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法律尽职调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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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性原则(普通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律师应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 意义务,但也应在其业务能力范围内尽其所能,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12号编报规则》”)要求查验的事项进行调查
全面和重点相结合原则 境外法律适用协调沟通原则
避免同业竞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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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续)
关联方确定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价格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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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主பைடு நூலகம்财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域名 矿业权 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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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主要债权债务
发行人已签署的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 重大业务合同、借贷合同、担保合同、资产购买或出售合同、知识产权合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律师工作
法律尽职调查
含义
法律尽职调查也称审慎调查或核查验证 ( Due Diligence或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第12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 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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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设立
参照“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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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独立性
资产独立完整 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 业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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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起人或股东(应追溯至最终持股主体) 发起人或股东是否具有担任发起设立公司及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发起人或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股东持股情况及其第三方权利 股权控制情况、股东间通过关联关系的控制情况以协议控制情况 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
是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出具首发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前提 是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免责及降低执业风险的法定情由
3
方式
审阅客户提供的书面文件资料 参加各类尽调会议 访谈 现场实地考察 查询 函证 复核 与相关中介机构沟通并参考其专业意见
4
原则与要求
专业性原则(特别注意义务)。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之前,对与法律相关的 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所谓特别的注意义务是指 高于一个正常的通情达理的第三人(普通人)在相同情形下应具有的注意, 应具有像处理自己事务时一样的注意与谨慎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第3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 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
2
法律意义
是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以下简称“首发上市项目”)律 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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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查阅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决议,审计报告 (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公司章程修订案,公司变更登记文件, 资产/股权收购或出售协议,债权债务转移通知或征询同意函、公告文件,如涉 及须履行前置审批程序的,有权部门/机构的批准文件,访谈公司董监高、公司 法律顾问及外部常年法律顾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网上检索 , 确认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是否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 出售资产等行为,如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 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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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查阅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相关上市规则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近三年董事会、股东 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会议通知、会议材料、表决结果、决议,查验发行人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是否记载了《公司法》要求载明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为首 发上市之目的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相关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历次公司章 程的修订是否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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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董事会是否已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 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公开发售股份 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就首发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 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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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演变过程 关于涉及国企重组改制 关于涉及集体企业重组改制 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组改制 关于增资 关于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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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业务
发行人业务构成、流程,产品用途、最终用户 产品供应商、客户 主营业务是否严重依赖单一主体 生产经营所需业务资质及行政许可取得情况 和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或)同业竞争情况
发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的期限 注册资本缴纳及用作出资的财产过户情况 发行人产业政策 发行人存续
7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续)
发行人董事、高管和实际控制人近3年/2年是否发生变化 发行人股权
8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证券法》 《公司法》 《首发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 《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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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通过查验和比对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 他股东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判断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的判断标准 - 所经营的业务是否相同、相似、具有可替代性 - 所经营业务是否可能通过其他方式侵占原属于另一方的利益或商业机会 - 其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之情形
发行人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召开 发行人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否已包括了《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首
发管理办法》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 《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 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发行人股东大会为首发上市所作出的决议应必备的内容
6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设立 -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 以募集方式设立方式设立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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