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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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销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0 / 97 目录总则 01 一般规定 01.1 依据 01.2 适用范围 01.3 登记机构 01.4 登记原则 01.5 不动产单元 (1)1.6 不动产权籍调查 (1)1.7 不动产登记簿 (2)1.8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1.9 登记的一般程序 (3)1.10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4)1.11 代理 (7)1.12 其他 (8)2 申请 (10)2.1 单方申请 (10)2.2 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10)2.3 一并申请 (10)2.4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11)2.5 到场申请 (11)3 受理 (11)3.1 查验登记范围 (11)3.2 查验申请主体 (11)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2)3.4 询问 (12)3.5 受理结果 (13)4 审核 (13)4.1 适用 (13)4.2 书面材料审核 (13)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4)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4)4.5 实地查看 (14)4.6 调查 (14)4.7 公告 (14)4.8 审核结果 (15)5 登簿 (15)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6)7 不动产登记时限 (17)分则 (18)8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8)8.1 首次登记 (18)/ 978.2 变更登记 (19)8.3 转移登记 (19)8.4 注销登记 (20)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1)9.1 首次登记 (21)9.2 变更登记 (22)9.3 转移登记 (24)9.4 注销登记 (26)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7)10.1 首次登记 (27)10.2 变更登记 (29)10.3 转移登记 (30)10.4 注销登记 (34)11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35)11.1 首次登记 (35)11.2 变更登记 (36)11.3 转移登记 (36)11.4 注销登记 (37)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8)12.1 首次登记 (38)12.2 变更登记 (39)12.3 转移登记 (41)12.4 注销登记 (42)13 地役权登记 (43)13.1 首次登记 (43)13.2 变更登记 (43)13.3 转移登记 (44)13.4 注销登记 (45)14 抵押权登记 (46)14.1 首次登记 (46)14.2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48)14.3 变更登记 (49)14.4 转移登记 (50)14.5 注销登记 (51)15 预告登记 (52)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2)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3)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3)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54)16 更正登记 (55)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5)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6)17 异议登记 (56)17.1 异议登记 (56)I / 9717.2 注销异议登记 (57)18 查封登记 (57)18.1 查封登记 (57)18.2 注销查封登记 (58)19 换证、补证登记 (59)19.1换证登记 ............................... 59 19.2补证登记 ............................... 60 20 登记资料保护与利用 ................................ 60 20.1登记资料范围 .............................. 60 20.2登记资料管理 .............................. 60 20.3登记资料查询 .............................. 61 21 法律责任 ................................... 62 21.1登记人员责任 .............................. 62 21.2 当事人责任 .. (62)附则 ...................................... 附录 ......................................1.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4)1.2 通知书、告知书 (68)1.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8)1.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9)1.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70)1.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71)1.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72)1.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73)1.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74)1.2.8 公告异议申请审查结果告知书 (75)1.3 公告文书 (76)1.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76)1.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77)1.3.3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8)1.3.4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9)1.3.5 公告异议申请表 (80)1.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81)1.4.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81)1.4.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82)1.4.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83)1.4.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84)1.5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85)1.6 接收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 (86)1.7 授权委托书 (87)1.8 询问记录 (88)1.9 承诺书 (89)1.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 90 1.11不动产登记送达回证 (91)II / 97III / 97 总则1 一般规定1.1 依据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 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636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京规自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44号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19年2月15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审慎、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对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网上查询系统的运行维护,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本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

第四条查询申请人应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后进行查询。

查询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注册界面输入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有效身份证原件。

查询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的,应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五条查询申请人登录查询系统,根据需求选择并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第六条查询申请人可即时获取查询结果(样式见附表1、附表2),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一、登记范围与目的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负担和其他事项依法记载在公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上,以达到明确权属关系、保护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1.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物业所有权、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并登记包括抵押权、查封、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负担及其他事项。

2.目的(1)明确权属关系:通过登记,能够清晰地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权属状况,避免因权属争议引发的纠纷和纷争。

(2)保护权益:登记是不动产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确保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便利产权人对不动产进行交易、抵押及租赁等权利行使。

(3)维护社会秩序:不动产登记有助于建立健全的不动产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登记主体与流程1.登记主体(1)权利人:指不动产权利的享有人。

权利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单一的权利人、共有的权利人、共同处分权的权利人等。

(2)登记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具体的登记工作。

在北京市,登记机构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其所属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

(3)委托机构:指由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协助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

2.登记流程(1)登记申请:权利人或其委托机构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如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明、申请书等,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给登记机构。

(2)资格审查: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核对不动产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依法保护权利人的隐私。

(3)登记手续办理:审核通过后,权利人或其委托机构需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包括签署登记簿册、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4)登记备案:登记机构按照登记情况将相关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簿册,并及时予以公示。

三、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1.注意事项(1)及时办理:权利人应在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尽快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提供权利人在线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服务的通告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提供权利人在线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服务的通告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提供权利人在线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服务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0.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提供权利人在线查询不动
产登记资料服务的通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便民利企,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度,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在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自助查询机免费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基础上,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面向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提供在线查询和下载不动产登记资料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查询内容及范围
权利人可以在线查询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已共享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交易合同、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三类登记资料。

驻京部队、保密单位等无法共享或尚未共享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人按原有方式到登记大厅窗口查询。

二、查询途径及方式
权利人登录“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北京不动产APP、“京通小程序”,通过身份认证后进入“权利人”查询模块,查看和下载不动产登记资料。

三、服务上线时间
2023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提供该项服务。

特此通告。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10月30日。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操作指南-Beijing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操作指南-Beijing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操作指南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功能已于2019年3月20日开通,您可通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具体步骤如下:步骤一: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http://,进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方网站首页,点击“不动产登记”栏目。

界面见图1。

图1步骤二:进入“不动产登记”栏目页面后点击“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界面见图2。

图2步骤三:1.查询申请人为自然人:在手机上下载并安装“北京通”APP,实名注册并进行身份认证(完成L2级认证且L3级认证,即通过实名认证且人脸识别认证)。

再点击网上服务平台通过“北京通”入口登录。

界面见图3。

图3步骤四:点击“北京通登录”APP,至图4界面,支持三种方式登录:使用北京通APP扫描二维码登录、短信登录、账号登录。

图4(1)使用北京通APP“扫一扫”直接扫描二维码登录,界面见图5-6:图5图6(2)短信登录:直接输入北京通注册的手机号,通过接收短信验证码登录网上服务平台。

界面见图7图7(3)账号登录:账号输入北京通注册的手机号,密码需设置(打开北京通APP,点击“系统设置”——“账户与安全”——“密码管理”,开启密码登录,设置密码),才能通过手机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界面见图8-图13。

图8图9 图10图11图12图132.查询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通过法人一证通注册与登录。

即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是通过受委托人使用一证通证书登录。

受委托人账号是由企业管理员在【系统管理】——【机构/用户管理】——【本机构管理】——【本机构委托人管理】进行创建(具体操作见网上服务平台登录界面的企业备案须知)。

登录页面见图14。

图14步骤五:注册完成后,选择“网上查询”,进入查询界面,界面见图15-16图15图16步骤六:选择您的查询类型,进入查询界面1.点击“任何人查询”,下拉选择查询用途,输入查询检索条件(比如不动产坐落、权证号或不动产单元号),点击“查询”按钮。

2018-2019-北京房产证查询方法技巧是什么-精选word文档 (2页)

2018-2019-北京房产证查询方法技巧是什么-精选word文档 (2页)

2018-2019-北京房产证查询方法技巧是什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北京房产证查询方法技巧是什么查询房产证是很多人想要做的事情,但是大部分的人不知道北京房产证如何查询。

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北京房产证查询技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房产证查询方法1、网上查询: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2、房产局查询: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北京房产证办理流程第一步:需签订委托协议在《购房合同》中有关于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的条款,这个条款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份单独的委托协议。

此外,很多的开发商还会要求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之外另签一份委托其代办房产证的委托书。

第二步:向开发商缴纳房产证代办费买房人住的时候,开发商会要求你缴纳。

交钱之后,请您一定要保留好你的收款凭证,并且一定要求收款单位加盖公章,不要收“白条”,那是没有用的。

第三步: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这个是关键的一步,必须要缴纳这两项的费用,因为这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须要用的文件。

当然也要收好这两笔款项的缴费凭证,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或代理公司的办事人员。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

第四步:需要按照约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施行日期】2019.03.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1•【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九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

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

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两年多了。

国土资源部称,在国家层面职责机构整合全面完成的基础上,截至目前,全国省份完成了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市、县级职责机构整合工作也在加快推进。

那么,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登记信息如何查询北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什么?第1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北京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北京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北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北京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北京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北京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北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北京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八条不动产以北京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北京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北京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北京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北京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北京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施行日期】2019.03.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22•【文号】自然资发〔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7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2020年5月22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是指:(一)中央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二)机关事务分别属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上述机构以下简称各管理局)归口管理的中央各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但中央企业及所属单位通过招拍挂等市场运作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用于出售出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进行管理的其他不动产。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办法附件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为,细化查询标准,保护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条本细则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不动产⾃然状况、不动产权属状况、不动产限制、提⽰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不动产权籍图等。

第三条北京市规划和国⼟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委)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存和管理⼯作,并对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作进⾏指导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及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应当设⽴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部门(以下简称查询部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负责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作;其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作由不动产所在⾏政区域不动产登记事务中⼼负责。

第四条查询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所,并安排专门⼈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作。

第五条不动产权利⼈、利害关系⼈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查询主体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利害关系⼈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效、审慎的原则。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逐步通过开通互联⽹端⼝、设置⾃助查询终端等⽅式,为申请查询⼈提供查询便利。

第⼆章⼀般规定第⼋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区的查询部门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1 不动产登记1.1.2 操作规程1.1.3 暂行办法2.1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1 登记范围2.1.2 登记对象3.1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3.1.1 申请人资格3.1.2 申请材料4.1 登记程序与流程4.1.1 申请提交4.1.2 受理与审核4.1.3 登记与发证5.1 登记费用与支付方式5.1.1 登记费用5.1.2 支付方式6.1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使用6.1.1 查询范围6.1.2 使用规定7.1 登记异议的处理7.1.1 异议提出7.1.2 异议处理程序8.1 登记错误的责任与赔偿8.1.1 登记错误8.1.2 责任承担8.1.3 赔偿方式9.1 登记信息的公开与保护9.1.1 信息公开范围9.1.2 信息保护措施10.1 操作规程的变更与废止10.1.1 变更条件10.1.2 废止程序11.1 违反规程的行为与处罚11.1.1 违规行为11.1.2 处罚措施12.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1.1 协商解决12.1.2 调解程序12.1.3 诉讼途径13.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1 生效条件13.1.2 变更程序13.1.3 终止情形14.1 合同的附加条款与补充协议14.1.1 附加条款14.1.2 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动产登记本合同所述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权利、限制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记载和公示的行为。

1.2 操作规程本合同所述操作规程,是指为实施不动产登记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步骤、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

1.3 暂行办法本合同所述暂行办法,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完善之前,暂时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以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与对象2.1 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及其变更、转移、注销等事项。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审慎、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对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网上查询系统的运行维护,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本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

第四条查询申请人应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后进行查询。

查询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注册界面输入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有效身份证原件。

查询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的,应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五条查询申请人登录查询系统,根据需求选择并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第六条查询申请人可即时获取查询结果(样式见附表1、附表2),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任何查询申请人均可查询以下信息:(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信息;(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查询申请人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可以查询到以下信息:(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信息;(二)与其相关的权利状况信息;(三)不动产共有情形;(四)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五)不动产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任何查询申请人均可使用下列索引信息进行查询:(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三)不动产单元号。

查询申请人为权利人的,还可以使用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进行查询。

北京房产档案查询办法

北京房产档案查询办法

北京房产档案查询办法工商档案查询网·(2009-8-30 16:00:47)·中国建设部制定印发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是对房屋登记情况进行核查的法律依据。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以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根据《办法》,单位和个人可公开查询包括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等在内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但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或提交相关法律文件。

在北京,目前以下单位或个人可以查询房产情况:1、北京房产所有人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可以查询自己房产的基本信息。

2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5、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除此以外,律师可携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证查询房产的基本信息,但目前业务相对熟练的律师也只能了解被查房产的户主、坐落、房产证号、面积、发证时间等基本信息,查询部门一般不予出书面证明材料。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国土资源部公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公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公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作者:暂无来源:《中国房地产业》 2018年第9期近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 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此进行了解读。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

自2014 年11 月24 日《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社会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升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需求也日益增多。

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散见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

二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

三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亟需废止。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进一步发挥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示作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同时更加严格地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出台专门的部门规章予以规范。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四条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1—(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二)负责接收、整理本单位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移交的登记档案;(三)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集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库房、办公室、阅览室。

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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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细化查询标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属状况、不动产限制、提示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不动产权籍图等。

第三条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对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及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部门(以下简称查询部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其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由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查询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第五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查询主体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审慎的原则。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逐步通过开通互联网端口、设置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为申请查询人提供查询便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区的查询部门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区的查询部门申请查询的,该部门应当告知其到相应部门查询。

第九条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一、因诉讼、仲裁确需鉴定涉案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授权的司法鉴定部门在查询部门指定的场地对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进行鉴定;二、查询部门认为确有需求和必要调取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附件1)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查询申请书应包括查询主体、查询目的、查询内容、查询结果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清单等内容。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权利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与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留存的材料明显不一致,还应当提交关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提交已公证过的委托书,可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附件2)。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应在委托人查询权限范围内,并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四条律师持人民法院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调查令;人民法院调查令应当在有效期内,查询范围应与调查令一致。

第十五条符合查询条件的,查询部门核实申请查询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材料的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申请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附件3)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部门应当场提供。

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向申请查询人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通知书(附件4),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专用章。

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在复制的材料上加盖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专用章。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查询部门不予查询,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附件5),同时申请查询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取结果:一、申请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查询告知书应一式两份,查询部门加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由申请查询人和查询部门分别留存,查询部门留存申请资料复印件后,应将资料原件退回申请查询人。

第十七条申请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查询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应严格履行查询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查询部门应当建立查询记录簿(附件6),做好查询记录工作,记录申请查询人、查询目的或者用途、查询时间以及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种类、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情况等。

第三章权利人查询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人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人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权利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除提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有权人可查询、复制与其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抵押权人提交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三、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交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四、地役权人提交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地役权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交登记证书,可查询、复制与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

第二十条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章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资料的,除提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

第二十一条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的有效法律文书或有关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有效文书;二、监护人应提交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等监护关系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四、不动产单元号。

第二十三条查询部门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复制服务。

自助查询终端应当具备验证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

第四章利害关系人查询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构成利害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能够证明与不动产存在利害关系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仲裁受理通知书等材料;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人配偶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第二十六条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受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第二十八条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三、不动产单元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第三十条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本细则申请查询的,应当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登记资料鉴定销毁第三十一条查询部门的查询记录簿应单独保存,保存期限长期。

申请查询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等材料,应当单独保存,保存期限五年。

第三十二条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可以销毁:一、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二、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材料,保存期限满五年的可以销毁。

第三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鉴定销毁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二、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四、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五、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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