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资立项及招商引资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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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鼓励争资立项及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为推动促进我局争资立项和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凡局干部职工在争资立项和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
贡献的,对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协调工作经费或奖励。
二、奖励类别及认定
1、争资立项:是指向上级争取项目和资金。即争取
无偿用于区内建设的国家、省、市政策性、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政策性计划内普遍性资金不属奖励范围。具体分为以下二个方面:
①可用资金:是指局里可以直接支配使用且没有具体明确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的资金。具体分为系统内可用资金和系统外可用资金。系统内可用资金是指到国家、省、市主管部门争取的各类项目资金;系统外可用资金是指到主管部门以外的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
②不可用资金:指通过努力争取到的政策性计划外的物质器材设备和向上争取的计划外项目资金,且具体明确了使用对象和范围。
2、招商引资:是指通过本局干部职工联系引进的本县外的投资商到我县进行项目投资,并被经县政府确认为本局招商引资任务。
三、奖励标准及审核
1、招商引资:对招商引资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原则上县政府奖励给本局的奖金全部奖励给相关人员,局再
配套给予相应的奖励。
2、项目资金:
①系统内可用资金: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给予30℅的协调工作经费;5-10万元的(含10万元),给予20℅的协调工作经费;15-20万元的(含20万元),给予15℅的协调工作经费;20万元以上的,由局班子会研究,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不同等级的不低于其上一个等级的标准。
②系统外可用资金:原则上按系统内可用资金的标准增加10个百分点给予协调工作经费。
③不可用资金:采取一事一议,适当给予奖励,由班子会研究决定。
四、奖励兑现与管理
1、招商引资:待区奖励到位后,兑现相关人员的奖励。
2、项目资金:待项目资金或物质器材设备办好一切手续,到局帐户经领导小组认可,给予相关部门和人员相应的协调工作经费,其税费自行负担。
3、局财务股和监察室负责监督审核奖励金额及相关事项。
本办法未尽事宜,局务会另行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