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房纤维性颤动临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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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房纤维性颤动临床路径
(县级医院版)
一、房颤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房颤(ICD-10:I48)。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心血管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心房颤动:目前的认识和治疗建议》(中华医学会心电生理和起搏分会,2006年)及ACC/AHA 2010年房颤诊疗指南和/ESC 2010年房颤诊疗指南:
1.临床表现:包括发作性心悸、胸闷、呼吸困难、胸痛、疲乏、头晕和黑朦等。部分房颤患者无任何症状或以卒中、血管栓塞、心力衰竭等房颤的并发症为首发症状;
2.心电图表现:P波消失,代之以大小、形态及时限均不规则的快速颤动波。
3.临床类型:
(1)初发房颤:有症状的(首次发作),无症状的(首次发现),可发生时间不明(首次发现);可复发,也可不复发;不需要预防性抗心律失常,除非症状严重;
(2)阵发性房颤:持续时间<7d(常<48h),能自行
终止;可反复发作;治疗预防复发;控制心室率和必要时抗凝治疗;
(3)持续性房颤:持续时间>7d,非自限性;反复发作;控制心室率和必要时抗凝和/或转复和预防性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
(4)永久性房颤:不能终止的,终止后又复发的,没有转复愿望的;持续永久性房颤;治疗控制心室率和必要的抗凝治疗。
4.发生血栓栓塞的危险分层:
(1)高危:既往有缺血性中风,TIA,或体循环血栓栓塞史;年龄≥75岁且伴有高血压、糖尿病或血管病变;临床有心脏瓣膜病变、心力衰竭或左室功能受损的证据。
(2)中危:年龄65~75岁,不伴危险因素;年龄<65岁伴有糖尿病,高血压或血管病变。
(3)低危:年龄<65岁,不伴有中危或高危因素。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及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心血管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心房颤动:目前的认识和治疗建议》(中华医学会心电生理和起搏分会,2006年)及ACC/AHA 2010年房颤诊疗指南和/ESC 2010年房颤诊疗指南。
根据患者血流动力学状态、症状的严重程度、是否为高危人群以及是否考虑早期转复窦性心律而决定治疗策略。
1.血液动力学不稳定者,尽快给予同步电复律;对于永久性房颤或复律不成功者尽早控制心室率;
2.房颤持续时间≥48小时或持续时间不明且血流动力学稳定者,予华法林抗凝治疗(INR达2~3后)3周或经食道超声检查排除心房血栓后可通过药物(伊布利特、胺碘酮、Ⅰc类药物)或电复律,以后按常规续华法林抗凝至少4周;
3.对于24小时≤房颤持续时间<48小时且血流动力学稳定患者,予控制心室率并药物复律;
4.房颤持续时间<24小时且血液动力学稳定者,可以先控制心室率,部分房颤可以自动复律,症状难以耐受者可考虑静脉注射药物转复;
5.永久性房颤,控制室率;对血栓栓塞进行危险评估,高危患者需华法林治疗,低危患者采用阿司匹林治疗,中危患者建议选用华法林,也可考虑阿司匹林治疗。
(四)标准住院日为2-14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I48)房颤疾病编码;
2.如患有其他非心血管疾病,但在住院期间不需特殊处理(检查和治疗),也不影响第一诊断时可进入路径;
3. 急性心肌炎、外科手术、电击、急性心包炎、急性心肌梗死、肺动脉栓塞、急性肺部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原因引起的房颤,不纳入本路径。
(六)必需的检查项目。
1.血常规、尿常规;
2.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血脂、心力衰竭的生化标志物(如BNP)、血清心肌损伤标志物(如TNT或TNI、CK-MB)、凝血功能、D-二聚体、甲功;
3.心电图、心电监测、动态心电图、平板运动试验、(经胸或经食道)超声心动图。
(七)出院标准。
1.症状缓解,心率控制达标;
2.生命体征稳定;
3.抗凝治疗者INR在2.0~3.0;
4.原发病得到有效控制。
(八)变异及原因分析。
1.病情危重,以致需气管插管及人工呼吸机辅助呼吸;
2.发生血栓栓塞并发症;
3.合并严重心功能不全;
4.有晕厥伴有长R-R间期需植入永久起搏器者。(九)参考费用标准:3000—5000元。
二、房颤临床路径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房颤(ICD-10:I48)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
住院日期:年月日住院日期:年月日标准住院日2-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