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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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2、①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才能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②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执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做好执法工作,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真心实意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
③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第一是要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第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④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必须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要树立大局观念,坚持执法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把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贪污腐败、调停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等各项具体工作,纳入党和国家整体工作部署来通盘考虑。只有这样,政法工作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才能与党的中心工作同步进行,与时俱进;才能顺党心,合民意、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
⑤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方针、政策集中反映了党的基本政治主张,蕴涵着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内涵,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是执行法律的灵魂。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自觉地把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既要防止用政策代替法律,又要坚持以党和国家的一系列重要政策、策略为指导,坚定不移地依靠和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要坚持把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
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
1.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2.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3.科学原则
立法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应十分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法律适用的特征:
1.法定性
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2.权威性
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司法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3.被动性
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
4.独立性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也应坚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法律适用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实体方面;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也包括对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平等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政治、社会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独立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它任何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干预。
(4)责任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论述法和道德的关系
道德,指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道德和法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1.法与道德的联系。法和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第一,表现为纵的联系,所谓纵的联系是指它们和其他社会现象间的共同关系。法和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同时,它们又都受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由此,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纵向的联系决定着它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方向必然是共同的,因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
第二,横向联系,所谓横向联系是指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横的联系有三种情况:
(1)互相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是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而道德是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2)互相制约。道德对法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进行评价,促使法的改、立、废,保持法的伦理方向。法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发展,制约不道德的行为不得越出法律的许可范围。(3)互相保障。既然法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从实质上讲,凡是违反法的行为,同时也是或可能是违反道德要求的行为;凡是违反道德是行为,也是或可能是违反法的要求的行为,尽管不一定必须直接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所以,人们说,法是道德政治支柱,道德是法的精神支柱。
2.法与道德的区别。法与道德虽有密切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是性质不同的两个规范体系,各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变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而道德是以“社会意志”表现出来,其主要形式是社会舆论。
第二,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法将承担法律责任,收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制裁。违反道德通常只是受到社会舆论的批判和谴责。
第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的之间的关系。而道德主要通过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第四,调整的对象不同。法调整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即意志以外的表现,因为法首先是要建立一种秩序。而道德要求人们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要解决的不仅是举止行为,而且还包括动机和世界观问题。
第五,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的纵横两个方面交叉形成了一个规模宏大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大的组织功能,而道德规范体系是有个别的道德规范直接组成的,它没有类似法律制度的道德制度,而规范组成的规范体系的严密程度都无法与法律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