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级差地租及其现实意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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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差地租的形成因素 凡是能够影响农业私营企业经营环境的、并且与土地的自然条 件与地理位置相关的因素,都是级差地租形成的因素。本文假设在 中国鼓励经营者努力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换句话说,第二形态的 级差地租以超额利润的形式归经营者所有,因此本文只考虑级差地 租第一形态的形成。本文将自然条件分为雨热条件与土地类型,将 地理位置分为市场条件与关联产业。 ( 一) 雨热条件 我国有九大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分别分布于太湖平原、鄱阳湖 平原、洞庭湖平原、江 汉 平 原、 江 淮 地 区、 成 都 平 原、 松 嫩 平 原、 三江平原以及珠江平原。在这九大商品粮生产基地之外,此外,还 有西北干旱区商品粮生产基地等。商品粮生产基地不是一个绝对化 的概念,只要在一定的区域,一定规模的粮食生产用于商品销售, 那么就会形成一个商品粮生产基地。理论上讲,任何一个地区都存 在一定程度的粮食商品化。 在这九大粮食生产基地中,自然条件最为优越的当属于珠江平 原、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鄱阳湖平原,这四大商品粮生产基地 处于亚热带,雨热同期,有着悠久的耕作历史以及精耕细作传统, 粮食单产可以达到 6000 千克至 8000 千克。 而包括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在内的东北粮食生产基地,尽管发 展水平尚低,但是发 展 潜 力 最 大。 东 北 地 区 热 量 与 雨 量 都 不 如 南 方,因此只能一年一熟,粮食单产仅仅为 1800 千克至 2000 千克, 远远不如南方。 ( 二) 土地类型 在农业生产技术不存在垄断的情况下,由于土地因地制宜的特 性,生产技术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主要取决于农场的土地类型,土 地类型是单片农场规模大小的决定性因素。个体农户的生产规模与 国营农场的生产规模,不会对极差地租造成影响,本文关注的是包 括私营农业企业的生产规模。在丘陵地带,即使充分推动经营权的 流转形成规模效应,由于地形的限制只适合精耕细作,导致即使存 在私营农场,该农场的规模也不会太大。而在平原地带,机器化大 生产在这里大有用武之地,可以进行大面积耕种。生产规模越大, 所采用的生产技术水平一般也就越高,相同的人力物力投入得到的 产出也就越高,尽管单位面积土地上的产出会小于精耕细作。 ( 三) 市场条件 相对于东北而言,南方人口密度较大,并且南方经济比东北更 为发达,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东北高,因此,南方比东北具有更为广 大的农产品需 求 市 场,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使 得 农 产 品 以 较 高 的 价 �
中国级差地租及其现实意义分析
百度文库
石先梅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00)
摘 要: 本文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比较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资本主义土地制度的异同,来研究中国级差地租问 题。本文指出,中国级差地租的交纳主体主要是私营农场主而非农户个体,影响级差地租交纳额度的主要因素是自然条件与市场 条件,级差地租的交纳途径不单单是税收的形式,还通过相关政策直接或间接地交纳。通过对中国级差地租特点的分析,本文指 出级差地租的交纳要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尤其是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三、中国级差地租的交纳主体 尽管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马克思资本主义地租理论中的土地制 度差异很大,但是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必定要求获得要素 报酬,而不同的土地资源存在巨大差异,这使得二者所要求的要素 报酬也存在巨大差异。换句话说,中国农业产业中,也存在着级差 地租,只是与资本主义级差地租无论是在交纳主体上,还是在交纳 途径上都存在巨大差异。 资本主义级差地租由农业资本家交纳给土地所有者。但是在中 国,既不存在作为个体的土地所有者,也不存在向土地所有者租用 土地的农业资本家。在 2006 年中国取消了农业税,但这并不意味着 对所有的农产品都进行了免税,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 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 产者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实际上,个体农户在上交给集体或国家 的农业税,是不存在极差地租的,因为无论个体农户的经营条件如 何,实行的都是统一的税率,并且尽管农业税的来源是农民的劳动 所生产的价值,这并不以农业利润率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为基础, 并且上交的农业税取之于民,最终又用之于民。因此,真正意义上 的级差地租,并非是个体农户上交给集体或国家的,而是由企业交 纳给国家的。 在个体农户 的 生 产 中,粮 食 生 产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用 于 自 己 的 生 存,只有少数的剩余粮食才用于商品交换,并且由于不存在雇佣关 系,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实际上是紧密结合的,因此并不存在形成极
相比较,二者存在以下相同点。第一,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都是分 离的; 第二,土地产权的获得都采取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三,土地 产权的获得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交纳费用。二者存在以下不同点。第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中没有讨论流转权; 第二,土地产权合同订立 的主体不同,马克思地租理论中,作为私人的土地所有者与农业资 本家订立合同,将土地经营权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而在中国,集体 与成员订立合同,将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交给成员,成员与个体经 营者订立合同,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个体经营者; 第三,交纳费用 的方式不同,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农业资本家将剩余价值中的一 部分作为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而在中国,农民以 农业税的方式向集体或国家交纳农业产出,或者以免费的方式获得 土地经营权,甚至得到农业补贴。
关键词: 级差地租; 土地制度; 经营权
一、马克思资本主义地租的形成过程 马克思在 《资本论》 第三卷详细阐述了资本主义地租理论。资 本在各个部门之间自由流动,等量资本追求等量利润,在各个部门 之间形成平均利润率。土地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当资本流向农业 部门时,与流向一般的产业部门存在一定的差异。作为资本家的资 本投入,不论是流向一般的产业部门,还是流向农业部门,等量资 本都要求获得等量利润,但是资本在流向农业生产部门时,必须与 土地相结合。土地资源的有限性意味着土地所有权必定存在,土地 所有权的存在又必定要求土地所有者获得一定的报酬,这就使得在 剩余价值的分割过程中,农业部门分割的利润总量必须高于根据平 均利润率计算所得的利润量,只是土地所有者获得绝对地租的前提 条件。在土地所有者获得绝对地租之外,优等土地相较于劣等土地 又必须获得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根据形成的原因不同,分为两种形态。级差地租第一 形态是由于先天性的因素造成的,例如土地肥沃程度的不同、土地 位置与市场距离的不同、市场需求状况的不同以及交通运输条件的 不同等等。级差地租第二形态是由于后天的因素造成的,在同一片 土地上进行耕作,对土地耕作环境的改善、耕作技术的提高以及耕 作成本的降低等等,假设土地所有者与农业资本家重新订立合同, 会在原先的地租基础上,增加一部分租金,这一部分租金就是第二 形态的级差地租,如果合同并未重新订立,这一部分作为超额利润 归农业资本家所有。 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点 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地租理论形成于资本主义土地经营权与资本 主义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社会背景,社会主义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 资本主义土地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同。 自 1978 年以来,中国逐渐形成统分结合的双成经营体制。农村 土地产权主要有三个部分构成。第一,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 所有;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权归农村集体成员所有; 第三,农村集 体成员承包了土地之后,获得土地经营权。除此之外,拥有土地经 营权的同时,农村集体成员还具有土地的流转权,当他将土地经营 权流转出去时,他就失去了经营权,与此同时,转入者获得了相应 的经营权。 通过将中国土地制度与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的资本主义土地制度
作者简介: 石先梅 ( 1994 - ) ,男,汉族,湖北阳新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2017 级政治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马克思主 义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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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地租的基础。在国营农场中,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与土地使用 权的归属是相统一的,因此也不存在交纳级差地租的基础。在专门 投资于农产品生产的私营农场等私营企业,生产的农产品高度商品 化,甚至是 雇 佣 劳 动 力, 生 产 目 的 是 为 了 营 利, 在 这 种 私 营 企 业 中,其向国家交纳的税收的一部分,才具有了地租的性质。本文所 说的私营企业,专门指生产农产品的企业,由于各个私营企业生产 经营所以赖的土地条件不同,各个私营企业交纳的地租也就不同, 从而形成级差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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