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涉税处理
财税实务: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捐赠业务,特别是在救灾扶贫或一些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时,经常会发生社会各界的捐赠,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前的核算方法,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在捐赠方和受赠方各不相同。
一、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如果被捐赠的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将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如果对外捐赠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按照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所得税条例》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统一为12%,超过限额部分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1)符合税法一般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限额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2)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对外捐赠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人“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大全五篇]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大全五篇]第一篇: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制货物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计算】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计算】1、视同销售需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影响会计利润,最后做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成本);2、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3、如果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全额纳税调增(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成本+销项税);如果符合公益性损赠的扣除限额规定,在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做纳税调增。
外购货物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买入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有同类产品的对外售价按售价计算,无售价按购入的市场价计算】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视同销售需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影响会计利润,最后做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购进时的成本);2、视同销售收入做为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3、如果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全额纳税调增(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购入价+销项税);如果符合公益性损赠的扣除限额规定,在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做纳税调增。
捐赠货币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等不影响如果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全额纳税调增(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捐赠货币金额);如果符合公益性损赠的扣除限额规定,在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做纳税调增。
第二篇: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捐赠账务和税务处理
企业捐赠账务和税务处理捐赠是企业投资的一种形式。
它的目的是帮助慈善事业,社会福利项目等,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捐赠不仅仅是汇款,还需要合理地处理账务和税务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捐赠账务处理(1)确定捐赠对象。
企业应根据其财务实力和慈善主张,明确支持的慈善项目。
慈善机构则应向企业提供详细的关于捐赠项目的情况,包括慈善机构的经营情况、拨付的具体支出、慈善机构事业发展报告等。
(2)捐赠凭证。
在捐赠金额到达接受方之前,企业应准备好捐赠凭证,以便更好地进行账务登记。
捐赠凭证应包含捐赠方、接受方、捐赠日期、捐赠金额等信息,这些信息将作为企业财务记账的依据。
(3)账务登记。
企业捐赠的款项账务登记应根据支付的类型进行登记。
如果是现金支付,则应在现金支出科目登记捐赠的金额;如果是汇款,则应在银行存款账户登记支出金额,并在支出科目上登记捐赠金额。
二、企业捐赠的税务处理(1)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可以在捐赠慈善机构的收入中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捐赠者也可以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获得税收优惠。
但是,为了获得税收优惠,企业必须提供慈善机构的证明文件,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
(2)税收减免报批。
如果企业捐赠的收入高于一定的标准,则企业应在纳税前申请税收减免报批,以便在纳税时获得税收优惠。
(3)纳税登记。
企业捐赠的收入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申报,以确保企业能在纳税时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企业捐赠除了要做好款项支出外,还要注意企业捐赠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以确保税务优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捐赠业务,特别是在救灾扶贫或一些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时,经常会发生社会各界的捐赠,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前的核算方法,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在捐赠方和受赠方各不相同。
一、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新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如果被捐赠的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将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如果对外捐赠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按照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统一为12%,超过限额部分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1)符合税法一般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限额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2)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对外捐赠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人“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与其他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的会计处理方式:
1. 首先,企业需要确定捐赠的金额或物品,并记录在业务损益表中的捐赠费用账户中。
2. 如果企业捐赠给非营利组织或慈善机构,可以将捐赠金额或物品列入企业的其他支出中。
这将在捐赠费用账户中增加一个对应的金额,并减少企业的利润。
3. 如果企业捐赠给政府部门,捐赠金额或物品可以被列入企业的税收支出中。
这将在捐赠费用账户中增加一个对应的金额,并减少企业的纳税额。
4. 如果企业捐赠给其他企业,捐赠金额或物品可以列入企业的其他费用中。
这将在捐赠费用账户中增加一个对应的金额,并减少企业的利润。
5. 在捐赠费用账户中记录捐赠的日期、受益人以及捐赠的目的和约束。
6. 另外,企业还需要记录捐赠收入(如果有)和相应的账户。
捐赠收入通常来自于捐赠人对企业的捐款。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处理的具体细节可能会因公司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会计准则的要求、捐赠金额的差异以及受益方的不同等。
因此,在处理捐赠事务时,最好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相关法律顾问以确保合规性。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企业公益捐赠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以无偿或有偿形式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一定金额的资金或物品。
对于企业来说,公益捐赠不仅是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路径选择。
在进行公益捐赠时,企业需要考虑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事项,下面将对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总结。
首先,会计处理是企业公益捐赠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公益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根据捐赠的性质进行分类。
根据企业捐赠的性质不同,分为现金捐赠、物品捐赠和无形资产捐赠三种。
对于现金捐赠,企业需要建立捐赠收入科目,并将捐赠款项记入捐赠收入科目。
对于物品捐赠,企业需要将捐赠物品的原值、账面价值或者公允价值,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记入捐赠收益科目。
对于无形资产捐赠,企业需要将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捐赠支出科目。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会计和税务记录和报告,以便于事后审计和税务检查。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捐赠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捐赠相关的发票、凭证和捐赠协议等文件。
对于大额捐赠,企业还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捐赠真实合法。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写相关的企业公益捐赠附表,并提供相关的捐赠凭证。
同时,企业还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公开披露企业的公益捐赠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涉及到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各个环节。
企业需要根据不同捐赠的性质分类进行会计处理,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
同时,企业还需要根据税收法规进行税务处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记录和报告,确保捐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合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有效地管理企业公益捐赠,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责任履行。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kuài jì)处理2022 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 件(成本单价100 元,单位售价150 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
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 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qítā)纳税调整事项。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12.55 万元贷:库存商品10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 万元。
本年利润=50-12.55=37.45 万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 万元,纳税调增额=12.55-4.494=8.056 万元,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 ×25%=11.3765 万元。
其中的帐务处理,有网友认为应该是这样:借:营业外支出17.55 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5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 万元。
再补做一笔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 万元贷:库存商品10 万元错误:明显税法上没有视同销售计企业所得税本年利润(lìrùn)=50-17.55=32.45 万元,税法允许(yǔn xǔ)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2.45×12%=3.894 万元,纳税(nà shuì)调增额=17.55-3.894=13.656 万元,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2.45+13.656) ×25%=11.5265 万元。
会计上新准则视同销售不少已要计主营业务收入了,如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如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计量的,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计量的,应以账面价值结转。
也就是说新税法和新准则基本也是趋同的视同销售按成本结转只是以前会计制度的规定,现在要分清况符合条件的是应作主营业务收入处理的。
关于企业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关于企业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㈠、原制度、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接受现金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接受非现金捐赠,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年度终了,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税的价值减去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2003]29号)文件联合颁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其中问题二——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对上述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并作出了一些修订,修订的要点是:1、“待转资产价值”科目适用的范围及会计处理方法,由原来外商投资企业扩展到所有的内外资企业;2、“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反映企业接受的货币性捐赠和非货币性捐赠;3、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仍如前述制度“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说明中列示的处理方法;4、取消“资本公积”会计科目中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对接受的现金捐赠按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数额后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在解答中还对有关接受捐赠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原则和相关解释进行了归纳提示。
最新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现实中大家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会计以及税务处理,往往比较迷茫,本文结合案例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含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进行分析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案例甲企业公益性捐赠货物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12%内限额扣除。
一、账务处理(单位:万元)借:营业外支出 93贷:库存商品 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二、税务处理(一)基本处理过程1.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80万元;2.A105000表:30行“其他”纳税调减20万元;3.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二)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不同时的处理情形一:当年捐赠支出扣除限额90万元(利润总额的12%)(1)视同销售的调整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2)捐赠税前扣除调整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3)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单位:万元)(100-80)+(93-113)+(113-90)=23(万元)结论:其实前两个过程是相互抵消的,所以纳税调整的实质就是,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的比较,即113-90=23(万元)注意:建议给学员讲解的时候,不要直接说纳税调整的金额就是通过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的比较得出的,因为这样会让学员误以为没有了视同销售,这样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的时候会出现问题。
(4)与原调整方法的比较①原方法下应纳税调整=(100-80)+(93-90)=23②结论:在捐赠限额小于会计上记录的捐赠支出的金额时,调整金额与原方法一致情形二:当年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50万元(利润总额的12%)(1)视同销售的调整——不变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2)捐赠税前扣除调整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3)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单位:万元)(100-80)+(93-113)+0=0(万元)之前的结论:纳税调整的实质是,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的比较验证: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113万元,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150万,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doc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
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或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在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计人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一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一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一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7魄企业经贸止业珏贝■l o阿Te而忑忑石蜀蕊【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对外捐赠业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促进了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和内外资企业税负的公平化。
由于会计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处理方法,本文将从对外捐赠业务的视角,探讨对外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纳税调整过程。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会计核算纳税调整一、会计制度对捐赠的一般性规定1、公益性捐赠的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f-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没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住房的也视同公益性捐赠。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原税收政策规定,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主要有以下四类:第一,全额扣除项目。
包括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第二,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比例扣除。
包括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京剧团、歌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博物馆、公益性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第三,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比例扣除。
第四,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扣除,主要适用于金融保险企业。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本文仅转给那些极度热爱会计的朋友,一起分享和学习一些东西,也欢迎大家说出自己的看法。
(欢迎关注我的新浪微博@肖曙光财务)捐赠就是一方无偿的赠予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必然涉及捐赠方和受赠方。
一、捐赠方在会计上,捐赠方捐赠的行为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支出,总的来说,分录大概是:借:营业外支出贷:XX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清理,库存商品等等)本文只讨论库存商品的捐赠,这种业务怎么做账?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呢?捐赠也是存货的处置,那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呢?有没有销项税呢?所得税方面,这项支出能税前扣除吗?如果用公允价值做营业外支出,这样,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就要计入当期损益,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第二种: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营业外收入(库存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在借方就是营业外支出)如果用账面价值,就这样做: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面再说这个销项税的事)可以发现,不管是用公允价值做还是账面价值做,最后对利润表上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一样的,所以干脆用简单的方法——用账面价值。
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捐赠库存是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行为,不是收入,就不能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有没有销项税呢?在增值税方面,用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对外捐赠、投资等要视同销售,所以有销项税。
也可以这样想,如果捐赠的存货是自己生产的,领用的材料入账时肯定有进项税抵扣,所以现在对外捐赠必须要视同销售交销项税。
但是,销项税是根据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的,不是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可以是最近库存的售价,这就说明视同销售在会计上是不体现收入的,而报税的时候要作为收入。
所得税方面,既然计入了营业外支出,就影响了损益,让不让税前扣除是一个问题。
会计和税务在企业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
会计和税务在企业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在财会[200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中进⾏过⽐较详尽的规定,我们可以进⾏参考。
⼀、会计处理对外捐赠⽅: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借:营业外⽀出贷:固定资产清理接受捐赠⽅:借:固定资产贷:待转资产价值借:待转资产价值贷:营业外收⼊(企业会计制度下计⼊资本公积、新准则计⼊营业外收⼊)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注: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额较⼤,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额⾮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进⾏上述第2项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对外捐赠⽅:《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商户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四)将⾃产或者委托加⼯的货物⽤于⾮增值税应税项⽬;(五)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六)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七)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规定:四、⾃2009年1⽉1⽇起,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使⽤过的2009年1⽉1⽇以后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31⽇以前未纳⼊扩⼤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销售⾃⼰使⽤过的2008年12⽉31⽇以前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31⽇以前已纳⼊扩⼤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销售⾃⼰使⽤过的在本地区扩⼤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使⽤过的在本地区扩⼤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对外捐款怎么做会计分录
企业对外捐款怎么做会计分录1、对外捐赠现金、银行存款: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2、对外捐赠商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对外捐赠现金、银行存款: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2、对外捐赠商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和无形资产出售损失。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指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所取得价款或报废固定资产的材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不够以抵补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清理费用、处置相关税费所发生的净损失;无形资产出售损失,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所取得价款,不够以抵补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售相关税费后所发生的净损失。
2企业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2.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固定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3.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捐赠支出能否减免增值税企业做公益性捐赠,捐赠物资时要视同销售,还要交增值税,这一规定略显尴尬,新的《增值税法》有望改观。
关于企业捐赠和赞助业务,其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是怎样的呢?
关于企业捐赠和赞助业务,其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是怎样的呢?一、捐赠、赞助资产的价值捐赠、赞助资产价值是双方基于市场平均价格协商一致的结果。
为方便企业对外谈判,财务部门应该向办理捐赠、赞助业务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捐赠、赞助介质的基础价格。
不同捐赠、赞助介质的基础价格来源和计算方法不同:①货币资金,双方基本无异议,且少有杂项费用发生,捐赠价值往往等于基础价格,即对方收到的货币资金数额。
②存量实物、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与市价差异很大,比如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其账面价值非常低,但若还能正常使用,市场转让的价值将大大高于账面价值。
此类资产需要相关部门办理资产评估。
实物或无形资产的基础价格包括评估价值、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③自产货物、服务。
企业销售部门有完整的销售价格体系。
自产货物、服务的基础价格就等于对外销售价格。
④外购实物、无形资产和服务。
当需要外购资产来对外捐赠、赞助时,为提高业务效率,可委托企业采购部门执行,其采购价格可认为是市价。
外购实物、无形资产和服务的基础价格包括采购成本、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二、捐赠、赞助业务的财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捐赠、赞助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实物、无形资产和服务等资产捐赠、赞助事项不能同时满足会计准则中销售收人确认的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资产原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对其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最后将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其他实物、无形资产和服务按账面成本从“原材料”、“无形资产”、“产成品”、“项目成本”等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企业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摘要】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地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受赠人的行为。
由于会计和税法存在差异,文章从企业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一般纳税人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并指出两者在处理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捐赠;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比较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偶尔会发生对外捐赠或收到相关的捐赠物资,由于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以及新的税收法规出台,导致捐赠业务的处理有所变化。
本文从一般纳税人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的角度出发,分析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
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可分为货币性资产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1捐赠货币性资产企业以货币性资产捐赠,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2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按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可进一步分为捐赠材料、捐赠自产产品、捐赠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等。
(1)捐赠材料如果捐赠材料。
应视同销售处理,“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根据材料的入账价值贷记“原材料”或“周转材料”,如材料已计提跌价准备,还需要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账户,根据材料的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捐赠自产产品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时,一般纳税人按产品的公允价值计算应交纳的销项税额,按产品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或“产成品”等账户,按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库存商品成本与销项税额金额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
(3)捐赠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处理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被捐赠的固定资产如已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应借记“累积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再将“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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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2.55万元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实物捐赠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而且以实物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
【需要注意的是:年终应按公允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考虑到年终调增5万元,这时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5)×25%=50.51×25%=12.63万元。】
对此帐务处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同意上述处理,即按成本转账,一种认为应该视同销售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即: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元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纳税调增额=12.55-4.494=8.056万元,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25%=11.3765万元。
还有人提出,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也是做为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对捐赠也应该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对这个问题,目前在会计处理上有争议,一种是全部做收入处理,另一种是区别情况对待:
1.如果是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对一个企业来说,这是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以非货币形式为职工发放福利等于节省了货币资金,相当于增加了货币资金的流入,这种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公允价值也已实现,符合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应当做收入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7.5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
再补做一笔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
对此实务捐赠事项究竟应该按成本转账还是作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年终应按公允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考虑到年终调增5万元,这时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5)×25%=50.51×25%=12.63万元。
有人认为,既然增值税上将捐赠视同销售,那么在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税法视同销售做会计处理,而且视同销售处理增加了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增加了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也同时增加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对企业是有利的。即使会计人员有独立的选择判断的权利,对照收入准则的五个条件和收入的定义,捐赠做收入,至少是不严谨的,不符合新准则的精神。虽然与按成本转账年终调增结果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