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辩护与代理(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主体(圣才出品)
第五章刑事诉讼主体【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理论上被称为刑事诉讼主体。
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中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承担着控诉、辩护、裁判三种基本诉讼职能,是主要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是一般诉讼主体。
1.国家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同时,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国家专门机关概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审判组织概念及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和义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义务被害人的概念及诉讼地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特有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单位当事人单位被害人刑事诉讼主体保卫部门、海关系统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和监狱在办理特定范围的刑事案件时,是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
2.当事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诉讼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并对诉讼进程或诉讼结果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作用的参与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参加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任务是维护社会和治安秩序,预防犯罪,侦查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政权,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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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 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
(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 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 但绝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权利和自由来捍卫和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法律一方面应要求专门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还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 护其实体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所需的程序性权利。具体而言包括: ①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各种程序性权利,确保个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把个人 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延伸到刑事诉讼中; ②对侦查、起诉权力的行使以及各种具体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程序以法律的形式明 确限定,对政府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动用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 ③以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等手段限制审查权的启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以审判 程序对政府的强制权力的行使进行终局性的审查,并通过人事、财政等资源配置措施和法律 职业的专门培训程序以及辩论、公开、陪审或参审、言词直接原则等广泛的系统化、制度化 的措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在诉讼民主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中,必须既重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又重视被害人的权 利保护。其具体内容包括:①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②赔偿;③补偿;④援助。 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外,
刑事诉讼的价值 过程价值观
刑 事 诉 刑事诉讼的认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3~15章)【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证明13.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证明概述1.证明的概念诉讼证明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诉讼证明有如下特征:(1)证明主体的特定性①证明主体必须有自己的诉讼主张。
②证明主体必须实际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行为责任。
③证明主体有可能承担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结果证明责任,即证明主体未能充分履行证明责任以说服事实裁判者相信其诉讼主张时,需承担败诉或对他不利的诉讼后果。
(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①证明的法律性。
证据法学上的证明是一种法律活动,因此,这种活动的进行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即具有法律性。
证明的法律性表现在:a.证明的主体由法律规定。
b.证明的对象由法律规定。
c.证明的标准由法律规定。
d.证明的主要程序由法律规定。
e.证明的方法和手段由法律规定。
②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
证明主体是依法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
证明责任与证明主体不可分离,谈到证明责任,必然涉及证明主体。
③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对司法人员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属于违法;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④证明方法。
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
逻辑推理是最重要的证明方法。
⑤证明程序。
证明程序通常表现为诉讼程序。
证明程序是证据法与诉讼法密切联系的集中表现。
2.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1)证明的真理性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保证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证明的结果总是与案件事实真相存在着差距,出现这种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①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起诉)【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起诉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概述1.起诉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意义(1)起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方式。
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履行这一职能的方式,也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个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于这一基本方式。
(2)启动审判程序。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是以起诉为前提的,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划定审判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要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
这一要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起诉类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与之相应,起诉权也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1.公诉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2.自诉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1)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其内容主要包括:①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即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确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纠正违法情况;④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的意义①体现了慎重起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公诉活动的严肃性。
②对侦查成果的检验。
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④履行控诉职能的准备。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案件,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和材料,为下一步出庭进行支持公诉的工作做好铺垫。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1.诉讼(1)诉讼的概念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2)诉讼的分类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日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日审问辩论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
二战以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程序相互吸收,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吸收,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
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点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⑤刑事诉讼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诉讼结构)下进行的。
⑥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最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章附带民事诉讼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性质(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有两种理解:①广义的理解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②狭义的理解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仅仅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即损害赔偿之诉。
(2)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①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民事诉讼,其本质是把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侵权行为而要求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属于一种民事给付之诉。
②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个特殊形式的民事诉讼。
原因有二:a.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即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但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b.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加以解决的,而不是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解决的。
2.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2)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不是人民法院以生效判决确定的犯罪行为。
(3)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规范性、根本性和普适性。
1.规范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范性,是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作用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得以发挥:(1)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与普通条文一样被适用。
(2)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发挥规范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为解释刑事诉讼法条文提供依据以及补充法律漏洞。
2.根本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根本性特征,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这种根本性地位表体现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规则的原理、基础和出发点。
3.普适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公理性和普适性并不否认其包容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反映刑事诉讼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同时,也将反映特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
二、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2)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①程序法定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是主张通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规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以防止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导致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专权擅断,侵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权利。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起诉(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起诉【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的概念与意义1.起诉概述(1)概念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2)分类刑事起诉,按照行使追诉权的主体不同,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
公诉就是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向法院起诉,要求审判起诉概述起诉的意义提起公诉概述审查起诉的概念和作用审查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审查起诉的期限提起公诉的程序审查后的处理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提起公诉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不起诉的概念法定不起诉不起诉不起诉的情形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不起诉的程序比较法考察:公诉变更的程序机制公诉变更我国的刑事公诉变更制度提起自诉的条件提起自诉的程序提起自诉的程序起诉机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自诉则是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在公诉制度上,存在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之分。
起诉法定主义,要求对于凡构成犯罪即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论犯罪嫌疑人及其罪行有何具体情况,公诉机关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提起公诉,而不得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起诉便宜主义就是允许公诉机关对于已构成犯罪,具备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从被告人及其罪行等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出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的起诉,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2.起诉的意义(1)起诉,决定着对犯罪行为追诉机制的正式启动,是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必经程序。
(2)起诉的内容,决定着审判的范围。
起诉对审判的影响表现在:①没有被起诉的事实和人,审判机关不能审判;②审判结论所确认的事实和人,必须与起诉指控的事实和人相一致。
二、提起公诉的程序1.提起公诉概述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指控的被告人的行为,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1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概述1.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概念、特点及意义(1)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及特点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的总称。
其具有以下特点:①第一审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具有普遍适用性。
所有的刑事案件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都要经过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审判;②第一审程序是基本的诉讼程序,具有基础性;③第一审程序是完整、典型的刑事审判程序。
(2)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意义①对审前程序具有把关、检验及防错、纠错的意义;②对其后的其他审判程序具有奠定基础、减少启动的意义;③是体现诉讼特征最明显、保障司法公正最重要的程序。
2.我国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种类(1)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判所遵循的程序。
(2)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自诉人起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3)公诉与自诉案件兼有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某些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是上述两种完整的一审程序的简化形式。
二、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与处理(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①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的概念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案件移送起诉后,人民法院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达到了开庭审判条件的专门性活动。
②对公诉案件审查的主要功能和价值体现在:a.对公诉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和监督,防止无根据的起诉;b.避免审判程序随意启动,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合理、不合法的讼累;c.为正式的庭审做好准备,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③审查的具体内容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80条规定了审查的具体内容:a.是否属于本院管辖;b.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c.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d.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e.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f.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g.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h.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i.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刑事审判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事审判概述1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1.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2.刑事审判的特征(1)刑事审判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刑事审判权是一项特定的、专属性的国家权力,只能由法定的国家专门机关行使。
根据刑诉法第3条的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这意味着刑事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个人均不得行使刑事审判权,否则即属私设刑堂,属违法行为。
(2)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应答性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应答性,是指刑事审判程序的发动必须基于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有效的起诉,不告则不理。
这一点是刑事审判活动区别于侦查活动和起诉活动的重要特征。
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包括程序启动上的“不告不理”以及审判对象上的“诉审(对象)同一”。
(3)刑事审判结论的终局性和权威性①“终局性”是指法院一旦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认定和裁判,就具有“定分止争”的效力;法院判决一旦生效,控辩双方不得再就同一案件向法院起诉,其他机关也不得再受理此案件。
②“权威性”是指法院的裁判一旦生效,就将对诉讼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诉讼当事人对生效裁判必须遵守和服从,社会对生效裁判也应当予以尊重和维护。
3.刑事审判的任务和意义(1)刑事审判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分子。
(2)刑事审判的任务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刑事审判的任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4)刑事审判的意义还在于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二、刑事审判的模式1.刑事审判模式的概念刑事审判模式,也被称为刑事审判结构,指的是构成刑事审判程序的标准元素(程序主体)及其结构、组合样式,即刑事审判程序中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地位、组织及其相互关系。
刑事审判模式理论涉及的主要是刑事审判体制问题,即刑事审判程序中主体的权力(利)配置问题。
2.对抗式模式与职权式模式的特征(1)对抗式模式的主要特征①在价值理念上,以人权保障为优位价值理念,注重的是程序正当性和形式公正性;②在程序结构上,英美对抗式审判模式下,庭审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程序阶段,在采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负责事实认定的是陪审团,法官的职责是主持庭审,而检察官则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与被告方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③在程序运作上,庭审主要由控辩双方推动,证据由控辩双方出示,证人由控辩双方交叉质证,法官则居中听审,不直接调查证据,也不对证人进行诘问。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审判(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刑事审判【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的价值基础:实现客观、公正和诉讼效率概述刑事审判的原则刑事审判组织: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概念、内容、审查后的处理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法庭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审判笔录法庭秩序审判障碍及其处理: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判决、裁定、决定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提起自诉的条件和程序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自诉案件的受理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第二审程序提起二审程序的理由和方式提起二审程序的期限二审程序的审判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述死刑复核程序判处死刑(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未成年刑事审判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刑事审判一、概述1.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对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1)刑事审判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专门权力的活动;(2)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职能之一;(3)刑事审判是近代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力。
审理权是指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核各种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审查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全部诉讼活动。
裁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权威性处理决定的活动。
审理和裁判是刑事审判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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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 社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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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一复习笔记 02. 二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01 一复习笔记
一复习笔 记
一刑事诉讼法 概述
三刑事诉讼基 本理论范畴
五刑事诉讼主 体
1
2
3
4
5
6
二刑事诉讼制 度的历史沿革
四刑事诉讼的 基本原则
感谢聆听
六刑事诉讼行 为
一复习笔 记
七刑事诉 讼法的效
力
十证明
八刑事强 制措施
十二起 诉
九证据判 十六特别程序
02 二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二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1.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事诉讼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3. 2013年武汉大学827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4. 2012年武汉大学829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5. 2011年武汉大学829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5~8章)【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我国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公安机关1.公安机关的性质与组织体系(1)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即国家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担负着保卫国家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不同的。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因而属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属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指挥和参与下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公安机关之间实行互相配合和协调作战的原则。
2.公安机关的职权(1)立案权。
对于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
(2)侦查权。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侦查机关。
(3)执行权。
在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期间也由公安机关监督。
3.刑事诉讼中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1)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安全保卫机关,不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业务上自成体系,不受公安机关的领导。
军队保卫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实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也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4)为了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国务院于1998年批准设立了专门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缉私警察是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1-8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1.诉讼(1)诉讼的一般定义应为: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的活动。
(2)诉讼的构成必须具备控方(原告)、被控方(被告)、听讼方(法官)三方。
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原、被告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而法官居于其间,踞于其上,作为权威的仲裁者解决他们的争议和冲突。
(3)对于阶级社会中的诉讼,应概括为: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4)为了便于研究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和指导诉讼活动的进行,人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诉讼进行了各种划分。
①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②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曰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曰审问辩论式)诉讼。
③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
④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即公诉人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人民法院与控、辩双方以及控辩双方相互之间的诉讼行为。
近代和现代的刑事诉讼,一般都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尤其是对刑事诉讼的功能,更应从广义上去认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概述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下一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2)第二审程序的特点①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②第二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判第二审案件;③第二审程序有其特有的审判原则,除应当遵守第一审程序中的有关原则外,第二审程序还必须遵守全面审查和上诉不加刑等第二审特有的原则;④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即为终审裁判,除死刑案件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均立即生效并交付执行。
2.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1)第二审程序的任务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全面的审查,查明其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和充分,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终审的裁判,以维护正确的一审裁判,纠正错误的裁判。
(2)第二审程序的意义①确保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保障其合法权益。
②维持正确裁判,纠正错误裁判。
③有效进行审判监督,提高审判质量。
④落实两审终审制度,实现公正审判。
二、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的提起1.上诉、抗诉的主体(1)提起上诉的主体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②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享有附条件的上诉权,即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方可提出上诉。
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即只能针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提起抗诉的主体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不论对被告人是否有利,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提起抗诉。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法的案件。
在我国,刑事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①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发育还不成熟,故需要通过特别程序对其诉讼权利予以特别保护。
2012年刑诉法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有权利获得法律援助,从而帮助其有效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2012年刑诉法设置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能够有效的参与诉讼程序,从而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②未成年人易于进行教育改造,应对其采用轻缓的刑事政策促使其早日复归社会。
2012年刑诉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实行与成年人分管分押的措施;对于轻缓犯罪实行附条件不起诉;采用不公开审理的庭审方式;对于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实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2012年刑诉法加大了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力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办案方针和原则。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②完善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③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④增加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以及分案处理、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的制度。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2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又称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是依照刑法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认定后予以强制医疗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刑事诉讼法增设的这一特别程序具有以下方面特性:(1)适用对象特定。
这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不适用于具有暴力倾向但尚未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2)精神病的认定必须经过法定的司法鉴定程序。
(3)处理结果特殊。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处理结果是将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并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送入专门的精神病院,在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性监管和强制性医疗救治。
(4)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
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能作出决定。
(5)充分保障了精神病人的诉讼权利。
2.意义(1)有利于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2)有利于维护、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对精神病的认定和强制医疗认定的规范化。
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内容1.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应当同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适用的对象是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而且,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
(2)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并且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认定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条件。
(3)精神病人存在着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2.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依据2012年刑诉法第285条的规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公安机关发现并启动①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执行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刑事执行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执行程序概述1.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国家刑罚权,经由侦查、起诉而审判,直至执行方告实现,因此,执行,表征着刑事诉讼目的之达成,并从广义上构成了刑事诉讼流程的最后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刑事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文书刑事执行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既判力)的刑事裁判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刑事执行程序概述对我国刑事执行体制之检讨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执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及刑期计算暂予监外执行之理论检讨减刑减刑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刑罚变更执行程序减刑的程序假释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假释假释的程序被假释罪犯的监督与考察新罪、漏罪的侦查与起诉新罪、漏罪的处理新罪、漏罪的管辖与审判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刑事执行程序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2)刑事执行只能由法定的执行机关负责进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依据各种刑罚的不同特点和刑罚执行的流程,将刑事执行机关分为: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和执行监督机关。
①交付执行的机关。
其是指将生效裁判及罪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有关机关执行刑罚的机关;人民法院是我国刑事裁判的交付执行机关。
②执行机关。
其是指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的机关,即具体负责和实施刑罚执行活动的机关。
各执行机关及其具体职能分工如下:a.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b.监狱、拘役所、未成年犯管教所。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又称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指在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审查并在其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对犯罪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罚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该程序具有以下特性:(1)在性质上,这一特别程序只是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与公诉和自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2)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宽。
主要包括两大类: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并且是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
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制约下进行的。
(4)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不是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私了”犯罪行为。
①公诉案件的和解是在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下进行的,和解的内容和形式上都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
②当事人双方和解之后,国家仍然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只是国家对犯罪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理的一个情节和依据。
2.意义刑诉法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在一定范围内的公诉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可以和解,是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犯罪行为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3)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节约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
(4)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公诉案件和解的理论基础20世纪中期以来,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和解的广泛兴起和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和理论依据。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9-22章)【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概述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下一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2)第二审程序的特点①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②第二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判第二审案件;③第二审程序有其特有的审判原则,除应当遵守第一审程序中的有关原则外,第二审程序还必须遵守全面审查和上诉不加刑等第二审特有的原则;④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即为终审裁判,除死刑案件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均立即生效并交付执行。
2.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1)第二审程序的任务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全面的审查,查明其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和充分,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终审的裁判,以维护正确的一审裁判,纠正错误的裁判。
(2)第二审程序的意义①确保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保障其合法权益。
②维持正确裁判,纠正错误裁判。
③有效进行审判监督,提高审判质量。
④落实两审终审制度,实现公正审判。
二、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的提起1.上诉、抗诉的主体(1)提起上诉的主体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②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享有附条件的上诉权,即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方可提出上诉。
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即只能针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提起抗诉的主体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不论对被告人是否有利,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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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刑事辩护与代理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辩护
1.刑事辩护概述
(1)刑事辩护的概念及理论根据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起诉概述
起诉的概念与意义起诉的意义
提起公诉概述
审查起诉的概念和作用
审查起诉的内容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审查起诉的期限
提起公诉的程序审查后的处理
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
提起公诉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不起诉的概念
法定不起诉
不起诉不起诉的情形酌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
不起诉的程序
比较法考察:公诉变更的程序机制
公诉变更我国的刑事公诉变更制度
提起自诉的条件
提起自诉的程序提起自诉的程序
起
诉
对于这个概念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①刑事辩护是一种针对指控进行的对抗性诉讼活动;
②刑事辩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
③刑事辩护是维护、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一项诉讼职能;
④刑事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辩护的理论根据:
①这是人类认识活动的客观规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活动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
②这是人类人权意识觉醒,人权观念加强,人权保障要求的客观需要;
③这是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
(2)辩护概念的历史发展
①从自行辩护向辩护人辩护发展;
②委托辩护向法律援助辩护发展;
③审判中的实体辩护向侦查中的程序辩护发展。
侦查中的程序辩护具体包括:
a.律师在侦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有权在场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
b.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秘密或单独会见权;
c.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向侦讯人员获悉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权利以及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的权利;
d.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参加或见证某些侦查活动的权利;
e.辩护律师就审前程序的有关诉讼行为提出意见的权利,等等。
2.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1)辩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辛亥革命后,l912年9月民国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创立了中国近代的律师制度也创立了中国近代的刑事辩护制度。
l979年7月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诞生,重新强调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
1996年3月,我国立法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系统修改,其中包括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
同年5月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包括对律师辩护制度的丰富和完善。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辩护制度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完善,成为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刑事辩护制度正常运行的基本依据。
(2)刑事辩护的种类
①自行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侦控机关对其涉嫌犯罪的怀疑、指控及所采取的相关强制措施或其他强制性措施,依法进行的反驳、申辩、解释、要求解除、纠正等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②委托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③指派辩护。
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及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指派辩护包括强制指派辩护和申请指派辩护两种情形。
(3)辩护人的范围
在我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且因诉讼阶段不同而有所区别:
①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前,l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员:
①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⑤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⑦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
以上第④、⑤、⑥、⑦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4)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
①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a.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b.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并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
②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a.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不合法、不适当的限制、剥夺提出证据材料和意见,要求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依法制止、纠正或改变,并对其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代理控告。
b.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剥夺时,依法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依法要求纠正或改变,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5)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完全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①辩护人是完全独立于并对立于控诉方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②辩护人也是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③辩护人也是独立于审判人员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6)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①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a.职务保障权。
辩护人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b.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c.会见、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d.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提出辩护意见权。
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以及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有权向办案机关就案件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f.获得出庭通知权。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辩护人。
这意味着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之前获得开庭通知;
g.出庭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庭审判活动的有关规定,辩护人有权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h.辩护豁免权。
《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在法庭上为代理、辩护目的而发表的意见,不受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藐视法庭的除外;
i.拒绝辩护权。
根据《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j.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k.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办案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范围的,辩护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l.辩护人享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有关办案人员回避及申请复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