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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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假暂行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董事会研究,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人员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返聘员工及临时聘用人员)。
二、具体安排
(一)公司于法定春节假期前两天放假,延后三天上班,即每位员工(含试用期员工、返聘员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春节假期包含5天公休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放假延后上班者,原则上于农历正月内将此项假期休完。
(二)凡入司满一年,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另外享受3天公休假;凡入司满七年或工龄满十二年,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另外享受5天公休假.
1、上一年度(12个月)请病假累计不超过15天者;
2、上一年度(12个月)请事假累计不超过7天者;
3、当年请事假、病假相加不超过15天者;
4、当年休计生类假期不超过年休假者;
5、当年旷工在1天以下者;
6、当年未受到公司各类处分者;
7、当年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者。
三、休假程序及说明
1、员工休假须事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休假申请单,报相关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执行。
2、员工休假须在当年使用,不得累积至下一年度。
3、部门负责人在安排本部门人员休假时,应避免2人(含)及以上员工同时休假。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此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
为准。
企业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