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牛腩萝卜罐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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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牛腩萝卜罐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GYJQ05S-2010
Q/GYJQ 05S-2010
Q/GYJQ05S-2010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规定编写。
本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而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由广东鹰金钱企业集团X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鹰金钱企业集团X公司、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贝惠玲
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10年1月12日
牛腩萝卜罐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腩萝卜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及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牛腩、白萝卜为原料,加入其它辅料,经加工处理、调味、装罐、密封、杀菌制成的牛腩萝卜罐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B/T1006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1007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QB/T3599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QB/T3600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GB/T4789.2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5009.11食品中砷的测定
GB/T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4食品中锌的测定
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6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5009.17食品中汞的测定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230环氧酚醛涂复的镀锡或镀铬薄钢板
GB9960鲜、冻四分体带骨牛肉
GB10785开顶金属圆罐规格系列
GB12308金属罐食品罐头包装纸箱技术条件
GB/T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13100-2005肉类罐头卫生标准
Q/GYJQ05S-2010
GB/T14251镀锡薄钢板圆形罐头容器技术条件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
3.1
牛腩
指带筋膜牛肉和牛筋
3.2
牛腩萝卜罐头
以牛腩、白萝卜为原料,按广东风味的要求添加柱侯酱、食盐、酱油、白砂糖、香辛料等加工处理后,装罐、密封、杀菌制成的牛腩萝卜罐头。
4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4.1.1主要原料
4.1.1.1牛腩:应符合GB9960的要求。
4.1.1.2萝卜:采用新鲜无腐烂变质、无病虫害及机械伤的白萝卜。
4.1.2其它辅料
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或有关规定。
4.1.3包装材料
应符合GB/T8230的有关规定;或按客户要求的其他包装形式、规格。
4.2感官要求
4.2.1外观
金属罐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膨听现象存在。
4.2.2内容物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内容物感官指标
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4.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
4.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Q/GYJQ05S-2010
6试验方法
6.1感官指标检验
6.1.1外观检验
按GB/T14251的规定执行。
6.1.2内容物检验
按QB/T3599的规定执行。
6.2理化指标
6.2.1净含量和固形物的测定
按QB/T1007的规定执行。
6.2.2氯化物含量测定
按GB/T12457的规定执行。
6.2.3砷的测定
按GB/T5009.11的规定执行。
6.2.4铅的测定
按GB/T5009.12的规定执行。
6.2.5锌的测定
按GB/T5009.14规定执行。
6.2.6镉的测定
按GB/T5009.15规定执行。
6.2.7锡的测定
按GB/T5009.16定执行。6.2.8汞的测定
按GB/T5009.17执行。
6.3微生物检验
按GB/T4789.26的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7.1检验类别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7.2.1抽样方法和数量
净含量偏差项目检验抽样按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余项目抽样以同壹班次、同壹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壹组批。每组批随机抽取的样品不少于六罐。
7.2.2检验项目
感官指标、净含量偏差、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大肠杆菌、霉菌和酵母为每批必检项目,其它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7.2.3每批产品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
7.2.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壹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净含量负偏差、标志、标签和微生物指标有壹项不符合标准时,判定该次检验为不合格品。
7.3型式检验
7.3.1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壹般情况下每年至少有壹次。有下列情况之壹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主要原料或配方或关键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