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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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鼓励各级政府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大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担保工作。
3、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和对接,鼓励风险投资机构资金以及各类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及政府采购制度
本省公共机构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省财政厅负责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及政府采购制度。各级机关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在部门公用经费中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合同期内,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在上述经费中予以安排;合同约定留存单位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合同期满后三年内,单位的能源节约收益全部留存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上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对于合同期超过五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按程序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三)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1、建立信贷支持机制。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服务。商业银行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的节能服务机构要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给予信贷扶持。探索建立保险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保证保险项下融资担保机制,引入创业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渠道。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四、加强服务和指导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能源生产经营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公共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五)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1、加强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申请各级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承担。节能服务机构省级备案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对节能服务机构逐步实行分类评级、动态管理、社会公示,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进行通报整改,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的,吊销其营运资格。节能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相关行业服务标准,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等国家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二、明确总体发展思路
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融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扶持培育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积极发挥公共机构的表率作用,鼓励工业、建筑、城市照明、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wk.baidu.com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2、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全省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工作。省内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等项目,应通过有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节能项目信息,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节能项目结束后,相关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节能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
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修订完善我省相应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本省范围内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奖励,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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