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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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沟煤矿供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吕沟煤矿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全国供用电规则》及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沟煤矿。
第三条本矿对平地、井下所使用范围内的供电设施及供用电秩序进行管理。
机电科具体负责对矿井各单位的供用电管理。
第四条外供电用户必须签订用电协议。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矿应遵照总体供电规划,编制供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公司批准,由机电科组织实施。供电建设项目要有实际性、可行性。
第六条新进供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协议。
建设项目施工应由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竣工后,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项目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
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
第九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向专业公司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变配电装置的全部设计图纸。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电气设计说明
(二)用电负荷分布图
(三)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
(五)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六)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远运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七)双电源用户有低自投的,应提供配电室平面布置图和自动投切的接线图(八)新建居民区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应提供小区平面图、负荷资料、变配电室或开闭站的土建及电气装置全部设计图纸
(九)有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的用户,应提供消除电网"公害"的技术措施及有关设计资料
(十)低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户,还应提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矿机电科收到上述材料后七日内,向用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专业公司审查同意的,用户即可组织施工。未经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查意见修改设计而进行施工的,其不良后果由用户自负。
用户如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行送审。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用户新装用电,应向机电科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用户应在与专业公司就供电可靠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原则性协议后,根据协议进行工程设计。
增加用电的用户也应向专业公司办理相应的用电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机电科受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其主要内容有:
(一)受理用户的新装、增容和接电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