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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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任务5.1 关税税款计算

一、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确定

1.征税对象的确定

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

2.纳税人的确定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二、关税的分类

1.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流向分类

按通过关境的货物和物品的不同流向分,有进口税和出口税。

2.按货物国别来源而区别对待的原则分类

按对进口货物输出国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分,有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

3.按计征关税的标准分类

按计税标准不同分,有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4.按征收关税目的分类

按征收目的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三、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1.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包装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我国境内输入地”为入境海关地,包括内陆河、江口岸,一般为第一口岸。“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即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有些具体规定要注意。

(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的方法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会采用以下方法来确定:

①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②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③倒扣价格方法。

④计算价格的方法。

⑤以其他合理方法。

2.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运往境外加工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2)运往境外修理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3)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4)暂时进境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5)留购的进口货样等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3.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我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定,但不包括出口关税税额。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2)由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售予境外的价格,对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按照一定方法予以估定。

四、关税税率的选择

1.进口货物税率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配额税率等,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出口货物税率

出口货物税率没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之分。目前我国对绝大部分出口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只对少数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23种商品实行0%~20%暂定税率,其中16种商品为零税率,6种商品的关税税率为10%及以下,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有近20种,其税率都很低。

五、优惠政策的运用

1.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等法规中所规定的减免税,包括9个方面。

2.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亦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颁布法规、规章特别规定的减免。

3.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不能比照执行。

六、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货物应纳关税

(1)从价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CIF)成交的,或者和我国毗邻的国家以两国共同边境地点交货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其成交价格即为完税价格。应纳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进口关税额=CIF×关税税率

②以国外口岸离岸价(FOB)或国外口岸到岸价格成交的,应另加从发货口岸或国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应纳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进口关税额=(FOB+运杂费+保险费)×关税税率

在国外口岸成交情况下,完税价格中包括的运杂费、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若无法得到实际支付金额,也可以外贸系统海运进口运杂费率或按协商规定的固定运杂费率计算运杂费,保险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FOB+运杂费)÷(1-保险费率)×关税税率

③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加运费(即CFR价格)成交的,应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应纳进口关税额=(CFR+保险费)×关税税率=CFR÷(1-保险费率)×关税税率

④特殊进口商品关税计算

特殊进口货物种类繁多,需在确定完税价格基础上,再计算应纳税额,应纳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2)从量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出口货物应纳关税

(1)从价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以我国口岸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出口关税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额=FOB÷(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

②以国外口岸到岸价格(CIF)成交的出口关税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额=(CIF-保险费-运费)÷(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

③以国外口岸价格加运费价格(CFR)成交的出口关税公式:

应纳关税额=(CFR-运费)÷(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

(2)从量应纳税额的计算

出口关税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出口关税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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