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全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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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破产法课件-PPT课件

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破产法课件-PPT课件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民事诉讼不完 全相同。这里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所谓“住所地”,二是由 住所地哪一级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另外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 法院立案 管理人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第七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有关清算情况如下:企 业资产总额500万元,其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的厂房可变现价 值80万元,该厂房所担保的债务金额50万元。企业负债总额 700万元,其中,应交税金15万元,应付职工工资15万元,社 会保险费5万元,应缴工商机关罚款5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 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该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破产债权是 多少,应如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通过本章的学习,将会找 到答案。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受理 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确定立案 的行为,是破产从请求转化为事实,进入破产程序的开端。
债权人申请,5日内通知,7日内异议,10日内决定是否 受理;除此之外,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人民法院驳回破 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 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破产法中只有驳回破产申 请和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均不得上诉) 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破产申请。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新教材)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新教材)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原因破产界线(破产界线) 破产原因破产界线(破产界线)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 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 偿能力; • 破产法的社会作用(p114) p114)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法的一般规定
• 案例:1996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 案例:1996年 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 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 设备厂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设备厂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 乏清偿能力, 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债务人财产
• 还包括: 还包括: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 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 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 不得列为债务人的财产范围 (8条) 见法条) (见法条)
三、债务人财产
• 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和无效 1、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 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 人已达到破产界限, 人已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 清偿的, 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 2、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 两种情况
四、债权申报
案例:某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案例:某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A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A接到通 知的第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知的第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 接到通知的第35 35天来法院申报 人B接到通知的第35天来法院申报 债权,债权人C发出公告的第55 55天 债权,债权人C发出公告的第55天 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D 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D发出公告 的第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的第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 没有来法院申报债权。 E没有来法院申报债权。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4、破产申请受理得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得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得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与管理得财产、印章与账簿、文 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得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得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注意单选题)对破产申请 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得合同有权决定 “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 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得, 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得人员组成 得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 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 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得其她情形。个人担任 管理人得,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得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 结得有关债务人得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得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 裁继续进行。(重大改变)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得民事 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得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得法律规定
二、破产申请得提出与受理 (一)提出:破产申请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出得宣告债务人破产得请求。当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并非资不抵债),债权人 、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得申

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PPT课件

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PPT课件
财务危机预警是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通过设置并观察 一些敏感性预警指标的变化,对企业可能或者将要面临的财务 危机所实施的实时监控和预测警报。
6
企业财务危机预警的常用模式
财务失败预警的方法可以分为两种:
单变量判定模型:用单个财务指标的趋势来预测财务危机 情况。
根据预测能力大小,预测财务危机比率依次为债务保障率 (现金流量/债务总额)、资产收益率(净收益/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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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正式财务重整
按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分为非正式财务重整和正式财务重整。 非正式财务重整是一种自愿性和解与重整,而不是通过法律程
序进行处理。
非正式财务重整的方式: 债务展期即推迟到期债务要求付款的日期。 债务和解则是债权人自愿同意减少债务人的债务,包括: 同意减少债务人偿还的本金数额; 同意降低利息率; 同意将一部分债权转化为股权; 或将上述几种选择混合使用。
, 普通股3000万元。重组后未来10年的年度现金净流量都为
800 万元。同行业平均资本报酬率水平为8%,以此作为贴现率。 则该公司的总价值为多少?
800× 6.710(年金现值系数)=5368(万元)
估算重整企业常采用的方法是收益现值法。
13
续前例: 为了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就要以5368万元为上限对原
➢ 狭义的破产只是指法律性的破产,即债务人企业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经破产申请人申请,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全部财 产,公平清偿所欠全体债权人债务的经济事件。
2
以此定义为基础,在财务管理中,企业破产可分为:
技术性破产,又称技术性无力偿债,是指由于财务管理 技术的失误,造成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
事实性的破产,又称破产性的无力偿债,是指企业因经 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造成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现象。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注会经济法课件)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注会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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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主体问题(破产能力): 1、《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 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清算对本法适用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除了一部分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外还存在其他形式 的非法人类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也有一些非企业的法人机构从事某些经 济活动,如民办学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它们依照法定规则进入市场, 参与竞争,也需要依照法定的规则退出市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解散或者终止,应当依法进 行清算。其中,有的清算属于人民法院主导下的破产清算。比如:《合伙企 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出破产清算申请;《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 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但是,有关法律未对这些组织的破产清算程 序作具体规定。为了解决这些组织破产清算的程序适用问题,本条规定,其 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3、《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问题:自然人个人破产行为未提。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 的含义 • 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 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 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 律 特 征
• 1、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 ——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 • 2、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 ——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 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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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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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 序;
3.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 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 务清偿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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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 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 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 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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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定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主要是指破产企业的对外债
权和他人所持有的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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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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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思考:
如果企业破产,作债权人应如何实现自己 的债权?如果您作为破产企业员工,可以顺 利获得工资和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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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的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 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 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 律制度。

1破产法概述课件

1破产法概述课件

• (3)采取折中主义 • 兼采普及主义和属地主义的特点,对债务 人的财产按动产、不动产区别对待。对债 务人在外国的动产适用普及主义原则,对 债务人的不动产适用属地主义原则,即法 院宣告破产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国内的一切 财产及在外国的动产,而不及于其在外国 的不动产。例如:英国。
•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 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 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 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 和执行。
• 但随着各国破产立法的发展,破产立法的 内容和价值取向产生了变化。 • 广义上的破产指包括破产清算、破产和解 与破产重整等预防性程序在内的破产法律 制度体系,而狭义的破产仍然指破产清算。
• (二)广义破产制度的内容 • 1.破产清算程序 • 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法宣告其破产,并 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法律制度。 • • • • • 破产清算的特征: 1.破产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 2.破产以出现破产原因为前提 3.破产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 4.破产是由法院实施的清偿程序
• (3)在新的破产法未通过前,为解决法院 审理破产案件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4)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 日实施。

最新文档-经济法(第二版)-第三章 破产法课件-PPT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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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受理 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确定立 案的行为,是破产从请求转化为事实,进入破产程序的开端。 债权人提出申请破产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 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 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法院根据自己的审查或者根据有异议 的债务人提供的证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 出之日起5日内送申请人;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 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引导案例 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与裁定
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设立,设立时注册资 本为350万元,设立初期该公司经济效益较好。然而,2019年以 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 管理混乱,到2019年末,公司负债达500万元,出现资不抵债,并无 力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该市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该公司已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 期债务,于2019年10月30日裁定该公司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裁定后,法院立即依法进行公告,于2019年2月4日,在人民法院 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但大部分债权人不同意宣告该 公司破产,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于2019年2月10日作出裁定,宣告 公司破产。
第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四)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 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 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 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破产申请书之外,还要向人民法 院提交两类材料,一是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二是企业职工状 况。具体来说,包括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 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 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最新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解读(共58页ppt可编辑)-PPT

最新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解读(共58页ppt可编辑)-PPT
前言:破产制度特点
• “老而新”:破产来源于古罗马的委托财产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 律制度,起初是解决个人债务危机的一种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 其逐渐确立了一套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用于规范企业破产 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 方利益进行衡平,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市场机制的正常 运行。
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对破产案件各方法律地位的清晰界定,是管理人引 导各方互动的基本理论前提
• 与法院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 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何种关系? • 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 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来自何处? • 管理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制上的意义,法院不应对管理人决定过多 干涉而使自己卷入商业判断,而是应当让 破产法有关管理人的责任规定充分发挥约 束作用,并为债权人会议留出自治的空间 。



• 政府作用
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一)(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于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5条、第26条、第31条至 第37条等条款,围绕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对 管理人的职责作了规定。 • 管理人可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重整计划草案由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 • 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 如果由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有义务向债权人会议作出 说明,并回答询问; • 在重整计划监督期内,债务人须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 务人财务状况; • 管理人可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并须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法 院提交监督报告。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章 破产法 (《商法学》PPT课件)

第十一章  破产法  (《商法学》PPT课件)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 分工权限。我国未设置专门的破产法院。我国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以企 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等级高低来划定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 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一般不享有管辖权。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四、破产取回权 (二)破产取回权的种类 1.一般取回权
不属于破产财产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已经为破产管理人所实际占有, 取回权人所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即可取回的请求权。 2.特殊取回权
通常是指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五、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 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是否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 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 (二)债权表的编制与核查
破产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1.债权表的编制
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的真实 性进行初步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 利害关系人查阅。 2.债权表的核查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真实性的审查仅为初步审查,即主要审查债权 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判断债权申报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实体要件和形式 要件等,但既无权利也无能力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三、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应 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破产法(企业)PPT课件

破产法(企业)PPT课件

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的 优先受偿。
04
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对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破产清算
债务人若无法继续经营,需进行 破产清算,清算后若仍有债务未 清偿,则需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限制高消费
债务人在破产期间,将被限制高 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等 。
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债权申报
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债 权,否则可能无法获得清偿。
按比例清偿
在破产清算后,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获 得清偿,无法获得全额清偿。
对其他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中介机构责任
为债务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若在服务过 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企业的破产重整案
总结词
企业破产重整案
VS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债务负担过重 ,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重整。在重整过程中,法院指定管理人, 负责制定重整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通过重整,企业得以摆脱债务困境,重新 获得经营能力。
案例三:某企业的破产预防和拯救案
总结词
企业破产预防和拯救案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财务问题,面临破产风险。此时,债权人和企业达 成协议,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破产预防和拯救。最终,企业得以摆脱困
境,恢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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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分配。
产生方式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法院从管理人 名册中指定,或者由债权人会议
选举产生。
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受到法院和债 权人会议的监督和制约。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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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介入破产程序过程中,是一 个独立的主体,管理人不再仅限于在破 产重重整中对他人提出建议等的角色, 而是自己要做出相应决定
二、在与法院互动、沟通时接受监督
• 破产法规定,破产重整管理人一般由法院选任,对法院负 责并报告工作 • 法院确保其在破产案件中保持中立监督地位,主要参与事 项应当集中于程序方面,而不宜对管理人应当为的事务性 工作进行主动干涉,更不宜介入市场机制下的有关商业判 断和经营决策。 • 管理人虽直接管理债务人财产并有权作出管理决定,并不 意味着管理人可以取代法院行事。破产程序毕竟是司法程 序,法院不但需要对破产程序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裁决,而 且要对破产程序中关键阶段的推进予以核准,以维护程序 公平和效率。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和管理。
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对破产案件各方法律地位的清晰界定,是管理人引 导各方互动的基本理论前提
• • • • • 与法院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何种关系? 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来自何处? 管理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 以上在破产重整中如何正确引导互动,促使破产重整顺利进 行,是我们这次沟通的主题
相关而密切关联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 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 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一)(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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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二、在与法院互动、沟通时接受监督 三、政府及其他部门角色定位互动 四、与债权人自治角色上的互动 五、与债务人责权角色定位上的互动 六、从信息披露中引起各方互动的兴趣 七、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 八、债权申报、审核与确认 九、疑难问题的讨论
人民 法院
管理 人
债务人
债权人
人民 法院
政府及各职 能部门
管理 人
债权人
债务人
人民 法院
政府及各职 能部门
管理 人
债权人
优先 债权 人 普通 债权 人
投资 人
债务人
债权 人会 议 债权 人委 员会
股 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于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5条、第26条、第31条至 第37条等条款,围绕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对 管理人的职责作了规定。 • 管理人可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重整计划草案由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 • 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 如果由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有义务向债权人会议作出 说明,并回答询问; • 在重整计划监督期内,债务人须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 务人财务状况; • 管理人可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并须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法 院提交监督报告。
把握角色定位,引导各方互动
前言:破产制度特点
• “老而新”:破产来源于古罗马的委托财产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 度,起初是解决个人债务危机的一种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逐渐确 立了一套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用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 作,对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方利益进行衡平, 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 “广而深”:破产法的涉及面甚广,不仅与民商事法律体系下的民事法 律和商法法律体系中的合同法、公司法等多部部门法息息相关,同时与 金融法、民事诉讼法、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乃至刑法、刑事诉讼 法、行政法等也密不可分。实践表明,仅仅依靠一部成文的《破产法》 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或规定是难以广泛实施并发挥其应有社会经济制度调 整功能的,破产法的实施还必须依靠诸多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的保障方 能发挥其应有功能,实现其法律价值、经济价值乃至其他社会价值。 现代企业的负债管理、内源性融资、市场生态的优化将不得不被提 起,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结构、融资结构的改进,投资者、债权人与债 务人关系的改进,资本管理制度的改进。
企业破产的三个程序
重整
破产 程序
清算 和解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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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作为最终程序,本意是将所有的利益各方逼到悬崖边,不能无限 制地为自身的利益不断搏弈,但是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局的一种措施 ,有效解决资源再度合理分配 重整是寻求各方利益最大化的途径,需要管理人与所有利益各方发挥 才智,寻找最佳的途径,是对具有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的进行挽救 和解是简易的重整,在不影响股东利益格局下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 搏弈,在各自有限的让步条件下,实现各自利益
从重整监督程序设置的角度来说,管理人作为重整监督人派生于法院 在重整程序中的监督职能,是法院监督职能独立化专业化的产物和表 现。重整监督人实为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特别助理人,是一种程序辅 助人员,这是管理人作为监督者的第一种法律地位。从企业权力配置 的角度而言,管理人还具有另外一种法律地位,即重整状态下企业独 立的监察机构。
管理人角色定位
• 债务人的替代者
作为债务人的替代者,管理人是接管重整企业,对企业财产进行重整 营业的特殊机构,以强大的权势与厚重的责任成为债务人“财产代管 人”的法律地位,搭建利益矛盾对立多方的沟通桥梁,进行资源重整 、组织创新、债务和解,实现强化公司体质、提升竞争力、化解破产 危机的目的。
• 监督者:债务人继续经营过程中的监督、重整程 序终结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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