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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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按担保方式分类,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一户多保、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

按发放方式分类,包括贷款证贷款和非贷款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五条实行贷款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超信用社主任权限须报联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依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信用社派驻信贷专管员。

信贷专管员作为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查岗,负责对信贷员的贷前调查进行风险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并向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提报审批。

第七条实行书面授权审批制度。

授权审批是指联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由联社主任对信用社主任进行书面授权。

信用社主任作为有权审批人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对信贷人员进行转授权。

审批授权实施动态管理,由联社每年度进行调整。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 1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项目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

第三章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第八条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等。

第九条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联保、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十条信用方式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联保方式包括农户联保、农村个体经营户联保。

按联保户数多少分为二户联保、三户联保、四户联保、五户联保。

2第十二条一户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单户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提供保证。

第十三条保证方式包括一保一贷和多保一贷,即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五人。

第十四条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十五条抵押方式包括门市房、厂房抵押、林权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等。

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民是我国经济最基础和最重要的群体之一,其发展和增收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农民所处的经济环境的不稳定性及银行贷款的高门槛,很多农民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支持和帮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联合印发《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农户贷款的管理和运作,加强农户信贷风险控制,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

本文就围绕着《办法》展开详细地介绍。

一、《办法》的背景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农民在经营农业方面存在的投入不足、资金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农民的收入提高。

同时,传统的在农村地区发展金融体系的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问题,造成了农村贷款一直以来无法得到很好的发展和完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出台了《办法》。

本办法的实施,切实加强了农户贷款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证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同时也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和稳定的贷款服务,改善了农民经济持续发展的条件条件,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

二、《办法》的涵盖范围1、贷款对象《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村经济组织等农村领域的小额贷款发放。

其中包括个人贷款和集体贷款两种形式,同时也涵盖了农业、林业、渔业等的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同阶段。

2、贷款机构《办法》规定了三类农户贷款发放机构,分别是金融机构、生产经营性服务机构和政府融资担保机构。

三类机构各自具备不同的业务资质和功能定位,相互配合,共同为农民提供专业的贷款服务。

3、贷款金额《办法》规定,农户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这也保证了农户在经营活动中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三、《办法》的内容和特点1、保证金管理为了防范信贷风险,农户需要向银行缴纳保证金。

《办法》规定农户贷款保证金范围,同时以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作为农户贷款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根据贷款用途不同而不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2.07•【文号】银发[2001]397号•【施行日期】200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农户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政策,旨在规范农户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和还款等环节,为农民提供更加便利和优惠的贷款服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申请条件1. 农户必须具备合法的耕地使用权,并提供相应的土地证明材料;2. 农户需持有有效的农业户口;3. 农户必须具有稳定的经营范围和经济来源;4. 农户需提供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和还款计划等。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1. 贷款额度根据农户的经营规模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高额度不超过其经营规模的80%;2. 贷款期限普通为1年至3年,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和贷款用途可以适当延长。

四、利率政策1. 农户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2. 利率根据农户的还款能力、信用情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贷款审批流程1. 农户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2. 初审通过后,将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验证农户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经过综合评估和审查,相关部门将做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定;4. 农户被批准贷款后,需签订贷款合同和相关协议。

六、贷款发放和还款1. 贷款发放前,农户需要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或者抵押物;2. 贷款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根据农户的经营需要分期发放;3. 还款方式灵便多样,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等合理还款方式;4. 在还款过程中,农户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还款方式的调整。

七、贷款管理与监督1. 相关部门将对农户贷款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2. 农户需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归还贷款本息;3. 对于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政策支持1. 政府将加大对农户贷款的支持力度,提供相应的贴息和优惠政策;2.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户,将赋予贷款担保费的减免或者贷款利率的优惠。

九、风险控制措施1. 相关部门将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避免潜在的风险;2. 农户贷款过程中,将加强对农户的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还款风险。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2023简版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2023简版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引言农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而农户贷款是农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增收致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申请流程以及贷款使用和管理要求。

一、目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农户贷款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收入增加。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农户贷款的农民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

三、申请流程1. 农户在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申请。

2.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联系、土地承包合同、经营计划书等。

3. 金融机构评估农户贷款申请的可行性和风险。

4. 根据评估结果,金融机构决定是否批准农户贷款申请。

5. 如果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农户需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

四、贷款使用要求1. 农户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购买农业机械设备、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所需物资。

2. 农户不得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农业目的。

3. 农户须按时还款,不得逾期还款。

五、贷款管理要求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确保农户贷款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

3. 金融机构需要对农户使用贷款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使用中的问题。

4. 如发现农户违规使用贷款资金或逾期未还款,金融机构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追缴贷款、罚息等。

六、执法和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户贷款管理的执法和监督工作,对违反贷款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并公开曝光。

结论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共同努力,确保农户贷款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通过科学合理的贷款管理办法,将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结束——。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概述《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户贷款行为,保障农户贷款利益,促进农业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合于农户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申请条件1.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农户;2.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农业经营证明材料;3. 农户贷款申请人的借款目的必须与农业生产相关。

三、审批程序1. 农户贷款申请人向农业银行提出农户贷款申请;2.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初步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农户的真实情况;3. 根据踏勘报告和相关材料,农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政策的农户,批准贷款;4.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批准后,农户需要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借款人的权利义务;5. 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将贷款发放到农户指定的账户。

四、贷款管理1. 农户必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 农户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3. 农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农产品和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4. 农户贷款浮现逾期情况,将视情况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方式催收、上门催收等;5. 农户贷款浮现严重违约情况,农业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奖惩措施1. 农户按期还款,并经农业银行评定为良好还款记录的,可以获得优惠利率和更高的贷款额度;2. 农户浮现逾期还款,农业银行将计算逾期利息,并记录在农户信用档案中;3. 农户严重违约或者恶意逃避还款的,农业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后续贷款申请。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农业银行所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1.24•【文号】银发[2000]27号•【施行日期】2000.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业务的管理,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户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在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培训典型,逐步推广此项业务。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联保贷款。

第三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生产资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联保协议;(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户贷款业务,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贷款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 18 周岁(含)以上,65 周岁(含)以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

7、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流通环节的资金需求。

4、农村建房、装修等生活消费。

5、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2、股本权益性投资。

3、房地产开发。

4、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用途。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1、贷款额度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贷款用途、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情况下,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 5 万元,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2、贷款期限农户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生活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3、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适当浮动。

五、贷款担保农户贷款可以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2024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2024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居民向银行、信用社、农村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借款以解决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个人生活需求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统一农户贷款管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制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展开,分别是:借款资格要求、贷款申请流程、贷款审批标准、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贷款管理机制。

正文内容:一、借款资格要求1. 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农户身份,包括有完整的农户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等相关证件。

2. 借款人应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主要以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其他合法收入为主。

3. 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拖欠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申请流程1. 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2. 金融机构对借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借款人的资格审核、还款能力分析等。

3. 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需提供担保物或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并签订借款合同。

4. 金融机构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放款,放款后通知借款人进行相关手续。

三、贷款审批标准1. 金融机构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 贷款金额将根据借款人需求以及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来确定,同时也会考虑担保物的价值情况。

3. 借款期限将根据借款人需求以及贷款用途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1. 贷款利率将根据市场利率和政策规定来确定,金融机构应公示贷款利率并告知借款人。

2. 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按月付息,具体还款方式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

五、贷款管理机制1. 金融机构应及时更新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包括还款情况、担保物情况等,以确保贷款风险的及时掌握和处理。

2.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催收、拍卖担保物等。

总结: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有助于规范和统一农户贷款行为,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通知

发布时间 : 2012-10-19 文章来源 : 办公厅文章类型 : 原创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2012年9月17日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第二章再贷款的限额管理第四条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在辖区内可发放的再贷款余额的上限。

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调增、调减下级行再贷款限额均应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对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除分行、中心支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外,分行不保留再贷款限额;中心支行只保留少量再贷款限额;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应不低于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80%。

第六条分行、中心支行应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区内再贷款限额。

(完整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完整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完善财政扶贫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指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村能源、农村旅游及其他农村特色经济活动的合法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的以农作物、林木、果品、水产、养殖的活体及其产品、机械设备、场地房屋等在农村地区具有价值的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完善农户贷款管理标准与规范。

同时,加强财政扶持,落实保险保障机制,完善社会资本支持,增加贷款担保形式等方式,保障农户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农户经营特点和贷款项目,合理制定贷款额度、利率、担保方式等,为农户提供优惠、合理的贷款服务。

第二章农户贷款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农户贷款申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贷款用途和贷款偿还期限等。

第六条农户应当提交本人及担保人的件、贷款用途、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且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农户贷款申请后,认真核实申请材料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制定详细的审批流程,及时处理农户贷款申请。

同时,可适当设置信用额度,降低贷款申请门槛,方便农户的贷款申请。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农户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对农户提供的质押物进行评估并同时办理担保手续。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批中切实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信贷风险。

第三章农户贷款管理和催收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农户明确贷款用途、偿还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具体事宜,签订贷款合同,并将相关事宜向农户进行充分明确、详尽的告知。

第十一条农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有关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后管理职责和流程。

同时,加强对农户经营情况和贷款偿还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农户走访和催收工作,并对贷款偿还情况不良的农户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分类管理。

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服务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五条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贷款人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五)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第八条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项目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

第三章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第九条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等。

第十条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十一条信用方式贷款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二条保证方式贷款是指由贷款人认可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十三条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十四条抵押方式包括商业用房、厂房抵押、海域使用权等。

第十五条质押方式包括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等。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的农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未满足需求时,可申请其他方式贷款。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贷款一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有哪些特色1、贷款方式灵活。

农户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多种方式申请贷款。

2、用款方式灵活。

根据用款方式不同,农户小额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

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一般方式下,我行对借款人实行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

具体用款方式由借款人与我行协商决定。

3、节省利息。

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农户小额贷款按照贷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可最大程度的减少借款人的利息支出。

如何办理授信流程:注:具体开办的业务种类及办理程序、办理条件等以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农户贷款二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贷利息免征增值税中新网6月28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还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执行。

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贷款管理,保障农户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对农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贷款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农户贷款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第五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稳定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三)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四)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六条农户申请贷款,应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农户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权限。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审批农户贷款时,应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贷款额度与期限第九条农户贷款额度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规模、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第十条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资金周转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贷款利率与费用第十一条农户贷款利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农户贷款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六章贷款使用与监督第十三条农户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农户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户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农户贷款出现逾期或违约时,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追回贷款。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示例性质的,实际的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应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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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2012年9月17日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

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十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农户贷款管理服务效率,研发完善农户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与自助服务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

第三章贷款基本要素第十三条贷款条件。

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七)在农村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八)农村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贷款用途。

农户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

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

农户住房按揭贷款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贷款种类。

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增信能力,控制农户贷款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贷款额度。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贷款期限。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条还款方式。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

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第四章受理与调查第二十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广泛建立农户基本信息档案,主动走访辖内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

第二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农村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借款人(户)基本情况;(二)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三)借款人(户)信用状况;(四)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七)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

第二十四条贷前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

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

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动态评定制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结合贷款项目风险情况初步确定授信限额、授信期限及贷款利率等。

第五章审查与审批第二十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建立完善独立审批制度,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根据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实行逐级差别化授权。

第二十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的农户贷款审贷机制,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采取批量授信、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贷中审查应当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调查尽职情况、申请材料完备性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等。

依据贷款审查结果,确定授信额度,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九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结时限以前将贷款审批结果及时、主动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部经济形势、违约率变化等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和授权。

第六章发放与支付第三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

采取指纹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

第三十二条借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当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三十五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六条借款合同生效后,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贷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农村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中应当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采取增加抵质押担保、调整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并作为与其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四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还款日之前预先提示借款人安排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农村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应当及时催收,按逾期时间长短和风险程度逐级上报处理,掌握借款人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

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

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的贷款,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还清、本金部分偿还、原有担保措施不弱化等情况下协议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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