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法律法规(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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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法律法规(4学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市场欣欣向荣,蒸蒸日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辉煌成果,但是随着工程建设任务的迅速发展,建筑市场的兴旺,特别是建筑施工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农民施工队伍的无序发展,一些施工企业素质低下,技术力量薄弱,对建筑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缺乏了解,质量控制能力较差,另一方面各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致使原材料的取样或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操作现象,导致检测单位检验结果不能正确反映工程实体质量,从而使工程上的不合格材料和实体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发现,给工程留下了安全隐患。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是工程质量百年大计的第一关,也是我们监理单位现场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因此自2000年以来,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杭州市建委、杭州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先后就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强制执行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温家宝总理最近在重庆考察时又强调“监理工作很重要。老百姓的钱,每一分都要用好,这是人民最关心的。”“对于一项工程来说,有两件事情最重要,一个是工程监理,一个是财务管理。”由此可见监理工作的责任重大。

但是,见证取样毕竟是近年来出现的新事物,建筑业内有关人士甚至作业者都还不熟悉见证取样的基本内容,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严格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有关规定办事,这就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质监人员、检测人员的共同努力,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确保质量检测检验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以科学的数据正确的反映出原材料和工程实体的质量。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相关法律法规ppt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3月1日实施。ppt2

《建筑法》是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建设领域毋法。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建设监理是我国建设领域中的一项制度,给予了一个法定地位。《建筑法》中,建设监理独立成章,并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Ppt3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该法还对承包、发包、设计、管理等各方面的建筑活动均根据各方在建筑活动中所处的不同地位、不同角色、不同职能作出了不同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应承担的责任,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保证工程质量。

(二)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ppt4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建筑法》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规定,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建设的各方主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保证建筑材料合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

建设单位:ppt5

1、对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笫八条)

2、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第十四条)

3、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十四条)

4、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进场试验报告。(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ppt6

1、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二条)。

2、除有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ppt7

1、按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第二十九条)

2、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九条)

3、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第三十条)

4、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一条)

该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活动必须在第三方的监督之下进行的概念。

监理单位:ppt8

1、不得与承包商、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笫三十五条)

2、未经签字,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第三十七条)

3、应当按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三十八条)

(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ppt9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年5月1日建设部以建标[2000]277号文正式颁布了我国建设领域第一部管理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颁布与实施顺应了监理行业发展的要求,符合新生事物"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成长规律.它的颁布与实施使监理行业在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都赋予了专业的术语定义,并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该由谁写、写什么内容等也有明确规定;以及工地例会由谁主持,哪些人员参加等等。比如见证,规范的定义是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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