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历史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历史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历史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不同国家和时期,以下是一些重要的里程碑:
1. 英国公司法改革:在19世纪,英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公司法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1844年通过的《有限公司法》。
该法案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允许企业以股份形式进行组织,并赋予股东有限责任。
2. 美国公司法的发展:美国的公司法改革经历了多个阶段。
在19世纪,各州逐渐通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和灵活性。
20世纪初,美国通过了《公司法典》,统一了公司法的规范,并为公司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框架。
3. 欧洲公司法的统一:欧洲各国在20世纪后期开始致力于统一公司法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是欧洲公司法规范化的进程,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公司法体系,以促进欧洲内部市场的一体化和跨境经营的便利性。
4. 亚洲国家的改革:许多亚洲国家也进行了公司法改革。
例如,中国在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法律框架和公司治理的规范。
这些是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一些重要历史里程碑,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法律体系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不同的改革和调整。
这些改革旨在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英国公司法的历史演进
英国公司法的历史演进可以追溯到19世纪。
1844年,英国颁布了《合作股份公司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认可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法。
随后的1855年,《有限责任法》和1856年经修改的《合作股份公司法》奠定了现代公司法的基础,确立了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关键原则。
这些法律为企业家开发有风险的产业,投资人聚集各种资源,以及金融家投资于缺乏资金的发明人等提供了法律基础。
进入20世纪后,英国公司法经历了多次重要的修改。
其中1908年的《公司法》正式引入了私人公司形式,这标志着英国的公司法开始满足不同类型公司的需求。
此外,每隔20年左右,英国就会由一个专家委员会对该法进行全面的检讨和整合,这使得英国公司法得以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公司法对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的公司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其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等,被广泛接受并应用于其他国家的公司立法中。
公司法修改
公司法修改中国的公司法修改自1978年颁布的《公司法》以来,正在不断发展,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及商业活动。
自这一法律原则出台以来,中国政府已实施了多项改革政策,以改善中国公司立法环境,促进公司增长和发展。
2002年,中国政府修订了《公司法》,使其符合中国的发展需求,改善公司立法环境,增强中国企业家对法律制度安全和信任的信心。
修订后的《公司法》主要解决了公司治理、公司变更和公司责任等问题。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它的市场经济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公司法的修订作为中国市场经济的诸多制度安排之一,在满足市场经济对法律制度安全和可靠性的要求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仍有不足之处。
首先,中国的公司法修改尚未完全遵循所谓的“公众利益驱动的”原则,即以公众利益为依据的立法原则。
在企业领域,中国的公司法修改仍然过于侧重于企业利益,缺乏对股东权利的明确规定,以及关于企业高层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律保障。
第二,《公司法》的发展尚未能很好地满足风险投资者的利益保障。
《公司法》没有特别规定关于风险投资者的利益,也没有法律责任来约束公司层面的过错行为。
第三,《公司法》尚未为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有力的保护。
中国公司法尚未覆盖所有相关的细节,如股票发行、公司股权转让、破产和清算、公司改制和支付利息等,这些都是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短板,需要完善。
修改的公司法还必须要求企业财务透明度和公正性。
首先,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股东披露其实际情况,并充分解释可能对股东利益产生的影响;其次,企业必须确保公平交易,并尊重股东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允许股东在合理时间内表达意见和投票;最后,企业应当受到司法监督,以确保公司立法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中国公司法修改的过程无疑是令人振奋的,但仍需要完善法律的改革,以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激励改革创新,更好地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
只有通过完善立法,涵盖法律法规,让企业拥有良好的经营环境,才能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
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引言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而制定的法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司法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商业环境和需求。
2018年,我国对现行的公司法进行了修改,本文将对修改前后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新的公司法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
公司类型的变更一项重要的修改是关于公司类型的变更。
在修改前的公司法中,我国的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通过2018年的修改,我国引入了其他类型的公司,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这使得公司类型更加多样化,给企业家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的修改还加强了股东权益的保护。
在修改前的公司法中,股东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容易受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侵犯。
而在2018年的修改中,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包括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董事会的运作方式等。
这样一来,股东的利益得到了更好地保护,增加了投资者的信心。
公司治理的改进公司治理一直是公司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2018年的修改中,我国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的制度。
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规范了董事的选拔流程和任期。
此外,修改后的公司法还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保证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公司治理的改进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加强为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修改后的公司法增加了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方面,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要求公司及时披露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另一方面,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诉讼的程序和条件,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加强将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由于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公司法规定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我国公司法的历史演变
我国公司法的历史演变二十世纪是中国重要的历史时期,中国社会从此开始了极大地变迁,而中国法制现代化也拉开了序幕。
由于社会的极大变迁,传统的中华法系无法实现对于社会的促进,因此不得不引进和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法制现代化随之开始,公司法这一新型的法律制度也出现。
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1晚清时期对公司法设立的探索中国法制现代化开始于清末对西方宪政的追求。
在追求宪政的过程中,《大清商律》是第一部具备现代意义的公司法律,由《公司律》和《商人通律》共同组成。
从根本上讲,这部法律颁行的目的在于挽救清政府岌岌可危的政权,其框架体系、内容乃至语言都是“依葫芦画瓢”,总体来讲并不成熟,它是近代中国对于公司立法的一次尝试,具有浓厚的时代性。
从客观上讲,《大清商律》的本质是清末政府对外部压力和解决社会矛盾所做出的权衡,仍然具有强烈的封建主义特点,也是封建旧势力以及西方列强对中国进行经济剥削的工具,但是却在客观上为我国后来的公司法的发展做了铺垫,是中国法制发展历史上一次伟大的尝试。
2民国政府时期公司法的发展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历史,彻底否定了清末的改良主义,但由于当时国情的局限,对于清末法制改革的成果采取了吸收态度,例如1914年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在《大清商律》的基础上修改实施了新的公司条例。
公司条例的颁布是民国政府希望以法律形式保护中国工商业发展,实现实业救国。
公司条例给予工商业阶层极大的自治权限,以期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
与《大清商律》相比,公司条例更为现代化,其体系、内容、语言等方面均更为规范,更奠定了我国公司法的基础构架,具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
但是,由于北洋军阀当政时期的中国军阀割据,国家并未实质统一,从而使公司条例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实现了国家形式上统一,军阀混战局面基本结束,南京国民政府作为中央政权其权力得到极大加强,民国将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现代化国家法律体系逐步建立。
《公司法》修订草案变化解读
(三) 董事会职权扩张—新旧条文对比
(三) 董事会职权扩张
(四) 公司决议制度变更—新旧
(五) 公司决议制度变更
四 董监高责任
(一) 董监高责任的主要变化
(二) 忠实义务—新旧条文对比
(二) 忠实义务—新旧条文对比
(二) 忠实义务
(三) 勤勉义务—新旧条文对比
《公司法》修订草案 变化解读
汇报人:XXX
目录
CONTENTS
一
概述
二
公司资本制度
三
公司治理结构
四
董监高责任
一 概述
(一) 公司法修订历史
(二) 本次修订内容一览
二 公司资本制度
(一) 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变化
(二) 股东失权制度—新旧条文对比
(二) 股东失权制度
(三)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新旧条文对比
(三)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四) 授权资本制—新旧条文对比
(四) 授权资本制
(五) 类别股—新旧条文对比
(五) 类别股
引申 修订草案对股东特殊权利的影响
引申 修订草案对股东特殊权利的影响
三 公司治理结构
(一) 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变化
(二) 董事会一元治理结构—新旧条文对比
(二) 董事会一元治理结构
(三) 勤勉义务
(四) 董监高责任—新旧条文对比
(四) 董监高责任—新旧条文对比
(四) 董监高责任
感谢指正
姓名:XXX
公司法修改历史沿革
公司法修改历史沿革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其修改历史沿革可以追
溯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立法过程。
在中国大陆,公司法的修改
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1980年代初,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公司法开始进行全
面修改。
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是中国大陆
第一部现代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股东权益
等内容。
2. 1990年代初,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93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对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权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3. 2000年代初,2005年,中国大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修订案,这是对公司法比较全面的修改,包括了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4. 2010年代初,2013年,中国大陆再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修订案,主要对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5. 2020年代初,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大陆公司法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总的来说,中国大陆公司法的修改历史沿革经历了多个阶段,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同时,公司法的修改也受到国际经验和法律体系的影响,不断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使公司法更加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标准。
新中国公司法发展概要
新中国公司法发展概要《新中国公司法发展概要》一、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清朝时期,当时清朝实施了《企业规则》,规定了帝国主权下企业的组织和管理。
此后,清朝的统治逐渐衰落,中国公司法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20世纪初,中国公司法受到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的影响,以其法律制度的先进性和完善性影响了中国的公司法制度。
二、新中国公司法的发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公司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1951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中国当时的公司法制度。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使公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使中国公司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三、新中国公司法的特点1、关注企业社会责任。
新中国公司法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把企业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2、重视企业的法律责任。
新中国公司法要求企业尊重法律,遵守社会公德,接受法律的监督和调整,规范企业的行为,使企业的行为合法、合规。
3、注重公司治理。
新中国公司法重视公司治理,采取了有效措施,促进企业内部治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以及对外部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四、新中国公司法的现状新中国公司法已经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制度,其法规体系和实施机制也得到了加强。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治理、权责分歧等。
因此,新中国公司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的《清政府公司章程》和《大清会计规则》。
在这个阶段,公司法主要是受制于西方的游戏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来中国创业。
1949年以后,中国公司法逐渐开始发展为国内的法规,并围绕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形态进行调整。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从而初步建立起公司法的体系。
这个时期的公司法着重强调了国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地位受到较为明显的衰落。
1970年代,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计划经济时代。
在此期间,公司法不再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的规划和控制。
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经济发生了转折完成经济发展重心的转移。
1988年中国颁布了新的《公司法》,这部法律的制定意味着公司的体系在中国重新构建。
随着国有企业的规模逐渐缩小和市场经济的形成,股份制、合资制和私营制等非国有企业的兴起,这一法律的实施也开始发挥作用。
在1994年《公司法》修订之后,中国的公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的颁布,加强了证券市场的规范管理。
2005年,《公司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体系,保护了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并强调了公司社会责任。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颁布,更加明确了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约束措施。
总体来说,中国公司法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归境于西方规则,到受到国家控制的阶段,再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时期。
如今,公司法不断在完善中,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市场经济和社会需求。
公司法修改历史沿革
公司法修改历史沿革公司法的修改历史沿革自公司法的诞生以来,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公司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下面将从时间顺序上回顾一下公司法的修改历史沿革。
第一次修改发生在20世纪初,当时的公司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工业革命时期兴起的大型企业。
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方式上,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经营。
通过设立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公司法为公司的内部管理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公司法再次进行了修改。
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公司法对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权益、公司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以适应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市场需求。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公司法再次进行了修改。
这一次修改主要是为了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公司法在注册资本、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经济活动。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公司法在21世纪初进行了新一轮的修改。
这一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公司法对电子签名、网络交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法再次面临着修改的需求。
这一次修改主要是为了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总的来说,公司法的修改历史沿革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特点。
每一次的修改都是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未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变化,公司法还将继续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
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
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13.12.28【生效时间】2014.03.01【时效性】已修正【全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修改历程及修改内容
公司法修改历程及修改内容公司法是我国经济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
自1984年首次颁布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司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和修订,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下面将对公司法的修改历程和修改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修改历程1. 1984年:公司法颁布实施。
2. 1993年:对公司法进行第一次修改,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合同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并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3. 1999年:对公司法进行第二次修改,修改内容包括: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明确了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程序,完善了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建立了信用评级体系和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等。
4. 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第三次修改,主要是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新股发行和上市等事项。
5. 2013年:对公司法进行第四次修改,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建立了公司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了公司债券制度,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6. 2018年:对公司法进行第五次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和信息披露,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加大对股东滥用公司资产、收购游戏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二、修改内容1. 公司形式的扩大和完善。
公司法的修正案从1993年开始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扩大了公司的形式,使得在实际运用中,根据不同的投资和发展需要,选择最为适宜的公司形式。
2. 公司设立和管理规定的完善。
公司法的多次修改主要涉及到了公司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程序等规定的完善和加强监管,保护了股东的利益,规范了公司运作,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3.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改进。
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改进,主要包括:增加了独立董事、监事会的设置,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组成和运作机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和投票表决制度等。
4. 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进一步规定。
2004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004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赵文岩中国政法大学一、《公司法》修改草案出台——迎接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手笔2003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公司法》的修订,列入“抓紧时间研究起草、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30件法律草案之一。
2004年初的“两会”期间,共有601名全国人大代表、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的建议。
2004年春节过后,公司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设立了不同的三个小组:由国务院相关部委的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学者组成的专家小组,负责具体事务的起草小组。
三个小组在全国范围进行大量的立法调查,广泛征询各政府相关部门(证监会、工商局、商务部等)、各地方的意见,征询有关行业协会、企业意见,征询国外学者、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继续完善和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2004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至此,始于去年年初的公司法修订终于尘埃初定。
预计草案将于2005年上半年通过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新公司法草案内容修改的幅度较大,包括独董制度的引进、股份回购、转投资限制、一人公司、最低资本额等方面,公司法修订草案共新增40多个条款,大改条款超过80个,删除条款10余个,还有50多处的文字改动。
二、《公司法》、《证券法》等九部法律因应《行政许可法》修改行政许可法公布后,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9部法律中有些行政许可的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有必要对这9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予以调整。
2004年8月28日,9部法律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一次性予以修改。
其中公司法修正案删去原法律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法历次修订主要内容
公司法历次修订主要内容
自1979年出台至今,中国的公司法经历了多次修订。
这些修订主要针对公司组织形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企业转型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以下是公司法历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 1993年修订:该次修订着重强调了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并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的公司组织形式。
这一修订促使更多的企业选择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降低创业风险。
2. 1999年修订:这次修订增加了对公司治理的规范,强调了股东会的权力和地位。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权利等,旨在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2005年修订:这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并增加了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明确规定。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惩处。
4. 2013年修订:该次修订主要对公司治理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对董事会独立性的要求,并引入了股东会表决权多数通过的决策制度。
此外,修订后的公司法还明确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5. 2018年修订:最新一次修订主要针对了公司投资者保护和企业转型。
修订后的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滥用表决权、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修订还鼓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激发员工的创新和激情。
总的来说,中国公司法历次修订都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企业转型。
这些修订不仅为企业营造了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也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旧公司法 99 04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对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运用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要坚持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高新技术要求。
根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鉴于此项工作还缺乏经验,加之风险较大,应当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5日(中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法立法的发展历程简介
公司法立法的发展历程简介11. 1983年,规范意义上的立法活动的开端国家经济委员会和体制改革委员会着手起草公司法。
2. 1986年1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起草公布,之后以征求意见和建议拟定《有限责任公司条例》(送审稿)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送审稿)。
1987年,上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在研究这两个条例时认为股份公司尚属试点性质,不宜在全国以行政法规形式加以规定,有限公司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在实践中也已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可以先行通过。
1991年国务院法制局与国家体改委以送审稿为基础,会同有关部门反复修改,于1991年8月形成《有限公司法(草案)》,并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但由于有限公司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列入等问题未予解决,未获通过。
后有关部、委、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3. 1992年春,在邓小平南巡讲话后,股份制企业发展升速,为适应规范化的需要,后决定先由国家体改委(1988年国家经委被撤销,公司法的起草工作转由国家体改委主持)以这两个公司的“规范意见”这一行政规章形式代替了原定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而先加以公布。
这样,1992年5月15日,《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一道由国家体改委正式发布。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共计11章79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共计12章119条,以大陆法系的公司制度为蓝本,在全面总结了自1978年以来我国公司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系统规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基本原则、设立、公司治理、资本(股份)、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财务会计、法律责任等基本制度。
其后,相关部、委、办也相继发布了十余项配套文件,初步形成了极有特点的中国公司法律制度体系。
同一时期,我国不少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性公司法规也对公司制度予以规范。
最早的是广东省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1986年9月),1992年3月深圳市又制定了《深圳市有限责任公司暂行规定》。
公司法
公司法现实意义和操作中的有关问题。
一、公司法的历史沿革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二、新公司法那么我们今天交流的是2005年的公司法,05年的修订可以说是大改,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新法。
它的修订的一些重大制度在新中国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
(一)2005年修订的背景及总体评价(二)一人公司(三)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四)公司治理结构,主要谈的是对资本多数决这个原则的一些重大修订,主要是包括三个问题,一个是对控制股东也就是我们俗称为大股东的权力限制,二是对小股东的权利保护和救济加强,三是对债权人权利保护的加强。
大概是这么几个问题。
(一)修订背景及总体评价修订背景简单说,49年解放后到93年更严谨的说到91年这三十多年时间里,中国可以说没有企业的。
我们所谓的企业现在不就是包括三种吗?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主要是公司企业。
86年日本有个经济学家小宫龙太郎来中国参加研讨会他就得出这么个结论。
确实如此,在这之前我们也存在着许多公司,但都是作为准行政机关存在的一些行业性的总公司,它实际上是一种准国家机关,压根就不具有多元的产权结构呀、严谨的治理结构呀、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呀等这样的结构。
你现在也可以看到,就包括中国已经上市的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其实最终的国家就是我们的政府还在承担着什么责任呢?无限责任。
这个从实证分析上可以看到,就包括最尖端的公司比如说证券公司,大的证券公司如南方证券一倒闭,实际上最后还是由政府来买单。
所以真正能够做到民法上的什么法人人格独立呀、财产独立呀、有限责任呀在93年之前的中国大地上是不存在的。
2004年公司法修订内容
2004年公司法修订内容自2006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
这次修订在我国公司制度的漫长历史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增强了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规范公司治理,保护股东权益,加强信息披露。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的组织、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都有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公司股东和董事会的权利与责任,强化了中小股东的保护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公司内部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二,明确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制度。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管理结构和运作程序,明确了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等内部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的内部机制,使公司运作更加规范、透明。
第三,加强对公司的执法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
修订后的《公司法》强化了对公司的监管力度,明确了熟悉公司法律、财务和经济问题的监管机构,重视对重大行政处罚的规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意识。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方面也有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推动了公司在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方面的发展。
第五,促进公司的独立自主和发展。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设立的管理权限,加强了公司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总之,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护股东权益、加强对公司的执法监管、促进公司的独立自主和发展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与进展,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也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对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全国股份制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公司法历次修改对照表
公司法历次修改对照表
公司法是一部国家对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因此,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中国公司法历次修改的一些主要内容和变化,包括对照表:
主要修改内容说明:
1.1993年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公司的注
册、登记程序等基本规定。
2.1999年修改: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公司章程、董事
会、监事会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3.2005年修改:加强了公司对外部信息的披露义务,强化了对
公司治理的监管,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
4.2013年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对股东权
益的保护,强调了公司社会责任。
5.2018年修改:针对公司登记、股权激励、分红、高级管理人
员报酬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
6.2022年修改:针对互联网、科技创新等新兴业态的发展,进
行了法律体系的创新,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这个表格的目的是为了突出公司法历次修改的一些主要方面,实际上,每次修改都可能涉及更多细节的调整。
阅读具体法律文本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是更准确理解公司法修改内容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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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一】、94公司法
【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
二、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第三次修正即现行公司法2005公司法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
5月19日起施行。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