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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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管理
一、合同文件
施工合同文件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业主(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进行项目管理的基本准则。
1、合同文件的内容和优先次序
施工合同文件不仅仅是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最终合同条款,而且还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补遗、合同协议备忘等。
由于上述各部分有的是重复的,有的是后者对前者的修改,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合同组成文件使用的优先次序。通常次序为: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备忘录;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合同条件;
技术规范;
图纸;
工程量报价单;
业主同意纳入合同的投标书补充资料表中的若干内容;
投标人须知;
其他双方同意组成合同的文件。
2、合同文件的解释
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除应遵循上述合同的优先次序,还应遵循国际上一些公认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反义居先原则:对合同有不同解释时,按不利于合同文件起草方或提供方意图进行解释。
确凿证据优先原则:具体规定优先于原则规定;直接规定优先于间接规定;细节规
定优先于笼统规定。
书面文字优先原则:书写文字优先于打字条文,打字条文优先于印刷条文。
二、工程计量支付
1、工程计量
予以支付的工程量必须满足:在内容上,必须是工程量清单上所列的,包括监理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在质量上,必须是经过检验的、质量合格的项目的工程量;在数量上,必须是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所确定的工程量。
2、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后支付;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时,按规定程序支付。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是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
R=A*(C—F1S)/((F2-F1)*S)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和预付款,未扣保留金。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S——合同价格
3、工程材料预付款
工程材料预付款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预付款从付款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4、工程月进度付款
——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时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价格调整金额。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扣除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扣除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5、保留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予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
6、价格调整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下式计算
ΔP=P0(B i*F ii/F0i+A-1)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业主应支付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保留金和预付款,对于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括号内综合被称为调价系数;
N—可调价的项目数;
F ii—第i项目的现行价格指数或现行价格;
F0i—第i项目的基本价格指数或现行价格;
B i—第i项目的权重,为第i项目的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比例;
A—不调价项的权重
(2)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7、计日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能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计算调整价格。
三、施工索赔
1、引起施工索赔的原因
业主违约
不利的自然条件: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到的自然条件,超标准洪水、
地震等
合同文件缺陷:监理工程师有权作出解释,承包商执行后成本增加
设计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
计划不周或不适当的指令。
2、施工索赔的分类
按索赔依据分为合同内索赔、合同外索赔、道义索赔。
按索赔当事人分类分为:承包人与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承包人与供货人、承包人与保险人。
按索赔的目的分为延长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3、索赔的程序
(1)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2)监理工程师审核索赔证据;
(3)谈判协商;
(4)业主审批索赔报告;
(5)提交仲裁或诉讼。
4、工期索赔
工期延期是指按合同有关规定,由于并非承包商自身原因所造成的、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的合同完工期限的延长。
工期索赔处理中的几个问题:
(1)仅在工期延误时,才有可能给予补偿。一般而言,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关键活动工期的延误,会影响到总工期,可以索赔;而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活动工期的延误,当影响不了总工期时,就不能补偿;仅当影响到总工期时才有可能得到补偿。
(2)可原谅的延误,才有可能给予补偿。在工程施工索赔工作中,通常把工期延误分可原谅延误和不可原谅延误。可原谅延误指非承包商的责任,而是由于业主的原因或客观影响引起的工程延误。对这类延误,承包商可以索赔。不可原谅的延误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如施工组织不当,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不足等的延误,以及由承包商承担风险的工期延误(一般性的天气不好,影响了施工进度)。对于不可原谅的延误,承包商无权索赔。
(3)共同延误的处理。共同延误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工期是由2种甚至3种原因同时发生而引起的延误。这时,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的延误是有效的,一般原则是在共同延误的情况下,应该判别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找出“初始延误者”,由它对延误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的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不承担工期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