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名词解释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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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名词解释

1、分封制:这是中国古代帝王分封王室子弟和功臣的制度。分封制又称封邦建国,极盛于西周,其是在保证周王室强大的条件下,将宗族姻亲和功臣分派到各地,广建封国,故有诸侯国之称。分封对象的主体是同姓亲族,分封的主要形式是“授土”、“授民”。分封制下,诸侯在其封国内享有世袭的统治权,且自置官署,任免官吏,征收赋税,拥有属于自己的军队,但诸侯需服从周天子的命令,承担定期朝觐述职、进贡献礼、驰援拱卫王室的义务。因分封给诸侯的土地,名义上仍归周天子所有,故而形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社会局面。但由于其主要依靠血缘关系的纽带作用,无法对地方实行有效的绝对管理,随着地方诸侯势力的强大,周王室的逐渐衰微,分封制的弊端逐渐显露,至秦朝终被郡县制所取代。

2、宗法制:这是中国古代对家族内部成员区分亲疏关系的制度。其起源于西周时期,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在宗法制下,属同一原始血缘的后代被分为大宗和小宗两大支系,嫡长子传宗继统,即大宗,嫡长子的同母弟及庶族系兄弟受封为诸侯,接受天子封赏的土地和城邑,是为小宗。大小宗体系是相对而言的,他们的关系不仅是家族等级关系,也是政治隶属关系。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的宗法制,旨在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它对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保障各级贵族能够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它也有助于凝聚宗族力量,强化王权,实现“国”和“家”的密切结合。进入封建社会后,分封制崩溃,但宗法制仍然延续,尤其是嫡长子继承制对维护社会统治产生深远影响。

3、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这是中国古代基本的政治制度,它始建于秦朝,指的是封建君主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并通过封建官僚机构管理并控制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其基本特征是权力高度集中,皇权至高无上。其中专制主义是就中央决策方式而言的,体现在皇帝制度和三公九卿制上,即皇帝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权力都具有一定的独断性和随意性;而中央集权则是相对地方分权而言的,主要体现在郡县制和选官制度上,即中央机构对地方拥有绝对有效的管理,地方绝对服从于中央。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它奠定了中国古代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基本政治格局,有利于巩固封建地主阶级统治,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和社会文化发展繁荣,有利于集中全国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统一和民族融合,但随着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其弊端也日渐显现,在封建社会末期,逐渐成为妨碍社会进步和资本主义萌芽的重大因素。

4、郡县制:这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下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它起源于春秋时期,发展于战国时期,极盛于秦汉。郡县制下,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县置县令(长)、县丞和县尉。郡县长官均有皇帝直接任免,皇帝的命令通过郡县直达百姓,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理,加强了中央集权。郡县制的建立,标志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最终确立。秦汉之后,郡县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逐步演变成为州郡县、道府县、路州县等地方行政制度,至元发展成为行省制度。

5、三省六部制: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后期的中央政权机构。始建于隋朝。三省,即内史省,自唐以后改称为中书省,为决策机构,长官为内史令,后称中书令;门下省,为审议机构,长官为纳言,后称侍中;尚书省,为执行机构,长官为尚书令。三省长官均为宰相。三省互不隶属,互相牵制,分工明确,提高了办事效率,但相权一分为三,有利于加强皇权。六部为尚书省的下属事务性机构,设吏部、礼部、兵部、刑部、度支部(后改称工部)、民部(后改称户部)。六部分掌官吏考核选拔、礼仪、军政、刑法、户口钱谷、营造工程等事务。六部长官均为尚书。三省自隋朝始设,唐沿袭,宋后或置或废。明初废中书省后,六部

直接受皇帝控制。

6、行省制:这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之一。行省,亦称行中书省,元朝地方官署名,为中书省派驻于地方的机构,元朝建立后,设十路宣抚司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另委派中书省官员分赴各地办理具体事务,行使中书省权力。初因事而设,后逐渐成为辖有一定区域的常设机构。凡钱粮、兵事、农耕、漕运等事务,均受其管理。全国除“腹里”(今河北、山东、山西地区)直隶中书省,吐蕃地区受宣政院管辖外,其余地区设有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云南、甘肃、江浙、江西、湖广等行省。行省长官为丞相,行省之下分路、府、州、县,在边远地区分道设置宣慰司。明初,沿袭元制,于地方设行中书省,置平章政事和左右丞相,总管一省军、政、司法。洪武九年(1368年),废行中书省,在全国陆续设置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置左右承宣布政使各一人,掌管一省民政和财政;设提刑按擦使司,掌司法;都指挥使司,掌军队。合称“三司”。清,沿袭之。

7、侨州郡县:东晋政权为安抚北方侨民在其辖区内用北方地名而设立的州郡县,西晋末年战乱,北方人口大量南迁,他们多聚族而居,保持原来籍贯。东晋政权在北方流寓人口集中的地方,用他们原籍区域名称,设置的侨州侨郡侨县,主要用于安抚管理北方人口和北方士族,以保持北方士族的封建特权,土断施行后,侨州郡县数量减少,隋朝统一,侨州郡县彻底废除。

8、厂卫制度:明朝高度的中央集权产生了厂卫制度。为了镇压人民和监视官吏,明太祖设立了锦衣卫,作为侍从皇帝的特务机构,兼掌“直驾侍卫、巡查缉捕”、“执掌廷杖”。明成祖又设立东厂,这是一个缉捕“叛逆”的特务机关,起初直接受明成祖指挥,后来统辖权移到宦官手里,有事可直接向皇帝报告,权力在锦衣卫之上。明宪宗时增设西厂,用太监汪直为提督。其为员权力超过东厂,活动范围自京师遍及各地,内行厂由明武宗时的宦官刘瑾建立并掌权,其职能与东西厂一样,侦缉范围更大,包括东西厂和锦衣卫。明代锦衣卫、东西厂和内行厂都是特务机构,合称“厂卫”。厂卫的出现,反应了明朝君主体制的畸形发展,加剧了司法制度的黑暗,激化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最终加剧了明朝的灭亡。

9、卫所制度:卫所制度初创于公元1364年(龙凤十年),是明朝的基本军事制度。这种制度将全国军队分为卫、所两级,大抵5600人为一卫,1120人为一千户所,下辖10百户所。一般于军事要地设卫,次要之地设所。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全国共有卫329处,千户所65处,士兵共180余万。其中20万精兵驻扎于京师周围。军士别立户籍,世代从军,卫所制有唐府兵制寓兵于农,兵农合一的色彩。

10、三公九卿: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起一整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形成了新的国家机构。在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太尉是最高军事长官,御史大夫掌管监察。九卿则有奉常、郎中令、卫尉等。三公九卿均由皇帝任免,听命于皇帝,领取俸禄,不世袭。

11、察举制:前134年,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令郡国岁举孝、廉各一人。初期并不被广泛执行,但武帝采取强硬政策,使这一制度能够继续下去。孝廉因此成为了士大夫仕进的主要途径。其与征辟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世袭制的弊端,但其个人因素在举荐过程中作用巨大,被举荐者也容易与举荐者结合形成官僚集团,极大威胁了皇帝的统治。

12、尚书台:在光武帝后成为皇帝直接指挥下的决策机构,是东汉时期实际权力的集中所在。尚书台长官称尚书令,副职称尚书仆射,下设六曹尚书,分掌各种政务。皇帝会挑选亲信大臣“录尚书事”,基本等同于皇帝直接指挥尚书台,使专制主义政治体制得到了加强。

13、九品中正制:曹丕称帝后,为使“唯才是举”的原则得到落实,遂根据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创“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在州郡县设置“中正”考察本地士人品行并评定等级、上报中央,中央则依此授予官职。在曹魏初期是还能够体现“唯才是举”的精神,但后期品评越来越重视士人的门第,因此后期九品中正制蜕变成为维护世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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