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九章 国际海洋法
1、基线
2、内水的法律地位
3、海湾
4、领海制度
5、过境通行制度
6、群岛国水域的法律地位
7、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8、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9、公海自由及其管辖
10、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海洋和海洋法
1、海洋:海洋是海和洋的总称,以洋为主,以海为辅,海是洋的边沿,洋是海的主体。地球上有四大洋: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北冰洋。地球上有二十多个海,如北海、地中海、红海、阿拉伯海;靠近中国的有黄海、东海、南海。
2、海洋的地位:海洋占地球面积的71%。它是生命的摇篮;是资源的宝库;是交通的要道;是战略的要地。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
3、海洋法:有关各种海域(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峡、群岛、公海、国际海底等)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等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第一节 基线、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基线
二、内水
三、领海
四、毗连区
2. 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是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上的最外缘的各适当点的直线,是由各条直线基线构成的沿着海岸的折线。
?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接基线法
? 限制
(1)不偏离海岸的一般走向(general direction)
(2)基线内的海域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
(3)不得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EEZ隔断
3、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 ?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岛屿。在基线范围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1:9之间。基线的长度不超过100海里,不过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100海里,但不能超过125海里。
二、内水
(一)概说
1、概念:内水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对群岛国水域而言,是指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内的水域。
2、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但根据《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为领海的靠海岸部分的海域成为内水,那么外国船舶仍有无害通过权。
(二)港口
1、港口: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包括陆域和水域两部分。
2、港口制度:由国内法规定。? 是否对外国船舶开放,由沿海国自
由决定
港口国对外国商船上的刑、民案件享有管辖权;外国军舰在港口享有主权豁免,但应严格遵守港口国各项法律和规章。
(三)海湾
1、海湾:海洋深入陆地较深、入口较小的明显水曲,该水曲面积应大于以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
2、海湾的类型:
⑴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⑵沿岸属于两国或多国的海湾(中越北部湾划界示意图)
⑶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两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海洋法公约没有相关定义)
应具备的条件:沿岸国已经对该类海湾长期地作为内海实行有效控制,并在沿岸国和海湾之间形成了重要的利益关系,而其他有关国家长期以来对沿岸国实行该项控制作出明示或默示的承认。如我国的渤海湾、加拿大的哈德逊湾、前苏联的大彼得湾。
二、领海
(一)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领海:沿岸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主权之下的 一带海域;对群岛国而沿,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下的一带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示意图)
2、法律地位:属国家领土,沿海国享有主权,主权及领海上空、水域和海床及底土。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二)领海的宽度和界限
1、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12海里
2、领海基线: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之间的界限,即测定领海的起算线。
3、领海的外部界限: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⑴交圆法
⑵共同正切线法
⑶平行线法
(三)领海的法律制度
1、外国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是指外国非军用船舶为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情况下,继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一国的领海。
海洋法公约规定:⑴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⑵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⑶停船和下锚一通常航行有此需要,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或救助为限;⑷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下列行为视为非无害通过:
①对沿海国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②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③为损害沿海国防务与安全目的搜集情报或宣传;
④在船上起落或接载或发射任何飞机或军事装置;
⑤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
⑥严重的污染行为;
⑦任何进行捕鱼、研究或测量活动;
⑧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
⑨与通过
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2、外国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
关于无害通过权是否适用于外国军用船舶问题,理论与实践都存在分歧。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外国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3、潜水艇在另一国领海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须展示其国旗。
4、沿海国可以制定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5. 国家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
(1)刑事管辖权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
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②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良好秩序的性质;
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④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2)沿海国通常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民事案件采取不干涉态度。
三、毗连区
1、概念:
毗连区是领海之外与其领海相毗连,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海域。
2、沿海国的管制
⑴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⑵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3、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4海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和毗连区制度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确定了我国领海制度。其主要内容:
1、领海宽度为12海里。
2、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和底土。
3、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划定。
4、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
5、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二节: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群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
1、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连接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或一端与外国领海连接,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
⑴过境通行: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与无害通过比较)
⑵过境通行的不适用情况:
①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公海航道或专属经济区内的航道;
②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
③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二、群岛国水域
(一)群岛国的定义:
全部由一个群岛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以包括其他岛屿;群岛是一群岛屿,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
(二)群岛基线的划定
可采用直线基线法,在最外缘的各岛确定一系列点来划定领海;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岛屿。在基线范围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1:9之间。基线的长度不超过100海里,不过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100海里,但不能超过125海里。
(三)群岛国水域的法律地位
1、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
2、公约规定了两种通过制度:无害通过和海道通过制度。
(1.) 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
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如为保护国家安全所必要,群岛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的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的情况下,暂时停止外国船舶在其群岛水域特定区域内的无害通过
(2.)群岛海道的通过。
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群岛海道时有遵守群岛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的义务。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个新海域,是指在沿海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专属经济区示意图)
它既非领海,亦非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1、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2、内陆国或地理条件不利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
资源的剩余部分;
3、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
4、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地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公约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特别是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的军事活动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中美撞机事件之国际法分析)
中美撞机事件之国际法分析
案情:2000年4月1日愚人节,一架美国高度精密的EP-3间谍飞机,在距离海南岛海岸104公里处的南海上空与一架中国的歼八型战斗机相撞,中国战机机毁人亡,美国间谍飞机受损,美国飞机在没有得到中国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闯入中国领空并降落在海南陵水机场。
分析:
1、美国政府一开始说事件发生的地点在公海。
驳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公海的定义早已推翻了1958年《公海公约》公海公约的定义。美国说它不是1982年新海洋法的缔约国,但是,新公约中公海的定义即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对于传统公海的影响地位早已成为国际习惯法。美国和世界各国,当然包括中国在内,已经无例外的加以承认多年矣。必须指出的是,专属经济区的上空不是国际公空,即使是国际公空,平时国际法也没有赋予他国在公空有刺探他国情报的权利。
2、有人说,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但毕竟也不是领海,只是一个经济资源导向的新概念,在此海域上空,应该有国际法保护的“飞越自由”。
驳斥:①如果美国的一架普通飞机飞越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它当然受到海洋法的保护,因为公约在处理新的专属经济区海域的法律地位时,一向强调对既存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间谍飞机的飞越专属经济区以刺探沿海国的军事机密的权利海洋法公约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没有赋予其权利。②依照现行有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国使用普通海洋科学飞机来调查其他国家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水温度、海水盐分都没有,哪里还会有权利从此上空去刺探他国陆地上的军事情报呢?③未经许可的公海广播都不被国际法与各国的国内法认可,何况在非公海的上空从事间谍飞行任务呢?
3、美方提出,该机是国家航空器,享有主权豁免。
驳斥:根据国际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外国军用飞机未经他国批准,特别是在已经作出不法行为的情况下,擅自在一国领土上降落,是不能主张主权豁免这种特权的。美国的实践也如此,1976年一架苏联米格战机飞到日本要求政治避难,苏联以该飞机是国家航空器为由要求主张主权豁免,日本在美国的支
持下,以该机进入日本领空为得到其允许认为是非法的并将其扣留,由美日军事专家拆卸进行检查,数月后才把这些零件交给苏联,美日国际法专家声称这是完全合法的。而1960年,美国U—2高空侦查机在苏联上空被击落,美飞行员跳伞后被俘,前苏联军事法庭判处他两年监禁。
4、有人提出,美国、前苏联经常这么做都没事,因此,主张在习惯国际法上,已经接受从领海外刺探他国国防情报的权利。
驳斥:请一位同学运用我们学过的国际法的渊源的知识进行驳斥。
三、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概念
地质地理学上大陆架的概念
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直到大陆坡平缓的海底区域。
海洋法上大陆架的概念(公约76条)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架示意图)
注意:
1、这个定义包括确定大陆架的两项标准:自然延伸原则和200海里距离。自然延伸原则是基本标准;而200海里标准是辅助标准。
2、对宽大陆架的国家,公约76条也作了规定,即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得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通过国际海底局缴纳费用和实物,管理局应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分配给公约各缔约国,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
(二)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这种权利是专属的,如果沿海国自己不勘探开发,任何人未得到沿海国的明示同意,不得从事这类活动;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
4、沿海国为了开发大陆架,有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二)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
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大陆架海底铺设电缆和管道,但路线的划定要得到沿海国的同意。
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与飞越的权利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不正确的?
A.乙国的行为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
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
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的主张
D.乙国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
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历来争议很大。
1、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了“协定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要求有关国家以协定确定大陆架的界线;在没有协定的情况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界线外,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
2、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该案中,国际法院基于大陆架是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表明两个或几个国家的大陆架划分,应根据公平原则来划定,等距离中间线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法。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的折中案文规定,“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大陆架的界线,应根据国际法院规约38条所指的国际法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第四节 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公海的范围和定义: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规定: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管辖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注意:由于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国际海底制度的建立,国际海底不再是公海的组成部分。
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87条第1款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即实行公海自由。
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
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捕鱼自由
1982年公约增加两项: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一)船旗国专属管辖(公约92、94、95、96、97条)
公海上的管辖权主要是船旗国的管辖。这种管辖取决于船舶航行时所悬挂的旗帜。
一艘船同时悬挂两个国家以上的国旗是不允许的。随时改变旗帜的船舶视为无国籍船舶。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方便旗船,即悬挂开放登记国家国旗的船舶。海洋法公约对方便旗的解决作了原则规定:“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
(二)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1、为维护公海的法律秩序,军舰对公海上的商船有登临权。(公约第110条)
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贸易;从事未经允许的广播;没有国籍;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据不展示旗帜,但实际与该军舰同一国籍。
军用飞机和经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飞机也有此项权利。
如被检查船舶无嫌疑,要负赔偿。
2、紧追权(公约111条)
紧追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规定,沿海国当局如有
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
注意
⑴紧追必须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开始,只有在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如果外国的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违反沿海国有关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法律和规章时,也可开始紧追。紧追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停止。
⑵紧追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⑶如果紧追无正当理由,在领海外被命令停止或被逮捕的船舶可能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害或损失,追逐国应赔偿。
第五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
它是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即各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
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区域”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能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
3、“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4、“区域”上覆水域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
三、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和管理制度
(一)“区域”内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二)平行开发制度
“区域”资源的开发由企业部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具体做法:申请者须向管理局同时提出两块具有同等估计商业价值的矿区,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自己的保留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块则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