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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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股东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
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十五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守法经营,恪守信用,服务经济发展。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及出资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出资比例:
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以现汇一次性出资缴清,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十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自己认缴的出资额,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
2、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4、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股东有权按自己所持公司的出资比例要求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财产。
第十六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等风险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仅有股东一人,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的执行董事人选,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公司的监事人选,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向外出借款项、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11、延长公司合营期限;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对上述职权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执行董事人选由股东决定。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订公司的章程修改方案。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其它人员代为履行。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执行董事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且在事后迅速向股东报告。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部门。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设立后,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第二十六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人选由股东决定。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