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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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依据成本 测
算 收 费标 准 经物价部 门核 准 后 执行
第二 十 条
,
城 市新建 改建 居 住 区 应 当按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有 关 规 定 和 建设标
。 。
,
准 规划 建设 配 套 的学前 教 育设施
为 居住 区 配 套建设 的学 前教 育设施 必须用 于发展学 前教育事业
北 京市学前教 育条例
年
月
日 北 京 市 第 十 一 届 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二 十 七 次 会议 通 过
目
录
第一 章 第二 章
,
急则
学 前教 育责 任 学 前教 育机构 和 从业 人员
学 前教 育保 障
第三 章
第 四章 第五 章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附则
第 一章
总
则
, ,
第一 条
为 了 促进 和保 障本市学 前 教育事 业 的发展 提高 学 前教 育 质 量 根 据
学 前教 育机 构应 当建立 并严格执 行 安 全 防护 卫生保 健制度 保 障学
。 、
,
龄前 儿童 的 人身 安 全 和健康
罚 学 龄前儿 童
。
学 前教 育 机构 的工 作人 员应 当尊 重 爱护学龄 前 儿 童 严禁歧视 侮辱 虐待 和体
,
、
、
第
六条
在学前教 育机构 中从事 教育 的人 员 必 须具 有相 关专业 知识 并 获 得
第 四章
学前 教 育 保障
,
第 十八 条
、 、
各级人 民 政 府应 当 安 排 学 前 教 育 专项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开 展有 关 的教
、
育 改革 评 价 表彰 培训 和 扶助远郊 经 济不 发 达 地 区 发 展学前 教育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
不 得 挪 用 克扣
第十 九条
,
、
。
学前教育机 构 的收 费实行 成 本核算 制度
。
,
,
教育 行政部 门颁 发 的 学 前教 育 任 职 资格 证书 须具 备 国家 和本 市 规定 的从业 资格 第十 七 条 健康检查
。 。
在学 前 教 育 机 构 工 作 的其他 人员 必
,
,
从事 家 庭看护学龄 前儿 童 的从业 人员 应 当在所 在 社 区 接 受有 关保
,
育 与 教育 的知 识及方法 的培 训 每 年定 期 到卫 生 行政部 门指 定 的 医 疗保 健机 构进行
收费 用 并对 直接负 责的 主管人员 和 责任人员 给予 行政 处 分 第六 章
第 二 十 九条 第 三 十条
・ ・
附
则
本 市 行政 区 域 内中外合作举 办学前 教 育 机构或者举 办招 收外 籍 人
,
。
员 子女 的学前教育 机 构 按 照 国家及本 市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本条例 自
年
月
日起 施行
,
,
童 身 心 健康 成长创 造 良好 的 家庭教 育环 境 学 习 科学 的教育方法 与学 前 教育及其 相
,
关 的机构互 相 配 合 促 进儿童全 面发 展
,
。
第 三 章 学前 教 育机构 和 从 业 人 员 第
,
二条
。
学 前 教育机 构应 当注重促进学 龄 前儿 童身体素质 和 心 理 素质 健康 发
区 县 和 乡 镇人 民 政 府应 当举 办发 挥 示 范 作 用 的学 前教 育 机构
。
城镇街 道办事 处 应 当组 织 协 调 学前教 育 机 构 以 及 有 关 部 门和 社 团 在社 区 内开
,
展 学 前 教育 活 动
农村 地 区 乡 镇 人 民 政府 应当 因地 制宜 发展 学 前教 育 事业 采取 多 种形式保 证辖
当地 人 民 政府 为社 区 内未进 人 学 前 教 育机 构 的儿童 及其 父 母 或者 其他监 护 人 以 及从
,
事家庭 看护学龄 前 儿 童 的从业 人 员 提供学 前教育 的指 导与服 务 第 十一 条
,
。
父 母 或者 其他 监 护 人 对 学 龄 前 儿童 的教 育负有 首要 责 任 应 当 为 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始 与 康复 训 练结 合进行 第六 条
第七 条
,
、
。
在少 数 民 族 聚 居地 区 扶 持 和 发展适 合 少 数 民 族特 点 和 需要 的学 前 教育事业
,
。
本市采取措施 鼓励 社 会组织 和公 民 依法举 办学 前教育 机 构
、
。
本市 鼓励 境 内外组 织 和 个 人 以 捐 资赠物 等 多种 形 式支 持 学 前教 育 事业发 展 给 予 表 彰和 奖励
、
展 养 成 良好 的生 活 卫生 习 惯 促 进 儿 童 的智力 发展 培养儿 童热 爱 祖 国 的情感 以 及
,
良好 的 品德
鼓励 学 前教 育 机构配 合 社 区 宣 传保育 教育 知 识 支 持社 区 开 展 学前教 育 活动
、
,
。
第十 三 条
举 办学 前 教育 机 构 必 须符合 下 列 条 件
、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法 》 《 以 中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未 成 年 人保 护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结合本 市实 际 情 况 制定本条 例
第二 条
,
。
本 条 例适 用 于本 市 行政 区 域 内各 种 形式 的学前 教育 本 条例所 称学前教 育 是 指 对 学龄前儿童实 施 的教 育
的申请 评优 科研 成 果鉴 定等方 面 与 政 府 举 办 的 学前 教育机 构 的工 作 人 员 享 有 同
,
等权利 高
。
。
第二十 三 条
本 市支 持 鼓 励 和 组织 开 展 学 前 教育科 学 研 究 促 进 教 育质 量 提
、
、
,
推 广 新 的学前 教 育 的训 练 方 案 教 材 等科 研 成果 应 当经专 家鉴 定 并 报 市 或者
违 反 本条例 第二 十 条 第二款规定 将配套 学 前教育 设施 擅 自挪 作 他 用 的 由 区 县 教 育 行政 部门 收 回被 挪 用 的学前教育 设 施
,
、 。
第二 十 七 条 第二 十 八条
,
,
违反本 条例第 二 十 条第 三 款 规 定 向 使 用 配套 设施 的学 前教育机
,
。
,
构收 取 国家 和 本 市规定 以 外费 用 的 由教 育行政 部 门 或者有 关 主 管 部 门责令 退 回 所
、
、
。
农村 边远地 区 举 办学 前 教 育 机构 可 以 到 所在 乡 镇 人 民 政 府办理 登记 注 册 由 乡 镇
,
、
人 民 政府 向 区 县教 育行政部 门备案 变更或者 撤 销 手续
。
。
学前 教育 机 构变 更登记 事项或 者停办 应 当提前
,
个 月 到原登 记 注 册机 关 办 理
、
第十 五 条
。
。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府对 在 学前 教 育事业 中做 出突出 贡献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第二 章 第八条
,
、
学前 教 育责 任
,
各级人 民 政府应 当加 强 对 学 前教 育 的领 导 综 合 协调 学 前教 育 事 业 的
。 、 。
发 展 将 学 前教育 纳人 本 地 区 国 民 经济和 社 会发展 计划
,
本市举 办学 前教 育机 构 以 社会 力 量 办学 为 主 体 发挥 政府举 办 的学 前教 育 机构
在 提 高教 育质量 方 面的示 范 和 引导 作 用
。
第五 条
本市 扶持远 郊经 济不发达 地 区 发 展 学 前教育事业
。
。
本市 重 视并扶持 残 疾 儿童学前 教 育事业
残疾儿 童 的学 前教育 应 当从婴 幼 儿 开
,
、 、
一 办学地 点安 全 环 境 适宜
二 有 与学 前 教 育要 求相适应 并符合 国家规定 的安 全 卫 生 标准 的房舍 设施 和
设备
三 具 备相 应 的举办资金
四 具 有符合 国家 规定 的任 职资 格 和 健 康条件 的工 作 人员
。
第十 四 条
、
举 办学 前教 育 机 构 应 当到所在 区 县 教 育行 政 部 门办理 登 记 注 册
,
结 合 以 游 戏为基本 活 动形式 寓教 育 于生 活 及 各 项 活动 之 中
,
,
。
本 市倡 导 和 支持 开展
第 四条
周岁 以 下婴 幼儿 的早期 教 育
、 、 、
。
发展 学 前教 育事 业是 政府 社会 家庭 学前 教 育机构 的共 同责任
,
,
。
。
本 市积 极 发展 以社 区 为 依托 多种 形 式 面 向全 体学龄 前 儿 童 的学前 教 育
的 工作 助
。 。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府其 他 有 关部 门应 当在 各 自的职责 范 围 内 负责 有 关 学 前教 育
,
第十 条
全社会都 要 关 心 支持 学前教 育 事 业 为学 龄 前儿 童的健 康成 长 提 供帮
、
、
,
各级 妇联 组 织 和 居 民 委员 会 村 民委 员 会 以 及 社 区 内 的其 他 社会组 织 应 当协 助
免 相 关费 用
,
。
第二 十 二 条
社 会力 量举 办 的学前教 育 机 构 在 教研 活 动 人 员培 训 表 彰奖励 等
。 、 、
、
、
方 面 与 政 府举 办 的学前 教 育 机 构享受 同等待遇
、 、
社会 力 量举 办 的学 前教 育 机 构的工 作人 员 在 资格认 定 职称评定 教 育科研 项 目
区 内学 龄 前儿 童 接 受学 前教 育
。
、
,
第 九条
市 教 育行政部 门 主 管本 市行政 区 域 内的学 前 教 育 工 作 对 学 前 教 育进
。
,
行统筹 规划 和 管 理
、
区 县 教育行 政部 门负 责本 辖 区 内学 前教育 的管 理 工作 并 对各
。
、
,
类 学 前教育机构进行 监督 指导
。
配 套 的学 前教
、
育设 施 竣工 验 收后 应 当 在
,
个 月 内交付区 县教 育行政部 门管理 由区 县教 育行政
,
。
、
,
部 门商社 区 管理机 构举 办或 者 向社会 公 开招 标举办学 前 教 育机 构 任何组织 和 个人
不得擅 自 学 前教育 设施挪作他 用 将
利用 居住 区 的 配 套设 施 举办 的学前教 育 机 构应 当为 社 区 居 民 服 务
。 、
。
本 条 例 所称 学前教 育 机构是 指 幼儿 园 托儿 所 以 及其 他对 学 龄 前儿 童 实施 教 育
的机 构
。
第 三条
,
学 前 教育 是 国家 教育 事 业 的组成部 分
,
。
。
开展学 前教育 应当贯 彻 国家 的教 育方 针 对儿 童实施 体 智 德 美诸方 面全 面 发
、
、
、
展 的教育 促进 其身 心健 康与 和谐 发展 学 前教 育应 当遵循 学龄 前 儿 童 的年 龄 特 点 和 身 心 发展规 律 实行 保 育与教 育相
区 县 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
、 。
,
,
第 二十四 条
、
本 市积极发展 面 向学龄 前 儿 童 的广 播 电影 电视 节 目 图 书报 刊
,
、
、
、
音 像制 品 游戏软件 以及教 具 和玩 具 但 其 内容 或者 产 品质量 不 得 危害 学龄前 儿 童 的
身心 健康
。
第五 章 第二 十 五 条 定 予 以 处理
。
法律 责 任
,
、
对违 反 本条例 的行 为 法 律 法 规 已有 规 定 的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违反 本条 例第二 十 条 第一 款规定 未按 照 规 划 和 建设 标 准 配 套 建
,
,
、
第 二 十 六条
以 处理
。
,
设学 前教育 设施 的 由规 划 行政 主 管部 门 和土地 行 政主 管 部 门依 照 本 市 有 关规 定 予
第二
、
。
任何组织 和
。 。
个 人 不得 向使用配 套设施 的学 前 教 育机 构收取 国家 和 本 市规 定 以 外 的 费用
一条
、 、
学前教 育机 构 用 水 用 电 执行 中小 学 校 用 水 用电缴 费标 准
,
,
、
新建 改 建 扩 建学 前 教 育 机构 应 当按 照 中小学 校 建 设 减免 费用 的有 关 规定 减
。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依据成本 测
算 收 费标 准 经物价部 门核 准 后 执行
第二 十 条
,
城 市新建 改建 居 住 区 应 当按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有 关 规 定 和 建设标
。 。
,
准 规划 建设 配 套 的学前 教 育设施
为 居住 区 配 套建设 的学 前教 育设施 必须用 于发展学 前教育事业
北 京市学前教 育条例
年
月
日 北 京 市 第 十 一 届 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二 十 七 次 会议 通 过
目
录
第一 章 第二 章
,
急则
学 前教 育责 任 学 前教 育机构 和 从业 人员
学 前教 育保 障
第三 章
第 四章 第五 章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附则
第 一章
总
则
, ,
第一 条
为 了 促进 和保 障本市学 前 教育事 业 的发展 提高 学 前教 育 质 量 根 据
学 前教 育机 构应 当建立 并严格执 行 安 全 防护 卫生保 健制度 保 障学
。 、
,
龄前 儿童 的 人身 安 全 和健康
罚 学 龄前儿 童
。
学 前教 育 机构 的工 作人 员应 当尊 重 爱护学龄 前 儿 童 严禁歧视 侮辱 虐待 和体
,
、
、
第
六条
在学前教 育机构 中从事 教育 的人 员 必 须具 有相 关专业 知识 并 获 得
第 四章
学前 教 育 保障
,
第 十八 条
、 、
各级人 民 政 府应 当 安 排 学 前 教 育 专项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开 展有 关 的教
、
育 改革 评 价 表彰 培训 和 扶助远郊 经 济不 发 达 地 区 发 展学前 教育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
不 得 挪 用 克扣
第十 九条
,
、
。
学前教育机 构 的收 费实行 成 本核算 制度
。
,
,
教育 行政部 门颁 发 的 学 前教 育 任 职 资格 证书 须具 备 国家 和本 市 规定 的从业 资格 第十 七 条 健康检查
。 。
在学 前 教 育 机 构 工 作 的其他 人员 必
,
,
从事 家 庭看护学龄 前儿 童 的从业 人员 应 当在所 在 社 区 接 受有 关保
,
育 与 教育 的知 识及方法 的培 训 每 年定 期 到卫 生 行政部 门指 定 的 医 疗保 健机 构进行
收费 用 并对 直接负 责的 主管人员 和 责任人员 给予 行政 处 分 第六 章
第 二 十 九条 第 三 十条
・ ・
附
则
本 市 行政 区 域 内中外合作举 办学前 教 育 机构或者举 办招 收外 籍 人
,
。
员 子女 的学前教育 机 构 按 照 国家及本 市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本条例 自
年
月
日起 施行
,
,
童 身 心 健康 成长创 造 良好 的 家庭教 育环 境 学 习 科学 的教育方法 与学 前 教育及其 相
,
关 的机构互 相 配 合 促 进儿童全 面发 展
,
。
第 三 章 学前 教 育机构 和 从 业 人 员 第
,
二条
。
学 前 教育机 构应 当注重促进学 龄 前儿 童身体素质 和 心 理 素质 健康 发
区 县 和 乡 镇人 民 政 府应 当举 办发 挥 示 范 作 用 的学 前教 育 机构
。
城镇街 道办事 处 应 当组 织 协 调 学前教 育 机 构 以 及 有 关 部 门和 社 团 在社 区 内开
,
展 学 前 教育 活 动
农村 地 区 乡 镇 人 民 政府 应当 因地 制宜 发展 学 前教 育 事业 采取 多 种形式保 证辖
当地 人 民 政府 为社 区 内未进 人 学 前 教 育机 构 的儿童 及其 父 母 或者 其他监 护 人 以 及从
,
事家庭 看护学龄 前 儿 童 的从业 人 员 提供学 前教育 的指 导与服 务 第 十一 条
,
。
父 母 或者 其他 监 护 人 对 学 龄 前 儿童 的教 育负有 首要 责 任 应 当 为 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始 与 康复 训 练结 合进行 第六 条
第七 条
,
、
。
在少 数 民 族 聚 居地 区 扶 持 和 发展适 合 少 数 民 族特 点 和 需要 的学 前 教育事业
,
。
本市采取措施 鼓励 社 会组织 和公 民 依法举 办学 前教育 机 构
、
。
本市 鼓励 境 内外组 织 和 个 人 以 捐 资赠物 等 多种 形 式支 持 学 前教 育 事业发 展 给 予 表 彰和 奖励
、
展 养 成 良好 的生 活 卫生 习 惯 促 进 儿 童 的智力 发展 培养儿 童热 爱 祖 国 的情感 以 及
,
良好 的 品德
鼓励 学 前教 育 机构配 合 社 区 宣 传保育 教育 知 识 支 持社 区 开 展 学前教 育 活动
、
,
。
第十 三 条
举 办学 前 教育 机 构 必 须符合 下 列 条 件
、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法 》 《 以 中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未 成 年 人保 护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结合本 市实 际 情 况 制定本条 例
第二 条
,
。
本 条 例适 用 于本 市 行政 区 域 内各 种 形式 的学前 教育 本 条例所 称学前教 育 是 指 对 学龄前儿童实 施 的教 育
的申请 评优 科研 成 果鉴 定等方 面 与 政 府 举 办 的 学前 教育机 构 的工 作 人 员 享 有 同
,
等权利 高
。
。
第二十 三 条
本 市支 持 鼓 励 和 组织 开 展 学 前 教育科 学 研 究 促 进 教 育质 量 提
、
、
,
推 广 新 的学前 教 育 的训 练 方 案 教 材 等科 研 成果 应 当经专 家鉴 定 并 报 市 或者
违 反 本条例 第二 十 条 第二款规定 将配套 学 前教育 设施 擅 自挪 作 他 用 的 由 区 县 教 育 行政 部门 收 回被 挪 用 的学前教育 设 施
,
、 。
第二 十 七 条 第二 十 八条
,
,
违反本 条例第 二 十 条第 三 款 规 定 向 使 用 配套 设施 的学 前教育机
,
。
,
构收 取 国家 和 本 市规定 以 外费 用 的 由教 育行政 部 门 或者有 关 主 管 部 门责令 退 回 所
、
、
。
农村 边远地 区 举 办学 前 教 育 机构 可 以 到 所在 乡 镇 人 民 政 府办理 登记 注 册 由 乡 镇
,
、
人 民 政府 向 区 县教 育行政部 门备案 变更或者 撤 销 手续
。
。
学前 教育 机 构变 更登记 事项或 者停办 应 当提前
,
个 月 到原登 记 注 册机 关 办 理
、
第十 五 条
。
。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府对 在 学前 教 育事业 中做 出突出 贡献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第二 章 第八条
,
、
学前 教 育责 任
,
各级人 民 政府应 当加 强 对 学 前教 育 的领 导 综 合 协调 学 前教 育 事 业 的
。 、 。
发 展 将 学 前教育 纳人 本 地 区 国 民 经济和 社 会发展 计划
,
本市举 办学 前教 育机 构 以 社会 力 量 办学 为 主 体 发挥 政府举 办 的学 前教 育 机构
在 提 高教 育质量 方 面的示 范 和 引导 作 用
。
第五 条
本市 扶持远 郊经 济不发达 地 区 发 展 学 前教育事业
。
。
本市 重 视并扶持 残 疾 儿童学前 教 育事业
残疾儿 童 的学 前教育 应 当从婴 幼 儿 开
,
、 、
一 办学地 点安 全 环 境 适宜
二 有 与学 前 教 育要 求相适应 并符合 国家规定 的安 全 卫 生 标准 的房舍 设施 和
设备
三 具 备相 应 的举办资金
四 具 有符合 国家 规定 的任 职资 格 和 健 康条件 的工 作 人员
。
第十 四 条
、
举 办学 前教 育 机 构 应 当到所在 区 县 教 育行 政 部 门办理 登 记 注 册
,
结 合 以 游 戏为基本 活 动形式 寓教 育 于生 活 及 各 项 活动 之 中
,
,
。
本 市倡 导 和 支持 开展
第 四条
周岁 以 下婴 幼儿 的早期 教 育
、 、 、
。
发展 学 前教 育事 业是 政府 社会 家庭 学前 教 育机构 的共 同责任
,
,
。
。
本 市积 极 发展 以社 区 为 依托 多种 形 式 面 向全 体学龄 前 儿 童 的学前 教 育
的 工作 助
。 。
市 和 区 县 人 民 政府其 他 有 关部 门应 当在 各 自的职责 范 围 内 负责 有 关 学 前教 育
,
第十 条
全社会都 要 关 心 支持 学前教 育 事 业 为学 龄 前儿 童的健 康成 长 提 供帮
、
、
,
各级 妇联 组 织 和 居 民 委员 会 村 民委 员 会 以 及 社 区 内 的其 他 社会组 织 应 当协 助
免 相 关费 用
,
。
第二 十 二 条
社 会力 量举 办 的学前教 育 机 构 在 教研 活 动 人 员培 训 表 彰奖励 等
。 、 、
、
、
方 面 与 政 府举 办 的学前 教 育 机 构享受 同等待遇
、 、
社会 力 量举 办 的学 前教 育 机 构的工 作人 员 在 资格认 定 职称评定 教 育科研 项 目
区 内学 龄 前儿 童 接 受学 前教 育
。
、
,
第 九条
市 教 育行政部 门 主 管本 市行政 区 域 内的学 前 教 育 工 作 对 学 前 教 育进
。
,
行统筹 规划 和 管 理
、
区 县 教育行 政部 门负 责本 辖 区 内学 前教育 的管 理 工作 并 对各
。
、
,
类 学 前教育机构进行 监督 指导
。
配 套 的学 前教
、
育设 施 竣工 验 收后 应 当 在
,
个 月 内交付区 县教 育行政部 门管理 由区 县教 育行政
,
。
、
,
部 门商社 区 管理机 构举 办或 者 向社会 公 开招 标举办学 前 教 育机 构 任何组织 和 个人
不得擅 自 学 前教育 设施挪作他 用 将
利用 居住 区 的 配 套设 施 举办 的学前教 育 机 构应 当为 社 区 居 民 服 务
。 、
。
本 条 例 所称 学前教 育 机构是 指 幼儿 园 托儿 所 以 及其 他对 学 龄 前儿 童 实施 教 育
的机 构
。
第 三条
,
学 前 教育 是 国家 教育 事 业 的组成部 分
,
。
。
开展学 前教育 应当贯 彻 国家 的教 育方 针 对儿 童实施 体 智 德 美诸方 面全 面 发
、
、
、
展 的教育 促进 其身 心健 康与 和谐 发展 学 前教 育应 当遵循 学龄 前 儿 童 的年 龄 特 点 和 身 心 发展规 律 实行 保 育与教 育相
区 县 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
、 。
,
,
第 二十四 条
、
本 市积极发展 面 向学龄 前 儿 童 的广 播 电影 电视 节 目 图 书报 刊
,
、
、
、
音 像制 品 游戏软件 以及教 具 和玩 具 但 其 内容 或者 产 品质量 不 得 危害 学龄前 儿 童 的
身心 健康
。
第五 章 第二 十 五 条 定 予 以 处理
。
法律 责 任
,
、
对违 反 本条例 的行 为 法 律 法 规 已有 规 定 的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违反 本条 例第二 十 条 第一 款规定 未按 照 规 划 和 建设 标 准 配 套 建
,
,
、
第 二 十 六条
以 处理
。
,
设学 前教育 设施 的 由规 划 行政 主 管部 门 和土地 行 政主 管 部 门依 照 本 市 有 关规 定 予
第二
、
。
任何组织 和
。 。
个 人 不得 向使用配 套设施 的学 前 教 育机 构收取 国家 和 本 市规 定 以 外 的 费用
一条
、 、
学前教 育机 构 用 水 用 电 执行 中小 学 校 用 水 用电缴 费标 准
,
,
、
新建 改 建 扩 建学 前 教 育 机构 应 当按 照 中小学 校 建 设 减免 费用 的有 关 规定 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