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浅析群体性矛盾成因及其处置对策
浅谈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浅谈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解决对策浅谈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解决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入,利益的调整,一些社会矛盾逐渐显露出来,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地区呈上升势头,在农村尤为突出,不仅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容易使人民丧失对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心,甚至使群体性矛盾被敌对势力所利用,演变为政治性矛盾。
当前,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社会稳定面临着新的形势,及时解决好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矛盾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
一、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规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干扰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事件。
(一)因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在开展各种税费的征收、计划生育罚款的追缴、义务工的摊派等工作中,不注意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善于做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遇到个别一鸣惊人对立升格,造成多数人参与,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因农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所酿的群体性事件当前有相当部分群众认为二轮土地承包前村集体所发包的土地承包期过长,面积过大,价格过低,在小部分别有用心的人的煸动下,认为可以随意更改合同,而乡、场一级政府无权解决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因农村金融组织不规范经营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大量吸收群众存入人股金,而基金会在经营中不规范或违法经营,导致股金单到斯不能兑付。
群众手持股金单却不能兑付为现金,也存在强迫农户入股现象或变相强迫农户入股,即不入股者不发放贷款等手段,从而侵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
群众则往往聚集在一起上访,甚至冲击基金会或有关部门闹事,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四)因企业转制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部分乡镇企业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存活的能力,大量职工下岗,生活没有保障,特别是离、退休的老职工失去生活依靠,加上个别企业负责人违法乱纪、挥霍浪费,使得许多职工聚集起来上访,遇到煸风点火的或有关部门处理问题方法简单化,也极易使工人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浅谈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越来越多,成为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在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对策变得更加复杂和严峻。
一、群体性事件的成因1.社会矛盾不断加剧。
在当今社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各族群之间、阶层之间、城乡之间的矛盾互相影响,这些矛盾难以化解,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定因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2.社会风气不良。
一些偏激、极端和不健康的社会风气会导致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比如近些年来较为流行的“围观”心态,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网络上的炒作、造谣等行为也是此类事件的重要因素。
3.政府失职。
政府的责任是维护社会稳定,但有些政府部门在处理问题上不负责任、效率低下,许多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群众质疑和不满越来越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风险不断增加。
4.信息传播速度加快。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一些无意识的、造假的的信息会被广泛传播和炒作,引起了很多社会问题和事件的发生。
另外,网络的盲目跟风和不良信息的过滤不足,也是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群体性事件的对策1.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措施,确保社会稳定,有效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同时,应积极吸收和采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各类问题作出回应和处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2.加强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遏制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手段。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社会公德、法律、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完善社会制度。
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制度的完善和修订,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利益的保护,打造公正、公开、透明的社会环境,避免一些社会问题和事件的发生。
4.加强信息管理。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网络信息的管理力度,防止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要加强对过去事件和问题成功经验的总结,指导其它地区的防范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2019年乡镇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和思考
乡镇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和思考乡镇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和思考XX镇党委书记XX按照县编委提出的调研要求,我镇集中力量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现状、成因及预防和处理对策进行了调研。
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各种深层次问题和矛盾逐渐显现,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大隐患。
一、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现状1、规模不断扩大群体事件参与人数越来越多。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甚至数百人。
尤其是牵涉到有关政策性问题的群体事件,稍有不慎就能引起连锁反应。
2、表现方式日趋激烈过去群体事件是以集体上访、静坐、请愿、集会等相对和平的表现方式为主,但近几年来,也出现了明显的过激化倾向。
3、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过去,群体事件一般都是自发的,松散的。
现在,有相当数量的群体事件酝酿之初就成立了组织,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骨干分子或自发组织的控制和影响。
尤其是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事件往往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
4、处置难度较大多数群体事件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行为方式,往往是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难以采取措施迅速予以处置。
一旦应对不当,就会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扩大。
二、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及成因1、情绪宣泄式。
这样的群体性事件,以农民对社会对政府不满导致心态失衡为内因,以政府干部执行任务时某个环节考虑欠周为诱因。
这个诱因不一定要很“特殊”,可以是政府干部下乡抓计划生育与对象户的一点小摩擦引起的,也可以是执法部门执法过程某个程序与群众有争议诱发的。
先是群众的围观起哄,发展到围攻漫骂政府工作人员,场面往往如干柴待火,稍不控制,马上激化。
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
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群体性纠纷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其中一种利益诉求、不满或不公平待遇等导致的,一定范围内、一定组织方式的大规模社会冲突现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时期群体性纠纷出现的频率和规模逐渐增加,解决群体性纠纷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分析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并提出对策。
1.社会矛盾激化。
社会转型期间,经济、文化、政治等各个领域都面临着深刻的变革,社会矛盾不断积累。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一些因素引发了群体不满情绪,往往会迅速演变为群体性纠纷。
2.政府失职。
政府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方面存在问题,缺乏有效管控和沟通机制,导致民众的利益得不到合理保障和满足。
这种失职往往会触发群体性纠纷的产生,因为民众无法得到政府的回应和解决。
3.社会不公平。
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加剧,群体性纠纷多发地区往往是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地方。
例如,劳工权益保护不到位、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都是群体性纠纷的常见原因。
4.舆论引导与传播渠道。
新时期的社会媒体和网络传媒极大地提升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有助于关注和曝光群体性纠纷事件。
社会媒体的舆论引导和传播渠道的发达,为群体性纠纷的爆发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场所,同时也加剧了社会矛盾的表达方式。
针对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对策1.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强化对信访、维权等问题的调处和解决。
同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确保规则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2.改善政府服务。
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基层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推动政府服务的规范化、便捷化和高效化。
同时,增强政府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提高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3.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媒体等社会组织的参与,发挥它们在舆论引导、监督和调解化解群体性纠纷方面的作用。
在法律的框架下,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2019年浅谈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工作
三、处置工作对策
1、政策制定要透明。
5、查处打击要加强。
作为公安部门,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工作预案,为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各项准备和保障。要提高处置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讲究工作方法,防止因处置措施不当而使事态扩大,造成矛盾激化。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坚持宣传教育与调查处理相结合,公开疏导与秘密取证相结合,对少数别有用心、挑头起事、策划煽动、蓄意破坏,以及冲击党政机关,殴打领导干部、堵塞交通要道、蛊惑实施打、砸、抢行为的为首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以起到法制震慑、教育多数的效果。
6、越级群访增多。
仅今年以来,海陵区就发生越级上访事件119起,占整个群体性事件的81%。其中,去省级部门上访的6起,70多人次;去北京上访的有4起,40多人次。而去年赴省上访人员仅为20人,未发生去京上访事件。可见越级上访人数成倍上升。今年6月初,刘庄村因征地补偿问题一次就有30余人赴京上访。同月,泰东镇北马村8名村民因征地补偿费问题,赴北京中纪委、国土资源部进行上访,后又返回省国土资源厅继续上访。
3、化解机制要健全。要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矛盾纠纷缓冲化解机制。公安机关要积极依靠党委、政府,加大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层层构建情报信息网络,广泛排查、收集,及时发现各种社会矛盾,尤其是一些易扩大、易激化、人民群众反应较为普遍、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矛盾,要做到超前发现,及时掌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想方设法钝化缓解,努力将矛盾消除在萌芽,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始发阶段。切实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漫延和伸级。我局目前积极依靠区委、区政府,将各级基层党政组织充分调动起来,整合司法、治保会、调委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力量,在各派出所分别成立了“调解中心”,既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公安机关“治安纠纷缠身牵制警力”的问题,又为及调处各类民事纠纷、消除治安隐患落实了专业的力量和固定的场所,解决了群众有矛盾解决无门的问题。同时,又可从所受理的大量矛盾纠纷中及时了解社会信息,定期加以分析研究,得出前瞻性的可用信息,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提供了最可靠的依据。实践证明,在社区建立“联合调解中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浅析我市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方略
浅析我市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方略浅析我市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方略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和复杂,由此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类群体性事件也越来越多,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
正确处臵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各级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笔者就我市近年来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进行了一些思考,以供参考。
一、近年来我市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一)事件发生数量逐年上升。
从近年来发生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分析,数量基本上呈逐年上升之势,且以近两年增长更为明显。
从表现形式看,以上访、请愿、罢工、聚众闹事的事件、苗头居多,而纠纷械斗除1999、2000、2002发生外,近几年已没有发生。
(二)规模大、涉及人员多,破坏性强。
由于多数引发群体事件的社会矛盾都涉及到部分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生活,具有较大煽动性,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参与人员及规模逐渐扩大。
以上访、闹事、罢工为例,以前多以人数少的群体为主,现在涉及个人利益的治安问题面广人众,参加人数多达二、三十人甚至上百人。
少数群体性事件甚至演变成“打、砸、抢、烧”等暴力性行为,具有一定破坏性,社会危害性极大。
(三)反复性大,持续时间长,对抗性强。
一些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由于反映的问题未能及时得以解决,造成上访人员持续上访,有的持续相当长时间,个别群体性事件在处臵过程中甚至出现对峙局面。
(四)越级上访越来越多。
一些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片面认为,只有闹得凶,政府才会重视,只有到级别越高的部门和官员上访,就越能及时解决反映的问题,因而时常出现越镇、县(市)两级政府甚至直接到省级单位上访。
(五)成份复杂,处置难度大。
从近年来全市发生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分析,其成份主要集中在上访(占群体性事件65%)、游行示威、围堵政府机关、堵塞交通、静坐、绝食等方式上,纠纷械斗苗头从2002年至今已基本消弥。
浅议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策略
浅议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策略县公安局陈彦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城市拆迁、小集镇建设及道路扩建拆迁、医疗纠纷、环境污染问题、争水争地、邻里纠纷等原因,经常会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这些群体性事件成因日趋复杂,处臵难度越来越大,有的因控制不力、处臵不当,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请愿、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非法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影响大、处臵困难,已成为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不安定因素,如何有效地预防、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做到妥善处臵,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当前维护稳定、创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下面,对农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作一分析。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集中表现为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对抗。
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大都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
从当前农村发生的群体性闹事特点分析,出现了许多新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事件的突发性。
事件往往会因某种事由在短时间内突然诱发,并迅速扩大升级。
二是人员的扩展性。
参与的外延扩大,但仍以工人、农民为主,数量递增,规模呈扩大化趋势。
事件发展迅猛,行为相互影响和效仿。
许多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参与者往往怀着“法不治众”的心理,迅速蔓延、恶性发展,瞬息间造成妨碍社会管理的严重后果。
一是参与群体性事件人们之间的情绪感染,当许多人为了一个共同的问题而聚集在一起时,就有可能发展为过激的群体性行为;二是外部条件的催化,当前有许多社会因素与特定的社会环境并存,其中就潜在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危机;三是被他人吸引,参与者开始只是围观或出于好奇,随着事态的发展,致使人们的判断力和是非观念受到削弱甚至是扭曲,由同情、支持变为积极参与。
群体性事件形成原因及对策建议
群体性事件形成原因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个私企业劳动用工的日益普遍等等,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显现出其不可调和的一面,有些矛盾甚至表现得异常激烈,如果不能妥善加以解决,随时会导致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有所增多,既影响社会的稳定,又破坏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鱼水关系。
因此,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积极寻找遏制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办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之中,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既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更是巩固党和政府执政地位的需要。
一、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则反映出我们基层组织的凝聚力较弱,基层干部的执政水平较低,地方干群关系对立较为严重等方面存在的事实。
从近年来了解到的我市和外地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看,最突出的是以下四个方面。
腐败问题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导火线。
从多起群体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腐败问题是其导火线。
特别是在企业改制中,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问题;职工群众有关待遇不能兑现而企业领导吃喝玩乐,大肆挥霍公款的问题;企业干部以权谋私,用国有集体财产经商办私人公司为自己寻找发财之路的问题等等。
应该说,职工群众反映的这些问题在不同改制企业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如果企业在厂务公开上做得不够,解释不及时,更增强了群众的猜疑,再加上职工群众突然面临着下岗失业,对未来生存缺乏信心。
如果少数人趁机以反腐败为借口,造谣煽动,进行组织串连,很容易挑起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进而形成群体性事件。
决策失误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定时炸弹。
当前,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有经济发展成就是干部政绩的片面认识,或个别领导干部求功心切,在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企业改制等工作决策中,事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分析研究;没有广泛征求专家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召开一定范围的群众座谈会,认真征求意见,而是盲目决策,仓促决策。
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总结报告模板
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 xx街道是全区区域最广,人口最多,人员结构较复杂的地区。
今年以来,街道治安总体是平稳的,人民安居乐业,但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还大量存在。
至10月份,我街道共发生23件群体矛盾。
集中表现在: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导致拆迁、安置等矛盾日益增多;经营体制转换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触动了农民的利益;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改变了原有利益格局。
在街道工委、办事处正确领导下,我们明确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把稳定放在首要位置,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防范工作络,正确处理了发展与群众利益的关系,基本没有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把矛盾钝化在民间、消灭在萌芽、处理在基层,保障了街道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今年实现利税过亿元,比去年增长53 %。
一、群体性纠纷的特点 1、聚众性。
xx离城区较远,接受城市幅射的能量较弱。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河西地区的开发,xx已成为发展资源优势项目的重点,雨花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街道、行政村的招商引资,一批经济项目落户xx。
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样,执行也较灵活,老百姓不理解,对补偿提出过高期望值,加之劳力安置问题比较突出,往往形成“人多势众”到村、街道上访。
2、多元性。
群体性纠纷涉及面比较宽,常引发多种利益的矛盾纠合在一起。
一般来说都有人操纵,有的是泄私愤,有的是图报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少数人鼓动跟着起哄,“鸡子扒出来鸭子有份”堵门、堵路、堵厂,有的甚至是在群众中集资形成上访“专业户”,还有的是集资请“代言人”,形成多元化。
3、突发性。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一些纠纷起初是涉及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在处理过程中极易触动一个地段利益,在信息络不够健全的地区信息不灵,群众纠纷起来后,思想准备不足,感到突然性。
例如,西来队拆违一事,后上升整个生产队,为达到其他目的而突然集体上访。
4、反复性。
群体性纠纷错综复杂,要经过调查,要经过研究才能慎重处理。
浅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置对策
浅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置对策毛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各种无法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基层干群之间的种种矛盾加剧,加上各级政府部门对此矛盾处理不及时等导致诸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正常的社会工作秩序。
因此中央、省、州、县各级政府都把保持社会稳定问题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现就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臵对策提出一些拙见。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在特定条件下的集中表现,是指不特定的达一定数量的群体为了实现一定的利益或目的而集结在一起,采取各种不正当甚至非法的手段或是不恰当的方式,制造或挑起事端,以此向党委、政府及社会施加压力的行为。
其特点及表现形式:一是规模大、影响远;二是事件发生频繁,呈上升趋势;三是组织、策划趋势明显;四是部分村组干部乃至国家干部参与或直接策划组织,处臵难度加大。
原因分析:一是历史遗留问题。
有的山林土地边界不清或权属不明,有的山林、土地权属证书甚至交叉重复,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是某些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措施或地方政策缺乏预见性、经常性和连续性,“滋生”或“滋长”了一些问题,导致矛盾的产生或激化。
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工作没有做到制度化和经常化,没有将问题控制解决在萌芽状态,等到有的问题既成事实之后,才花大力气去解决;有些地方政策的出台实施比较草率,不切合实际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在执行一段时间或者已对部分人实施以后,发现不适应或行不通,于是自己否定自己,工作出现反复。
这样既降低了自己的威信,群众也蒙受了损失,势必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
三是个别乡镇和部门的责任人对维稳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动辄以“管人者”自居,没有设身处地考虑群众的疾苦和承受能力,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对待群众态度生硬,迫使群众针锋相对。
有的缺乏基本的政策理论水平,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透,宣讲不清,贯彻不准,办事拖泥带水,群众难以接受。
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
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
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1. 社会经济因素: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往往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加
大等问题有关。
对策包括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推动经济发展更加均衡,减少
社会不公正的现象。
2. 政策制度因素:政策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力,也是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之一。
对策包括加强政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优化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3. 社会文化因素:社会文化因素对群体性纠纷的成因有一定影响。
缺乏法制观念、公
民意识不足等问题,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
对策包括加强公民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意
识和法制意识。
4. 监督管理不到位:政府部门对群体性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不力,也是成因之一。
对策
包括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及时回应民众
诉求。
5. 效劳保障不完善:新时期群体性纠纷中,部分纠纷是由于效劳保障不完善导致的。
对策包括加强劳动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6. 舆论引导不当:舆论引导不当可能导致群体性纠纷的发生和升级。
对策包括强化舆
论监管,加强舆论引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浅谈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和处置对策
浅谈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和处置对策浅谈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和处置对策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能否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能否实现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纵观我市近几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特点: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共同的目的性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之所以能够聚集在一起的基础,也因此他们更容易共鸣,同气相报,同声相应。
数量及规模日趋增大。
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升幅较大,人数多、规模大。
少数在外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出现了跨地区串联行动的情况。
组织性日益增强。
当前,群体性事件已由过去的较松散型向相对有组织的群体性转化。
明目张胆的公开性。
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都自认有理,因此他们毫无顾忌,以公开形式聚集、演讲、串连、打横幅、呼口号,甚至不惜违法使用暴力。
危害后果日趋严重。
随着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独立,一些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常常表现得十分尖锐、激烈,且对抗性倾向明显,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要道、械斗等过激行为。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环境、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
概括起来说,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聚合激化的产物。
随着新旧体制的转轨,改革的力度、深度、广度不断加大,加上改革的配套措施没有完全到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在巨大的差距面前,一些人难免心理失衡,产生对立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
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群众的利益诉求受多种因素限制难以满足。
一是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过程中,群众损失得不到及时弥补,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决策不科学、不民主,损害群众利益;三是一些干部贪污挥霍、以权谋私或作风不民主、政务不公开导致群众利益无法保障。
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对策
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对策【摘要】群体性事件是指一起涉及多人或多方的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十分深远。
社会不平等、种族歧视、经济危机、政治冲突以及教育资源不均衡等因素往往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在于加强社会公平,促进民族团结,改善经济状况。
通过消除社会不平等、根除种族歧视、稳定经济发展、解决政治冲突以及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可以有效预防和缓解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为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个方面都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共同努力解决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根本问题,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会不平等,种族歧视,经济危机,政治冲突,教育资源不均衡,社会公平,民族团结,经济状况1. 引言1.1 群体性事件的定义群体性事件是指在特定社会背景下,集体性地出现的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代表性的事件。
这类事件往往涉及大规模的人群,其规模和影响力超越了个体行为的范畴,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众性。
群体性事件可以是各种形式的集体行动,如示威游行、罢工罢课、暴动骚乱等,也可以是由特定社会问题引发的群体冲突、群体事件等。
这些事件通常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密切相关,反映了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包括:规模大、影响深。
群体性事件往往涉及较多的人群,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信息传播迅速、影响持久。
随着新闻媒体和社交网络的普及,群体性事件的消息可以在瞬息之间传播至全国乃至全球,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目的性。
群体性事件往往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受到某种因素的影响或操纵,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目的性。
对于这些特点,我们需要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解决途径,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1.2 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这类事件往往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不仅影响到个体的生活和发展,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及治理对策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及治理对策2019-04-22⽬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体制转换的关键时期,在此时期内,国内会存在许多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加之⽬前房价、失业率居⾼不下,导致“房奴”、“蚁族”急剧增多,地⽅强⾏拆迁、租地现象和重⼤安全事故频繁发⽣,社会冲突,社会⽭盾⽇益频繁化、复杂化、明显化,更加凸显出“风险”的⼀⾯,近年来不断发⽣的对我国社会稳定造成重⼤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就是社会中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相互作⽤的结果。
因此,清醒认识当前形势,理性分析和思考群体性事件产⽣的各种原因,建⽴健全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分析1.⽆直接利益者渐成主⾓。
近年来发⽣的群体性事件出现的独特现象就是最后聚集的绝⼤部分⽰威者或参与者都与案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些⼈可能更多的是在⾃⼰的⽣活中遭受不公正的对待,导致⼼理失衡,⽽在别⼈的不公遭遇中,⾃⼰⼼底长期积累的愤怒和不满情绪被激活,他们参与相关事件,主要是为了表达愤怒与发泄不满情绪,并希望⾃⼰能得到社会的重视。
2. 强对抗性与⾼破坏性。
据统计,瓮安事件中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具被烧毁,150余⼈受伤;孟连事件中2名群众死亡,41名民警和19名群众受伤,9辆车辆被损毁;陇南事件中砸坏房屋110间,车辆22辆。
还有许多群体性事件同样也造成了巨⼤的⼈⾝与财产损失,所以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以⾼破坏性形式表现出来,值得⾼度警惕。
3. ⽹络⼿机渐成“第⼆战场”。
如果说事件的事发地点是第⼀战场,那么⽹络和⼿机则应是另类战场。
⼀般⽽⾔,某⼀事件发⽣后,⽹民将事件的有关情况或视频通过⽹络以最快的⽅式传播,迅速便可形成强⼤的⽹络舆论,进⽽引起更多直接利益相关或相似者甚⾄是⽆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共鸣,参与评论与声援,并可能以实际⾏动参与到此次事件中,最终形成较⼤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浅谈群体性事件的起因
浅谈群体性事件的起因、特点及处置在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间,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愈来愈多,且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如何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面,笔者就对群体性事件的起因、特点及处置谈几点看法。
一、群体性事件的起因(一)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受传统观念影响,许多群众心目中缺乏法律这根弦,他们在自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是通过正常渠道来反映问题,而是联合起来通过过激的言行、非正常的手段来迫使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满足其要求。
在他们的头脑中,认为“法不责众”是不变的真理,所以他们闹起来什么也不怕、什么也不在乎。
(二)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能力差群体性事件处理起来都很棘手,难度非常大。
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能力体现一名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体现一级组织或一个部门的执政能力。
有的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时,缺乏应有的政治敏感性,不能冷静、理智地分析、研究和处理问题,只是简单地推委应付,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处理起来难度更大。
(三)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的力度不够建设法制社会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实际情况是,政法部门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征求基层党委、政府的意见。
有时,党委、政府为了息事宁人,为了全局稳定往往对群体性事件中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予追究,以稳定上访闹事群众的情绪。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一)利益的驱动性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是多样的,但每一起群体性事件的最终核心目的都是要求解决一定利益问题,特别是经济利益。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因市场经济运作中产生的负面效应和企业转制、倒闭及非法金融行为等因素,使部分群众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有关单位、部门在处理类似问题上方法不当,工作不到位,稍有不慎即有可能使事态扩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群众的聚众性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是由某些在经济利益上相一致的人所构成的特殊群体,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由于事件的参与者往往有着共同的意愿与要求,一般都有起领导作用的策划组织者,但大部分是起推波助澜作用的起哄、围观者。
群体性事件形成原因及对策建议
群体性事件形成原因及对策建议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在特定社会环境和社会心理状态下,一群人集体行动的结果。
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社会不公、贫富差距、政府失职等等。
这些因素也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抗议、骚乱、暴力事件等等。
在有些情况下,群体性事件会破坏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建议来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危害。
一是加强政府的反应能力和危机管理能力。
政府是治理社会的主体,要尽可能保证社会的稳定,需要尽快解决问题。
政府需要及时出台一些政策来解决社会问题,确保人民的权益。
政府也需要统筹协调社会各方面资源,用最有效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政府需要启动一个应急预警系统以及相关的应急预案,从而将时间和人力资源发挥到最大。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是消除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的重要途径。
政府需要全力推动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对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加强社会责任观念的普及和宣传。
这样,公众就能够了解权益的保障,不能用非法方式维权。
同时,宣传教育也能够提高公民的个体素质,让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使命。
三是加强社会监管机制。
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是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础。
政府需要建立更加完整的法治体系,加强社会监管和执法。
当出现不公正事件或是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容忍。
同时,政府应加强职业培训,让社会监管人员具备更高的专业素养和匠人精神,最终防范各种安全隐患。
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社会信用水平的重要手段。
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实行相关信用评价和宣传,可以增强市民自我约束力和参与度,减少可能的群体行为。
政府需要制定具体制度,鼓励和推动企业及个人提高诚信度。
五是进一步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
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是人民群众生活稳定的基础。
政府需要通过加强产业升级和发展新型经济,以实现更多的就业和提高收入水平。
同时,加强社会文化建设,推进媒体行业、文化产业向更加市场化、精致化的方向发展,把多元文化融入每个人的生活,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浅析新形势下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和方法
浅析新形势下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和方法浅析新形势下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和方法当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也接踵而至,并且呈现出多发性、复杂性的特点。
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加上人们受各种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经济利益的摩擦、思想观念的碰撞,各种社会矛盾随之增多,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
近年发生频率最高,处置起来最为棘手的群体性事件,当属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一、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从处置情况看,农村地区引发的环节主要集中在因土地的承包转让、滩涂纠纷、边界纠纷等,具有以下特点:(一)有增多对抗的趋势。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在于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落后生产力之间这个社会基本矛盾,又是多种矛盾交织冲突的产物。
人民内部矛盾增多,引发群体性事件必然相应增多。
从表现形式看,近年行为方式趋于激烈,极端行为开始出现,如强行阻挠施工,堵路断绝交通,暴力抗拒执法等都已有发生,对抗性特征较为明显。
(二)参与群体多为利益共同体。
群体性事件的形成源多为有共同利益追求的群体,以经济利益居多,特别是因征地拆迁形成的矛盾,因涉及面广,参与群众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概率较高。
事件形成阶段大多有组织者、骨干分子从中蛊惑煽动,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实施行为人员多为老、弱人员及妇女,与组织者分离的趋势已见苗头,增加了处置工作难度。
事件形成后,同类相关群体很容易加入其中,以达到给政府施压,获取共同利益的目的。
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员也会借机生事,鼓动扩大事端,达到其险恶用心。
(三)利益诉求多掺杂非法手段。
不规则性是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显著特征,参与群众或聚众堵门堵路、阻挠施工,都具有现实危害性,违反法律的规定。
同时,利益诉求的内容,既有合理的,也有无理的要求。
即使合理的诉求,因已完成群体聚集,受“法不责众”的心理影响,合理的要求往往会出现利欲膨胀,夹杂衍生出非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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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群体性矛盾成因及其处置对策浅析群体性矛盾成因及其处置对策群体性矛盾是相对于民间传统性邻里间的矛盾而言,一般个案人数相对较多,矛盾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面广,对地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影响,化解时有较大难度的矛盾。
近年来,随着我县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新老体制的转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一轮大开放、大开发的跨越式发展的崛起等,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范围越来越广,加上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免征农业税、种粮实行补贴政策的出台,围绕土地征用、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农村表现为土地征用、拆迁拆队、土地租赁流转,在城区表现为城市拆迁,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再就业生活保障等问题,而无论是土地征用、租赁、拆迁、拆队,下岗职工的安置等都涉及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进行合理补偿的问题。
下岗职工、拆迁劳动力、安置房屋和土地是城乡居民的生存之本,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原有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也因政策的日益透明化凸现了出来,处置不慎重就会产生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一、群体性矛盾的现状及其特点。
近年来,在我镇群体性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农村在二轮土地承包后,国家和省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实行了减免农业税和种粮实行货币补贴的优惠政策,农户在利益推动下,原来不愿种田,现在要求种田,原本个人相互流转的土地在没有办理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要求收回经营权,尤其在城郊结合部,因征用土地有货币补偿,要求收回承包权的矛盾普遍增多。
征用土地青苗费补贴分配的矛盾也在加剧。
对一些近城区租赁土地搞经济作物种植的也因粮油价格上涨,生活费用的增加,要求在原订协议的基础上,提高租赁费用等。
有的农户在收不回经营权后,就向所在的村提出要经营权的问题。
另外,队组与村之间、村与农户之间出现了土地借用、集体土地划拔使用期限未达到20年的土地权属、界限等群体性纠纷。
二是新的一轮土地开发涉及到土地征用和土地预征所带来的矛盾。
一方面是土地预征。
预征的费用是按照土地级差以货币支付的方式进行租用,这主要涉及到土地预征后未开发,对照当前政策仍由农户耕作,这就涉及到青苗费的补偿和土地荒废后的复垦费的支付,如果不能及时到位就会出现集体上访。
另一方面,原打算开发,现实也已丈量登记,由于征用拆迁补偿价格只有少数人接受并已拆迁,现在对照政策已开发不起来,这部分人的安置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在处置上,稍有偏差,就会出现政策性上访。
另外,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还涉及到农村土地中的虚报土地面积和隐瞒不报土地面积的问题,在征用土地时就会出现实际丈量面积与上报面积不相符的矛盾,引发群体上访。
三是土地征用拆队,农户已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劳动力安置后,由于农民在城市打工无技术特长,无法落实就业而带来的生活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这一类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城郊结合部,部分群体矛盾已有明显的敲诈成份。
四是企业改制后,原来大集体职工的养老费要求提高的政策性上访,以及乡办企业改制后,部分老职工要求退休工资。
部分乡办企业改制时,因建企业的土地是从农村队组采取集体土地划拨新建的,现在因不动产改制,土地原属的村组主张权利而导致的波及面较大的群体性纠纷。
五是农作物因天灾导致的减产要求政策性补贴的纠纷以及企业对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矛盾。
所有这些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主要特点是:一是规模逐渐扩大,造成较大影响。
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以及“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是行为容易偏激,容易冲动,常常表现为谩骂工作人员,堵路、堵门、阻碍施工,造成社会人员围观,使事态扩大,给处置工作带来难度。
三是有一定的人为操纵和组织倾向。
从我镇近年来发生的几次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来看,绝大多数属于有组织的人为操纵。
有些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胁迫群众盲目参与。
四是农户的小农思想比较严重,很少从大局出发考虑利益的得失,往往出现政府依照法律政策给农户已补偿,但由于村组内部因分配不公,方法不当,部分群众村民自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依法自治程度不高,导致一部分人为多争得一些利益而引发上访。
五是思想重视不够,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
有的同志过多地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而在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对做好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对象,被征地、拆迁、拆队对象,城市的下岗职工、特困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不够,思考不深,工作不细,忽略了超前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办法简单,工作质量不高,驾驭全局的能力不强,对矛盾纠纷排查不力,对社会稳定动态信息把握不准,在事件初露端倪时缺乏政治敏感性,得过且过,或大而话之一推了之,导致矛盾激化。
因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老信访户缠访情况突出,有的群众对政策一知半解,总认为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问题层层加码,又听不得半点解释,三番五次到多个部门重复上访,牵涉领导精力,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导致群体性矛盾因素的成因分析。
1.法律滞后。
随着近年来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各级政府对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工作力度逐年加大,新城建设、旧城改造、交通道路、工业用地的规模急剧扩张,围绕的土地占用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由此而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拆迁法,国务院在20xx年6月6日第4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xx年11月1日正式实施,20xx年12月,南京市依据国务院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制定了《南京市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办法》,即市政府203号令,对拆迁程序、评估、补偿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但在这个文件实施之后,国务院和省条例又作了修订,而南京市未作相应修订,使203号令存在着与国务院和省条例不相衔接的地方。
“三农”问题,国家和省相当的关注,但有些地方在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偏差较大,如土地承包法的制定和落实都滞后,对土地承包过程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司法解释也滞后,跟不上形势的需要。
2.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
在征地拆迁上主要表现为:一是拆迁补偿标准与实际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脱节,一方面拆迁总量大幅增加,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价格不断上涨。
另一方面政策法规未能依据市场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导致补偿标准和实际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标准差距不断扩大。
二是补偿政策与现实问题脱节,对历史遗留的无证照房屋的补偿,因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补偿,实际其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
三是货币补偿与弱势群体无钱购房的现实脱节。
四是劳动力就业、学生入学政策与现实脱节。
现行政策是征地拆迁农民转为居民,领取了劳动安置费,就视同安置就业,因而领不到待业证,无法进入劳动市场,由于这部分人文化、技能等方面的弱势,在外打工、找工作难。
企业下岗职工因领取了经济补偿和失业就济金就视同安置就业,给一些中年人再就业增加了困难。
在入学上由于住与择校的不一致,导致了入学难费用的增加。
在企业不动产的改制上,由于乡办企业是集体土地划拨建办的,土地的权属不明,改制后由集体土地转为征用,土地征用费的归宿而引发的争议。
五是劳动力安置与就业培训、市场用工的需求相脱节。
劳动力的就业率的高低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之一,而就业一方面出现招工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在劳力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上做的不足,与市场需求的熟练的技术劳动力有相当大的差距。
3.政府的职能转变滞后。
政府直接组织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流转,利用行政手段调节当事人的民事关系,已不适应依法治国,转变政府职能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解决以及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都应当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剥离出来。
政府及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流转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应该是制定评估规则,公布市场信息,调解纠纷等。
如拆迁征用补偿价格的确定,本属于拆迁人或征用人与被拆迁人或被征用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政府一旦介入如遇到被征用和拆迁人不满意时,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政府身上,造成政府与群众的矛盾。
4.行政行为不规范。
主要在征地拆迁上表现尤为突出:一是强制征用拆迁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立法法》规定,涉及民事基本权利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合同法》规定,任何民事活动的订立,都应由合同订立的主体双方平等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同的一致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强迫他人制定合同。
但目前的情况是,当被征用拆迁人与征用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时,交由政府裁决,裁决结果往往是强制执行,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二是程序的公正性不能得到维护。
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片面追求效率,忽视了在程序上的操作的严密性、绝对公正性,程序不够公开透明,甚至将市政建设的规划用作商业开发,使群众感到有猫腻。
三是标准不能统一,在拆迁上表现为奖励标准不一,不同项目、不同户籍性等补偿标准参差不齐,有的差距大,造成群众互相攀比。
在征地上,同样是交通道路建设用地,省、市、县三级交通用地征用标准不一,执行起来相当困难。
四是征用拆迁管理人员依照政策法律做思想工作简单化、态度蛮横,使群众反感,导致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激化矛盾。
在企业改制、二轮土地承包上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如改制任务下达的计划、指标的考核、二轮土地承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工作不扎实、不细致等。
5.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体现。
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群众参与的少,在一些重大决策上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因为规划决策是政府直接办理而具体操作是开发商和企业主管部门,导致群众自认为有猫腻,甚至出现政府未经住地居民的同意就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在拆迁征地时再告知居民,并由政府单方面确定拆迁征地标准,群众对自己的财产权没有自主权。
这还包括土地的租用、预征和土地划拨的地价级差评估等。
6.少数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淡薄。
在征地、拆迁、拆队企业改制、土地流转、环境污染治理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通过群体、越级上访,采取堵门、堵路、围攻等方法,阻挠机关正常办公,制造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
也有极少数人凭藉工作人员在操作中不当或失误,漫天要价,更有甚者,炒作历史遗留问题,尽量使矛盾复杂化,给处置增加难度。
三、做好群体性矛盾处置的对策建议。
群体性矛盾的处置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执法为民,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以科学的发展观推进群体性矛盾处置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㈠深化依法治理,依法处置征地拆迁群体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