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概念和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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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概念和国际法
主权概念是国际法的重要基础之一,在今天的国际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是,主权概念源于何处?它是怎样发展的?又是如何普及到全世界的?本文简要回答上述问题。

一、主权概念是西方文明的产物
主权概念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的最初萌芽和雏型状态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但是,学术界公认,作为今天国际法基本准则之一的现代意义的主权概念的发明权应该归于法国人博丹(Bodin,1530-1596)。

1576年博丹出版了使他流芳千古的六卷本《共和国六论》,第一次提出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主权概念。

顺便说一句,与主权概念相关的民族国家(national state)一词也是博丹首先使用的,主权概念和民族国家确实是一对孪生姐妹。

博丹对主权的表述是:主权是一个国家中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持久的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在博丹看来,主权具有神圣性、绝对性和至高无上性。

主权的神圣性是因为它根源于上帝,主权者,在博丹的眼中也就是当时正在崛起的世俗君主,他们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

既如此,主权的神圣性、绝对性和至高无上性也就不难理解了。

博丹提出主权这一概念,当时主要并不是为了解决国际问题,而是着眼于当时法国国内政治的需要。

当时的法国正在为重新建立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而经受着宗教纷争和战乱的煎熬。

由于16世纪的宗教改革,曾经在中世纪的欧洲起支配
作用的基督教教会的一统天下已不复存在,但是,世俗王权却正在崛起。

博丹认为,唯一能取代基督教教会而成为和平与秩序的主要支柱的就是世俗王权,因而力求把国王抬高到所有宗教派别和其他政治势力之上,使之成为全国团结和效忠的对象。

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民族国家的本义。

简言之,博丹提出主权学说旨在为秩序统一而提供一套理论原则,他认为这些原则是任何一个秩序井然的国家都必须遵循的。

博丹的主权学说对后世影响很大,也为自己赢得了很高声誉。

几乎每个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学者都将其主权学说置于很高地位。

但是,令人奇怪的是,在著名的政治哲学史家、美国的列奥·施特劳斯教授(1899-1973)和约瑟夫·克罗波西教授合编的、于1963年出版的名著《政治哲学史》中却没有博丹的名字。

究竟是施特劳斯错了,还是博丹自己应该对此负责?我们来看一看另一著名政治思想史家、美国的乔治·萨拜因教授(1880-1961)对博丹的批评就可以找到这一问题的答案了。

在萨拜因的传世之作《政治学说史》中,有专门的一章介绍博丹。

在肯定了博丹的贡献的同时,萨氏对博丹的批评也是尖锐的。

萨拜因教授认为博丹的思想是“迷信、理想主义、神秘主义、功利主义和嗜古主义的大杂烩”,认为博丹的成就与博丹的设想是不相称的。

萨拜因写道:“他(指博丹,下同—笔者注)缺少一个构思清晰的体系以安排他的历史材料。

《共和国六论》以及他所写的书的确都组织和安排得不好,重复而不联贯……。

但在他死后一个世纪里,他的著作被人忽
略的主要原因是,它们令人难以容忍地缺乏章法和冗长乏味。

……他的分类能力为正式定义提供了方便,却并不具备阐发哲学的真正能力。

尽管他对历史和制度的作用具有真正的洞察力,但他是一个研究文物的历史学者,而不是一个哲学历史学家。


二、主权概念的发展
在博丹之后,对主权概念的发展作过贡献的政治思想家很多,例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等。

但是,成功地把主权概念由国内政治引申到国际政治的,则是雨果·格劳秀斯(1583-1645)。

格劳秀斯是荷兰人,按照施特劳斯教授的说法,他是“一个真正天资独厚的奇才和实干家”。

格劳秀斯不仅做过外交官、律师、行政官员、学者和教师,而且在实业上也有过惊世骇俗的发明创造。

然而,格劳秀斯对人类的最大贡献则是在国际法方面。

1625年,格劳秀斯出版了他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

这部书的出版受到了热烈欢迎,并且一版再版,因为欧洲当时正处于最惨烈的30年战争时期。

萨拜因教授写道:“当时是到处一片混乱,以往中世纪教会时或施加的一点点牵制力一旦中断之后,各个独立政权之间的关系便陷于前所未有的混乱状态。

君主专制制度的兴起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或多或少地公然接受了马基亚维利的思想,使得武力在国与国的交往中成为仲裁者。

此外,还必须补充一点,即继宗教改革运动之后宗教战争的影响,这给国际关系带来了根深蒂固的宗教仇恨,并给最露骨的扩张王朝势力的阴谋涂上了一层
善意的色彩。

在赤裸裸的政治野心背后还隐藏着经济的诱饵,这就诱使西欧各国沿着扩张、殖民、扩大商业以及开拓新发现领土的道路发展。

格劳秀斯之所以认为对人类的战争需要制订一套指导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全面系统处理规则是有充足的理由的。


1648年,也就是《战争与和平法》出版后的第23年,世界上第一次以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并由此而产生的第一个现代意义的国际条约——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诞生了。

这个条约结束了30年战争,给欧洲带来了和平,尽管这种和平也只是暂时的。

《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究竟对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诞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或许今天已经很难搞清楚了,因为明显的事实是当时交战的各国都已经精疲力竭,没有力气再打了。

但是很清楚的是,《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不仅把国际法的制订提上了人类的议事日程,而且也为国际法的制订提供了一套理论体系,尽管这也只是一家之言。

因此,格劳秀斯被公认为国际法的主要创始人之一。

具有权威性的《奥本海国际法》在其1992年出版的第九版中,开宗明义就说:“国际法是从中世纪下半叶逐渐发展起来的。

它作为一部有系统的规则,主要归功于荷兰法学家雨果·格劳秀斯。

他所著的《战争与和平法》(3卷)出版于1625年,并成为一切后来发展的基础。


三、主权概念的普及
从格劳秀斯开始,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中,主权概念逐渐具有了双重性,这就是对内的最高性和对外的独立性。

对内的最高性就是对整个民族国家的范围内所有事务的处置权;而对外的独立性则是由对内的最高性派生出来的。

因为,既然主权是最高的权力,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干涉,那么,在对外事务上,主权国家当然有独立自主的决定权,当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干涉。

主权概念对内的最高性在各种主义和理论,以及形形色色的制度设计的侵蚀和蹂躏下,今天已经变得面目皆非;但是其对外独立性却日益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最重要的基本准则之一,以致我们今天一提起主权,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它的对外独立性。

由上可知,主权概念和国际法确实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的原创性属于西方。

那么,它又是如何传播到全世界、并被全世界所接受的呢?研究一下中国是怎样接受主权概念和国际法,并进而将其纳入到自己的文化体系之中,对我们搞清楚这一问题是很有帮助的。

在中国,第一个把国际法当作工具来用的是林则徐,尽管就整体而言,林则徐的思想体系和思维方式都是完全传统的。

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国从先秦开始就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华夷之辨”为基础的朝贡体制,而且直至鸦片战争之前,在几千年中也很有效地处理了与周边世界的矛盾冲突和有关问题。

1839年,林则徐奉命到广州禁烟。

在整个禁烟的过程中,林则徐在处理与西方列强的国家关系时,坚持的仍然是传统的朝贡体制方式。

但是,与当时的绝大多数清朝官员不同的是,林则徐睁开了眼睛看世界。

他请人翻译了大量的有关西方世界的资料,其中包括某些国际法方面的著作的某些段落。

为了以理服人,林则徐运用了这些资料。

例如,在致英国维多利亚女王的信中林则徐就援引了国际法中关于违禁物品和治外法权的有关规定,尽管这并不证明林则徐真懂国际法,因为从信的语气和措词来看,林则徐坚持的仍然是中国传统的居高临下的朝贡体制。

但至少说明,主权概念和国际法已经开始进入中国人的视野。

后来,魏源根据林则徐的这些翻译资料扩编成了影响非常巨大的多卷本的《海国图志》,有关国际法的部分是其中的一卷。

作为国际法在中国普及的标志,而且也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外交的一个转折点的是《万国公法》的出版。

《万国公法》的英文原版是美国学者亨利·沃顿的《国际法原理》,翻译者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而督导这本书的翻译和出版的则是当时满清皇族中思想最开放的恭亲王奕。

在1860年前后,恭亲王被委以外交重任,使他倍尝与“洋鬼子”打交道的酸甜苦辣。

《万国公法》正式出版于1864年10月。

就在这年的早些时日,恭亲王曾利用国际法的某些条款,迫使普鲁士新到任的公使同意释放在中国领水被其无理扣押的丹麦船只,还让其赔偿了1500英镑。

这在大清帝国的外交史上确实是少有的成功之一,使恭亲王深感国际法的威力。

清朝政府在恭亲王的推动下还为《万国公法》的翻译和出版专门拨款白银500两,出版后又分发300本给一些涉外官员作参考。

当然,对于那些顽固地坚持朝贡体制的“天朝”官员来说,恭亲王的行为就是不可理解和不可饶恕的。

他们送给恭亲王的雅号是“鬼子六”。

有趣的是,对于《万国公法》的翻译和出版,在当时的西方国家外交官中也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赞成者认为这对巩固殖民主义成果有利,因为在西方列强的炮口下清朝政府已经签署了一系列的丧权辱国的条约,剩下的问题就是怎样让清朝政府遵守这些条约,兑现他们的承诺;而这些迟到的国际法知识正好可以把西方国家殖民主义行为合法化,让清朝政府服服帖帖、自觉自愿地按照条约办事。

但是反对者则不然,他们认为丁韪良是麻烦制造者,甚至要绞死丁韪良。

法国当时驻北京使馆代办就公然叫嚣:“那个让中国人了解了我们西方国际法的秘密的人是谁?杀死他,绞死他,他将给我们带来无穷的麻烦”。

或许他们的意见都是对的,因为世界上的事情总是有一利必有一弊。

反对也罢,赞成也罢,历史不会因此而停步。

随着殖民主义在全世界遍地开花,主权概念和国际法也普及于全世界。

尽管这一过程非常值得研究,并且可以使我们从中得到很多人间之真谛,但是限于篇幅,却无法详说这一过程。

这里只能从沃顿的《国际法原理》各种译本的出版中,以一斑而窥全豹。

沃顿的《国际法原理》最初于1836年在美国出版,法译本出版于1848年,而西班牙文译本也在这一年出版于墨西哥;意大利文译本则于1860年出版,而根据中文译本翻译的日文译本则在中文译本出版的第二年,即1865年于日本出版,十年后,则又有全新的日文译本问世,而且还在日本掀起了一场大讨论。

标准的英文文本出版于1866年。

1936年,沃顿的《国际法原理》还出版了百年纪念版;不过,在20世纪,出版于1903年的多卷本的《奥本海国际法》已逐步取代了沃顿的《国际法原理》的地位。

如果说主权概念和国际法在19世纪普及于全世界,那么,20世纪它们就更加深入人心了。

作者:姚礼明来源:中国国情国力2002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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