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诺齐克与罗尔斯社会正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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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诺齐克与罗尔斯社会正义论文摘要:罗尔斯和诺齐克、哈耶克的争论主要是围绕社会正义制度以及政治哲学以及道德哲学三方面展开的。三者的争论促进了社会正义的发展,是发展社会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阐述了罗尔斯和诺齐克、哈耶克之间的争论的内容以及区别,三者的争论对发展社会民主制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哈耶克;诺齐克;罗尔斯;社会正义问题
1.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
罗尔斯和诺齐克的争论主要是围绕正义问题以及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展开的。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意味着平等。他提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某些不平等地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罗尔斯的基本思路是:最重要的现代政治是自由和平等,对于西方发达社会,自由问题从理论到实践都已经解决了,现在到了应该解决社会不平等的时候了。诺齐克赞同正义的首要性,但是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力,而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诺齐克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他认为:第一,不平等是不可解决的,任何平等地分配最终都将导致不平等;第二,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正,而平等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公正的。
罗尔斯确立了一个以“正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个人权利应该服从平等原则。诺齐克划定了一个“权利”为核心的体系,包括平等在内的任何东西都不得超越“权力”这个雷池一步。罗尔斯赋
予平等以价值的优先性,而诺齐克则高扬权力的价值优先性。政治价值与政治制度和社会基本结构密切相关。对于罗尔斯,解决不平等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税收进行收入的再分配,从而平等要求一种具有更多功能的国家。对于诺齐克,任何再分配都意味着对个人权力的侵犯,而最好的国家是管事最少的国家。
罗尔斯和诺齐克之争的关键是平等对权利。也可以说是,罗尔斯和诺齐争论的关键是平等和权利的优先性问题。罗尔斯主张,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从而不平等是应该而且能够加以纠正的。诺齐克则认为,正义与平等无关,正义在于权利,而不平等并等于不正义。对于罗尔斯,作为平等的正义是首要的,至于“最少受惠者”如何处于最少受惠状态,这无关紧要。相反,对于诺齐克,坚持个人权利是首要的,至于不平等的社会文化条件和自然天赋如何再生产了不平等,这与权力无关。
诺齐克对于罗尔斯的批评是全面否定性的。诺齐克依据个人权利建构起一个正义理论,是与罗尔斯依据平等为核心的社会分配正义理论相抗衡的。个人权利的概念贯穿于诺齐克的理论。罗尔斯和诺齐克是尖锐对立的,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正是这种对立支配了当今西方关于价值问题的争论,确定了西方政治哲学的主调。
2.罗尔斯与哈耶克之争
2.1对于正义是社会制度还是个人行为的争议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善之德。在他看来,社会制
度的正义规则和个人行为的正义规则是分别存在的,而首先应关注的是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这牵涉到个人遵从其要求进行行动的合理性。社会制度的正义价值观问题始于价值多元社会的冲突,对正义进行政治建构的目的在于多元社会的稳定性。罗尔斯为社会制度设计了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用于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个原则用于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在对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被确定之后,有关个人的职责和义务才能被确定。罗尔斯将个人正义原则主要归纳为公平原则和自然义务原则。哈耶克认为,在市场经济汇总,只存在一种个人行为的正义,而绝不可能存在一种独立的“社会正义”,社会正义是人类的幻象。哈耶克所主张的这种自由主义正义观明确指出,在自由市场秩序中,唯有人之行为才能被称之为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在哈耶克看来,自由市场秩序是通过两个基本原则发生运作的,“第一,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在一个力图运用多于任何一个人或机构所能掌握的信息的过程中所获得那些结果,其本身就必定是不可预测的,而且也必定常常会与那些决定着他们努力的方向和强度的希望和意图相违背;第二,只有当我们允许负反馈原则发挥作用――这意味着某些人肯定会蒙遭不该遭受的失望的时候,我们才能够有效的运用那种广泛的分散的知识。
2.2对正义是实质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的争议
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以求实现其对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追求。他把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成为形式的正义,
形式的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和对体系的服从。但形式正义并不保证实质的正义。在罗尔斯看来,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可以统一的。为此,他试图找一种可以把二者同一起来的纯粹程序正义以及可以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基本结构。不过在现实中,这种情况是很难实现的。在哈耶克看来,“正义绝不是那些在某个场合中遭遇的利害攸关的特定利益所做的一种平衡,更不是对那些可以确认的阶层的利益所做的一种平衡。”哈耶克反对为了制造实质性平等而放弃一个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在他看来,任何人具有先天或后天的优势,都会使整个社会获益,因此没有必要消除因为出生和继承所带来的不平等。只有利用市场关系竞争来决定应得的报酬,才能激励人对社会总资产的贡献。
2.3对罗尔斯社会契约论的争议
罗尔斯选择了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的建构和论证方式。在罗尔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体系中,无论是从原始契约论中引申出两个正义原则,还是将正义作为制度的首要价值,都体现了他的建构论理性主义精神,前者体现了理性主义方法的证明力量,后者体现了理性对制度设计的能动趋向。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平等地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哈耶克拒绝契约论,将滋生自发秩序轮作为其正义观的论证依据。哈耶克从道德进化论出发,从根本上反对罗尔斯的那种经由预设人是一完全的理性存在而建构一种试图界定个人权利的有关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原则的道德理论或
政治正义原则。哈耶克坚决反对建构论理性主义,反对那种认为秩序、各种制度是人之理性审慎思考和设计的产物的观点,认为它必然导致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集权主义。
参考文献:
[1]赵祥禄.论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争论[J].山西
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5)
[2]姚大志.打开“无知之幕”──正义原则与社会稳定性[J].开放时代.2001(03)
[3](美)约翰・罗尔斯(JohnRawls)著,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M].译林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