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处方格式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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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药处方书写格式与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书写格式与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书写格式与书写规范本规范旨在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

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XXX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XXX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中药处方的格式标准和其处方的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的格式标准和其处方的书写规范
❖ 4、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 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5、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 明日、月龄。 ❖ 6、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
规范或不清楚。
❖ 7、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 含糊不清字句。
❖ 8、调剂人员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处方 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 调配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 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 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 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 (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 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 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 晚两次空腹温服”;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 第八条 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 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 项目。
❖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 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 第三条 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 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处方格式标准及其处方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标准及其处方书写规范

?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 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 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 (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 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 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 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 理。
? 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 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 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 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中药处方的格式问题 及其书写的规范
处方权
?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 不得开具处方。 处方开取不慎或审核不严、调剂差错而导致 医疗事故,医师和药师都要负法律责任。
处方容易出现的问题
? 1、项目不全,如:诊断不写,诊断与开药内 容不符等。
? 2、处方正文中特殊用药未注明,如:先煎后 下,配伍禁忌等。
配伍禁忌
? 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 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 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 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 第十条 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 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 (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 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中药处方格式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书写规范

第十条 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 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 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三)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 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 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配伍禁忌-服药时的饮食禁忌
饮食禁忌简称食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忌口。 在古代文献上有常山忌葱;地黄、何首乌忌 葱、蒜、萝卜,薄荷忌鳖肉;茯苓忌醋;鳖 甲忌苋菜:以及蜜反生葱等记载。这说明服 用某些药时不可同吃某些食物。另外,由于 疾病的关系,在服药期间,凡属生冷、粘腻、 腥臭等不易消化及有特殊刺激性的食物,都 应根据需要予以避免。高烧患者还应忌油。
1.8元
审 核
吴××
调 配
何××
核 对
孙×× 发药
郑××
注:1. 本处方2日内有效 2. 取药时请您当面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 3.延长处方用量时间原因:慢性病 老年病 外地 其他
第十一条 民族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参照本 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 释。
谢谢!
配伍禁忌-“十九畏”
硫磺畏朴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牵牛,丁 香畏郁金,川乌、草乌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赤石脂, 人参畏五灵脂。
硫黄原是火中精,朴硝一见便相争。 水银莫与砒霜见,狼毒最怕密陀僧。 巴豆性烈最为上,偏与牵牛不顺情。 丁香莫与郁金见,牙硝难合京三棱。 川乌草乌不顺犀,人参最怕五灵脂。 官桂善能调冷气,若逢石脂便相欺。 大凡修合看顺逆,炮爁炙煿莫相依。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 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1]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1]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1]富顺县童寺镇中心卫生院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药处方格式、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书写规范

(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雄黄、轻 粉、红粉(红升丹)、白降丹、生川乌、生草 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 生狼毒、生甘遂、生藤黄、洋金花、闹羊花、 雪上一枝蒿、斑蝥、青娘虫、红娘虫、蟾酥、 生马钱子、生巴豆、生千金子、生天仙子
处方权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 不得开具处方。
处方开取不慎或审核不严、调剂差错而导致 医疗事故,医师和药师都要负法律责任。
处方容易出现的问题
1、项目不全,如:诊断不写,诊断与开药内 容不符等。
2、处方正文中特殊用药未注明,如:先煎后 下,配伍禁忌等。
3、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 的留样不一致的。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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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伍禁忌
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 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 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 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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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 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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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3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 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 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 (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 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 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 晚两次空腹温服”;

中药处方格式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书写规范

? 第八条 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 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 项目。
?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 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 药还应当标明剂处
?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 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 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 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原则上应当以克 ()为单位,“”(单位名称)紧随 数值后;
? 、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 明日、月龄。
? 、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 规范或不清楚。
? 、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 含糊不清字句。
? 、调剂人员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处方 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 调配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 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 处方开取不慎或审核不严、调剂差错而导 致医疗事故,医师和药师都要负法律责任。
处方容易出现的问题
? 、项目不全,如:诊断不写,诊断与开药 内容不符等。
? 、处方正文中特殊用药未注明,如:先煎 后下,配伍禁忌等。
? 、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 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 、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 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处方正文示例
黄芪 人参 (另炖) 酒当归 陈皮
升麻 柴胡
浙白术 甘草
海藻
薄荷 (后下)

中药处方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书写规范

六角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三)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四)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五)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六)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成药处方举例中药饮片处方举例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药新药处方格式的书写及其规范要求

中药新药处方格式的书写及其规范要求
03
小毒是含毒成分较少,若长期使用或超剂量使用会致人中毒的中药。如细辛、苍耳子、苦杏仁,鸦胆子、吴茱萸、川楝子、重楼、罂粟壳等。
04
药物的毒性
第九条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04
05
01
03
02
第十条 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娠药物禁忌歌决
螈斑水蛭与虻虫,
乌头附子及天雄,
野葛水银并巴豆,
牛膝薏苡与蜈蚣,
棱莪赭石芫花麝,
大戟蝉蜕黄雌雄,
砒石硝黄牡丹桂,
槐花牵牛皂角同,
半夏南星兼通草,
瞿麦干姜桃木通,
硇砂干漆鳖爪甲,
地胆茅根与蔗虫。
服药时的饮食禁忌(俗称“忌口”) 其主要内容包括: 在服药期间,一般应忌食生冷、油腻、腥膻、有刺激性的食物。 病情不同,禁忌有区别。如热性病,忌辛辣、油腻、煎炸食物;寒性病,忌生冷、清凉饮料等。 古代文献记载的一些禁忌。如鳖甲忌苋莱,常山忌葱等。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 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药处方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书写规范篇一:31.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现予印发,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附件:1.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2. 中药饮片处方举例.3. 中成药处方举例二○一○年十月二十日附件1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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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院内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三条中药处方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床位号等;
2、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候;
3、药品名称、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标明剂型、规格;
4、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5、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四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遵循以下要求:
1、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2、名称应按药典规定准确使用,应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3、剂量使用公制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一般应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4、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5、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6、处方中可根据整张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每行排列的药味数相同,并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7、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

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再次签名。

8、中药饮片剂数应以“剂”为单位。

9、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是否用水煎煮(或用酒泡用、打粉用、制蜜丸用、装胶囊用、熏蒸用等)、每剂药煎煮几次、煎液是否合并、合并后分几次用、内服还是外用、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两次,合并煎液,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10、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遵循以下要求:
1、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候)明确,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2、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
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简要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4、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制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5、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

第六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国中医药报2010年10月29日
中成药处方举例
中药饮片处方举例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
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三)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四)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五)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六)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民族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0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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