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与目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将资产配置与预算编制紧密结合,根据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资产购置预算。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应当与财务核算相互衔接,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既要注重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又要关注资产的价值形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二、资产的范围与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1、流动资产,如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如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3、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4、对外投资,如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5、其他资产,如在建工程、待处理资产等。
三、资产的配置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
1、单位申请购置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结合资产存量状况,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并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2、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3、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的资产购置预算,结合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安排资产购置资金。
四、资产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1、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2、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通知各教育办、公办学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现将{深财行字[1993]第1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深财行[1999]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龙岗区教育局计财办二○○四年十月八日(本通知及相关资料可到http:// 网址下载或查看)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8月3日深财行字[1993]第11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现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我们反映。
附:《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的组成部分,是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和机关行政任务必需的物质条件。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损坏、短缺、积压和浪费,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国家委托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机构和人员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做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
第五条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树立方便业务工作和为职工生活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财资[2014]1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5.16【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5月16日以粤财资〔2014〕16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5.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17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17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二○○八年三月十九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团组织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附属后勤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深财行[2008]148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深财行〔2008〕148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近年来,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先后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我市也于2008年3月印发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行[2008]17号),明确规定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但近来仍有部分单位未按规定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特别是在机动车辆的更新过程中,个别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擅自将拟更新车辆作废品处理,造成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流失,在社会上也给政府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范管理意识,杜绝擅自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
自2007年8月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职能正式划归市财政部门后,我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35号、3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先后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的通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请各行政事业单位尤其是各主管部门安排时间组织分管领导、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学习,熟悉掌握资产管理规定的内容。
同时根据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资产管理细则,以强化财经纪律意识,规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行[2008]17号)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开展资产处置工作。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社团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与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对外捐赠是指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这种处置形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由于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主要包括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房屋拆迁等其它非正常损失。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5月16日以粤财资〔2014〕16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5.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通知各教育办、公办学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现将{深财行字[1993]第1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深财行[1999]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龙岗区教育局计财办二○○四年十月八日(本通知及相关资料可到http:// 网址下载或查看)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8月3日深财行字[1993]第11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现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我们反映。
附:《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的组成部分,是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和机关行政任务必需的物质条件。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损坏、短缺、积压和浪费,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国家委托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机构和人员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做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
第五条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树立方便业务工作和为职工生活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深财资规[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的通知(深财资规〔2011〕1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中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本部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05•【文号】国资事发[1995]106号•【施行日期】1995.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家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年#月$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第三条审批权限!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第四条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第九条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深府办[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1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管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四)因拆迁、征收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五)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应根据资产性质、市场行情、政策法规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协议调换、捐赠等非市场化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资产处置的决策、审批、公告、竞价、成交、交割、结算等环节,确保处置程序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加强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合法、规范、有效。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合同签订、资金结算等环节,应当依法依规,确保合法合规。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信誉的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严格按照评估结果确定处置价格。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确保资产处置安全、合法、有效。
对于处置涉及国家安全、涉密、涉外等敏感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和处理。
对于造成国家和社会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废止《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7〕5号)。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___。
四、包括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而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包括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包括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七、包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平、公开、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本单位为主管部门,下同)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和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和处置制度,落实资产处置主体责任,完善处置工作流程,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规范处置行为。
重大资产处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程序。
第七条需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和单位内部审批文件,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及进行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资产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十一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超标准配置或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含安全评估)或科学论证(报废理由、依据等)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安排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_办法_
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制定了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国家法定职责的物质基础与保障。
为了加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上述各部门的下属机构。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认为属区政府所有的各单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物业、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所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对外投资,以及用财政资金或用在法律上认为属区政府所有的各种资金投入形成的物业、土地和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公共工程。
第四条福田区财政部门是本区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但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凡涉及到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的,按《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具体管理部门为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第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区财政部门对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和;(二)制定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汇总;(四)负责监督管理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资产经营的收益;(五)负责审核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变更,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固定资产调拨、报废及核销的审批;(六)监督、指导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对其领导下的社区工作站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合理利用和配置国有资产,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管,提高资产价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买卖、租赁、招标拍卖、出借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依法甄别国有资产,确定处置范围和方式;二、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三、按照程序报批并进行公示;四、组织实施资产的出售或者出借;五、办理完税、协议转让和权属登记手续;六、办理文件整理和归档。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一、出售:按照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或者股权形式处置国有资产;二、出借:将国有资产出借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取得资产使用权期间的使用费或者租金收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如下:一、依法甄别国有资产,确定处置范围和方式:(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价值和处置方式。
(二)根据评估结果,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或者委托拍卖公司、中介机构编制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
(三)确定出售或者出借方式,包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二、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所在地、使用状况等。
(二)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包括资产信息、处置方式、价格、申请条件等。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2. 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3.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4. 文件整理和归档清单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所有或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6•【字号】深财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财规〔2014〕15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9月6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报废处理国有资产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收入属于市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市财政委员会负责制定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有关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按权限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申请进行审批;负责招标和考核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拍卖公司。
(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具体办法,按权限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申请进行审核或审批,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报废处理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国有资产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申请以及资产评估和委托拍卖、集中处理、直接回收等具体工作;按照报废处理方式对报废处理标的物分别进行标识、单独堆放和妥善保管,确保实物与资产报废审批文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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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市本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法定机构、社团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类别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五条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
(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无法继续使用(含已超过授权期限或授权次数)或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含安全评估)或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六)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单位内部审批文件,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处置批复、单位内部审批文件及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八条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处置办法,建立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落实资产处置主体责任。
单位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单位应按规定在单位内部主动公开资产处置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九条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依托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资产处置工作。
第十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无偿转让第十一条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调拨、划转、捐赠等。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单位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无偿划转资产的,不得要求下级财政提供配套资金,并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并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车辆编制等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符合办公用房各项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申请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三)对口扶贫无偿捐赠的,提供市对口支援办公室同意意见。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有偿转让第十五条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让、转让等。
第十六条有偿转让,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通过预选供应商方式进行遴选。
第十七条有偿转让,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首次公开处置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
其中,拍卖机构通过财政部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遴选。
首次公开处置无买受人或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需要调整转让底价的,新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90%(含),低于评估价90%(含)的,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确实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可以协议转让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单位申请有偿转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申请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置换第二十条置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少量货币性资产的界定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置换,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通过预选供应商式进行遴选。
置换对价应不低于评估价。
低于评估价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二条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深圳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单位申请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申请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三)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市政府或政府部门同意通过置换方式处置资产的会议纪要或公文。
(五)当事双方签署的置换意向书。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报废第二十四条报废是指对已无法继续使用或维修成本过高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除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或者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须拆除的房屋及构筑物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位账面价值超过20万元(含)的资产,申请报废时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含安全评估)、或资产维修评估询价。
资产使用年限参照广东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原则上继续使用。
为提高履职效率对资产进行更新换代,替换下来的旧资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属报废范围,可采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类别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经审批同意报废的资产,应通过公开拍卖、集中处理、直接回收等方式进行处理。
具体按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家具等无回收利用价值的报废资产,经批准报废后,由单位自行选择本条前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房屋及构筑物的报废拆除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拆除供应商的,其建筑残值可直接用于抵扣相应的拆除费用,抵扣事项及抵扣金额应在招投标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单位申请报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申请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技术鉴定或安全评估报告。
(三)现有资质机构无法进行技术鉴定(含安全评估)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证。
(四)无形资产报废,应当提供有关技术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政府投资计划立项文件。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报损第二十九条报损是指对发生缺少、盘亏、毁损、被盗及其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
单位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资产报损的认定范围,单位应当依据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债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资产损失。
第三十条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单位申请报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申请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盘亏的,应当提供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单位内部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毁损的,应当提供毁损情况说明、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单位内部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属自然灾害造成的毁损,还应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属意外事故造成的毁损,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
(四)被盗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单位内部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货币资金损失包括现金缺少和各类存款等损失,单位报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申请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单位内部责任人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涉及司法涉案的,还应提供相关司法涉案证明材料;被盗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
(三)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坏账损失是指无法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
单位申请报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申请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三)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回成本的应收款项,单位应当做出专项说明及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单位应做出专项说明及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五)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被政府责令关闭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或政府部门有关文件。
(六)财政部有关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按照其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对外投资损失,单位申请报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处置申请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已宣告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应当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
(三)财政部有关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按照其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审批权限第三十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一)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及文物等重大资产外,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
(二)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位账面价值低于20万元(不含)的资产。
(三)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及文物等重大资产外的资产,在本部门内各财政核拨单位之间调拨、置换的,不分金额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