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诺齐克与罗尔斯社会正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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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摘要】本文主要从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位学者的视角出发,探讨了他们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看法。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基于公平原则的分配,诺齐克则更注重自由市场和个人权利,而哈耶克则认为市场能够最有效地分配资源。

通过比较分析三位学者的观点,探讨了他们之间的异同以及影响因素的讨论。

最后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以期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理论研究有所启发与贡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不同学者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看法,以促进学术界对这一重要议题的深入探讨与思考。

【关键词】自由、平等、社会正义、罗尔斯、诺齐克、哈耶克、比较性视角、影响因素、综合分析、未来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今社会,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一直是广泛讨论的话题。

不同的学者和哲学家对于这些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其中包括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这三位著名的学者。

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理论出发,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展开了独特的思考和观点。

诺齐克则主张强调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权,认为社会中不存在绝对的平等,而个人的选择和努力应当得到正当的回报。

他的观点对于自由主义思潮产生了重要影响,引发了很多争论和讨论。

哈耶克则强调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认为市场的自由竞争可以最大程度地调节资源分配,实现社会的效率和公平。

他的观点在自由放任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方面有着重要地位。

对于这三位学者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看法进行比较和分析,不仅能够深入理解这些重要的概念,还能够探讨不同思想流派对于社会秩序和正义的贡献和局限,为当代社会政治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比较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位著名学者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看法,探讨不同观点之间的异同,并从中分析各自观点的优缺点。

通过深入研究这三位学者的理论观点,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思想流派对于自由、平等和社会正义的不同侧重点和主张,从而为当代社会政治哲学和公共政策的探讨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罗尔斯与哈耶克社会正义理论比较研究

罗尔斯与哈耶克社会正义理论比较研究

2021年第3期第43卷总第223期NO.32021Vol.43General NO.223泰山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SHAN UNIVERSIW罗尔斯与哈耶克社会正义理论比较研究李雨辰(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西青300387)[摘要]正义问题是当代政治哲学的重点问题之一。

20世纪的政治思想家罗尔斯和哈耶克分别就“社会正义”形成了各自独特的观点。

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预设了对人类理性的假定和明确的正义原则,反对古典功利主义式的福利国家政策,其理论有很强的建构主义色彩;哈耶克对社会正义观的批判则预设了对人的无知和经验主义的解释,为保障个人自由而反对福利国家政策,其理论具有很强的反建构主义色彩。

两者都强调原则和规则的抽象性,这反映出两者对社会本身复杂性的正视。

[关键词]罗尔斯;哈耶克;社会正义;建构主义[中图分类号]D0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590(2021)03-0076-08[收稿日期]2021-02-11[作者简介]李雨辰(1997-),男,山东泰安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弓I言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正义(justice)问题始终被给予高度重视。

西方学者和思想家对正义的理解呈现出一种十分复杂的多样性特征。

有人把正义同特定伦理共同体和政治参与勾连,例如社群主义者和新共和主义者;有人将正义和性别差异挂钩,例如女权主义者;有人认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正义,例如环境主义者;还有人则认为人类对正义及其他价值的理解本身就是千差万别的,所以关键在于让这些不同的理解能够共存,例如文化多元主义者。

当然,这一系列对正义的不同观点本身反映了20世纪西方社会内部的一系列问题以及西方对其他文明的观感。

尽管不同社会思潮间差异如此巨大,但是作为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却对正义同样有着不亚于上述差异的理论分野。

众所周知,当代自由主义因对正义、平等、自由等这些价值本身以及价值之间关系的不同解释而被大致分为左翼(新自由主义)和右翼(保守自由主义或新古典自由主义),而约翰•波德莱•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和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则分别是这两个阵营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社会哲学中,关于社会公正和分配正义的讨论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两位关键思想家的理论贡献为这一领域奠定了基础,他们分别是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社会公正的原则,而诺齐克的《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则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强烈反驳和批评。

两者在分配公正、个人权利、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辩论,深刻影响了后续关于社会公正的讨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原则概述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公平的作为理想”这一概念。

他主张,正义是一项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而这一标准应基于两个核心原则:第一,人人享有完全自由的基本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惠及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自由原则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言论、信仰、参与政治等。

这些自由不仅是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广泛参与和社会互动的基础。

对于任何社会制度来说,尊重个体自由是立足点。

第二个原则:差异原则根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它能使最不利者受益。

这一原则挑战了传统经济学中追求效率与最大化利益的观点,即是在保证每个人尽可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合理地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存在。

社会契约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运用“无知之幕”的概念来阐释如何达成公平标准。

在设想中,每个人在选择社会制度时都不知道自己将位于何种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这种无知使得人们在制定规则时更加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期望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最不利者的规则。

正义与道德罗尔斯认为,正义不仅是法律的问题,也涉及到道德层面的考虑。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提供福祉、机会,并重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他强调,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每个生命都具备内在的价值,不容剥夺。

诺齐克的反驳自由主义立场相比之下,诺齐克则主张一种极端形式的自由主义,他在《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中批判了罗尔斯所提倡的对财富进行再分配。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正如麦金太尔(MacIntyre)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Whose Justice ?Which Rationality?)一书标题中很有象征性所发问的“谁之正义”那样,“正义”观念一直是在人们诸种不同甚至是对峙的立场和解释中展开的。

单就西方传统来说,就足以能够提供这一立论的充分根据。

麦金太尔对西方“正义”观念的历史或传统“叙述”表明,“存在着多种正义而不是一种正义”。

这在本文将要讨论的罗尔斯(Rawls )、诺齐克(Nozick)和哈耶克(Hayek)这三位人物的“正义”观中,也很容易得到印证。

实际上,歧见或歧异性不只表现在“正义”上,本文将涉及到的自由和平等,照样或更有甚地展示着歧异性。

揭示这种现象会不时地提醒我们不能对任何观念作“简单化”处理,并促使我们关注观念的“历史”和“传统”叙述方式。

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仍然是消极的。

因为,在此视角之下,观念“除了”歧异性和令人眼花缭乱的“多样性”之外,就难以显示出“共同性”、“可公度性”,难以显示出观念逼近“合理性”解释的进展。

为了把展示观念的歧异性变成一种更积极的行为,我们就必须寻求观念中所涵盖的“公分母”,寻求观念解释的“合理性”程度以及进一步的可能性。

麦金太尔在探讨“诸种对立的正义”中,就带有这种意识:“承认探究传统的多样性,并承认每一种探究传统都带有它自身特殊的合理证明样式,并不蕴涵各种相互对立、互不相容的传统之间的差异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他们怎样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是一个只有在预先理解了这些传统业已获得的本性之后才能理解的问题。

从合理探究传统的立场来看,多样性的问题是不会取消的,但可以用一种使其成为合理解决的方式将之转化。

”[1]本文的中心是比较性地检讨一下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这三位非常有影响力人物的正义观以及他们对自由和平等所作出的安排,并作出适度的评估和稍微的引伸。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辨及其对解决我国社会公正问题的启示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辨及其对解决我国社会公正问题的启示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辨及其对解决我国社会公正问题的启示曲光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2)[摘 要]罗尔斯和诺齐克的不同正义观所探讨的问题是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的区别。

对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公正问题理论上的借鉴意义在于:国家权力对过程的适度介入有助于促进效率优先,对结果的适度介入有助于促进公正平等,从而达致社会稳定背景下的经济高效发展。

[关键词]正义之辩;过程公正;结果公正;社会公正问题[中图分类号]N 0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08)04-0128-04The argument on justice between Rawls and Nozick and It .s contribution to solve social justice problems in ChinaQU G uang-hua(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872,China)Abs tract :The i mportant di fference of the opi nion of Rawals and Nozick is that one pay attention to the fairness of process and the other i s the equality of result.The argum ent brings enlighten for solving china soci al j ustice problem s .The state power can m ake som e effect on both the process and result of m arketing econo mic,w hich can promote the coordi nation of fairness and efficiency.Key wor ds :jus tice argument;fai rnes s of proces s;equali ty of resul t;soci al j ustice problem s[收稿日期]2008-01-15当代著名社会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曾评论,在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约翰#罗尔斯的5正义论6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

浅析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社会福利观

浅析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社会福利观

浅析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社会福利观摘要:正义问题在历史的长河中始终是一个恒久的话题,从古至今有很多哲学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索,“正义”一词的概念及外延不仅是政治学、伦理学所研究的课题,也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研究的对象,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与诺齐克从不同视角为我们展现出西方社会最具影响力且分歧较大的两种正义理论。

本文将从政治制度,经济领域和人文文化分析这两种理论的合理性和实际运用性。

关键词:正义;罗尔斯;诺齐克;政治制度;经济领域;人文文化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划分的方式。

主要制度是指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罗尔斯从利益的角度出发,他强调社会合作中即有利益的一致性又有一定的冲突性,因此,罗尔斯提出应该实施利益分配制度,以达到利益的公平性和化解利益中存在的冲突,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化,他假设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提出了两个关于本身公平论的概念(初始状态和无知之幕)以及相应的原则。

自由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1]。

虽然个体细节要求不同但是应该允许共存,即在社会体系内人与人之间的权利能够共存。

差别原则,当发生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情况下应当这样安排:(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

最小受惠者所能拥有的的最大利益首要前提是在不改变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群体性质,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最大的关怀。

如果给予的关怀使得弱势群体摆脱了弱势现状,那么这样的关怀在罗尔斯看来是不公平的。

(二)诺奇克的正义理论诺奇克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批判罗尔斯的前提下的,他认为,一听到“分配”这个词,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由某个体系或机制使用某个原则或标准来提供某些东西。

罗尔斯与哈耶克正义思想比较研究

罗尔斯与哈耶克正义思想比较研究

罗尔斯与哈耶克正义思想比较研究作者:蔡治廷来源:《世纪桥》2016年第03期摘要:站在当下的视角来看,同为当代自由者的罗尔斯和哈耶克,在某些方面却有所不同,二者传承了不同的自由主义传统,基于不同的理论提出了不同的正义观。

本文主要从正义的首要对象、核心内涵和社会形态诉求三个方面比较二人正义观的差异。

关键词:罗尔斯;哈耶克;正义思想;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3-0095-02罗尔斯与哈耶克提出了不同的正义观。

在正义的应用对象是社会制度还是个人行为、正义的核心内涵是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正义的制度要求是多元民主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等一系列问题上,二人都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一、正义的首要对象:社会制度还是个人行为基于罗尔斯的观点来看,社会制度的首善之德应该是正义。

就社会制度的正义规则和个人行为的正义规则来说,在社会制度与个人行为的左右抉择中,前者应该是这个问题的首要关注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其可现实层面的实现性从社会个人遵从其要求进行相应的个体行动这一方面得以体现。

正义的主题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内核之一,“更为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决定由社会层面范围合作产生的相应利益之划分的对应方式”。

出于对人类生活长期持续的决定性与根本性影响的深刻且全面的考虑,社会基本结构体系成为正义的主要问题与思考点,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其决定着不同社会个体的不同社会地位和未来生活前景。

这种具体且形象的不平等的最初社会应用对象就是社会正义原则。

通过对社会规则进行深层次思索比较,以及高视角的把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因素考虑的调节,使得社会正义原则相应于有关调节形成一种正义的且更为成熟稳定的社会生态体系。

在罗尔斯的正义思想构想体系中通过对一系列各方因素的深思熟虑进而为社会制度设计了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与机会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

第一个平等自由原则用于确定与保障公民平等自由的明确内涵与社会实现,第二个机会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用于调节不同领域及不同层次利益的更为平等均衡的社会分配。

哈耶克的思想研论文

哈耶克的思想研论文

哈耶克的思想研究论文哈耶克是被公认的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在其六十余年的学术生涯中,对各种形式的计划经济、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极权主义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批判,是坚定的自由主义捍卫者。

由于对自由市场的坚定信奉和市场经济的深刻洞见,哈耶克荣获了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除了是集众多二十世纪伟大的自由主义者的“朝圣山学社”(theMontPelerinSociety)的创立者外,哈耶克还是数个领域的精神领袖,一生涉猎的科学领域包括:经济学、心理学、政治理论,法哲学等。

并且在所涉的每个领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在对众多领域作了跨学科的研究之后,哈耶克建立起了一个庞杂而坚固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正如所说:“哈耶克的论著阐发了一个思想体系,其抱负之宏大完全可与穆勒和马克思(K﹒Marx)的思想体系相媲美,但是却远不如它们易于受到批判,因为哈耶克的体系乃是一种在哲学上站得住脚的有关理性之范围和限度的观点为基础的……。

”[1]凯恩斯说“这个世界其实是由思想统治的”[2]这一观点是非常正确的。

在我国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了解和研究哈耶克的思想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国内兴起了一股学习和研究哈耶克的热潮,已翻译出版了哈耶克的几乎所有的重要著作,我希望本文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要详细研究哈耶克思想的方方面面是非常困难的,本文的目的在于理出其核心主线,即勾勒出其思想脉络。

在我看来,作为哈耶克思想体系基础的是他于1936年发表的《经济学与知识》中提出的“知识分工”的思想。

由于“知识分工”的存在,使人们必然对现实世界中的很多事件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

每个行为主体都只能根据自己的信念和所掌握的信息作决策。

作为传递信息的系统的市场协调着不同的行为主体的行动。

市场和其它的制度要有效的运行和发挥应有的作用,个人必须能自主的做各种决策。

因此,自由是必不可少的。

而法治是自由的真正保障。

故哈耶克的思想脉络可简单表述为:知识分工到自由,再到法治。

试论哈耶克社会正义理论

试论哈耶克社会正义理论

试论哈耶克社会正义理论[摘要]自罗尔斯的《正义论》产生以来,社会正义俨然成了政治世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哈耶克从“自生自发秩序”出发,论证了自由民主社会所需的正义是法律上的正义,不是道德上的正义。

他从正义的概念入手,将正义界定为“人的行为属性”。

而社会正义是一个典型的范畴错置,是一个毫无意义的社会幻象;更为根本的是,这种要求“社会正义”的诉求不仅不会得到实现,反而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正当行为规则,将人类引向极权主义的奴役之路。

[关键词]社会正义自由自生自发秩序正当行为规则一、自生自发秩序“自生自发秩序”这个概念是哈耶克理论的核心,从这个概念出发,我们就能清楚地透视哈耶克是怎样看待人类社会的本质以及人类行为的可能性。

“自生自发秩序”是哈耶克捍卫自由社会的理论基石,是他批判理性建构论者的社会设计论的尖锐矛头。

他的社会政治哲学的核心观点是:自由社会是一个自发形成的社会秩序。

(一)“自生自发秩序”的含义及其特征哈耶克从政治哲学的意义上将“自生自发秩序”的概念进一步发扬光大,并且将“自生自发秩序”与自由民主社会一起联系起来加以考察。

这种“自生自发秩序”主要有以下特征:这种“自生自发秩序”没有任何外在目的,它不要求人们对具体的结构达成共识,并允许我们追求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个人目的;“自生自发秩序”完全体现自由的原则,它是自我调整或自我组织的,在这种秩序里边,每个人只需遵守抽象的规则,而不必与他人有相同的目的和价值。

(二)“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哈耶克认为“自生自发秩序”是人类进化中自然选择的结果,它融合了习惯、道德、法律、自然环境等一系列人类生存所必需的因素。

但在其中,很多因素属于人们的实践智慧,是人们日用而不知但又却处于其中的社会心理文化结构,这些东西是任何和天赋异常的人也不能建构起来的。

二、自由与正义(一)哈耶克的自由观哈耶克从知识论的角度来捍卫自由。

显然,自由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它能够促进分立的个人知识的协调并提供机会和激励去确保个人所能获得的知识得到最大化的运用,从而社会进步才能得以发生。

【推荐下载】论罗尔斯与诺齐克分配正义的预设的理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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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与诺齐克分配正义的预设的理念分析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配原则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关于分配正义的两个原则,对于后来分配正义的争论有重大的影响。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生活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1] 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原则优先于机会平等原则。

  但是罗尔斯并不是直接抛出两个原则,罗尔斯先假设了无知之幕,即人们决定分配正义原则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并证明必须首先保证每个人的平等自由,然后提出程序正义,最后去推出分配正义原则。

罗尔斯举出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自己的平等原则,如果让你切蛋糕,而去拿最后一块蛋糕,你怎么办?罗尔斯提出了最大最小值的概念,即追求最大的最小值。

分蛋糕只能平均分,因为不平均分,大块的只会被别人拿走。

 如果社会的发展需要发生不平等,那么这一不平等一定要以有利最不利群体的情况发生,罗尔斯称之为差别原则,那么会不会发生最不利群体得益1,而强势群体得益10,从而拉开差距呢?罗尔斯认为自己的机会平等可以克服这种情况。

所有岗位像所有人开放,这样就能防止财富差距被拉大。

 诺齐克对于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批判是当代政治哲学关于正义讨论的一个高潮。

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非历史性,非现实性的。

诺齐克认为:不管我们认为一个正义的原始的分配模式D1是什么,但是只要允许人们自由交换,那么从D1这个正义情境之下经由自愿产生的情境(分配模式)D2也应该是正义的。

也就是说,人们的自由总是有可能破坏我们所要求的分配模式D1。

 据此,诺齐克用持有正义来代替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持有正义分为三个方面:第一,获取的正义原则。

是指最初对无物主的获取。

这是个人对财富和利益持有的最初运动。

自由与平等之争——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论争之研究

自由与平等之争——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论争之研究

自由与平等之争——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论争之研究/****************************************************************************/ 亲爱的朋友,您好,此文档为我站的宣传信息,若需查看部分资料或者购买此套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客服或登陆我们的网站--3A学习网万分感谢您对我站的关注与支持!!!/****************************************************************************/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仍然未获解决。

之所以未解决,原因在于正义本是主观的、相对的、有条件的,可是人们的良知却不以此为满足,渴望有绝对的正义。

”①正是由于人们对二、的馆'k 79 7k 'rW.1.、,卜,,一享摇二万离题成为永远新鲜的老话题,才使“正义”这一政治价值成为笔者关注并研究的对象。

就对“正义”这一政治价值研究的立足点之选择而言,“支配了西方政治哲学近四分之一世纪以来的发展,确定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主线”②的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争不失为一个绝好的选择。

之所以这样说,首先是因为国内学者普遍对西方政治哲学的重视程度不够,而作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最重要的两位代表人物的罗尔斯与诺齐克围绕正义问题各自展开了各具特色又针锋相对的理论,并由此开创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两种范式,对这一正义论争的研究至少能激起人们对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关注;更重要的是因为透过诺齐克以“自由即公正,过程公正即结果公正,因此限制结果不平等是毫无意义的”③批驳罗尔斯“自由优先,兼顾平等即在过程公正的基础上限制结果不平等,④的表象,我们不难发现,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论争的实质直指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内在关系,而对自由与平等这两个正义的方面进行探究无疑有助于我们对“正义”—这一政治价值的认识;最后也是因为这是推动国内社会公正研究的需要。

哈耶克、罗尔斯正义观差异比较及对和谐社会的启示

哈耶克、罗尔斯正义观差异比较及对和谐社会的启示

哈耶克、罗尔斯正义观差异比较及对和谐社会的启示[摘要]哈耶克与罗尔斯提出了不同的正义观。

在正义的应用对象是社会制度还是个人行为、正义的核心内涵是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正义的制度要求是多元民主社会还是资本主义、正义的税收政策是累进税制还是比例税制等问题上,二人都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产生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分别选择了社会契约论和自生自发秩序论作为理论基础。

二人的正义观启示我们,实现社会正义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制度正义和个人行为正义、程序正又和结果正义、法治与德治、公民权利和责任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关键词]正义观;哈耶克;罗尔斯;自由主义罗尔斯和哈耶克同为当代自由主义者,但二人继承了不同的自由主义传统,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正义观。

目前学界对哈耶克的正义理论少有关注,更鲜有人将哈耶克和罗尔斯的正义观比较研究。

本文试图探寻二人正义观的差异及缘由,以期对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正义理论,实现公平正义有所启示。

一、正义的首要对象:社会制度还是个人行为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善之德。

在他看来,社会制度的正义规则和个人行为的正义规则是分别存在着的,而首先应关注的是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这牵涉到个人遵从其要求进行行动的合理性。

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主要问题,在于它对于人类生活持续的决定性影响。

它决定着不同人的不同社会地位及相关的不同生活前景。

这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就是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正义原则正是通过对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的调节,来形成一种正义的社会体系。

罗尔斯为社会制度设计了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与机会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

第一个原则用于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个原则用于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

在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被确定之后,有关个人的职责和义务才能被确定。

【深度阅读】周濂: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

【深度阅读】周濂: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

【深度阅读】周濂: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无处不哲学”编辑内容提要:●哈耶克批评社会正义,却认为他和罗尔斯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

本文认为虽然哈耶克与罗尔斯在方法论上存在着某种亲和性,比如都重视纯粹程序正义的意义,并借助类似“无知之幕”的工具探讨最可欲的社会,但是由于他们关于社会的本质,运气的权重,福利国家以及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等论题上均存在着重大差异,因此二者之间不仅有字词之争更有实质之争。

并且,就实现自由主义的价值理想而言,罗尔斯的理论比哈耶克更有可欲性。

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文/周濂哈耶克一直被世人视作反对“社会正义”的旗手,从《通往奴役之路》、《自由秩序原理》,再到《法律、立法与自由》,以及《致命的自负》,在哈耶克长达四十年的著述历史中,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他对“社会正义”无所不用其极的抨击,比如说社会正义是“毫无意义的”、“空洞的”,是“哲学家的魔法石”、“原始概念”、“迷信”,等等。

这些论述给人们留下一个刻板印象,认为哈耶克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会接受“社会正义”的理念。

与此同时,众所周知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正义论》,一举将“社会正义”奠定为此后四十年英美政治哲学的主要论题。

初看起来,哈耶克与罗尔斯在“社会正义”问题上是针锋相对、水火不容的。

但是让人感到困惑的是,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以下简称LLL)中,哈耶克却对罗尔斯多有赞许之意……哈耶克的这些论述让人大惑不解,尽管哈耶克在最后的著作《致命的自负》中与罗尔斯划清了界限,认为“罗尔斯的世界绝不可能变成文明世界:对于由运气造成的差异进行压制,会破坏大多数发现新机会的可能性。

”但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不断有学者加入到这场学术公案的解读和争论中,有人坚持认为哈耶克是衣橱中的罗尔斯主义者和平等自由主义者,有人认为哈耶克在根本问题上误读了罗尔斯,他们之间的分歧要远大于共识,也有人试图结合哈耶克和罗尔斯的理论发展出所谓的“罗尔斯哈耶克主义”,或者创立所谓的“市场的民主主义”应该如何理解哈耶克在LLL中的判断,到底是哈耶克误解了罗尔斯,还是如哈耶克所说的罗尔斯被世人广泛地误解了?两人在哪些核心论题上存在一致意见,他们真的“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而只有字词之争而非实质之争吗?进一步的,我们可以从哈耶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以及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那里得到什么启示,我们能够在不受约束的市场资本主义和日益陷入困局的福利国家之间走出一条新路吗?藉由这场争论可以引申出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

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_罗尔斯_哈耶克与诺齐克的启示_汤剑波

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_罗尔斯_哈耶克与诺齐克的启示_汤剑波

66·政治哲学·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罗尔斯、哈耶克与诺齐克的启示汤剑波 (杭州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 浙江杭州 310036)[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1)03-0066-07现代意义的“分配正义”要求某些资源在整个社会范围内通过国家强制手段进行再分配,以提供给每个社会成员一定水平的物质待遇。

此种分配正义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性条件:第一,分配之客观基础是可能的:分配作为一种统一设计的制度性安排是可行的;第二,分配之道德基础是可能的:影响人们生活的非可控因素所导致的不公平应该被矫正;第三,分配之资源基础是可能的:存在社会成员达成共识的某种分配物品。

正是对这三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以哈耶克、诺齐克等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辩。

前者反对任何以“社会正义”之名干预经济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措施,后者坚信通过实施“分配正义”可以保证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地位。

在当今世界,不可能绕开这些思想家谈论分配正义,下面主要围绕他们的观点来考察一下分配正义领域内的三个争论焦点。

一 设计问题无论正义原则之内容为何,分配正义的客观前提是政府能够按预先规划好的标准对整个社会分配过程进行调控,这种鲜明的设计特征同时意味着存在一种关于分配过程所有事实的完备知识,即充分了解每个人应该分配什么、分配多少、怎样分配。

赞成分配正义者认为,一切有效制度都产生于深思熟虑的设计,国家有计划地干预能带来市场本身无法自发给予大众的相对公平的福利。

自由放任主义者却认为,最佳的社会秩序乃是国家最少插手的自发秩序,每个人的福利改进来自市场之自由交易。

用契约论来建构分配正义是现代政治和经济理论中一条强有力的路径,契约正义论为分配正义的机制提供了一种公平性解释。

在大多数运用契约方法的学者们看来,尽管契约具有人为性质,但并不能断定有一个权力机构在有计划地安排,博弈论更是把契约视为一种自然演化的程序。

论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观的融通

论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观的融通

人 主义 ; 两者 的正义现在价值层 面上都 属于 自由主 义的范畴 ; 两者的正 义观都 属于义务论 , 并坚决反 对功利 主义 ; 两 者正义观共有的论证 方式是诉 诸直觉 ; 两者的正义观在理论 架构上都 不可避免 带有理 想主义 色彩。
关 键 词 : 尔斯 ; 齐克 ; 义 理 论 ; 通 罗 诺 正 融
21 0 2年 2月
社 会科 学 家
S CI o AL S CⅡ NTI 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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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期 , 第 18期 ) 第 总 7
【 学与当今世界 】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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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观的融通
邓 集 文 ,施 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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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0 2 3 4 (0 2 0 — 0 9 0 10 — 2 0 2 1 )2 0 2 - 4
罗尔斯与诺齐 克关于正义理论 的争论支 配了整 个人本位观念具有三重意蕴 : 一是把个人视为社会生 个 西 方 政治 哲 学 近 半个 世 纪 , 两者 理 论 分歧 的实 质 是 活 中唯一真实 的存在 , 而把社 会 、 体等看作是没有 集 传 统 的 以洛 克 为 代 表 的 自由主 义 与 以卢 梭 为代 表 的 自身独立意义的“ 虚构 的团体” ; 瞄 二是推崇个人对 平等主义价值理念 的冲突。 罗尔斯是平等主义的 自由 于社会的价值优先性 , 即把个人 权利视为圭臬 , 而把 主义 者 , 而诺 奇 克 是 权 利 主义 的 自由主 义 者 ; 尔 斯 社会的制度安排仅仅看作是保 障或实现个人权利 的 罗 正义 观的核心——两个正义原则分别继承 了 自由与 工具 、 手段 ; 三是承认每个“ 个人 ” 都是本体 ,就是把 “ 平等两个方 面 , 他试 图将 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综合起 个人 当作人来尊重 ; 就是在他 自己的范 围内承认他的 来并坚持 自由和平等不可分离 , 而诺奇克则是一个彻 看 法 和趣 味是 至 高 无 上 的 ”] 。 从 个 人 本位 观 念 出 口 ㈣ 底 的 、典 型 的极端 自由主义 者 ,其正 义 理论 的核 发 , 主义 衍生 出其 他 基本 观 念 。 罗 尔斯 与诺 齐克 个人 问 心——三个正义原则是继承了古典 自由主义传统 , 坚 正 义观 的基 点 正是 这种 个 人 主 义 , 乃 自由主 义 区别 此 持 权 利 优先 及 权 利 神圣 不 可侵 犯 。 由是 观 之 , 尔 斯 于社群主义所在。他们都从个人优先 于社会出发 , 罗 强 与 诺 齐 克 的正 义 观 有 着 巨大 的差 别 , 因此 , 内外 学 调至高无上 的 自由和个人权利 。他们认为 , 国 社会是 由 界 的学者常 常把二 者 的正义理论作 为新 自由主义 与 各 自存 在 的 自身利 益 的个 人 组 成 的 , 这些 陌生人 走 到 新 保 守 主义 的代 表作 而 对 立起 来 , 突 出二 人 正 义 观 起 , 并 共同制定公共生活的准则 。在他们对正义理论 的个性与分歧 , 而忽视其共性与融通。 从 缘此 , 我们认 的阐述 中, 个人是第一位的 , 社会是第二位的 , 而且个 为 有 必 要 对 罗 尔斯 与诺 齐 克 正 义 观 的融 通 进 行 系统 人 利 益 的认 定优 先 于并 独 立 于 人 们 之 间 的 任何 道 德 的探 究 。 结构 。 具体而论 , 罗尔斯正义理论 中的个人主义立场暗 含在 以“ 知之 幕 ” 说 为基 础 的新 契 约论 中。 尔斯 无 假 罗 认为在对各种社会政治安排予 以评价 时 , 唯有个人利 益才是重要 的 , 人优先 , 个 在这里并 不存 在任何 由诸 个 人 主义 是 西 方 文 化 精神 的 内在 要 素 , 始 终 贯 它 集 结 串于西方 的社会文化生活当中。按照史蒂文 ・ 卢克斯 如 各 种 文 化 的 、 团 的 、 构 的利 益 所 形 成 的 独 特 主 罗尔斯在构建 自己的正义理论体系时是从 的看法 , 最基本 的层次上 , 在 个人 主 义包 含 四个 基 本 张和要求。 种孤立的、脱离社会历史情景的个人概念出发 的, 观念 : 人的尊严 、 个 自主 、 隐私 与 自我发 展 。[1尊 重 I1 ]5 () P 以社会为从 属出发 的。正如 个人观念在个人 主义那里 是个人本位观念的同等物 。 或者说是以个人为本位 ,

1自由与正义之辩:哈耶克与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比较研究

1自由与正义之辩:哈耶克与罗尔斯社会福利思想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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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市场制度是社会演化的结果而非政府建构的结果,所以他反对政府任何形式的干预。 这种观点也反映在他有关社会福利思想中,哈耶克认为,社会保障是个相对概念,“如 果人们在过于绝对的意义上理解社会保障的话,普遍追求社会保障,不但不能增加自由 的机会,相反构成了对自由最严重的威胁”。他严格区分了两种类型的社会保障,一种 是“有限度的保障",另一种是“绝对的保障"。前者是防止严重物质匮乏的保障,大家 都能获得,确保每个人维持生计的某种最低需要,存在于市场之外。后者是某种生活水 准的保障,唯有特权群体方能享有,是一个被认为应有的特定收人的保障,只有通过控 制市场才能提供。前者不会危及普遍自由,而后者因特权的存在构成了对自由潜在的严 重威胁。因此,哈耶克明确反对针对特定收人的保障计划。他指出,这种计划意在保护 个人或集团不会发生那种虽然并不是应有的,但在竞争的社会却是司空见惯的收入减 少,以保护他们免遭困苦,虽然这种困苦在道义上并没有正当的根据,却是与竞争制度 形影不离。∞ 哈耶克通过对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通过知识分立理论论证了市场制度的演化 特征,这说明任何国家在建立市场制度时(其实也包括其他的社会制度)都应当考虑到 本国的具体国情,不可能一味照搬国外的理论或经验,因为外国的社会制度在本国可能 根本就没有发展的知识基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政府提供干预给予了道德上的支持, 所以在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这就需要政府提供恰当 的干预,比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社会公正与平等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引发激烈争论的话题。

尤其是在20世纪,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的哲学思想深刻影响了这一领域。

罗尔斯通过其“正义作为公平”的理论提出了社会制度应如何实现公平,而诺齐克则以其“自由意志”和对财产权的强调回击了罗尔斯的观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二者的理论依据,分析他们对社会公正与平等的不同理解,以及这些理解对当代社会的影响。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作为公平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正义作为公平”的理念,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必须根据公正的原则建立。

他认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依据两条基础原则来组织,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强调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这些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

这些基本自由是不可剥夺的,任何政策和法律都不得侵害个体的基本权利。

差别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可以被接受的,但前提是这种不平等必须对最处于劣势的人有所裨益。

换句话说,政策的设计和实施必须考虑到最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此来达到社会的有效公正。

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进一步引入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概念来探讨社会契约理论。

他设想了一种假想情境,在这个场景中,各个利益方将剪除自身历史、身份及地位等信息,通过无知之幕来制定社会规则。

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人们会选择那种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且对所有人都公平的规则。

在这个背景下,他们自然会选择罗尔斯所提到的两条基本原则,从而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之间的平衡。

罗尔斯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罗尔斯的理论不仅从哲学层面界定了什么是公正,而且还为实际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在许多西方国家,罗尔斯所倡导的社会福利制度、教育机会均等和经济再分配措施,都体现了其“正义作为公平”的基本精神。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观点自由意志与财产权相比于罗尔斯,罗伯特·诺齐克在其著作《无政府状态、乌托邦与国家》中则更为注重个人自由,尤其是财产权。

两中正义观的比较——罗尔斯与诺齐克

两中正义观的比较——罗尔斯与诺齐克

两中正义观的比较——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是人类的探讨的一个永恒话题。

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体现了中国文化中最朴素的一种正义观——平等。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对正义做了系统的探讨,遵守社会的分工等级秩序,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即是正义。

古典的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是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而不关心总福利在具体个人之间的分配状况,忽略了平等。

现代自由主义对正义的探讨要数罗尔斯和诺齐克了。

罗尔斯(1921~)是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其著名的代表作《正义论》。

与罗尔斯同时代的诺齐克(1938~)亦是美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其著名的社会政治伦理学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足以与《正义论》相匹敌。

本文试图对二人关于正义的思想做一些比较。

罗尔斯从“无知之幕”的初始状态推演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现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当被合理的期望适用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认为仅仅消除导致不平等的社会偶然因素是不够的,还需要消除引起不平等的自然偶然因素(人与人之间天赋的差异)。

为此需要结合机会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最大化状况最差者的利益)来实现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

诺齐克坚持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正义观,个人自由权利不可侵犯,且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过程中获得的其他社会权益也是不可侵犯的。

个人在个人权利界限类获取的利益即使造成财富分配状况的差距也是正义的。

诺齐克的权利原则是一种历史原则,即衡量分配是否正义不是看结果和发展趋势,而是看其来路和历史演变。

权利是道德边际约束的内在根据,即是个人活动的界限,也是国家活动的界限。

两人都认为国家在政治上应保障所有人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自由。

两人的分歧在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上,他们观点的对立实际上是在经济领域中强调自由和强调平等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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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诺齐克与罗尔斯社会正义论文摘要:罗尔斯和诺齐克、哈耶克的争论主要是围绕社会正义制度以及政治哲学以及道德哲学三方面展开的。

三者的争论促进了社会正义的发展,是发展社会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

本文主要阐述了罗尔斯和诺齐克、哈耶克之间的争论的内容以及区别,三者的争论对发展社会民主制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哈耶克;诺齐克;罗尔斯;社会正义问题
1.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
罗尔斯和诺齐克的争论主要是围绕正义问题以及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展开的。

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意味着平等。

他提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某些不平等地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罗尔斯的基本思路是:最重要的现代政治是自由和平等,对于西方发达社会,自由问题从理论到实践都已经解决了,现在到了应该解决社会不平等的时候了。

诺齐克赞同正义的首要性,但是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力,而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诺齐克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他认为:第一,不平等是不可解决的,任何平等地分配最终都将导致不平等;第二,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正,而平等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公正的。

罗尔斯确立了一个以“正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个人权利应该服从平等原则。

诺齐克划定了一个“权利”为核心的体系,包括平等在内的任何东西都不得超越“权力”这个雷池一步。

罗尔斯赋
予平等以价值的优先性,而诺齐克则高扬权力的价值优先性。

政治价值与政治制度和社会基本结构密切相关。

对于罗尔斯,解决不平等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税收进行收入的再分配,从而平等要求一种具有更多功能的国家。

对于诺齐克,任何再分配都意味着对个人权力的侵犯,而最好的国家是管事最少的国家。

罗尔斯和诺齐克之争的关键是平等对权利。

也可以说是,罗尔斯和诺齐争论的关键是平等和权利的优先性问题。

罗尔斯主张,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从而不平等是应该而且能够加以纠正的。

诺齐克则认为,正义与平等无关,正义在于权利,而不平等并等于不正义。

对于罗尔斯,作为平等的正义是首要的,至于“最少受惠者”如何处于最少受惠状态,这无关紧要。

相反,对于诺齐克,坚持个人权利是首要的,至于不平等的社会文化条件和自然天赋如何再生产了不平等,这与权力无关。

诺齐克对于罗尔斯的批评是全面否定性的。

诺齐克依据个人权利建构起一个正义理论,是与罗尔斯依据平等为核心的社会分配正义理论相抗衡的。

个人权利的概念贯穿于诺齐克的理论。

罗尔斯和诺齐克是尖锐对立的,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正是这种对立支配了当今西方关于价值问题的争论,确定了西方政治哲学的主调。

2.罗尔斯与哈耶克之争
2.1对于正义是社会制度还是个人行为的争议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善之德。

在他看来,社会制
度的正义规则和个人行为的正义规则是分别存在的,而首先应关注的是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这牵涉到个人遵从其要求进行行动的合理性。

社会制度的正义价值观问题始于价值多元社会的冲突,对正义进行政治建构的目的在于多元社会的稳定性。

罗尔斯为社会制度设计了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

第一个原则用于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个原则用于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

在对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被确定之后,有关个人的职责和义务才能被确定。

罗尔斯将个人正义原则主要归纳为公平原则和自然义务原则。

哈耶克认为,在市场经济汇总,只存在一种个人行为的正义,而绝不可能存在一种独立的“社会正义”,社会正义是人类的幻象。

哈耶克所主张的这种自由主义正义观明确指出,在自由市场秩序中,唯有人之行为才能被称之为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

在哈耶克看来,自由市场秩序是通过两个基本原则发生运作的,“第一,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在一个力图运用多于任何一个人或机构所能掌握的信息的过程中所获得那些结果,其本身就必定是不可预测的,而且也必定常常会与那些决定着他们努力的方向和强度的希望和意图相违背;第二,只有当我们允许负反馈原则发挥作用――这意味着某些人肯定会蒙遭不该遭受的失望的时候,我们才能够有效的运用那种广泛的分散的知识。

2.2对正义是实质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的争议
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以求实现其对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追求。

他把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成为形式的正义,
形式的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和对体系的服从。

但形式正义并不保证实质的正义。

在罗尔斯看来,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可以统一的。

为此,他试图找一种可以把二者同一起来的纯粹程序正义以及可以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基本结构。

不过在现实中,这种情况是很难实现的。

在哈耶克看来,“正义绝不是那些在某个场合中遭遇的利害攸关的特定利益所做的一种平衡,更不是对那些可以确认的阶层的利益所做的一种平衡。

”哈耶克反对为了制造实质性平等而放弃一个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

在他看来,任何人具有先天或后天的优势,都会使整个社会获益,因此没有必要消除因为出生和继承所带来的不平等。

只有利用市场关系竞争来决定应得的报酬,才能激励人对社会总资产的贡献。

2.3对罗尔斯社会契约论的争议
罗尔斯选择了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的建构和论证方式。

在罗尔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体系中,无论是从原始契约论中引申出两个正义原则,还是将正义作为制度的首要价值,都体现了他的建构论理性主义精神,前者体现了理性主义方法的证明力量,后者体现了理性对制度设计的能动趋向。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平等地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

哈耶克拒绝契约论,将滋生自发秩序轮作为其正义观的论证依据。

哈耶克从道德进化论出发,从根本上反对罗尔斯的那种经由预设人是一完全的理性存在而建构一种试图界定个人权利的有关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原则的道德理论或
政治正义原则。

哈耶克坚决反对建构论理性主义,反对那种认为秩序、各种制度是人之理性审慎思考和设计的产物的观点,认为它必然导致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集权主义。

参考文献:
[1]赵祥禄.论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争论[J].山西
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5)
[2]姚大志.打开“无知之幕”──正义原则与社会稳定性[J].开放时代.2001(03)
[3](美)约翰・罗尔斯(JohnRawls)著,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M].译林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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