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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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08月17日09:34中国会计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导读:从7月底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到8月初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布,当前我国文化产业振兴的号角看来已经吹响。

文化企业如何合理利用这次和此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发展,希望通过本版文章能引发思考。

文化产业享有5年的税收优惠期限为了配合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贯彻执行,2009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2个政策文件,将执行期限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明确规定了对转制后的文化企业继续给予税收支持和税收扶持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9〕34号文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如下规定。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新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9〕31号的规定,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新税收优惠政策有:1.电影拷贝、发行收入等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企业所得税

龙源期刊网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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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出版参考》2014年第23期
财政部12月2日发布消息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新华社。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工会财会》
【年(卷),期】2009(000)006
【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有关精神,现就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62-6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 [J], ;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J], ;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
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J], ;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
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J],
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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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为推进文化体制,深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和财政部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以进一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现通知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

鼓励优秀文化企业享受更低的税率和更多的税收优惠。

二、增值税政策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可按照一般纳税人资格享受增值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鼓励文化企业自主选择纳税方式,适应市场需求。

三、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对于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可按照规定向国家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资金扶持。

这些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包括文化事业单位的设备更新、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方面。

通过资金扶持,为文化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四、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针对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从事电影制作、演出、发行等业务的文化企业,可以享受影视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从事艺术品制作、交易、展览等业务的文化企业,可以享受艺术品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文化企业提供了更好的经营环境。

五、加强税收管理为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和监督,必须加强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于文化企业的税收监管,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同时,文化企业也应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提高纳税意识。

六、加强宣传和指导税务部门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帮助文化企业了解政策,明确政策适用条件,提供申报指南和解答疑问。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文化企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

为继续推进文化体制,进一步发展文化产业,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和执行上述税收政策,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5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

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二)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

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四)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山西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享税收优惠

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山西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享税收优惠

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山西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享税收优惠作者:耿倩来源:《科学导报》2019年第14期3月6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新闻办获悉,山西省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若干税收政策。

文化是一种生产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

因此,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完成的重任。

要完成这一重任,改革文化体制是题中应有之义。

为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山西省2016年8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在人员安置、投资融资等方面享受多重优惠政策。

日前,山西省财政厅发财税(2019)16号文,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将继续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若干税收政策。

具体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5年房产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業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2008 国办发(2008)114号

2008 国办发(2008)114号

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即《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学习问答编者按: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期限为五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内容涉及国有资产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工商管理等方面。

该文件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更加有利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

刚刚结束的全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暨政策培训会议,已经宣传好、学习好、贯彻落实好114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当前宣传文化系统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紧迫任务和重要工作。

为便于学习、理解、把握文件精神,现以问答的形式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介绍。

问:国有文化资产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答: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资产财务关系有何变动?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的,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转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关系不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能否进行核销?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国办发〔2014〕15号增值税

国办发〔2014〕15号增值税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三、关于收入分配
(六)转制后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收入与岗位责任、个人贡献以及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加强对转制后的国有文化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和调控,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七)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并完善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应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一、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一)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应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当报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变动等事项。
(十五)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税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税1.1 优惠内容 (一)从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政策一) (二)享受上述第一项优惠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

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政策一) (三)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

 1.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2.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政策二) 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1.3 限制条件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2.13•【文号】财税〔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文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2月13日。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文化事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就包括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有关这方面的政策内容。

首先,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将按照企业法人形式经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两档,即25%和20%。

具体税率会根据所在地区和企业的性质不同而有所调整。

其次,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之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还可以享受其他一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重点扶持项目和重点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延缓缴纳等方面的支持。

此外,对于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再次,对于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业来说,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文化产业发展奖补资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旅游产业、文化传媒产业等领域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奖补政策。

这些奖补资金一般以一次性补助的形式给予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提升技术、改善条件等方面。

此外,对于对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企业来说,还可以享受一系列的出口退税政策。

根据国家关于文化出口和文化贸易的相关规定,从事文化出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出口商品增值税、关税等。

这些退税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文化产业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最后,除了上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还可以享受其他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购买文化创作设备、器材等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优惠。

此外,对于企业的研发支出、培训支出等,也可以按照相关政策减免相应的税收。

总之,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可以享受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和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文化事业单位转型升级,实现文化产业的繁荣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纳税有多项优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纳税有多项优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纳税有多项优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中宣部,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联合下发通知,本报选编如下: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

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出版社(图书、音像、电子)、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

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

《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

《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学习问答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 (即《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学习问答编者按: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期限为五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内容涉及国有资产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工商管理等方面。

该文件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更加有利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

刚刚结束的全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暨政策培训会议,已经宣传好、学习好、贯彻落实好114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当前宣传文化系统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紧迫任务和重要工作。

为便于学习、理解、把握文件精神,现以问答的形式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介绍。

问:国有文化资产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答: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资产财务关系有何变动?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的,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转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关系不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财税政策

财税政策

的规定,现就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 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 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条所称转制文化企业包括: (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 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 [2005]16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 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7]3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 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 号),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的不在试点地区的 试点单位。 (二)由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浙江省、广东省及深圳市、沈阳 市、西安市、丽江市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包括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名单,由北京市发布的中央在京转制试点单 位。 (三)财税[2007]36号规定的新增试点地区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 上述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持 原认定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更名函,到主 管税务机关履行更名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通知第二 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规定的相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 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 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指引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020年3月
第三部分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新政大盘点
五、 扶持企业发展政策
1.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 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这类事业单位转企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类事业单位转企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类事业单位转企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

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12.30
•【字号】沪国税所〔2014〕25号
•【施行日期】2014.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4〕2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有关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有关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114号文件文化体制改革

114号文件文化体制改革

114号文件文化体制改革旨在推动文化体制改革的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其中对包括对出版传媒业改革改制的多项政策优惠。

有关专家指出,国内的出版传媒业将在改革改制中迎来一个快速发展期。

据了解,114号文件包括两个规定:一是《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二是《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

第一个规定共计30条,内容涉及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和党的建设等8个方面;第二个规定共计15条,内容涉及财政税收、投资和融资、资产和土地处置、工商管理等4个方面。

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114号文件充实了两条内容:一是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要同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

二是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时,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关于原划拨土地处置。

114号文件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理,转增国家资本。

对于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可比照上述转制政策执行。

关于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

按照现行政策,企业养老金明显低于事业单位标准,这是当前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的主要障碍。

为解决这一难题,114号文件提出: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

鼓励地方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关于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114号文件特别强调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职工权益保障资金的来源,可以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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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34号2009-03-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五、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六、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
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

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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