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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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这项原则的基本涵义
第一,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第二,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三,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2)实行这项原则的意义:
第一,实行这项原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第二,实行这项原则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第三,实行这项原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第四,实行这项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独立司法,责任自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证。
(3)如何贯彻这项原则:
第一,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是一致的。第二,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第三,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