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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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

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基金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

规范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以下称“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自有资产及管理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管理原则

基金以“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为原则,充分响应

政府的产业导向和推动作用,吸引广泛的社会资金

参与,投资于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企业。

(1)市场运作:基金由社会资金(部分基金含政

府资金)按照商业规则共同发起设立,以市

场化方式独立运作。

(2)规范管理:基金由具有专业背景的管理机构

按照章程规范运作,健全业绩激励和风险约

束机制,实现滚动发展。

第二条投资策略

(1)基金投资策略定位于对未上市(含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成长优质企业股

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

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2)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成长

性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

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

性。

第三条投资资金分配

公司应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

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四条投资方式

基金投资方式主要为股权投资,通过认购增资或以

股权受让等国家法律未禁止的投资行为向被投资

企业进行投资,以取得相应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

(1)投资行业限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

及产业政策的要求。

(2)投资种类限制。

1. 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

金融工具除外);

2. 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除外),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3. 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

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

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4. 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

5. 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其它

业务。

(2)投资金额限制

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基

金认缴出资额的20%,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如果突破20%,需提交执行董事及股

东会审议。

单一项目投资股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总

股本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执行董

事及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适用原则

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投资

第七条项目标准

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具

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稀

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适当兼顾以下标准:

(1)发展战略清晰、有持续成长空间、未来增长

可预期;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高科技含量;

(3)清晰的盈利模式;

(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无潜在纠纷;

(5)团队诚信可靠、专业敬业,具备强大学习能

力,有战略思维、管理能力以及竞争力;

(6)具有规范的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7)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

(8)无明显上市退出或被收购兼并障碍。

第八条投资业务流程

项目的投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收集、项目初

审、项目立项、签署框架协议、尽职调查、风险评

估、投资决策、正式投资协议的起草和执行、投后

管理、投资退出等步骤。

第九条项目收集

通过项目路演、系统研究、合作伙伴介绍、主动搜

寻等方式,由投资经理负责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

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

第十条项目初审

投资经理对收集的项目资料进行初步筛选、评判,

提出可否跟进的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

经过项目初审,投资经理对认为具有投资价值的

项目,填写《立项申请报告》,连同项目方提供

的《商业计划书》,所属行业初步分析报告等有

关资料,提交公司投资立项委员会审批。

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的管理团队成员)负责召

集和主持立项评审会,由投资经理将项目基本情

况向立项评审会汇报。对立项评审会所评审的项

目应根据基金投资标准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

意见应列出该项目值得投资的价值及存在的主

要问题,并表明是否同意对该项目开展后续尽职

调查。同意进行尽职调查的,应列出重点调查的

主要内容。

对未通过立项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将项目资料归

档,并进一步追踪项目的发展;对初审资料不全

的,应进一步做好调查搜集工作。

第十二条签署投资意向书

对通过立项的项目,由公司投资经理及以上人员

担任项目负责人,与拟投资公司或其股东洽谈并

签订《投资意向书》,其关键条款包括:交易结

构、估值、投资金额、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管理

和运营目标等。

第十三条尽职调查

对经立项会批准立项并决定进行尽职调查的项

目,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组成项目组进行项目的尽

职调查与评估。在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后,项目组

应制作完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建

议书》。

投资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是整个项目的直接责

任人,项目团队成员对其各自承担的尽职调查工

作负责,根据各自分工,出具投资、财务、法律

等方面尽职调查报告。团队必要时可以咨询或聘

用外部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和行业专家,协助

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项目尽职调查内容包括目标公司基本情况、演变

过程、业务及行业状况、市场、技术与竞争、商

业模式、投资计划及资金需求、财务状况、关联

交易、或有风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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