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交易与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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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风险投资(续)
上市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商 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 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参照备忘录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交易涉及比例和金额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资产净额/净资产 资产置换 证监会核准 >50% >50% >50%且>5000万元 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 产的总额占比均 >70% —— —— 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 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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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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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易的类型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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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事项的类型
购买与出售资产(不含产品、商品、原材料、燃料、 动力购销等与日常经营相关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和出售此类资产仍包括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与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 其他交易
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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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对外担保违规
• 案情:公司在2006年10月22日至2007年3月27日期 间,分别为四家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累计金额达到 18700万元。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既没有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也没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成交金额(净资产) >10%,且>10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 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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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且>100万 元
2.2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事项
•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 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比例),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交易涉及比例特别大的,还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 核。
交易与关联交易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邱红木
主要内容
1
交易与关联交易规则
2
交易的类型及信息披露
3
关联交易的类型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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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与关联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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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主要规则
• 股票上市规则
– 第九章 – 第十章 交易 关联交易
•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 • 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
– 第6号:矿业权投资(2013年2月修订) – 第7号:关联交易(2011年3月修订) – 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3年3月修订) – 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2011年6月修订) – 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2009年5月制定) – 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2012年8月修订) – 第30号:风险投资(2013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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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易事项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
“购买或出售资产”在12个月内累计金额(以资产总额、成 交金额较高者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也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2/3)通过(《公司 法》)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按交易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以判 断是否达到披露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已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接受担保因不承担额外风险,通常不需要进行披露; 从银行借款、接受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通常不作为交易事 项而要求披露 母子公司之间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无需按规定披露或 履行审批程序,但对外担保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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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外担保事项(续)
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需要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如有)发表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
“对外担保”是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注:含全资子公司)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出席会议2/3以上董事同意) 或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执行(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也需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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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主板、中小板)
比例及绝对金额 一般交易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相关净利润
重大交易 >50% >50%,且>5000万元
>50%,且>500万元 >50%,且>5000万元 >50%,且>500万元 >总资产30%
>10% >10%,且>1000 万元
>10%,且>100万 元
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参股百度文库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参照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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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矿业权投资
规范矿业权投资的信息披露,充分揭示矿产资源 投资开发业务的风险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投资主要方式 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新设矿业权申请 通过参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矿业权招标 拍卖挂牌活动有偿取得矿业权 受让其他主体拥有的矿业权 直接或间接收购已取得矿业权的矿山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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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特殊类型的交易事项
特殊交易的披露标准和审批程序
–1.对外担保
–2.风险投资 –3.矿业权投资 –4.商品期货套期保值 –5.土地使用权和股权竞拍 –6.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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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外担保事项
所有对外担保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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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风险投资(续)
不适用情形 • 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 •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 用备忘录; •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 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 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10.2.6为关联人提供 担保) 7、本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第2.2.8条)
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
重大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般交易需履行披露义务,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应按公 司章程执行; 仅因为利润指标达到标准的交易,如因比较基数较小 (上年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原因可以申请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标的的审计或评估
按《上市规则》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评估,但应说明交易定价依据 按《上市规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应进行审 计或评估,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 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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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易事项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续)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 产和营业收入作为判断依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 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 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 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判断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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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风险投资(续)
不得进行风险投资的期间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 月内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后的十二个月内
进行风险投资时,应承诺在此后十二个月内: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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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矿业权投资(续)
进行主营业务以外的矿业权投资
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的,应当委托律师事务所对矿业权投资涉及 的法律问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应逐一核实以下事项: 交易标的权属是否清晰 取得或者出让行为的审批情况 矿业权的评估情况及按要求的备案情况 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开采矿业权的资质及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取得或受让境外矿业权的,是否符合外资管理、所在地行业管 理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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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风险投资(续)
从事风险投资前应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如有)发表意见 进行5000万元以上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 任何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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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风险投资
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30号 鼓励上市公司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鼓励进行风险 投资 风险投资范围
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 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包括上市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 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 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 后果:上市公司及其部分董监高被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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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对控股子公司担保违规
• 案情: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2007年1月11日-4月26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8笔担保,合计人民 币19500万元,美元350万元,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 2.2006年12月20日、2007年5月16日对外提供担保1800万元和3500 万元,由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已经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有关规定该两项担保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未将该项担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3.公司未及时设立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并于2006年 11月30日、12月1日分别使用募集资金1.5亿元、1.8亿元补充流动 资金,直至2006年12月27日才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后果:上市公司及其部分董监高被通报批评,保荐代表人被通报批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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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风险投资(续)
证券投资信息披露特殊要求
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 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 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如有)和独 立董事应出具专门意见,并与年报同时披露: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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