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章节题库(含考研真题)详解(第4章 社会保障相关关系——第6章 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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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社会保障相关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主要区别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4、2003、2002年研]

A.是否实行保险费的统筹调剂

B.强制实施与自愿参加

C.是否考虑原有生活水平

D.权利义务对等或不对等

【答案】A

【解析】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主要区别有是否实行保险费的统筹调剂,除此之外,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区别还有:基本性质不同;保险的对象和目的不同;立法范畴不同;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同;保障水平不同;管理体制不同。

二、概念题

1.第三次分配[东北财经大学2007年研]

答:第三次分配是指慈善事业机制,是针对收入分配制度而言的,其是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有关,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调节行为,也与政府的强制无关。在现阶段,社会上可能只有少数人自愿转移出一部分收入,从而对缩小收入差距的影响很小,但从长期来看,道德力量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是会逐渐地(尽管是缓慢地)增大的,因此它的影响是广泛的,它所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

2.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研]

答: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对经济学家而言,这个词汇通常用于无效率状况特别重大时,或非市场机构较有效率且创造财富的能力较私人选择为佳时。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市场失灵的原因有:公共产品、垄断、外部影响、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表现有: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垄断、外部负效应、寻租等。

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政府失灵的表现有:政府公共决策失误,政府工作低效率,政府寻租以及政府部门的扩张。

3.奥肯“漏桶”[武汉大学2011年研;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研]

答:奥肯“漏桶”是指:奥肯认为通过高所得税和转移支付来缩小贫富差别,可能作用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从富人那儿收税100元,穷人能得到的会少于100,就如同从富人那里打一桶粥送给穷人,穷人得不到一桶粥,原因是这个“桶上”有一个“漏洞”,一部分粥漏掉了。福利损失的原因,一是高税收可能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损害了效率。一是转移支付可能鼓励了“懒惰”,也损失了效率。这些问题是高福利制度受指责的主要原因。

4.拉弗曲线[武汉大学2006年研]

答:拉弗曲线是指这样的一种曲线:一般情况下,税率越高,政府的税收就越多;但税

率的提高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投资减少,收入减少,即税基减小,反而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拉弗曲线”的原理并不复杂,起初它是专讲税收问题的,提出的命题是:“总是存在产生同样收益的两种税率。”主张政府必须保持适当的税率,才能保证较好的财政收入。

5.公平[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研]

答:公平,即公正、平等,指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包括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多个方面。对社会保障制度而言,不但要实现社会成员享有社会保障机会和权利的公平,而且要达到主体各方的负担公平;不仅要确保起点公平,而且要努力维护过程公平,力求接近结果公平或者努力缩小结果的不公平。

三、简答题

1.论述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市场与政府”的选择。[华中农大2008年研] 答: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选择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这种争论集中表现于两种相反观点的对立,即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

(1)实证意义上,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实践已经表明,政府不是万能的,市场同样不是万能的。18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亚当·斯密提出了“经济人”假设和“看不见的手”的概念,提倡自由竞争、自由贸易以及劳动力、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随后的李嘉图、马歇尔等丰富和完善了这一理论。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种理论受到了挑战,20世纪30年代的全球经济大危机彻底打破了市场万能论,也粉碎了市场自动均衡理论,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应运而生。

(2)理论上,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以及市场不可能自动地解决好公平问题,也不可

能真正实现平等、共享的目标,表明需要政府的干预和调控;而政府失灵现象的存在,又使市场有参与的必要性。因此,政府和市场都不是万能的,它们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单向选择关系,而是在双方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选择和协调机制,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和交易成本最小化。

(3)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问题,用另一种表达方式就是相信政府或相信市场的问题。从各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来看,都是将社会保障视为国家的责任,政府是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

①政府应该推动立法机构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社会保障能够在法制化的框架下规范运行。

②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投入、税收和收入分配等政策,对市场无力承担、不愿意承担或不适合承担的国民生活风险进行保障,或在政府的支持下,营利机构或社会组织提供保障,真正体现出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公平性。

③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障承办和实施主体及环节进行严格有力的调控、管理和监督,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和有序性。而针对政府政策效应偏离政策目标的现象,市场化改革则可以促使政府以程序化、法制化、科学化的方式参与调控,并避免政府行为对制度本身的正常运行造成损害。

④具体到我国社会保障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的界定,应充分考虑现阶段的中国国情,合理协调二者的关系。在转制成本的负担和基础保障以及制度构建、法制建设方面,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也应避免政府包揽过多的现象,在多层次管理、基金筹资、实施等方面,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如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慈善事业等),发挥商业保险等的补充作用,走社会化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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