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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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2003年7月2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公安厅提出的《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

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

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xx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冀公户[2005]29号)《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公户[2005]297号)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

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

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

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冀政[1995]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冀政[1995]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冀政[1995]14号1995年2月28日)随着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重点建设、各类开发区和城市发展占地的大量增加,全省无地农民目前已达60余万人。

同时,随着我省中、小城镇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在城镇投资办厂、务工经商等人员数量也急剧增多。

由于国家每年下达我省的“农转非”指标有限,致使多数无地农民和投资办厂、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户口得不到解决,给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也给城镇人口的管理带来了许多新问题。

为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这些人员的生活、就业、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省政府确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全省有效,在省内与正式非农业户口待遇相同,可在县及县以下小城镇间合理流动。

户口迁往省辖市的,纳入迁入地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调控。

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只适用于下列人员:(一)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的无地农民;(二)1986年12月31日前正式在册的现在职民办教师及女民办教师15周岁(在校中学生可放宽至18周岁)以下子女(包括已办理“农转非”的公办女教师子女);(三)年龄25周岁以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聘用、从事专职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现仍在基层做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四)现已脱离农业生产受聘于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及其家属和15周岁(在校中学生可放宽至18周岁)以下子女,市地级以上优秀乡镇企业家;(五)进城镇投资办企业且照章纳税连续3年以上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六)已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城镇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住所且照章纳税连续3年以上的经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2〕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精神,促进全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建制镇和城市转移。

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跟进,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保障进城转户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

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综合配套,协调发展。

通过管理创新和调整完善,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跟进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让农村居民进城转户后能够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分步骤、分阶段、分区域放宽小城镇和城市的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四)坚持自愿,保障权益。

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迁移政策(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考前必备2023年河北省唐山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含答案)

考前必备2023年河北省唐山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含答案)

考前必备2023年河北省唐山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建设()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

A.精神B.社会C.生态2.如今老年人退休后生活较为安逸,为了保持健康,不少人坚持常年锻炼身体。

根据生物学规律,老年人进行体育锻炼最合适的时间是( )A.清晨B.中午C.傍晚D.子夜3.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指出,到2020年,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 ),各地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 )个百分点以上。

A.45% 3B.40% 3C.40% 2D.45% 24.2017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远景目标》。

该规划的特点之一是以()为核心。

A.改革创新B.新发展理念C.能力建设D.风险防控5.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

全会认为,我国宪法必须随着()而不断完善发展。

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

A.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6.下列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B.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直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D.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7.12月7日上午,中欧班列(郑州)东盟国际班列去程班列首发,将一路向南经广西凭祥口岸出境抵达(),这标志着中欧班列(郑州)东盟线路开行。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27号)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土地、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综合施策,协同推进。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存量优先,引导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问题,逐步带动更多新增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统筹考虑城镇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非户籍人口迁移能力,鼓励各地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别、有步骤地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

政策激励,尊重意愿。

建立稳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长效激励机制,尊重群众自主定居落户意愿,保障进城落户非户籍人口的合法权益,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市级统筹,县级负责。

市级政府层面统筹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完善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各县区政府负总责,科学制定落户目标,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逐步剥离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到X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28%以上。

河北:严格京冀交界地区户籍管理

河北:严格京冀交界地区户籍管理

河北:严格京冀交界地区户籍管理
作者:暂无
来源:《民生周刊》 2017年第10期
河北省近日出台《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该意见提出,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实施意见》提出,该省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热评】@点滴在心:四线城市落户还是很容易的,这其实在全国都一样。

河北最特殊的一点,实际上就是北三县的落户,即便在这里买了房,也很难落户,孩子上学、就近就医都很成问题。

(422)。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河北省户籍新政策,户籍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之一,下面是带来的河北省户籍新政策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河北省户籍新政策5年1000万人进城落户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落户政策将有这些新变化城中村居民将全部”入城”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省内户口迁移无须”两头跑”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这几类人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农村籍高校学生落户”来去自由”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大中城市不得以买房、纳税等设限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

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

这些地区将严格户籍管理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以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为主线,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市、县更多操作空间,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河北省优秀农民工在就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河北省优秀农民工在就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河北省优秀农
民工在就业地落户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8]20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8.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河北省优秀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20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联合印发了《关于全国优秀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97号),决定准予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表彰的1000名全国优秀农民工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就业地。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关于“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应优先准予落户”精神,决定准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人事厅表彰的就业地
在河北的58名河北省优秀农民工(其中30名为国家表彰的优秀农民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就业地。

全国(河北省)优秀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的亲切关怀,是激励广大农民工自强不息、奋发有为、争当先进的重要举措。

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按有关规定办理全国(河北省)优秀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27号)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土地、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综合施策,协同推进。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存量优先,引导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问题,逐步带动更多新增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统筹考虑城镇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非户籍人口迁移能力,鼓励各地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别、有步骤地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

政策激励,尊重意愿。

建立稳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长效激励机制,尊重群众自主定居落户意愿,保障进城落户非户籍人口的合法权益,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市级统筹,县级负责。

市级政府层面统筹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完善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各县区政府负总责,科学制定落户目标,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逐步剥离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到X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28%以上。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冀公治[2010]203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冀公治[2010]203号)各市公安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0]15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全省户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出生婴儿落户问题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和《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妇[2010]4号)精神,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分下列三种情况办理:(一)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凭以下材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1、《出生医学证明》;2、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但因故没有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到新生儿出生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其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申请签发。

(二)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按规定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以下材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1、申报人书面申请;2、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3、接生人员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诊断证明;4、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能够有效证明亲子关系的出生公证书和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

(三)在2010年9月30日以前的全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期间,对无法正常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也可凭以下材料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1、申报人书面申请;2、母亲的居民户口簿;3、记载母亲分娩记录、能够证明母亲生育事实和母子(女)关系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诊断或病案室专用章;4、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最新)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最新)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27号)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综合施策协同推进、存量优先引导增量、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政策激励尊重意愿的原则,紧紧围绕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土地、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动力,为加快建设实力X活力X魅力X、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逐步剥离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年均新增城镇转户17.87万人。

到X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6%以上,全市城镇户籍人口增长71.5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明显缩小。

二、政策措施(一)持续实行进城落户政策“零门槛”。

凡在市域内城镇落户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均可在落户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常住户籍。

属于市内范围迁移的,免除迁移证签发手续,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迁入租赁房屋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对农村籍在许高校就读的学生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和城郊村失地农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籍。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非户籍人口群体在城市中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已经成为了时代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落户政策体系。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非户籍人口了解到政策的权益和程序。

同时,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确保落户政策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其次,要加强居住证制度建设。

居住证作为非户籍人口在城市中居住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凭证,应当进一步完善其办理程序和使用范围。

政府可以根据不同城市的人口规模和发展程度,制定不同层次的居住证政策,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机会给非户籍人口。

第三,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城市落户需要解决非户籍人口在居住、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问题。

政府应当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善,确保非户籍人口能够享受到与城市户籍人口同等的服务。

最后,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非户籍人口在城市中通常面临低收入、就业困难等问题。

政府应当加大对非户籍人口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措施,同时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确保政策的有效性。

总之,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需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民众共同参与。

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社会资源的整合与调配,才能实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中的顺利落户,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展开:一、加强社区管理与服务为了保障非户籍人口在城市中的权益,政府应建设更加包容和温馨的社区,加强社区管理,提供更多的服务,促进非户籍人口的融入感和归属感。

可以成立专门的社区服务中心,提供就业、教育、医疗、法律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为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公安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公安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公安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8〕96号)精神,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拥有一个常住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户口登记政策;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二)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逐步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按照《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印发等9则

《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印发等9则

《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印发等9则作者:暂无来源:《共产党员·上半月》 2017年第3期《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印发1月18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意见》在拓宽落户通道,制定配套政策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等。

《意见》提出的配套政策措施多达10条,其中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

(摘自《河北日报》)澳大利亚:课本是“公共财产”在澳大利亚,中小学课本属于“公共财产”,学生们只有使用权。

每个学期开始,学生会在老师的带领下,到学校图书馆领取新学期的课本。

领到课本,老师会叮嘱学生们:“爱惜课本,不在上面乱写乱画,有任何与学习相关的内容,必须记在自己的笔记本上。

一旦出现损坏课本的行为,将面临惩罚,甚至将无法领到下学期的新课本。

” 学校规定,学生不允许把课本带回家。

每天放学前,孩子们会把课本放在柜子里锁好,第二天接着使用。

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向老师提出书面申请。

每个学期结束时,老师会组织学生把课本交到学校的图书馆,图书管理员进行认真检查,一旦发现课本有污损,便会罚款30至100澳大利亚元。

学生们在使用课本时,都会提前把手洗干净,然后才小心翼翼地翻阅,避免在课本上留下污渍。

将课本作为“公共财产”,学校已经坚持了好多年,且已形成了一个传统,不但培养了孩子的环保意识,还让他们从小树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诚信意识,懂得自己的行为要为他人负责。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适应新形势,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提高人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人口流动的自由和公平,我们制定了本意见实施细则,以进一步明确目标、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为河北省户籍管理提供指导和保障。

二、目标1.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基础的户籍管理制度,实现居住证与户籍登记的有效衔接。

2.促进人口的自由流动,充分保障公民的迁移自由权。

3.提高户籍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的人口信息管理体系,提高人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口流动中的调节作用,实现户籍与社会福利的有机衔接。

三、具体措施1.居住证制度(1)取消户籍迁移审批制度,实行居住证办理制度。

(2)居住证由市、县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居住证与个人基本信息相关联,作为居民参加各项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的凭证。

(4)居住证信息与户籍信息实现共享,确保居民权益不受影响。

2.户籍登记制度(1)建立完善的户籍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户籍登记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3)加强对户籍登记信息真实性的审核,严禁虚假户籍登记行为。

3.人口流动管理(1)建立统一的三一人口流动管理系统,实现从办理居住证到户籍迁移的无缝衔接。

(2)推行居住证跨省流动和户籍迁移的便利化政策,简化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3)加强居住证失效和注销制度,防止居住证被滥用。

4.信息安全保障(1)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存储和传输机制,加强对人口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2)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严禁泄露、篡改、滥用人口信息。

(3)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人口信息管理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实施步骤1.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

2.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和操作指南,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3.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和公民对户籍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最新)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最新)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72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X]24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市内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十三五”期间,全市努力实现25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X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重点群体包括以下八类:1、农村学生升学将户口迁入学校的人口;2、农村青年参军退伍、转业后在城X置的人口;3、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的人口;4、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5、新生代农民工;6、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7、技术工人;8、留学归国人员。

其中,第1至第5类重点群体,属放宽落户限制群体;第6至第8类重点群体,属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群体。

对农村籍高校学生全面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市公安局牵头)(二)调整城市落户政策,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条件,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的原则,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居住和生活的人口定居落户。

1、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2、在本市合法购买商品房或合法自建房屋用于居住,房产所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3、在本市租赁合法稳定住所,且有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并持有《X省居住证》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4、在本市城镇合法稳定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最新)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最新)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72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27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土地、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决胜全面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综合施策,协同推进。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推动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X城区落户,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引导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问题,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增强城镇吸纳人口承载能力和吸引力,逐步带动更多新增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统筹考虑城镇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非户籍人口迁移能力,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别、有步骤地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

政策激励,尊重意愿。

建立稳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长效激励机制,尊重群众自主定居落户意愿,保障进城落户非户籍人口的合法权益,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市级统筹,各产业集聚区、镇(街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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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以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为主线,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市、县更多操作空间,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问题导向,消除瓶颈。

立足不同地区和市、县不同层级的发展实际,深入剖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消除城市落户瓶颈和制度障碍。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拓宽落户通道(一)认真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有序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不断创新户籍管理制度和方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要全面开展城镇落户情况专项调查,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单元,开展稳定职业人口落户情况调查;以居委会为单元,开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口落户情况调查,全面了解城市非户籍人口落户瓶颈,尽快解决有落户意愿人群在城市落户问题。

认真清理制约城镇户口迁移的障碍。

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二)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省公安厅牵头)(三)完善城镇落户措施。

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

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

(省公安厅牵头)(四)合理引导不同地区人口落户。

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省公安厅牵头)三、制定配套政策(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调整和激励机制。

建立省级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中央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及提供基本服务等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给予奖励,重点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

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省财政厅牵头)(二)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安排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

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和要求,省级在分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城镇保障性住房等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市)给予适当支持和倾斜,抓好项目筛选申报,推进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供热、燃气、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研究提出我省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的配套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在城乡用地总规模内,实行城乡用地统筹,保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建设用地需求。

城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已达到或突破规划控制规模的,可依据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落户人口数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拆旧区复垦到位并验收合格后,可将拆旧区规划用地规模调整到城镇使用。

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中,将农村户籍人口转为城镇户籍人口数量作为分解用地指标测算的重要因素,保障转移人口新增用地指标需求。

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促进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改造。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制度。

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信息互联共享,逐步规范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工作。

积极争取中央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组织发行政府债券,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织项目推介,健全项目库,加强业务培训。

做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加强项目监管。

积极搭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对接平台,加强与国家金融投资机构合作,促进项目落地和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2018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2018年完成认定200个省级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示范组织。

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

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2018年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

各市至少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但现阶段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六)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在做好实物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补贴标准、发放范围由各市、县(市)政府确定。

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

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设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七)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妥善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符合条件人员继续缴费后享受相应待遇。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推进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确保跨统筹地区、跨制度参保信息互认和顺畅传递。

积极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覆盖所有市、县(市),2018年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省内异地直接结算。

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加快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对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八)积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

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牵头)(九)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

各市、县(市)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

利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省教育厅牵头)(十)完善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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