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弱者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中文摘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民事交往变的越来越复杂,参与主体的不同地位加剧了不平等因素日益增多, 越来越多领域的不同群体需要法律提供特殊保护,进而用制度作保障确保参与主体预期利益的实现,国际私法中原本是以平等为基础,现在某些时候也要借助其他的外力来平衡司法关系,这样的变化同时也出现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
基于这样的背景,国际私法也由最初的追求形式正义转变为现在的追求实质正义,这一转变更为具体和直观的体现就是弱者保护原则的出现。
国际私法虽然对弱者保护原则有所规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有时候与社会发展难免会出现不适应,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公平正义,本文结合已颁布施行的《法律适用法》,从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兴起、适用为理论前提,通过对国际私法规制的一些条文列举,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进行思考,提出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进而更好的保护弱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国际私法中的实质正义与公平。
本文主要分成四章,第一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解析,分为三节予以论述。
第一节主要论述对弱者的界定;第二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主要论述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第二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价值基础,分为两节予以论述。
第一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中应然性及突然性适用范围;第二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实质正义的价值体现及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人权保护在国际私法中的兴起。
第三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一些国际条约、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第四章主要围绕中国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原则展开,分为三节论述。
第一节论述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原则的立法现状;第二节论述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第三节在前两节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现状;完善Abstract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globalization,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exchange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participating in the different status of the subject exacerbated increasing inequality factors, and more and more groups of different groups need to be provided with special protection law, then the system as a guarantee is to ensure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main body to realize the expected benefit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based on equality, now sometimes also lay on other external forces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relationships, and such changes also appear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Based on this backgrou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justice changed from the initial form of into the pursuit of essential justice, and this shift is more specific and a intuitive reflection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Although somewhat to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as some rules, because of the lag of the law, and will inevitably be not adaptable to social development, sometimes with the legalization speeding up, this paper has enacted the l application of law to publish,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leg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o a great extent. This law start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the theory of the rise of the principle protection and suitabilityas the premise, through examples to the regul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article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our country, and put forward thesuggestions for the problem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our country, and bett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weak, finally realizes the substantial justice and fairness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 and the first chapt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The 1st section focuses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weak;Section 2 focuses on the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Section 3 mainly deals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and the principle of others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Chapter 2 focuses on the scope and valu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 which is divided into two sections.Section 1 focuses on the role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 and its applicability;Thesecond section mainly discusses on thevalue embodimentwhich is principles of protection of substantial justice value,and also discusses the conversion from form justice to essence justice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and the beginning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ris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e third chapter focuses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rivate law, which mainly covers the principle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mainly including som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rivate law of relevant countries. Chapter 4 focuse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protection principle of the Chinese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The first section discusses the legislative statu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by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China;Section 2 discusses the problems of the weak protection principle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our country;The third sec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first two sections, proposes to improve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our country.Key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eak protection Status perfect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 I I 目录 (V)引 言 (1)第一章 弱者保护原则解析 (2)第一节 弱者的界定 (2)一、弱者的概念 (2)二、弱者的成因及分类 (3)三、弱者的法律特征 (4)第二节 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6)一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 (6)二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发展 (8)第三节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9)一弱者保护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9)二 弱者保护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 (10)三弱者保护原则与“直接适用的法” (11)四弱者保护原则与“有利于”规则 (12)第二章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价值基础 (13)第一节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13)一应然性适用范围 (13)二实然性适用范围 (14)第二节弱者保护原则的价值基础 (16)一、实质正义的价值体现 (16)二、人权保护的价值体现 (19)第三章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24)第一节 国际私法条约 (24)一全球性条约 (24)二区域性条约 (25)第二节 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26)第四章 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30)第一节 立法现状 (30)第二节 存在的问题 (31)一弱者的概念界定问题 (31)二弱者保护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31)三对弱者保护的方法问题 (32)第三节完善建议 (32)一立法精神 (32)二条文设计 (34)结 论 (40)参考文献 (41)致谢 (42)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民商事交往不断扩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逐步提高,社会关系也因此日益复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私法中正义的实体促使了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基于现在的社会状况和这个理念的基本问题,研究并写这篇文章,这篇文章选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第一,要更加明确国际私法中关于弱者保护原则的一些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弱者的概念,成因及其具体分类等。
分析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分析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摘要:当前, 国际私法越来越重视关于弱者利益的保护, 许多国家在其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体现了这一理念。
随着2012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 的颁布, 我国也加入了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立法在这方面有所进步, 但仍有不足之处。
对此, 本文通过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分析, 进一步对我国弱者利益保护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以便更好的保护弱者利益, 实现人文精神与实质正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法律适用法,不足,完善一、弱者利益保护的概述从社会层面上解释弱者, 是指一个在社会上难以保障自身全部利益的人群。
从政治层面上解释弱者, 指代在政治地位上处于劣势的人群, 或者党派。
从法律层面上解释弱者, 指在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这种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方面, 也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知识、技能、技术和信息方面。
在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利益, 是指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 一方当事人显然处于弱者地位, 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可便于法院在众多连结因素中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该当事人的连接点。
二、我国对弱者利益保护之规定《法律适用法》颁布以后, 对弱者的利益上有了实质性的突破, 弱者利益的有了法律保障。
《法律适用法》集中规定了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制度。
第25、28、29、30条均提出了"弱者";的理念, 但是并未明确界定"弱者";的概念。
在《法律适用法》中的第42、43、44、45、46条虽然无明确提出"弱者";概念, 但是从具体的条文规定可得知, 冲突规范的适用规则体现了弱者利益保护的理念。
例如, 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商品或服务提供地法、劳动者工作地法、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出地、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都体现了立法者对弱者的利益保护。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也日益频繁,如何更好的保护在这种民商事交往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更好的建立健全保护弱者原则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当今国际、国内立法的共同趋势。
文章从保护弱者原则的概述、产生与发展、内容、局限性与完善四个方面对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概述主要介绍保护弱者原则的概念、特征以及对弱者的界定,以达到准确保护国际私法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目的。
第二部分介绍保护弱者原则的产生与发展,探索该原则的发展历程。
第三部分是关于保护弱者原则的内容,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涉外侵权领域和涉外合同领域。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保护弱者原则的局限性和完善,指出目前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这些不足之处的意见,以求更好的保护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弱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弱者;保护弱者原则;国际私法;局限性;完善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globalization,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has been mor e widespread than ever. How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 of parties invol ved, and how to establish or perfect the laws and rules on protection principle s have become a mainstream in the legislation affaires.The paper illustrates the principles on protecting the vulnerable group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introduction, origin and dev elopment, contents, limitation and improvement. The first part is some definiti ons, characteristics of principles on protecting the vulnerable group and the d efinition of vulnerable group. The purpose of this part is to protect the weak parties accurately.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to fin d out this principle's development course. The third part is the contents of protection principles. The protection principle is mainly embodied in the fields of foreign marriage, foreign act of tort, and foreign contracts. The fourth par t is about the limitation of the present principles. In this part the author wi ll show her opinion on the weak points of the protection principle in internati onal private laws and try to give some tentative suggestion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 of parties involved in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 ions.Key words: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vulnerable groups; in ternational private law; limitation; consummation目录前言 1第一章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概述 21.1保护弱者原则的概念 21.2国际私法中“弱者”的界定 21.3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特征 31.3.1保护弱者原则具有正当性 31.3.2保护弱者原则具有模糊性与灵活性 31.3.3保护弱者原则具有强行性与补充性 3第二章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52.1保护弱者原则的产生 52.1.1卡弗斯的“规则选择”、“结果选择”方法 52.1.2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52.1.3莱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 62.2保护弱者原则的发展 6第三章保护弱者原则的内容 73.1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73.1.1对妻子利益的保护 73.1.2对子女利益的保护 83.1.3对被扶养人利益的保护 83.2涉外侵权领域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93.2.1涉外侵权领域中保护弱者原则的一般规定 9 3.2.2对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 93.3涉外合同领域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10第四章保护弱者原则的局限性及完善 114.1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的局限性 114.1.1在方法上研究不够 114.1.2在立法上规定简单 114.1.3在适用上领域狭窄 114.1.4保护弱者原则尚未成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12 4.2保护弱者原则的完善 12结论 14参考文献 15前言国际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而发展起来的。
论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论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保护弱者是人类文明在法律上的明确彰显。
从宪法、民法、刑法到程序法,保护弱者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立法宗旨。
随着人权保护的理念愈来愈盛,法学界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立法亦不断加强。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民商事领域的弱者利益保护显得更加重要。
因此,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弱者利益进行保护就更加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一、弱者之界定(一)弱者在国际私法中之界定有人认为,在国际私法领域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还有人认为弱者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处在相对劣势的一方。
屈广清教授认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
由此可见,弱者是一个相对的、有流动性的概念。
(二)弱者的法律特征尽管难以对弱者进行明确的界定,他们在法律特征上仍存在一些共性。
有学者将弱者身份的法律特征总结为以下五点身份的多重性、法定性、可变性、独立性、社会性:也有观点称弱者有如下七个法律特征多重性、法定性、可变性、独立性、社会性、相对性、不易识别性。
本文认为,国际私法上的弱者具有四种明显的法律特征。
第一,弱者身份的相对性。
由于个体所处的弱者地位是在一个范围中界定的,比如不能说妇女就是弱者,而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妇女相对于男子来说是弱者。
若是在消费领域中,如果妇女并非消费者,那她就不是弱者,若是在消费合同领域中,妇女处于弱者地位,那并非因为她的性别,而是此时她处于相对于生产者而言的消费者地位。
第二,弱者身份具有变动性,如婚姻家庭领域中的父母子女关系。
未成年子女作为被扶养人一般处于弱者地位,而随着时间的变化,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又处于弱者地位。
第三,弱者身份具有独立性,虽然弱者的弱主要是因为市场力量、生理、信息方面与强者相比总会处于劣势。
但是在法律地位上弱者是独立的概念,并不依附于强者,还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是否同强者确定法律关系。
第四,弱者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大不相同,各国对国际私法领域内弱者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论文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国际私法追求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的体现,在法律选择中通过具体的立法技术与司法实践来实现国际私法的价值追求,选择正确的冲突规范保护路径,构建合理的立法体系对完善保护弱者的国际私法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弱者保护,国际私法,方法,价值一、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价值追求(一)国际私法中的人文关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以实现国际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是国际私法人文关怀的体现,而人文关怀的背后体现着一种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乃是人对自身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与尊严、人性与人格、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认识与理解、思考与把握。
所以,所谓人文尺度,也就是人的尺度,特别是真实的个人的尺度。
所谓人文关怀,也就是人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其生活的关怀,特别是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
⑴人文精神奠定了国际私法的理性基础。
理性主义对国际私法的影响最为深远,不仅表现在理性是国际私法的固有内涵,而且还表现在理性追求是国际私法始终如一的关怀。
⑵这种理性精神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通过司法过程来不断地进行实践。
国际私法的发展依赖于对人文关怀的追求,并且离不开理性精神的支撑。
(二)国际私法中的实质公平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开始,国际私法的发展经历了600多年的历史。
传统国际私法具有如下特点:(1)主权和属地主义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即在主权和属地原则的基础上探求适用外国法的根据;(2)法律选择的方法上采取”分配”的方法,即试图在各主权国家之间分配立法管辖权;(3)强调一个法律关系只能适用一个地方的法律,而不能为其他法律所替代。
⑶据此,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具有机械、呆板的特点,它所追求的是形式公平,在法律适用的追求上强调最适当国家的法律。
20世纪,美国等西方学者从现实主义法学立场出发对传统国际私法提出批判,反对机械裁判,强调实质公平。
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探究论文
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探究论文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探究论文一、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理基础及由来“弱者”通常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社会资源占有量较少,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后难以凭自身能力来解决的一部分人。
下面就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弱者”的概念做出不同的理解。
所谓社会学上的弱者主要是指在社会上难以保障其自身全部利益,生活质量和水平较低的人群,也包括精神或心理上承受压力较大的人群。
而与此相对应的就是强者,顾名思义强者就是在社会生活中能够用自己的或借助与他人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利益的人群。
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在社会学上弱者与强者的最重要的区别应该是能否保障资源的利益。
从经济学上来看,弱者可有两种类型即已经是贫困者和可能是贫困者,相同点都是因为自身或外界的原因而导致自身防范抵抗市场风险和客观环境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从而在生活上存在极大的问题。
这类人群包括:能力较低的妇女、儿童、老年人、受病毒侵害人群及因自身能力不足而接受社会救济的人群。
但在国际私法中对所谓的“弱者”概念的解释是从法律角度出发的,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概念的理解就应该从法律角度出发,是指在有关外国当事人的民商事活动中处在一个没有有利地方的当事人。
他们所处的这种情形主要是因为自身在各方面的不足或外界所造成的,所以,作为国际私法上的弱者应具以下特点:第一、多重身份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使一个人可同时拥有多个身份,弱者也就会可能会同时是妇女、儿童、雇工;第二、法律的规定性。
根据法律的保护性规定而被认为国际私法上的弱者,比如消费者、雇工等;第三、身份条件的不断变化。
作为国际私法上的弱者,其身份可能会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第四、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这就要求必须是符合国际私法关于弱者的定义并且享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体。
二、在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中加入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一)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所谓的法律原则主要是从大的方面对整个法律的制定加以指导的,法律规则则是从小的法律条文对整部法律进行具体规定的。
谈谈我国的国际私法是如何体现对弱者的保护
谈谈我国的国际私法是如何体现对弱者的保护作者:邱帆帆陈思含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0期【摘要】在我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采用刚性宪法。
我国宪法的一些原则规范中体现了一些对弱者利益保护的条文,并且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现出我国对于弱者的重视以及保护。
在当今经济一体化的世界潮流中,国际私法被运用的越来越广泛,而我国立法也在特定情况下将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弱者利益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从而采取一些制度以及条文来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者利益。
【关键词】弱者利益;保护;法律规范;最有利保护首先我们要确定,何为“弱者”。
从当前情况看来,世界各国没有对弱者的概念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
而我国认为,弱者在社会学方面属于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贫困性,生活质量低落性和承受能力脆弱的社会群体。
国际私法运用中弱者属于各个客观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和弱势地位的当事人。
以下由我谈谈国际私法在各个领域中对弱者的保护。
一、在婚姻家庭领域采用选择适用的冲突规则来体现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并且在相关法条中采用了“有利”“最有利”的字样(一)关于抚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的规定,使得抚养问题在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与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中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该规定相对于旧法的规定有了突出进步,弥补了旧规定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缺陷,使法官在多个连接点指引的法律中确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提供了选择标准,并且使得选择的法律以利于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优先。
(二)关于监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使得监护问题在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中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该条与涉外抚养如出一辙,同样实现对监护关系中被普遍认为属于弱者的被监护人相当程度的保护。
并且第43条,44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虽然没有直接利用“有利于弱者”的用语,但这样规定便于诉讼在某种程度实现对弱者的利益保护。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中,为了保护相对较弱的一方,通常是与国家实力、经济和法律保护能力较强的一方相对而言,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会对其给予特殊的保护待遇。
弱者保护原则的出发点是平衡当事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促进公正和平等的国际交往。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原则性、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以及一些具体的措施。
首先,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原则性。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方的实力差异往往导致交易的不平等。
一方可能拥有更多资源和信息,而另一方则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弱者保护原则可以确保两个当事方在协商和交涉中处于公平和平等的立场。
这是国际社会所秉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对正义的追求。
其次,弱者保护原则在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5年通过了《国际销售合同(CISG)》,该公约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设立相关规则,保护相对弱势的国际买方利益。
该公约规定了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的一些特权和救济措施,如解除合同、要求修理或替代品等。
此外,UNCITRAL还通过了其他一些国际公约,如《跨境债务再融资和破产问题公约》和《国际保险标准化公约》,这些公约也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再次,弱者保护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体现。
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常常会考虑当事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并在裁决中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
在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纠纷中,国际仲裁机构通常会倾向于消费者,尤其是在存在着语言、文化和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如设立特殊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等。
最后,弱者保护原则的具体措施可以通过多方面来实现。
一方面,国际私法可以通过设立弱者保护的法律规则和标准来降低不平等关系。
例如,通过设立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来保护个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以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为视角
国际私法主要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随着全球化的推进, 跨国婚姻家庭数量逐渐增多,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差 异悬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成为国际私法必须面对 的问题。
三、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概述
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侧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 的利益。这一原则起源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旨在纠正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平 等的情况,确保弱势一方得到公正的待遇。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实现方式主要包 括以下几种:
结果与讨论
通过对文献的综述和案例的分析,本次演示得出以下结论:1)弱者利益保 护原则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具有重要地位;2)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理论层 面,实践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3)在实际案例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仍 面临诸多挑战,如法律适用困难、司法裁判不统一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弱者利 益保护的实践研究;2)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地位;3) 提高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确保弱者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研究,分析 了如何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利益,避免他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遭受歧视和虐待。针 对现有研究的不足和实践中的挑战,本次演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期为 相关领域的实践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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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利 益保护的必要性
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1、妇女地位:在全球范围内,女性仍然面临着更多的家庭和社会压力。在 涉外婚姻中,如果缺乏对妇女权益的有效保护,可能导致其面临更大的风险和困 境。
2、儿童权益:儿童在涉外婚姻家庭中往往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他们可能 面临文化适应、教育、健康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得到更多的和保护。
论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张鑫月
( 西北政 法大学 7 1 0 0 6 3 )
【 摘 要】 现今社会 , 国际交往 日益频繁 , 涉外民商事法律 关系 日趋复 杂, 有 关弱 者利 益保 护的 问题逐 渐为 各 国立法和 实践 所重视 , 我 国在 该 方面也 有 了一 定的成 就和 经验 , 但 仍 有些许 不足 , 本 文就这 些不 足提 出
法充分的保护弱者 。 ( 二) 、 弱者 保 护 范 围相 对狭 窄 对弱者概念界 定不 清 的同 时使得 对弱 者 的范 围难 以准 确判 断, 此外 法律适用法仅在涉外 扶养 、 监护 、 父母 子女人身 和财 产关
系、 涉外 消费者合同 、 涉外 劳动合 同、 涉 外产 品责任领域 的法 律适 用规则能够体现 出一定 的对弱者利益 的保护 , 对于涉外收养 、 保险 合 同等国际社会普 遍认为 属于弱者 的范 围并未涉 及 , 这也 是一个 不足 , 需要逐渐在立法 中完善 。
一
性 。这种做法 并不考 虑个 体差 异 , 2 o 世 纪 的冲突 法革 命 , 也使 人 们逐 渐认 识到 , 这种机械 的法律适用 方式 , 并不符合法律对正 义的 追求 , 法律不应 只关 注形式正 义 , 更 应该 注重实质 正义 , 即对 不 同 的主体进行区别对待 , 在制定法律时对弱者进行倾 斜性保护 , 以实 现个 案正义。弱者利益保护 , 就是 在 国际私法 由形式正 义 向实质 正义 转变的背景下逐渐发展起来 的。
( 三) 、 保 护 方 法 不 够 完善
1 、 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规定 为国际私 法的基本原则 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作 为 国际私法 的基 本原则 , 可 以弥 补 国 际私法立法不足 , 对相 关 冲突规范 的制定也具 有指导作 用 。而且 这种做法也得 到了很多 学者 的支持 , “ 李双 元教 授就 认 为将保 护 弱者利 益上升到 国际私法基本 原则 的地位 , 有利 于从整体上 指导 国际私法各个领域 的立法 , 有 利于弥补保 护弱者立法的不足 , 有利 于司法人 员在应用 冲突规范 时进行灵活执 法 , 有利 于 以违反 基本 原则 为由, 排 除冲突规范 指定的但 不利 于保 护弱者的法律 适用 。 ” 2 、 将 有利于弱者保 护的法规定为 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 决法律 冲突 的规 则 固定化 , 使它 成为 国际上公 认 的或 为大多数 国家所采用 的处 理原则 , 以便解决 同类 性质 的法律关 系的法律适用 问题 。将有利 于弱者保护 的法规 定为 系属公式 , 让弱者或法官能够选择适用有利于弱者利益的法 , 弱者 利益将会得到更为完善 的保 护。这种做法还可 以增 强判 决的可预 测性和确定性 , 更好的实现国际私法对实质正义 的追求 。 【 参考文献】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咱先说说啥是国际私法吧。
国际私法呢,就像是一个大管家,专门管那些涉及不同国家的民事关系的事儿。
比如说,一个中国人和一个美国人在法国签了个合同,这时候就可能用到国际私法啦。
那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为啥在国际私法里这么重要呢?你想啊,在跨国的各种关系里,总有一些人或者群体是比较弱势的。
比如说消费者,在跨国消费的时候,那可是两眼一抹黑啊。
就像你在国外的网站上买个东西,你可能都不太清楚那边的法律是咋规定的,要是出了问题,你都不知道该找谁。
这时候,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就像一个超级英雄出现啦。
在家庭关系方面也很明显呢。
比如说跨国婚姻里的妇女和儿童。
妇女可能在新的国家里语言不通,对当地的法律也不了解,要是婚姻出了问题,她可能就会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儿童就更不用说啦,他们完全依赖大人,要是在跨国的监护权或者抚养问题上,没有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保护,那可就惨啦。
那这个原则在国际私法里是怎么体现的呢?在冲突规范方面就有体现。
冲突规范就像是一个指南针,告诉大家在不同情况下该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涉及弱者利益的时候,它就会偏向选择对弱者更有利的法律。
比如说在劳动纠纷里,如果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工人在发达国家打工,在确定适用法律的时候,就可能会考虑选择对工人更有利的法律,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只要对这个弱势的工人有利就行。
在实体法的适用上也有体现哦。
有些国家在制定国际私法规则的时候,就会专门规定一些保护弱者的条款。
比如在产品责任方面,如果一个外国的产品在本国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本国的法律可能就会规定,不管这个产品在它本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在我们国家,就得按照对消费者更有利的方式来处理。
而且啊,国际上也在不断努力让这个原则更好地发挥作用呢。
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会进行交流和合作。
就像大家坐在一起商量,怎么能让弱者在跨国关系里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和文化都不太一样,但是大家都知道保护弱者是很重要的,所以就一直在努力协调。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目录摘要 (3)关键词 (3)引言 (3)一、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概述 (4)(一)国际私法中对“弱者”的界定 (4)(二)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5)1.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 (5)2.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特征 (5)二、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其完善 (6)(一)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6)1. 保护涉外合同中弱者的权益 (6)2. 保护婚姻家庭领域弱者的权益 (7)3. 保护涉外侵权中受害人的权益 (8)(二)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的不足 (8)1. 立法规定过于简单且适用领域狭窄 (8)2. 滥用强制性原则和过度限制意思自治 (9)3. 保护弱者尚未成为国际私法立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9)(三)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9)1. 加快国际私法立法的步伐 (9)2. 将强制性原则与冲突规范有机结合起来 (10)3. 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10)三、我国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10)(一)我国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在立法中的体现 (10)(二)在立法上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2)1.构建多层次的法律制度保护 (12)2.吸取国外国际私法弱者保护的经验和教训 (12)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摘要:弱者保护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宗旨是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达到实质公平的目的。
本文主要阐述了弱者保护原则中弱者在国际私法中的范围及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但其对弱者保护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规定了诸多弱者保护条款,并在对弱者保护条款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的弱者保护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弱者原则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国际间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全球经济走向一体化,但由于参与经济交流的双方主体之间并不必然是平等和公平的,劣势地位的当事人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保护涉外民商事交往过程中的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成为必要。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解读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解读内容摘要:人权保护的理念及国际私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取向,决定了国际私法应当对弱者进行保护。
本文认为国际私法应将保护弱者原则确定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使其发挥立法准则等功效。
在具体运用该基本原则时还应注意“度”等问题。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基本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而导致利益实现困难,因而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当事人。
目前许多国家不仅在自己的实体法中,而且也从国际私法角度开始关注对特定身份者—弱者的保护。
但纵观国际国内国际私法立法对弱者的保护,都存在保护对象范围狭窄,保护方法不足等缺陷,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从根源上将保护弱者原则确立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将保护弱者原则确立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原因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规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它具有覆盖面广、稳定性强和具有宏观指导性等特点。
不是所有的活动中都需要原则,需要原则之处,是各种没有系统的理解就无法进行的活动。
原则的获得是通过反映一项活动的性质和意义,分析应该使那些从事活动者去做什么,并将反映分析的结果系统地表述为他们在自己的行为中必须努力满足的要求。
当原则被系统表述时,所表述的是蕴含于活动自身的某种东西。
原则通过系统表述得以明确,并因而成为明智行为的基础。
随之而来的是,原则和以其为原则的活动,构成了一种逻辑关系。
从事这些活动就应该是按照它们的原则行事。
法律原则中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保护弱者原则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该原则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弱者原则能够体现国际私法的基本精神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它反映了立法者的选择模式。
比如在秩序和自由之间是选择秩序还是自由?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是选择公平还是效率?这些都反映着法的基本精神。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只有在张扬人类理性,表达人类理想,实现人类信仰的时候,法的统治才不致于成为奴役人的工具,而成为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实现美好愿望的阶梯,才能最终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
国际私法中弱者权利保护方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国际私法中弱者权利保护方法贺连博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国际私法弱者权利保护正义内容提要: 法律的正义价值高于其他价值。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权利保护方法与正义有天然联系。
晚近的国际私法倡导对弱者的保护。
国际私法弱者权利保护方法的正义内核体现在涉外消费者的保护、合同关系中“自由选择法律的限制”、保护妇女、子女等的立法,以及跨国侵权关系中对受害人的保护。
保护弱者是国际私法适应现实生活需要而出现的制度安排,彰显了国际私法弱者权利保护方法的正义内核。
国际私法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但一部分当事人相对于他方当事人而言,因市场地位、信息技术知识的不平衡或自然生理原因而处于劣势是个不争的事实。
国际私法的弱者权利保护与正义有着天然的联系。
正义是国际私法弱者权利保护方法的逻辑前提,国际私法的弱者权利保护是正义的客观要求。
国际私法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公正合理地解决每个案件来凸现其正义内核。
[1]国际私法弱者保护方法的原则和制度基础也凸现出以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本的根本特点——体现人的本质,满足人的需要,关怀人的未来。
国际私法用自己独特的方式保护着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弱者群体的正当权益。
这里所说的“弱者”主要包括涉外合同领域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雇佣合同中的被雇佣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受让方;涉外侵权中的受害人,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的受害人,以及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确认是否有婚生地位的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被扶养人等。
具体来说,国际私法弱者权利保护方法的正义内核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具有涉外因素的消费者的保护法律的作用在于形成相关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制衡关系,从而为当事人之间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创造条件。
就保护以具有涉外因素的消费者为典型代表的弱者而言,国际私法是以一种特殊的标准来衡量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的。
论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法律适用来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冲突,取得较为公正的结果。
由于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存在着强者和弱者之分,因此国际私法必须体现对弱者的人文关怀,建立起保护弱者的原则和规章制度。
标签: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实体正义[一、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的兴起国际私法层面上的弱者,是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这种弱势表现在当事人经济、社会地位方面及当事人的知识、技能和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有可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被欺诈、胁迫,民事权利遭到侵害。
于是,关于弱者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当然,这一原则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具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法律背景。
第一,追求實质正义的法学思潮是保护弱者原则出现的社会背景。
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历来主要使用一些具有空间场所意义或者可以场所化的事实因素来指定应适用的准据法,故许久以来多被学者指责它虽具有法律规范所应有的确定性,但缺乏灵活性,它只追求“冲突正义”,忽视“实体正义”。
国际私法开始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进行规定不是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离经叛道,它反映了价值追求目标的多元化和多层次性及国家力量渗入国际私法领域的现状,反映了国际私法的“活法性”。
保护弱者是人类高度文明在法律上的明确显示,是法律规范人性化的集中反映,是法律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是国际私法价值取向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的必经之路。
第二,国际私法保护弱者的原则是现代民法加强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必然反映。
近代民法以平等性和普遍性为逻辑前提,倾向于强调法的普遍性和稳定性价值。
但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逻辑前提逐渐丧失,迫使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抛弃形式正义观念而追求实质正义。
国际私法与民法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现代民法中出现了保护弱者的立法,也必然要求一国国际私法与民法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在冲突法立法中注意对弱者的保护。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在多数国际私法关于保护弱者的立法中都体现为实质正义与人权保护的价值追求。
我国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也无例外,以实质正义与人权保护作为其价值基础。
无论是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方面,还是在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产品责任等方面,都以保护弱者利益为基本理念。
1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1.1弱者与弱者利益保护“弱者”是一个相对的并且处在变动之中的概念。
综合各国国内立法实践与国际条约来看,国际私法领域内的“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弱者”是一个相对的并且处在变动之中的概念。
综合各国国内立法实践与国际条约来看,国际私法领域内的“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可划分为以下四类:第一,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因传统影响与自然原因而处于相对不利状态的一方,如妇女、未成年人、被抚养人、被监护人等;第二,合同领域内的特定方,即由于合同自由被强者所利用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如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第三,侵权行为中的被侵权人;第四,发展中国家及其特定当事方。
这种弱势或者不利地位既有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方面,亦可能体现为可获信息不对称、社会地位不对等。
出于种种现实原因,处于弱势或不利地位的一方的合法民商事权利都更有可能被侵犯,因其处在更易被欺诈、压迫的位置。
而所谓的“弱者利益保护”,指的是法律并不基于抽象人格给予人人一致性的本文由收集整理保护,而是依据个人具体的社会身份与社会关系,界定其相对弱势的地位,随之予以其较为特殊的或倾斜性的保护。
再由法律予以特殊或倾斜性的保护。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旨在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确保其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得到公正对待。
这一原则源于对国际关系中权力不平等现象的关注,以及对弱势群体在跨国交易和国际法律纠纷中可能遭受不公平对待的担忧。
弱势群体通常包括消费者、雇员、儿童、难民等在国际交往中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
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为这些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以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保护弱者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弱势群体在跨国交易中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
为此,国际私法中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弱势群体进行了特殊保护。
例如,国际联合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南规定了消费者在跨境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劳动法领域也得到了重视。
由于国际劳工迁移的增加,劳动者在海外工作时面临的困难和不公平对待也日益突出。
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通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和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为劳动者提供保护。
例如,国际劳工组织通过颁布《国际移民劳工公约》和《移民和居民劳工保护公约》,保护了劳工迁移者在海外工作的权益。
再次,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家庭法领域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私法规范旨在解决国际家庭纠纷,重点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
例如,在国际婚姻和离婚案件中,国际私法规定了针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最后,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难民和移民法领域也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全球不断增加的难民和移民问题,国际私法通过制定相关公约和国际协定,为难民和移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这些法律保护包括对难民身份的确认和保护,以及对移民在国际交往中的权益的维护。
总之,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以确保他们在国际交往中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这一原则在合同法、劳动法、家庭法以及难民和移民法等领域都得到了具体体现。
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
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摘要:现代国际私法在弱者利益保护方面充分表现出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价值取向。
人文关怀是人文精神的集中体现,而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的永恒主题,国际私法的构建应贯穿人文精神。
现代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人文关怀不但表现在有利原则、强制性规范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原则和制度层面,而且还反映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规范之中。
关键词:人文;国际私法;弱者;实质公平现代国际私法在弱者利益保护方面充分表现出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价值取向。
在本世纪30年美国国际私法学者凯弗斯(David F.Cavers)倡导“规则选择”和“结果选择”方法之后,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已经成为指导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一种重要原则,[1](P78)是立法者制订国际私法规则和法官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考虑因素,这一点在弱者利益保护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
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这一命题,既是对国际私法的理论审视,是对国际私法的本源思考,也是对国际私法的终极关怀。
对国际私法的应然性考察,使我们更加关心国际私法的内在精神,能够突破其作为具体部门法的局限,放眼更为广阔的理性世界。
近年来,我国国际私法研究取得了重大发展,“对国际私法的某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突破”。
[2]从人文关怀的视角对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进行研究,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理论学说的进一步发展。
一、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的永恒主题人文关怀是人文精神的集中体现,而现代人文精神的核心是人性的张扬,是人的尊严与尊重的捍卫,是人的自由与解放。
[3](P7)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的永恒的主题。
缺乏人文精神的国际私法,注定会因生长土壤的“贫瘠”而发育不良;相应忽视人文精神的国际私法,无论它的完善程度如何,却注定要违背人类追求国际私法的初衷。
“人文”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而又很难确切指陈的概念,“人文”与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个性、人的生存和生活及其意义、人的理想和人的命运等等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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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弱者原则在国际私法其他领域中的体现
1、保护劳动者(雇员)的立法传统
法律规定抽象人格,对一切法律关系主体作抽象的对待,于是在企业主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中,造成了经济地位上的强者对经济上的弱者在实质上的支配。
[44]劳动者(雇员)受聘往往通过劳动合同来实现,雇主往往会在格式化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适用某一国的有利于雇主的法律,从而使得雇主的某些责任得到预先排除或者减轻。
为了纠正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体现法律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有关保护劳动者(雇员)的立法,往往采取倾斜保护政策。
就保护弱者而言,有关保护劳动者(雇员)的立法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这种特殊的标准源于对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
[45](P233)1986年德国国际私法第30条规定:“(1)在雇佣合同中,当事人选择法律时不得取消雇佣合同所依据的法律中保护雇员的强制规定,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的,适用本条第2条的规定。
(2)在无法律选择情况下,雇佣合同适用下述国家的法律:1、雇员在履行合同时依其惯常工作的这个国家的法律,即使他被临时派到另一国家,或2、雇佣雇员的机构的所在的国家的法律,即使雇员在该国尚未完成其工作。
如果根据一般情况雇佣合同与另一国家存在更为密切的联系时,可以适用该另一国家的法律。
”另外,1996年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第48条、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法规第67条都是保护劳动者的规定。
从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看,首先,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允许剥夺劳动者(雇员)由法律所提供的强制性保护,其次,在无法律选择情况下,一般适用雇员惯常工作地法,以有利于雇员。
[46]
2、保护妇女、子女和被扶养人的立法
婚姻家庭亲属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与市民社会的价值或利益法则不同,它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各国法律均将妇女、儿童和老人做为弱者,予以特别保护。
因为在家庭关系中,妇女相对丈夫在许多情况下在体能上、经济上是弱者,子女相对于父母在体能上、经济上、经验上是弱者。
而被扶养人更是在经济上、生活上依赖于扶养人。
他们之间发生跨国法律纠纷,迫切需要进行法律上的利益平衡。
各国国际私法大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保护妻、子女、被扶养人的亲属法体系,[35](P855-857)体现了对弱者的人文关怀。
如1986年德国国际私法第3节(第13-24条)、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3-4编(第43-84条)、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第4章(第26-37条)、1996年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第3章(第17-28条)、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法规第3章(第45-53条),1998年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七编(国际私法)、1999年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国际私法)都是关于涉外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这些法律条文大多规定适用有利于妇女、子女、被扶养人的法律。
3 、保护受害人的立法
相对与加害人,跨国侵权中受害人是弱者,需要国际私法的给予人文关怀。
受害人往往由于不熟悉侵权行为地法、加害人属人法加之路途遥远、取证困难、语言障碍等诸多因素,致使跨国侵权诉讼往往很难成功。
这就为许多恶意侵权者逃避法律制裁大开了方便之门,使大量的无辜受害者投诉无门,尽管侵权法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有关理论和学说层出不穷。
[31]近年来颁布的一些国际私法立法,如1992年罗马尼亚国际私法第112-118条、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第62-63条、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第71-74条都先后规定了保护受害者的条款。
国际私法立法对跨国侵权中处理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所予以的呵护和人文关系,体现了现代国际私法对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
结语
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是力求达成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较为公正的结果。
保护弱者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是其人文关怀的体现。
国际私法的重构必须贯彻人文精神,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法学的使命,既在于探讨法律现象本身的特征,也在于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促使法律产生、运行、变化和发展的规律。
法学不能远离现代社会结构及其逻辑起点-人的研究。
[47](P75)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学的一个重大悲哀就在于忽略了人在法中的地位,人文观念和科学观念的缺失是法学界的重大失误,法、法治或法学都在极大程度上忽视了人。
[48](P1,P11)在国际私法的理论中,我们应更加突出强调人的主导地位。
从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保护弱者是私法适应现实生活需要而出现的制度安排。
随着社会生活的深化,必然在现实中涌现出各种各样的需要法律予以保护的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弱者。
如果说21世纪是人类更为进步的时代,那么这其中必然包括着基于社会实质公平和正义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
这种保护不仅意味着应尽可能全面地为现实中的弱者提供畅通无阻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且意味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弱者能及时地获得无论在保护广度还是深度方面都足以弥补其劣势的救济。
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法律适用来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冲突,取得较为公正的结果。
由于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存在着强者和弱者之分,因此国际私法必须体现对弱者的人文关怀,建立起保护弱者的原则和规章制度,否则不利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顺利发展,最终损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乃至相关国家的利益。
现代国际私法规范充分体现对弱者权利的尊重,反映了现代国际私法立法蕴涵的人文关怀,展示了国际私法价值取向的高度文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