执委会成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恪守商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
第十条商会执委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对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商会执委会的职权和责任第十一条商会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商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拟定商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报商会理事会审议。
(三)制定商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报商会理事会审议。
(四)选举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
(五)任免商会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六)审议商会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七)其他依法或依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商会执委会有下列责任:(一)研究商会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规划。
(二)监督商会的经营和管理,确保商会的正常运转。
(三)研究商会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四)组织商会的相关活动,促进商会的良好发展。
(五)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代表商会进行对外交往。
第四章商会执委会的会议制度第十三条商会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由商会会长召集,商会秘书长秘书。
第十四条商会执委会会议议程由商会会长拟定,商会秘书长审查。
第十五条商会执委会会议由出席人数过半的成员组成,根据多数原则决定事项。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诉求进行充分公开 , 高悬对行业协会 商 会 的达摩克利斯剑 ,防止它们在脱钩去
行政 化之后 , 又患上商业化 的顽疾 , 最后
沦为片面追求商业利益 的利益集 团。 ●
( 文章由 “ 公益慈善学园”提供 )
管理条例》和 《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 代表 )大会 的 ,其选举 结果 须经到会会 员 脱钩 总体方 案 》有 关规 定 ,制 定本 办法。 ( 会 员代 表 )1 / 2以上 赞 同方为有 效 ;召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 《 行业协 开理 事会 的 ,须 经到会理 事 2 / 3以上赞 同 会 商会与行 政机 关脱钩 总体 方案 》参加脱 方 为有效 。 钩 的全 国性行 业协会 商会 。 第十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责 第 三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 会 商会 负责 人 不设 置行 政 级 别 。不 得 由 现职 和 不 担 离) 休 手 续 的公 务 人是 指担任 理事 长 ( 会长 ) 、 副理 事长 ( 副 任 现 职但 未 办理 退 ( 会 长 )、秘 书长等 职务的人 员。 员兼任 。 第 四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 会 商会 负 责 领 导干部退 ( 离) 休后 三年 内,一般 人 应 当具备 以下基 本任职条件 : 不得 到行 业协 会 商会 兼职 ,个别确属 工作 ( 一 )坚持 中国共 产党领 导 ,拥护 中 特殊 需要 兼职的 ,应 当按照 干部管理权 限 国特 色社 会主 义 ,坚决执行 党 的路 线方针 审批 ;退 ( 离) 休 三年后到行 业协会 商会 政策; 兼职 ,须按 干部 管理 权限 审批 或备案后 方 ( 二 )遵纪 守法 ,勤勉尽 职 ,个人社 可兼职 。 会信 用记 录 良好 ; 第 十 一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会 商会 负 ( 三) 具备 相应 的专业知识 、经验和 责人 每届任 期最 长不得超过 5年 ,连任 不 能力 ,熟悉行业 情况 ; 超 过 两届 。 ( 四 )身体健康 ,能正 常履责 ,年龄 第 十 二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会 商会 法 界限 为 7 O周岁 ; 定代表人 一般 由理事长 ( 会长 ) 担 任 ,不 ( 五 )具有 完全 民事行 为能力 ; 得 兼任其 他社会 团体法定代 表人 。 ( 六 )没有法律 法规禁止任 职 的其他 实行理事 长 ( 会长) 轮 值制 的全 国性 情形 。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可由副理事长 理事 长 ( 会 长 )、秘 书长不得 兼任 其 ( 副会 长 ) 或者 选举产 生的秘书 长担任 。 他社会 团体理 事长 ( 会 长 )、秘 书长。 第 十 三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会 商会 秘 理事 长 ( 会 长 )和秘 书长不得 由同一 书 长为专职 ,可以通过 选举 、聘任 或者 向 人兼任 ,并 不得 来 自于 同一会 员单位 。 社会公 开招聘产 生。聘任 或者 向社 会公 开 第 五 条 全 国 性行 业协 会 商 会 换 届 招聘 的具体方 式由理事会研 究确 定。 选举 工作 由理事会 负责 ,可成立 由理 事代 聘任 或 者 向社 会公 开招 聘 的 秘 书 长 表 、监 事代表 、党组 织代表和 会 员代表 组 任期不 受限制 ,可不 经过 民主选举 程序 。 成 的专 门选 举委 员会 或领 导小组 , 负责提 聘任或 者 向社会 公 开招聘 的秘 书长不得担 名新 一届 负责人候选人 ,并 组织换届 选举 任全 国性行业协 会商会 法定代表人 。 工作 。 第十 四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 会 商会 负 第 六条 全 国性行 业协 会 商会 负责 责人应 当 自觉接 受 党组织和有 关方 面的监 人候 选人 的 审核 把 关按 《 关于全 国性行 业 督 ,理 事 长 ( 会长 ) 应每 年 向理 事会进行 协 会 商 会 与行 政 机 关脱 钩 后 党 建 工作 管 述 职 。 理 体制调 整 的 办法 ( 试 行 )》执行 ,由中 第 十五 条 全 国性行 业协 会 商 会 产 央 直属机 关 工委 、中央 国 家机 关工委 、国 生新 一届 负责人 后 ,应当 自 产 生之 日起 3 O 资委 党委 负责 , 党 内职务按 党 的有 关规定 日内到登记 管理机 关履行 备案手 续。 执行 。 第 十 六 条 登 记 管 理机 关应 当定 期 第 七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 会 商会 新 一 组 织面 向新任 全 国性 行业协会 商会秘 书长 届 负责人候选人应 当于换届前 1 5日向全 的任 职 培 训 。 体会 员公 示。公 示期 为 7 天。 第十七条 全 国性行 业协会商会存 第 八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会 商会 负责 在 负责人 违反 本 办法任职 的,登记 管理机 人应 当履行 民主选举 程序 ,通过会 员 ( 会 关责令改 正 ,拒不 改正的 ,依 法 予以行 政 员代 表 )大会 或者理 事会 以无记 名投票 方 处 罚 。 式 选举产 生。 第十 八条 本 办法 自 发布之 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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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5年9月7日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一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第十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面向新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的任职培训。
第十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