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 四个账户概念介绍——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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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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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知识问答第一部分前言1、建立企业年金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政策篇2、企业年金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3、企业年金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第三部分知识篇4、什么是企业年金?5、对职工来说,参加企业年金有什么意义吗?6、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需要具备哪些条件?7、企业年金是如何缴费的?8、个人缴费可以免税吗?9、个人可以选择不缴费吗?如果个人不缴费企业缴费部分还给个人吗?10、企业年金如何积累增值?11、谁来管理我们的企业年金?12、我们的企业年金是如何运作的?13、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是做什么的,怎么管理企业年金?第四部分方案篇14、本企业年金方案何时实施?15、哪些人可以参加企业年金?16、企业停缴、补缴和恢复缴费怎么规定的?17、什么是个人账户?怎么管理?18、个人账户资金组成有哪些?19、什么是权益归属?权益归属比例是如何确定的?20、未归属权益部分的资金是如何分配的?第五部分操作篇21、我什么时候可以领走这笔钱?22、离职员工的企业年金如何管理?23、企业及员工如何查询账户信息?24、退休时员工如何领取企业年金?第六部分投资篇25、企业年金在投资范围方面有什么规定吗?26、企业年金产品可以承诺保本或保底收益吗?27、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与一般的个人理财在投资理念上有何不同?第一部分前言1、建立企业年金的重大意义针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障的压力和借鉴国外经验,企业年金是缓解我国基本养老保障的压力、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障、改善退休人员生活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

发展我国的年金制度除了可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替代率是衡量老年保障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它是指退休金水平相对于退休前收入的比例)、减轻政府的养老保障压力、加强企业在养老保障方面的职能、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外,还有如下意义:(一)把一些具有不可转化和携带的企业福利措施转化为流动性强的个人账户式的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二)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自主性使得企业年金计划具有激励员工作用,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企业年金基金本身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以及追求长期稳定回报的特点,给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促进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法人受托模式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的必然选择

法人受托模式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的必然选择

法人受托模式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的必然选择Council entrusted with the fiduciary mode is the inevitablechoice of enterprise annuities management mode陈肖琳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部06级社会保障专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经历了多个历史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的地方社保经办管理模式。

第二阶段是90年代中期的行业经办管理模式和企业自行经办管理模式。

但是,无论是由地方社保经办管理、行业经办管理还是企业自行经办管理的模式,都与国际上普遍的企业年金信托运营模式相去甚远。

直至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颁布,企业年金管理才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现阶段的信托模式。

在信托模式中,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事务的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在信托模式下,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可以分为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

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指在发起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

从法律关系上,年金理事会将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的业务全部委托给代理人。

而在法人受托模式中,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有四个角色,分别是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

此模式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其形式不局限于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银行、养老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负有全责,并对其他管理机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具有管理、处分企业年金财产的权力,在整个年金运作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

企业对理事会受托人或者法人受托人的选择至关重要。

我国年xx受托模式的现状和弊端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90%以上的规模都来自大型国有企业。

其中绝大部分是国资委属下的垄断行业的中央企业。

而这些中央企业均选择了企业内部的理事会受托模式。

企业年金 四个账户概念介绍——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 四个账户概念介绍——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六) 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受托人提供的计划规划规则为企业和职工建立账户、记录缴费与投资运营收益、计算待遇支付和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1账户管理人的条件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2.1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的整体框架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应采用图2-1所示的委托-受托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不能由企业和职工自行管理,必须交由受托人管理。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的信托合同。

受托人应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即“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即“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即“投资管理人”)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由他们处理相关的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企业年金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

图2-1:我国的委托-受托型企业年金模式2.2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的比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因此可分为两大类: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

根据市场主体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的服务的不同,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各有几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参见表2-1)。

2.2.1 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法人受托模式是指以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

2.2.1.1 全分拆在全分拆模式下,企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法人受托机构选择其他服务主体。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身份各不兼容,之间形成多重监督机制(参见图2-2)。

全分拆模式对法人受托机构的专业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图2-2:全分拆模式(法人受托)2.2.1.2 企业选择的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再挑选其他的主体提供托管和投资管理服务(参见图2-3)。

在这种模式下,账户管理人与受托人之间能够更好的沟通,提高年金计划的运作效率。

四类人帮你管年金 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

四类人帮你管年金 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

四类人帮你管年金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额庞大的企业年金,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一个相当专业和复杂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能将涉及信托、基金、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行业。

由于这些行业可以在企业年金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必须引入企业年金中的“四类人”概念,即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

一般来说,企业只需找到自己满意的受托人,由受托人寻找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即可。

当然,企业也可自行找齐“四个人”。

总之,企业年金必须由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共同管理。

受托人:中心环节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

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受托人是年金基金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

受托人的主要职责为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收取职工和企业缴费并进行待遇支付等。

企业年金的运作周期非常长。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年金计划一旦建立,只要不发生破产倒闭等情况,将一直存续下去;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说,从企业年金缴费到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不等。

在这个漫长的管理期间,为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能够一直稳定、安全、高效的运作管理,企业作为委托人慎重选择企业年金受托人显得格外重要。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企业年金理事会不属于法人组织。

法人受托机构在初期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和养老金保险公司两大类,目前商业银行也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

受托人在企业年金的架构中属于全责受托核心地位。

企业年金计划整体运营的好坏,与受托人休戚相关。

具备资格的受托人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11 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11 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11 企业年金基金第十一章企业年金基金第一节企业年金基金概述一、企业年金与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年金采取自愿原则,国家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其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中将补充养老保险统一称为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不仅是一种企业福利、激励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对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完善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提高和改善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推动金融市场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年金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和职工依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即企业年金基金本金。

二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

根据2004年2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我国企业年金采用信托型管理模式,实行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治理结构。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解释发文部门:财政部日期:2007-05-05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初始计量、估值日及其后续计量;(5)企业年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补亏(6)企业年金基金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编报。

一、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本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6号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

企业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其确认、计量及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严格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并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各方当事人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严格区分。

1. 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及其职工。

企业年金受托机构选择考量维度

企业年金受托机构选择考量维度

企业年金受托机构选择考量维度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管理好企业年金并获得长足健康规范的发展,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文简单介绍年金各管理人角色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企业年金受托机构如何选择,从哪几个维度考量和评价受托机构。

一、年金管理人角色关系及受托管理人职责企业年金业务中主要涉及到四个主体,受托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关系如下图:受托管理人职责:(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三)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四)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六)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从关系图和职责来看,对于委托人来说,受托管理人承担的是大管家的角色,居中承担了与委托人的沟通联系和管理其他管理人的职责,选择优秀的受托管理人对于企业年金管理至关重要。

二、受托管理机构选择考量维度(一)受托管理资格牌照取得时间年金受托管理资格由国家人社部颁布资格牌照,目前市场上具备受托管理资格的机构共计12家,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第一批获得人社部资格牌照的,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二批获得人社部资格牌照的,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三批获得人社部资格牌照的。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有16项是对原准则的修订,22项是新发布的准则。

企业年金基金准则是新发布的准则之一,且属于负债类准则。

准则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一、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及税收优待1、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三大块: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国家强制企业和劳动者参加,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不足部分国家承担最后支付责任。

补充养老保险就是企业年金基金,采用自愿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国家给予税收优待,在国外又称雇主资助的退休福利计划,属于福利性质,企业支付的部分要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个人支付的部分可以由企业代扣,代扣后计入“其他应付款”。

商业养老保险纯属个人支出。

2、税收优待: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自行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中扣除。

财税(2005)94号规定,当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1、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及其职工。

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2、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企业内部设立,依托企业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特定人员组成的自然人集合,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全部理事的1/3,如果基于专业的原因需要外聘理事,则外聘理事不得多于全部理事的1/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则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则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则企业年金作为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对于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则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员工的切身利益。

为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稳健增值,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则至关重要。

一、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和构成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它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企业缴费:企业按照年金计划规定的比例和方式向年金基金缴纳的资金。

2、员工个人缴费:员工根据年金计划自愿缴纳的资金。

3、基金投资收益:年金基金通过投资运作所获得的收益。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一)管理目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以满足员工在退休后的养老需求。

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合理的风险水平下,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同时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二)管理原则1、安全性原则:将基金资产的安全放在首位,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各种风险。

2、收益性原则:通过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3、流动性原则:保持基金资产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以满足支付年金待遇和应对突发情况的需要。

4、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运作企业年金基金。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一)受托人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核心主体,承担着对基金管理的全面责任。

其主要职责包括:1、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其他管理主体。

2、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3、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2、记录企业和员工的缴费情况、基金投资收益等信息。

3、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三)托管人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托管,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定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规定,则是确保这一制度有效运行、保障职工权益的关键所在。

一、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与构成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它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缴费是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比例和方式向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的资金投入。

职工个人缴费则是职工根据自身意愿和企业规定,自愿向企业年金基金缴纳的资金。

而投资运营收益则是企业年金基金通过投资各类金融产品所获得的回报。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主体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

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核心主体,负责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并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记录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投资收益等信息。

托管人负责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独立。

投资管理人则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这些管理主体之间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共同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营。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为了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控制风险,企业年金基金有着明确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然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也并非毫无限制。

例如,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5%;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的比例,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95%。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股份公司企业年金方案释义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一)有利于公司发展。

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企业年金应覆盖大多数职工,对不同类别的职工可以在单位缴费分配上区别对待,但差距不宜过大,在体现公平、普惠的同时兼顾效率;(三)自愿平等协商。

单位及其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五)适时调整原则。

四类人帮你管年金 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

四类人帮你管年金 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

● 基金公司
与其他机构相比,基金的运作在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能够更好地保证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是目前较理想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是在治理结构上与国际标准最为接近的金融机构。
基金公司的不足之处是发展历史较短,规模较小,相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仍不适合托管年金资产。
(1)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2)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管理费最高为每户每月5元。
(3)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管理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应具有专业服务管理经验和良好的服务能力。由于企业需求和年金方案具有强烈的个性化特点,尤其是一些集团企业,参加年金计划人员多、下属分支机构多、人员年龄结构及职级等跨度大、分层多,因此,要求账户管理人具有丰富的专业服务管理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
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的账户管理人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额庞大的企业年金,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
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一个相当专业和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可能将涉及信托、基金、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行业。由于这些行业可以在企业年金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必须引入企业年金中的“四类人”概念,即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
一般来说,企业只需找到自己满意的受托人,由受托人寻找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即可。当然,企业也可自行找齐“四个人”。总之,企业年金必须由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共同管理。

XXXX集团企业年金方案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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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参加人员 (2)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4)第四章账户管理 (7)第五章权益归属 (8)第六章基金管理 (9)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0)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11)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2)第十章附则 (13)附件①: (14)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14)附件②: (15)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5)附件③: (16)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6)释义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我公司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企业年金资金运作模式

企业年金资金运作模式

企业年金资金运作模式
企业年金资金运作模式主要是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信托治理结构。

具体来说,它由以下几个环节构成:
1. 委托人(企业或员工)将年金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一般是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受托人作为代理人,负责管理年金资金,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资运作。

2. 受托人将年金资金分别委托给投资管理人(一般是基金公司或证券公司),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进行投资组合的配置和管理。

3. 受托人再将年金资金委托给托管人(一般是商业银行),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年金资金,并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受托人再将年金资金委托给账户管理人(一般是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由账户管理人负责开设年金账户,并按照受托人的要求进行账户管理。

5. 投资运作主要是通过受托人将资产委托给投资管理人,并设立投资组合的方式完成。

投资收益一般会作为年金资金的一部分,用于支付退休员工的养老金。

这种运作模式可以有效地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同时也能够满足员工对于退休生活的不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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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

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账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受托人提供的计划规划规则为企业和职工建立账户、记录缴费与投资运营收益、计算待遇支付和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1账户管理人的条件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账户管理人的职责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2)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3)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4)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5)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6)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7)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8)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年金托管人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什么是企业年金托管人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 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 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与托管人不的相互出资,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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