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2018最新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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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选编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选编

目录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案

8>5“实盘”失效争议案

7合同成立形式要件纠纷案

11合同标的物品质条款争议案

15支付条款争议案

18包装条款争议案

22装运条款理解分歧案

24增减装条款纠纷案

27交货期条款引发争议案

28交货期与信用证开立日案

30仲裁条款适用纠纷案

32仲裁条款效力争议案

36照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引起的交货争议案

39信用证替代合同纠纷案

41“合同落空”仲裁案例

43拒收瑕疵货物争议案

47交货及付款条款变更争议案

51违约金条款陷阱案

53卖方部分交货违约争议案

57根本违反合同争议案

63品质保证期限内索赔案

66索赔期已过索赔争议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案

案情:

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每公吨1800美元CIF 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9月14日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传,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15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原来的每公吨1800美元增加至每公吨2300美元,B公司未同意。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公吨2300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B公司遂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A公司则辩称,其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A公司9月2日发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B公司时生效,A公司作为要约人应受其要约的约束。B公司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了接受要约的承诺并已生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A公司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应当对B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及效力等问题。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4条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16条及《公约》第15条均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由于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基于此点,《合同法》及《公约》皆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如前所述,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有效的要约会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并影响到交易的安全,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保护交易安全,要约在生效后对要约人和受要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体现在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但是法律也不绝对禁止撤销要约,因为

要约生效后在受要约人表示接受之前,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要约内容存在错误等促使要约人需要取消要约。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对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也是必要的。

根据《合同法》第18条及《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只要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发出的要约中规定了14天的承诺期限,B公司在有效期限内做出了承诺,A、B两公司的合同已告成立,A公司无权撤销其要约。A 公司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当向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的外贸公司应对出口商品国际市场变动的趋势有充分的预测,并可采取缩短要约的承诺期限,或发虚盘即要约邀请(指注明“须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实盘”失效争议案

****年4月,K国某国营机构发出国际性招标,求购氧化铁黄。4月25日,我国7>C公司向该国中间商M公司报盘1500公吨,由其作为投标人向招标机构投标。电文如下:

OUTGOING:

APril25,

OffervalidMay25,IronoxideYellow1500M/TaIUSD505/PerM/TClFNet(到货港名略)DLVRYFRMSEPT,****-DEC1>.1987INTENSHPMTSOF150M/TEACH.

客户M公司以投标人身份将我上述报价加上到货后费用和自己利润以后向K 国国营机构投标。

4月30日,该国营机构公开打开标封,对各个投标进行比较和选择。要求M 公司和另一户投标商B公司减价争标。在此情况下,M公司为急于得标,在原价基础上降价近30%,其他贸易条件不变。因此M公司得标,并将此情况电传告我XX公司:

INCOMING:

TENDERFOR1500M/TIRONOXlDEYELLOWOB-TAlNED,HOWEVEROWINGTOUGHCOMPETITI0NAGAINSTOTHERSUPPLIERS,PRICEBROUGHTDOWNBY30%,NOWPLEASEREDUSEYOURPRICETOUSDXXX/PERM/T,OTHERTERMSREMAlNSAME.PLEASEREPLYASSOONASPOSSIBLE.

M公司认为,只要他们把得标的困难和当地市场形势如实告知,C公司将同意把价格调至他们所希望的水平。但是当时国际市场氧化铁黄销售水平FOB价也要超过520美元,C公司原报的价格主要是考虑到K国是该商品主要销售地区且竞争激烈,价格不易卖高。对方再要降低30%的价格显然为C公司所不能接受。为此C公司5月2日复电对方:

OUTGOING,

MAY2RD,

REYOURTELEXAPRIL30,FORIRONOKIDEYEL-LOWASOURPRICEOFUSD505ISALREADYONTHELOWSIDEWECANNOTACC EPTYOURBIODOFUSDXXX.

同时考虑到东南亚市场对该商品需求较旺,价格上扬,C公司将此数量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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